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异常事件之法律责任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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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以,Eucl,idan,及,Eugl,ucon,為例,【,醫療過失,】,錯誤行為,+,不良結果,+,因果關係,+,過失行為,案例一:給錯藥事件之法律責任,5,醫療損害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第83條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醫療法修正後, ,6,何謂過失? 我國,刑法與民法對過失有何規定?,就刑法而言:,第12條第1項(無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就民法而言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損害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7,權利?,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醫療損害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8,【過失】舉例說明:,甲,,賣給,乙一顆蘋果,,送給,丙一顆蘋果,結果甲,、乙、丙吃了蘋果均產生腹瀉,請問甲對乙、丙是否需負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推定過失責任),醫療損害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9,民法上依注意義務違反的程度,,,將過失分為三種,:,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重大過失,稍加注意即可避免,Q:,醫療過失是否能完全以民法過失的角度作為考量,?,醫療損害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10,OOO於第一審到場亦承認OO醫院接受羊膜穿刺篩檢術之羊水分析,係由無細胞遺傳學專業知識及專業訓練之OOO進行判讀,且無正式之檢驗報告,迨朱女士事件後始由蔡醫師負責羊水分析並出具報告屬實(一審卷第一九至一一一頁)。足見OO醫院就其對朱女士所實施之羊膜穿刺篩檢術及羊水分析,,並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OOO因未受專業訓練,誤讀朱女士之羊水分析結果,並且未如合格羊水檢驗中心隨時記錄染色體培養期間之各種數據,亦未對於分析之結果予以詳細記載出具報告,又以錯誤之檢驗結果,告知朱女士,使朱女士無法為優生保健目的,依優生保健佉第九條規定,施行人工流產,致朱女士產下患有唐氏症等多重重度殘障之張OO,自難認OO醫院已為合於債務本旨之給付。,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依據92年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書(92.05.22)摘錄,11,上訴人(OO醫院及O醫師)對O小姐之急救措施是否不當而有過失?,醫審會、台大醫院、台北榮總均認為:相關急救與處置符合國內之醫療常規,無疏失。,法官認為急救雖是成功的,但按本件醫療過誤不在於開始救治之後經一月才死亡為斷,,而應觀察有無延誤進行救治演變成救治不及,,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何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依據94年醫上更字第1號判決書(94.12.20)摘錄,12,OO醫院注射混合含維他命B1之輸液,雖引起過敏休克之百分比甚低,而於事前不對各個被注射者進行皮下敏感測試。,但注射後仍應注意萬一有此情形時為如何急救之舉措,建立一安全迅速有效之機制,為相關人力安排,及預備必要之藥品、器材。,OO醫院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相關醫護人員延誤急救時間,並未採取最有效之急救方法,以致O小姐因缺氧,造成大腦缺氧性病變,OO醫院事後再施行氣管插管建立呼吸道為時已晚。,OO醫院於本件所為之救治處置,,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結果的發生不僅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有可歸責。,依據94年醫上更字第1號判決書(94.12.20)摘錄,13,無過失賠償責任的適用,並增訂71條:.