保险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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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法,中国农业大学人发学院法律系,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一、危险与保险,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客观的,会给社会带来损害后果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危险处理方法,(1)预防危险方法,(,2,)自行抢救危险方法,(,3,)危险的集中和转移方法,具体是:同一类危险的各个社会成员向同一个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执掌。并将他们的危险转移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集中承受,如果其中的某一个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拿出相应的部分向该被保险人赔付来补偿其损失。,举例图解,1,10000,二、可保危险,1,、可保危险的定义,即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2,、可保危险的要件,纯粹性,可能性,不确定性,意外性,未来性,同质性,3,、可保危险类型,财产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责任上的危险,保险与危险的关系图示,三、保险的概念,法律上的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通过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用以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或为社会安定发展做物质准备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事保险和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是特指商事保险。,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指狭义的保险。,现代保险学者对保险的定义,一是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散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二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四、保险特征,1,、保险的有偿性;,2,、保险行为的双向性;,3,、保险的损益性;,4,、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性和附,期限性;,5,、保险功能的互助性。,五、保险的构成,(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三)保险的分摊金必须合理;,(四)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六、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一)保险与储蓄,相同:,均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还有“积谷防饥”的意思。,区别:,1,、构成方法不同,储蓄,可以单独、个别地进行,随到随存,随到随取,不需要特殊技术计算。,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互助共济,必须特殊技术计算保险费率,保险只限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利用保险金。,2,、目的不同,储蓄的目的:负担将来的各种需要。,保险的目的:仅是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3,、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储蓄以成立个别的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保险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二)保险与救济(慈善),相同:,都是人类抗御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办法。,区别:,1,、救济是无偿的,保险是有偿的。,2,、救济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保险是双方法律行为。,3,、救济的数量和形式由救济者自由决定,,保险的金额和形式依照保险合同。,4,、救济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三)保险与赌博,相同:,两者均是射幸行为,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均不需要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区别:,1,、赌博是违法的,违反道德的。,保险是合法的,道德赞同的,2,、赌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保险通过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互助共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目的。,3,、赌博的对象不受限制,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限制的。,(四)保险与保证,相同:,两者均是一种契约,区别,:,尤其是保险与一般保证的区别:,1,、保险是一种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契约,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负有义务。,保证仅是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契约的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履行是有条件的。,2、一般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权等。,保险依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则上赔偿后再无求偿权等其他权利。,(一)按保险经营的性质分类,,保险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七、保险的分类,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商业习惯经营各项保险业务活动。,政策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而开办的保险业务。,(二)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自愿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三)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除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外的各种与财产有关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四)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意外伤害保险,2,、疾病保险,3,、人寿保险,社会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等强制保险而给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普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保险。,(五)按保险的实施范围,保险分为社会保险与普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在性质上不同,2,、保险基金来源不同,3,、保险实施的对象不同,4,、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不同,(六)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次序,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也叫第一次保险。,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案例一,】,【,问题,】,该案例说明了什么?,【,案例二,】,【,问题,】,工厂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八、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一)保险制度的萌芽,(二)保险制度的形成,1,、海上保险,2,、火灾保险,3,、人寿保险,4,、责任保险,5,、保证保险,(三)保险制度的发展,18,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日益兴旺,保险制度也随之得到完善,保险技术趋于国际化。,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般认为,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a.,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一)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二)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三)保险特别法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各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四)社会保险法,又叫劳动保险法,是指规定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和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的损失的法律和法规。,b.,我国保险法的概念,在我国,保险法有形式意义保险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之分。,还有广义上的保险法和狭义上的保险法之分。,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命名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狭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民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指商业保险法。,我国商业保险法主要包括,二、保险立法情况,保险普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一)保险立法的必要性,(二)中国的保险市场与中国的保险立法,1,、中国的保险市场,2,、中国的保险立法,新中国的保险立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时期(,1949-1958,),(,2,)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58-,1978,),(,3,)恢复与完善时期(,1978.12,以后),旧中国的保险立法,c.,其他,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保险法主要包括,a.,保险法,b.,海商法,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的效力范围,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我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对于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空间效力:,即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对人的效力:,1,、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2,、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分公司,3,、自然人,4,、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四、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第一章),(二)保险合同法(第二章),(三)保险业法(第三章至第六章),(四)保险责任(第七章),五、,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一),保险法,的立法目的,2,、自愿原则,即是指保险当事人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保险法律关系。,3、诚实信用原则;,即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投保人而言,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诚实告知;,告知的含义,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通常包括:,一是,足以使被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告知的时间,:通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前。,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有两种:,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可以退还保险费。,即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担保对某一事实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无效。,信守保证。,对保险人而言,也主要有两项义务,其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说明义务;,其二,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利益原则,立法方式,概括主义,列举主义,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5,、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2,)合理费用(含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3,)其他费用。,损失补偿的方法,(,1,)现金赔付,(,2,)修理,(,3,)更换,(,4,)重置,6,、近因原则,7,、,公平竞争原则,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一般认为,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获取某种利益的同时,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二)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具备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须交付实物即可成立的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附和,合同;,标准合同,是指依照事先拟定的统一格式订立的合同。