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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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由于,长期被使用,逐渐固定化和规范化。,意义:,常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人身保险纠纷的依据。,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常见条款有些在保险合同中明示,有些则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常见条款并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常见条款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不同的国家,对常见条款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注意:,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有直接的关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意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列入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合同在两年后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避免了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可抗辩期的规定是比较符合保险人对投保人申报真实性进行调查的实际,保障了保险人的正常经营。,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我国情况:,09,年,保险法,实施前,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在,02,年,保险法,中对年龄申报不实,在保险实践中一般,按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则掌握:,02,年,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注意:在国际上,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适用于健康方面。,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接上页),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健康状况误告,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一、案情简介,199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提前办理,了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李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面对工薪阶层,保费月交,保额低,不要,求体检),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条关于投保条件的规定: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李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李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受益人李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无权依据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主张拒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歧颇大,遂诉诸法院。,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2,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注意:,可以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时发现调整,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调整。,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具体处理方法:,在可抗辩期间之内:,若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保险费无息退还。,若实际年龄在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内,补收、退还保险费或,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在不可抗辩期间:,合同有效。,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3,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增加了复效合同,2,年重新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法律上的自杀:,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为。,构成自杀的两个条件:,主观上有自杀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意图的行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两起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索赔案:,因聚赌被查服毒自杀案,裘某于,2000,年,5,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后第二年,裘,某因在家中聚众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询查。被询查后,裘某看到,事情已为周围邻居、朋友们知道,感到没有颜面,,精神压力很,重,担心自己有可能被监禁,于是思来想去,竟然服毒自杀身,亡,。,事实上,公安机关经过各方面调查,认为裘某在家中与他,人聚赌,一来赌博金额不大,二来他在询查时能如实交代,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单位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记过处分。,裘某自杀身亡后,他的家属在裘某所在单位的支持下,以,公安机关的定性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随母亲一起坠楼自杀案,幼儿园学童张某,,4,岁,,2002,年,7,月由其母亲为他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张的父亲。在商场工作的,张母因一段时期以来与商场经理的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以至于产生厌世轻生的念头。同年,12,月的一天早上,轮班休息,在家的张母,竟带着准备上幼儿园的张某从所住的,8,层楼房跳,下,双双坠楼身亡。,公安机关经查勘现场,调查取证,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定张某和母亲系自杀。张父为一下子失去妻儿而悲伤万分,在,料理完妻儿的丧事之后,他作为其儿子生前参加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这两起被保险人自杀索赔案,应分别如何处理,?,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寿险保单列入自杀条款的合理性:,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图谋巨额保险金;,死亡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如果将自杀死亡完全归入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悖于保险的宗旨;,理论上对图谋保险金的自杀死亡,不应给付保险金,对于其他原因的自杀死亡,则应履行给付义务。,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有效前提:,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保费。,投保人没有反对的声明。,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可以多次垫缴,直至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止。,此后,若投保人仍不缴纳保费,保单将失效。,在垫付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应从中扣除保险费的本息。,为防止投保人的过度使用,有的合同要求投保人需申请才能办理,有的合同对自动垫缴使用设定限制次数。,意义:,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5,战争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内容:,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原因:,在战争中死亡率通常超过正常的死亡率。,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的标准:,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注意:,我国一般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1,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内容:,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保单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2,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宽限期条款:,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宽限期条款是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与首期缴费无关。,实际是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优惠。,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而此时保险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原因:,投保人可能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因,其他事务,而贻误分期缴费的时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附:保险学,注意:,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的,需要投保人几年、几十年地按期交费,有时会因投保人疏忽或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是指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只要未超,过一定时间的宽限期(,60,天),合同仍然有效。,后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宽限期未缴保费,将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意义:方便投保人;巩固保险人已有的业务。