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換,、,倒置),如何主張無過失責任 : 雖不必證明對方有過失,但必須證明有瑕疵,包括,製造上瑕疵 (O),設計上瑕疵 (O),指示上瑕疵 (O),科技上所不能發現之瑕疵 (X),14,醫療法律之教學,、,研究與實務,醫療錯誤與醫療過失之法律責任,併發症與副作用之法律責任,藥物過敏與醫療意外法律責任,醫療異常事件法律責任,現代醫療專業及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法律觀,醫療糾紛實例法律解析,15,副作用與併發症之法律責任,【,副作用與併發症之法律責任與性質,】,執行業務時,,是否有醫,療過失?,若無醫療過失,,醫師是否有法律責任 ?,病人已受到的損害應如何解決 ?,16,案例二:副作用與併發症之醫療糾紛,以下醫療糾紛均為北部醫學中心曾經發生與手術併發症或副作用有關之真實案件,肩難產事件致右臂神經叢損傷事件, 90年台上字第709號判決 (90.04.26),全子宮切除手術併輸尿管損傷事件, 89年重訴字第472號判決 (91.03.29),脊柱側彎矯正手術併發神經性膀胱, 91年重訴第871號 (94.02.25),拔牙14顆致死事件,17,案例二:副作用與併發症之醫療糾紛,910329台北地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2號判決,關於子宮(肌瘤)切除手術對輸尿管是否會造成任何影響之問題:,鑑定書稱:子宮肌瘤切除手術約1%會傷到輸尿管 ; 傷到輸尿管,是手術中的意外,不能算是手術對輸尿管造成的影響。其意見,多少偏離題旨。,所指約1%會傷到輸尿管,恐怕也高於實際數值。縱使有1%,醫師也應注意,避免傷到輸尿管之情形發生。,引用英美法,事實即證據法則(Res Ispa Loquitur),之觀念,18,案例二:副作用與併發症之醫療糾紛,940225台北地院91年重訴第871號脊柱側彎,本件事故發生之情形完全在被告之掌控範圍內而無其他因素介入,且原告黃OO係因脊椎側彎入院治療,卻造成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癱瘓、合併神經性膀胱及大小便失禁之情事,自應認為其舉,證責任已經足夠。,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被告未舉證證明有不可歸責事由之存在,亦未舉證證明無人處於得認識該危險之狀況,故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引用民事訴訟法,舉証責任分配,之觀念,19,目前多數主張,若是在執行醫療業務的過程中其副作用或併發症已為醫學界所熟知,如外科手術或侵入性的檢查或治療等,則通常歸屬於可預知的醫療損害。,若此部分的醫療損害,即使並非醫療過失所造成,然醫師是否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將取決於醫師是否善已盡告知後同意(IC,、informed consent)。(IC之要素?),案例二:副作用與併發症之法律責任,20,故告知後同意,就消極層面來說,病人的同意是一種對自己身體法益保護的放棄;就積極層面來說,病人的同意不僅是一種避免淪為醫療客體的作法,更是展現病人擁有醫療自主權與積極參與並決定醫療過程的象徵。,若醫師已善盡告知後同意,基於自甘風險的法理,此不利益將由病人負擔;若醫師未善盡告知後同意,則此不利益轉由醫師負擔。,案例二:副作用與併發症之法律責任,21,88.09及90.04肩難產第二、三審判決。,92年8月12日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格式(衛署醫字第0920213862號),並自93年1月開始全面適用新版手術同意書。,93年4月28日修正醫療法第63,、64條。,93年5月6日公告修正麻醉同意書格式(衛署醫字第號),並自94年1月開始全面適用新版麻醉同意書。,93年10月22日再度公告修正手術同意書(衛署醫字第 0930218150號),自94年4月1日全面適用。(只修正二個字),告知後同意國內發展現況,22,一、擬實施之手術(如醫學名詞不清楚,請加上簡要解釋),1.疾病名稱:,2.建議手術名稱:,3.建議手術原因:,二、醫師之聲明,1.我已經儘量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下列事項:,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2.我已經給予病人充足時間,詢問下列有關本次手術的問題,並給予答覆:,(1),(2),(3),手術負責醫師簽名:,日期: 年 月 日,時間: 時 分,衛生署版手術同意書(最新版),23,醫療,法第 63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反面解釋?),我國告知後同意的請求權基礎,24,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第79條: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告知後同意修法後之特色?,告知後同意修法後之相關法律責任?,”,是否可能”或”如何成立”民刑事責任?,我國告知後同意的請求權基礎,25,告知後同意修法後之特色,簽署機構範圍擴大,由醫院擴及到所有醫療機構,,包括診所亦在內,。