,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对于未来有发生可能的事件的发生与否进行预断,以其预断得到验证而取得他方一定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合同。,(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六)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独特性;,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七)保险合同的对价具有悬殊性。,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相比悬殊很大。,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保单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评定,并在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资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四、,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在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就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原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由再保险人承担所达成的协议。,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六、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个别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保险人应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b.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c.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三个条件,a.要有完全行为能力;,b.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c.须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又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特点,a.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b.被保险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权利的人。,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给付请求权,同意权,(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也称,保险代理商,,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特征,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活动;,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保险活动;,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人的权利,:,1,、有权向投保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2,、有权依照规定或约定,向保险人收取费用。,保险代理人与一般民事代理人 的区别,保险代理人的义务,:,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不得进行无权代理;,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限制。,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而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必备条件,其一,必须是代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的人。,其二,必须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其三,必须是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目的不同,从事保险业务的名义和后果的承担不同,行为主体不同,报酬收取不同,业务范围不同,3、保险公证人,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及赔款的理算洽商,而予证明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一)物及其有关利益,(二)人的生命和身体,投保人高某,1998,年,12,月,25,日给其妻林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为高某,被保险人为林某,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林某,身故受益人为投保人高某。,1999,年,8,月,3,日,被保险人林某因与高某吵架,气急之下从五楼阳台跳下来,造成重伤。,【,案例七,】,1999,年,10,月,26,日,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陪申请,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投保人高某以自己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保险理陪纠纷案谁有权提起,诉讼?,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基本条款,即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限,二、,特约条款,即是指在基本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某些履行特别义务的条款。,(五)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四)保险费,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有四种,(一)投保单,投保单(投保书、要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二)暂保单,暂保单(临时保险书、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三)保险单,保险单(保单、保险证券),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小保单),是指保险人发给投保人的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投保人的要约;,保险人的承诺;,(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某些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只能是要约方而不能是承诺方;,某些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采用的是“自动订立”的特殊程序。,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1、保险合同双方主体合格,(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违法性主要有:,保险合同的标的违法;,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违背社会公德。,(二)无效保险合同及其后果,(,1,)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效力,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可因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主张而被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应自始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全部不能发生效力。,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该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履行,定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权利的行为。,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及解释,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按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三)出险通知,(四)出险施救,二、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件出现),被保险人 实际损失 约定的保险金,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保险事故的发生,1、财产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2)须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要求,第一,须有损失的存在。,第二,损失须基于保险标的的损害所造成。,第三,保险标的的损害须由保险事故所造成。,2、人身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出现保险事件;,(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须由保险危险引起。,(二)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范围,1、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付范围,(1)赔付范围,直接损失,直接费用,(2)赔偿数额的确定,2,、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范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一、索赔的含义和条件,索赔,是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或者期限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请求权,要求其进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的条件包括:,(一)据以进行索赔的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二)应当存在着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的事实;,(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 按规定提供索赔单证;,(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要求;,二、索赔的程序,(一)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二)进行合法的施救;,(三)提供索赔单证;,(四)接受保险人的检验;,(五)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六)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三、理赔的含义和程序,理赔,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理赔程序,1、立案检验;,2、责任核定;,3、核算赔付金额;,4、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赔款或者保险金;,5、代位求偿。,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定义,即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和正确含义作出的阐释和说明。,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即是指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着重贯彻以下原则:,(一)效力从优原则,即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内容上相互冲突时,为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主要表现:,1、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3、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4,、后加条款优于原有条款,书写的条款优于打字的条款,打字的条款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优于保险单上印就的原条款,2、保险单优于投保单或其他文件,(二)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即是指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间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因有关情况的变化,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某些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不改变合同效力的行为。,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解除、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变更的表现,可以表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与合同内容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改变,而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不变。,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事项。,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有两种情况,(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一种是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由转移。,(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含义,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法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 的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对象的。