,附:保险学,保险合同中止期限为两年,在这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相应的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超过两年,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继续有效,),没按时 宽限 中止,缴保费 期 期,终止,(,退保,),(,60,天) (,2,年),附:保险学,3,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provision),复效条款:,该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该条款表明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即使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及时缴费而导致合同失效,仍然可以比较方便地使合同复效而无须重复投保手续。,申请复效往往掺杂逆选择因素,保险人一般要提出各种限制,如失效不超过两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以及补缴保险费本息等。,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4,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provision),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为限。,如果此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原因:,退保对保险双方都有不利影响,产生出变通做法。,意义:,给投保人提供了融资的便利;,保证了寿险保险人的稳定经营。,注意:,贷款金额的来源实际上是“均衡保险费”方法下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向投保人提供贷款,则保险人的自主资金运用就减,少,影响其投资收益,故加收利息是合理的。,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5,保单转让条款,(policy assignment clause),保单转让类型:,绝对转让:,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的转让方式,通,常是贴现给银行。,注意:,绝对转让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健在。,在绝对转让状态下,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不是原受益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抵押转让:,是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注意:,在抵押转让状态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得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然归受益人所有。,抵押转让对抵押人的要求是不能使保单失效。,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大多数寿险保单转让为抵押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在保单转让时,保单所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生效。,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6,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受益人条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次确定的受益人为后继受益人,其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一般将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有指定受益人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不可变更受益人:若变更受益人需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可变更受益人:若无须征求受益人同意便可变更受益人。,注意:,保单的变更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发生的法律纠纷由保单所有人自行处理。,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7,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案例),原因:,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无谓的纠纷,使问题简化。,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该给谁,一、案情介绍,老章的单位效益不错,自己的经济状况还可以,在一次业,务交往中,与年轻的业务员小龙认识了,两人一见如故,非常,投缘。小龙得知老章已离异多年,至今仍是单身一人,便有心,撮合他和自己丧偶多年的母亲在一起。由于小龙的努力,小龙,的母亲和老章结成了伴侣,小龙和老章之间也情同父子。有一,天,一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人寿保险,老章便购买了,养老保险,并指定小龙为保单的受益人。,在去参加一次业务洽谈会时,老章与小龙同乘一辆车,不,幸途中翻车,两人当场死亡。章、龙两家人悲痛万分,但当得,知老章有一笔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金时,两家人因此发生,了争执。,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老章方观点:,老章的母亲尚健在,还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女儿。此外,,老章离异时,由其前妻抚养的儿子得知生父死亡时,也赶了来。,他们认为:,如果能认定老章先死,则小龙以受益人的身份有权,领取这笔保险金,但没有证据确定两人的死亡时间,按,继承,法,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那么,,应该推断,小龙先于老章死亡。保险金属于老章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即由老章的母亲、两个儿女及小龙的母,亲均分这笔钱。,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小龙方观点:,在这个事故中,同时失去了儿子和老伴的小龙的母亲却不,同意。她认为,小龙年轻力壮,而老章年老体弱,发生车祸,,年轻人应该比老年人有更大的生存机会, 老章先死的可能性,更大,小龙在老章死亡的那一瞬间,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虽,然小龙随后也死亡,但这笔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理应由作母,亲的继承。即使不能判断两人的死亡时间,,继承法,也有规,定:在同一个事件中死亡的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是长辈先死亡。老章的辈份显然比小龙,大,因此应该推定老章先死,这笔保险金还是应该作为小龙的,遗产由自己全部继承。,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二、评析意见,1,、死亡时间的辨别,死亡时间的辨别方法:,医学检验证明死亡的先后;,公安部门证明死亡的先后;,幸存者证明死亡的先后;,有其他的证据显示死亡的时间。,假如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般是推定为同时死亡。,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同时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习惯上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推定为同时死亡的目的:,为了简化关系,使得同时死亡的人,彼此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本案情况:,应推定老章和小龙同时死亡,小龙失去了保险金的请求,权,老章的死亡保险金就成了他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加以,继承。,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2,、如何分配这笔保险金,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遗产按遗产总额平均继承。,老章的继承人有:妻子,(,小龙的母亲,),;老母亲;儿女,(,包括,离异时由其前妻抚养长大的儿子,),。,这笔保险金一般来讲是平均分配,但对老章的母亲,已是年,老体弱,在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三、 有关保单选择权,(policy-options),的常见条款,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nonforfeiture options),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其可选择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的方法: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等等。,注意:只适用于分期缴费的保单。,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意义:该条款对双方都有利:,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了诸多选择余地,以维持业务量,保证经营的稳定。,对投保人而言,如果因为一时的困难就放弃了保险保障也很不利。,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2,红利选择权,(dividend options,),条款,注意:,红利选择权是指保单红利,(policy dividend,),,,不是指股东红利,(stockholder,s dividend,),。,红利选择权是指分红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与不分红保单所有人无关。,保单红利实质上应视为超收保费的退还,(refund),。,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红利选择权的内容:,领取现款;,以红利额作为抵免费用调整下一期的保险费;,存在保险公司,以公司的保证利率累积生息;,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使得保险金额年年递增,同时也提高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得一年定期保险选择权,并可以在以红利的一部分行使此权利后,余下部分做其他选择。,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settlement options),条款,给付选择方法:,一次性领取现款;,受益人将保险金存于保险公司,定期获得保证利率利息,可以随时提取本金 ;,受益人将保险金存于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定期间,以分期支付的方式给付;,受益人将保险金存于保险公司, 按受益人确定的某一金额给付,直至本息用尽为止;,终身年金选择,即于受益人的预测终身期间按期支付年金。,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意义:,保险人:通过扩大对投保人的服务机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业务吸引力。,受益人:可以防止保险金运用不当而带来的损失,又可凭个人意愿选取给付方式而长期受益;由寿险公司提供长期而有保证的资金,防止债权人追索而达到保障生活的目的。,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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