,簽署對象範圍擴大,由原先所規定實施手術,擴及至,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26,告知後同意修法後之特色,告知內容更為明確,由原先之經其同意,增訂為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本人簽署原則,由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等簽具之反面解釋,。,27,“,告知後同意,”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違反醫療法第63,、64條之規定, 適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 推定過失責任,。,刑事責任部分 (?),94年台上字第2676號,、95年台上字第3476號之刑事判決, 採肯定說,。,王皇玉,論醫師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月旦法學雜誌,137期,民國95年10月,28,案例二:副作用與併發症之法律責任,85年9月,病人甲於OO醫院接受心導管檢查,術後病人,因心導管檢查之併發症而死亡,,甲之丈夫對A醫師(心臟內科醫師)、B醫師(整形外科醫師)、C醫師(值班住院醫師)、以及D醫師(值班住院醫師)提起了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刑事訴訟。,A醫師在為甲施行心導管檢查前是否取得病人有效之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甲之丈夫簽署之心導管檢查同意書是否即足證明A醫師已經履行其知情同意義務 ?,94台上字2676號判決,、,95台上字3476號判決,29,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並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原判決所稱心導管檢查說明書,如係由護士交予甲及甲之丈夫簽名,雖其上載有應告知事項之內容,然能否,即謂A醫師,已盡告知義務?又依卷內資料,甲及甲之丈夫均未受高深教育,於簽署時是否瞭解其內容?原判決未深入審究即以上訴人已於見証人欄簽名即謂丙醫師已有告知,尚嫌率斷。,說明義務以實質上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於同意書上簽名,尚難認定已盡說明之義務。,94台上字2676號判決,、,95台上字3476號判決,30,案例二,:知情同意與手術同意書,手術同意書與告知後同意是否相同?,如何做才能符合告知後同意?,告知的權利人為何,?,告知的義務人為何,?,告知的內容為何,?,病人是否了解,?,如何判斷病人已經了解,?,病人的同意是否有效,?,要考慮哪些因素,?,有哪些例外狀況,?,國內外有何不同,?,代理權的順序,?,見證人是否有必要,?,見證人是否有必要,?,是否有相關限制,?,輸血問題與耶和華見證人之倫理爭議,?,31,說明義務之範圍,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32,病人是否了解 ?,客觀部分,(告知義務標準),合理醫師說:一般醫師認為應該說明的內容,。,合理患者說:一般病人希望知道的內容,具體患者說:針對個別病人在治療期間可,預見需接受的醫療做說明,。,總和說:合理患者說與具體患者說之總和,。,主觀部分,: 如,何判斷病人已經了解?,33,一、擬實施之手術(如醫學名詞不清楚,請加上簡要解釋),1.疾病名稱:,2.建議手術名稱:,3.建議手術原因:,二、醫師之聲明,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下列事項:,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2.我已經給予病人充足時間,詢問下列有關本次手術的問題,並給予答覆:,(1),(2),(3),手術負責醫師簽名:,日期: 年 月 日,時間: 時 分,手術同意書簽署實務,34,三,、,病人之聲明,1.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施行這個手術的必要性、步驟、風險、成功率之相關資訊。,2.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選擇其他治療方式之風險。,3.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手術可能預後情況和不進行手術的風險。,4.我瞭解這個手術必要時可能會輸血;,我同意 不同意 輸血,。,5.針對我的情況、手術之進行、治療方式等,我能夠向醫師提出問題和疑慮,並已獲得說明。,6.我瞭解在手術過程中,如果因治療之必要而切除器官或組織,醫院可能會將它們保留一段時間進行檢查報告,並且在之後會謹慎依法處理。