,2、解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消灭了合同的效力,,这些条件包括:,(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1、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2、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3、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提前终止了已有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保险合同解除与否,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a.,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b.,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是指保险合同在其生效后,应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相对于保险合同的失效而言的,表现为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又恢复其效力的情况。,三、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地归于消灭。,1、保险合同的解除;,2、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4、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的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五)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性保险合同;,(六)代位求偿和委付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四)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之时的,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1,、从投保人角度讲,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基于保险利益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2,、就财产保险合同承保对象的范围而言:,根据狭义财产保险合同的观点,财产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物质财产(有形财产)的保险。,根据广义财产保险合同的理论,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于除人身保险合同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其承保对象是物质财产、民事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以及特定的财产利益。,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种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二、责任保险合同,即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种类:,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三)信用保险合同,即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借贷赊销)的一种保证形式。,种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四)保证保险合同,定义:即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一、代位求偿的定义,即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依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二、代位求偿的构成,构成要件,(一)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二)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三)代位求偿一般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之后始 得实施;,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1,、当然代位主义。即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自动取得代位请求权。,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并不能取得求偿权,还须有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或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四、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后,得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五)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一、委付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权益让与保险人而取得保险金。,适应范围,定义,是专门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的情况。,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委付制度,二、委付的成立条件,(一 )委付是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二)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四)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五)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能生效。,(三)被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三、委付的法律效力,1、被保险人必须将存在于保险标的之上的一切权利转移归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予以全额赔偿。,第五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定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成立要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一般说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认为有保险利益:,、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保管人。,、占有。,、股东。,、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期待利益。,(三)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特点,定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特点:,、是不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仍有保险利益存在,则无关紧要。,、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须获得该第三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第53条有规定:,、配偶。,、亲属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雇佣人与受雇人。,、合伙人。,、其他。,(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即是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金额的固定性;,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一定的储蓄性;,4、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通常分为:,(一)人寿保险合同,即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单到期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又分为:,1,、死亡保险合同,即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终身保险合同,2,、生存保险合同,即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3,、混合保险合同,又称生存和死亡两全保险合同、养老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均可领取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合同。,一般包括四项内容:,(,1,)疾病给付。,(,2,)生育或分娩给付。,(,3,)医药给付,(,4,)残废或死亡给付,(三)伤害保险合同,又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此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构成意外伤害,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2、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3、必须是突然发生,且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二、不丧失价值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年龄误报条款,六、自杀条款,七、战争条款,八、保险单转让条款,第三节,人身保险金的给付,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特点:,首先,,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定额保险,部分内容具有补偿性质而不能定额给付。,其次,,保险人给付人身保险金时应按被保险人投保的险种和份额分别依约给付,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投保的问题。,再次,,保险人不存在代位追偿的权利。,此外,,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质,保险人在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仍应当依法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给付方式,包括:,1、一次性支付;,3、分期终身给付;,2、分期定额支付;,4、利息收入支付;,5、定期收入支付。,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致其死亡或者残废的。,2,、被保险人自杀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年龄等重大情况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以欺诈行为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返还。,医疗费、,生育费、,残废津贴费、,死亡丧葬费、,子女教育费等。,给付内容包括:,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方式:,多数健康保险合同是非定额保险合同,因疾病、分娩致残、致死保险属于定额保险而定额给付。,除外责任:,(一)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已患病或怀孕的。,(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三)被保险人因故意坠胎所致的疾病、残废、流产和死亡的。但经医生诊断因疾病而需要坠胎的或因计划生育的要求而坠胎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给付形式:,1、普通意外伤害的保险金给付是不定额的补偿方式;,2、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来定额给付保险金。,除外责任:,1、故意自杀;,2、疾病;,3、违法行为;,4、不必要的冒险行为;,5、服毒;,6、煤气中毒;,7、酗酒。,第十章 保险业,第一节 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概念、组织形式及其设定,概念:,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组织形式:,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3、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一)关于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第72条),(二)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三)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四)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批准和登记。,保险公司设立主要涉及的问题:,(五)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金;,(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偿债能力;,业务范围,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域。,偿债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二)再保险与资金运作;,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资金运作,是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资或者融资,并使之不断保值增值的活动。,(三)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行为,三、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撤消、破产及其清算,第二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概念,即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行为。,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审查、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合并及撤销;,2,、审查、批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的登记;,3,、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4,、制定保险业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5,、监督管理保险业务活动,纠正、制裁保险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6,、纠正、制裁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7,、对有严重偿付能力问题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接管。,三、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四、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五、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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