,7.我瞭解這個手術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選擇,但是這個手術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基於上述聲明,我同意進行此手術。,立同意書人簽名: 關係:病患之,住址: 電話:,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時 分,-,見證人: 簽名:,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時 分,附註:,一、一般手術的風險,1.除局部麻醉以外之手術,肺臟可能會有一小部分塌陷失去功能,以致增加胸腔感染的機率,此時可能需要抗生素和呼吸治療。,2.除局部麻醉以外之手術,腿部可能產生血管栓塞,並伴隨疼痛和腫脹。凝結之血塊可能會分散並進入肺臟,造成致命的危險,惟此種情況並不常見。,3.因心臟承受壓力,可能造成心臟病發作,也可能造成中風。,4.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會盡力為病人進行治療和手術,但是手術並非必然成功,仍可能發生意外,甚至因而造成死亡。,二、立同意書人非病人本人者,與病人之關係欄應予填載與病人之關係。,三、見證人部分,如無見證人得免填載。,手術同意書簽署實務,35,醫療法律之教學,、,研究與實務,醫療錯誤與醫療過失之法律責任,併發症與副作用之法律責任,藥物過敏與醫療意外法律責任,醫療異常事件法律責任,現代醫療專業及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法律觀,醫療糾紛實例法律解析,36,案例三:藥物過敏及藥害之法律責任,真實案例:,二十年前,國內外曾發生血友病人注射未加熱血液製劑因而感染愛滋病的悲劇。台灣共有五十三名愛滋病人不幸感染,其中四十四人為E醫師的病人。病人乙因,使用被污染的血液製劑而死亡,,乙之妻子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藥廠、前衛生署長以及E醫師等人提起了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刑事訴訟。,37,案例三:藥物過敏及藥害之法律責任,【藥物過敏及藥害之法律責任與性質】,執行業務時,,是否有醫療過失?,若無醫療過失,,醫師是否有法律責任 ?,病人已受到的損害應如何解決 ?,38,本質上屬於非,醫療過失,且是不可預知的醫療傷害,通常是屬於醫療意外的範疇,病人雖然遭受到醫療損害而值得同情,然而在醫療專業人員並無過失且無法預防無法避免之情形下,若課予醫師相關的刑事責任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公平,也容易造成防禦性醫療的產生,將導致全民受,害。,案例三:藥物過敏及藥害之法律責任,39,故此部分宜透過國家的補償制度來救濟,我國現有藥害救濟法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即為因應此類不可預防且不可避免醫療損害,而產生的補償制度,未來則有賴保險制度才能使此類醫療損害之補償制度更為健全。,案例三:藥物過敏及藥害之法律責任,40,案例三:藥物過敏及藥害之法律責任,藥物過敏及藥害常見類型:,病人施打,PCN,、,Unasyn,等過敏。,病人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過敏。,病人使用,肺結核用藥,產生嚴重過敏。,真實案例,:,維他命,B1,休克致死案件,41,案例三:維他命B1休克致死事件,維他命B1輸液注射,,,在醫療機構時常,發生,,,尤其是基層診所。,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件,從85年訴訟至,今已長達10餘年,。,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您的身上或週遭,您將如何證明您沒有法律責任?,被害人的損害應該如何解決才妥當?,真實案例的應用,42,丙小姐係乳房零期腫瘤病人,於85年6月19日上午10時許,至OO醫院就診,經被告F醫師診斷後,為被害人實施左側乳房徹底根切除術,手術係於85年6月19日下午2點30分許完成,手術後第1瓶點滴是乳酸林格氏注射液,其後第2瓶、第3瓶是台大2號點滴,至施打至第4瓶即系爭乳酸鹽林格氏溶液混合含維他命B1之多力維他注射液。被告F醫師未替丙小姐實施維他命B1過敏之微量試驗,即指示護士對丙小姐進行乳酸鹽林格氏溶液混合含有維他命B1之多力維他注射,致丙小姐於注射後,即因維他命B1過敏產生全身發癢、口吐白沫、抽搐,而陷入昏迷狀態,經F醫師及OO醫院實施昏迷治療法急救後(心肺復甦術),丙小姐仍於同年7月20日不治死亡。因此,丙小姐的父親、母親、丈夫、以及女兒,對F醫師及OO醫院提起了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案例的事實,43,F醫師指示護士為丙小姐實施含維他命B1,之靜脈注射是否不當而有過失?,上訴人(OO醫院及F醫師) 對丙小姐之急救措施是否不當而有過失?,如有過失,被上訴人(丙小姐家屬)得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及金額為何?,案例三:維他命B1休克致死事件,94年醫上更字第1號判決 (94.12.20),44,F醫師指示護士為丙小姐實施含維他命B1,之靜脈注射是否不當而有過失?,是否有,醫療過失?,是否有必要?,是否有過失(注意義務的違反) ?,若F醫師無過失,病人因維他命B1過敏休,克致死是否有法律責任?,係屬於可預知?,係屬於不可預知?,案例三:維他命B1休克致死事件,45,混合加入維他命B1必要性之判斷 :,病人在接受乳房切除手術後,對其施打點滴(乳酸鹽林格氏液),為手術後水份及電解質補充。至於加入維他命,雖非一定必須但有助於減輕手術後神經切除的疼痛。,病人手術之後是否給予維他命B1成分之多力維他混合靜脈注射,為臨床醫師個人經驗判定,此乃身為醫師者秉於專業知識之裁量及判斷,並非錯誤處置,且因其為安全用藥,非進行任何破壞性療法,並無就所使用之藥物逐一進行詢問病人是否使用之必要,況醫療實務上亦向無就所有使用之藥品逐一訊問病人之可能。,醫學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46,混合維他命B1是否有過失之判斷 :,臨床上使用為維他命B1注射前,以詢問病人以前有無過敏病史為已足,。,除非有過敏病史,不須進行測試,亦無適當之檢驗方法,故目前醫界並無於事前作皮下注射之慣例。,維他命B1通常是無毒性的,注射可能產生致命過敏性休克之副作用甚低,發生過敏反應通常是在高劑量、快速注射時或多半發生在大劑量重覆快速注射下基本上,在使用得當情況下,維他命B1應是極安全之藥物。,醫師混合維他命B1之注射並無”過失及不當”,47,若醫師無過失,,病人因維他命B1過敏休克致死是否有責任?,維他命B1副作用包括頭痛、失眠、厭食、嘔吐、心悸等,較嚴重反應則有呼吸窘迫、癢、休克及腹部疼痛等,嚴重反應通常發生於多次使用較大劑量(25至100 mg)注射,後,發生率小於0.1%。,該病人休克可能純屬個人體質而引起過敏,此種情形有時是很難避免。,因此,在醫師並無過失之情形下,混合維他命B1休克致死事件,應屬於醫療意外事件。,48,醫療法律之教學,、,研究與實務,醫療錯誤與醫療過失之法律責任,併發症與副作用之法律責任,藥物過敏與醫療意外法律責任,醫療異常/不良事件法律責任,現代醫療專業及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法律觀,醫療糾紛實例法律解析,49,醫療不良事件(損害)法律責任,正面醫療結果 (Beneficial Outcome),負面醫療結果 (Adverse Outcome),過失行為所引起:醫師之過失,護理上之過失,醫院管理上之過失,病人之過失,非過失行為 可預知的併發症,(complication),副作用,(side effects),不可預知的醫療意外,行為人依過,失之有無及,比例負責,視醫師有無得,到病患之告知,後同意來負責,視國家有無醫療意外補償制度,50,一、憲法,二,、法律 (法律責任與懲罰),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懲戒責任 (法律或命令),醫師法第25條及懲戒辦法,公務員懲戒法,三、命令,法律位階與醫療糾紛之法律責任,備註: 懲戒責任為行政責任之一,其具有倫理責任之特性且大多數醫師易忽略,特別獨立為一項,51,OO醫院邱小妹事件之法律責任,檢察官調查業務過失致死,、,文書登載不實,邱小妹母親(家人)不排除提起損害賠償,OO醫院行政處分 (行政責任),台O市政府公務員懲戒及衛生局移付醫師懲戒 (行政責任中之懲戒責任),根據媒體報導整理,52,醫療異常事件通報之法律責任,當醫療異常事件發生時,,您會主動通報嗎?,若主動通報後可能涉及民刑事法律責任時,您還會主動通報嗎?,採取匿名通報可否避免法律責任?該文書可否拒絕搜索或扣押?,53,醫療法律之教學,、,研究與實務,醫療錯誤與醫療過失之法律責任,併發症與副作用之法律責任,藥物過敏與醫療意外法律責任,醫療異常事件法律責任,現代醫療專業及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法律觀,醫療糾紛實例法律解析,54,壹、醫療法修正重點及相關內涵,告知後同意之實務與手術同意書之簽署,貳、,專業人員法規及其懲戒制度(含公務員),如,醫師之義務與懲戒,等,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臨終照護、死亡協助之倫理與法律責任,肆、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健保下自費醫療及醫病關係法律變動,伍、兩性平等,:,家庭暴力法律問題面面觀,重要的醫療專業行政法規,55,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授權提供PDF演講檔案,如有需要PPT檔案,請與我直接聯絡,56,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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