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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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乐死是否需要合法化,资料搜集: 7班 Susan,11班 Hun,1,安乐死,概念,发展史及现状,伦理争议,合法化的讨论,2,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为好死之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二是指患不治之症,非常痛苦,帮助其实现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3,二、安乐死的发展史,16世纪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地自杀。,19世纪下半叶,英国人威廉姆郑重其事地提议,医生不仅可以使用麻醉剂缓解病人的疼痛,而且可以将此作为结束人的生命的手段。,4,1936年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几度提议立法,但未获通过。,1974年后,澳大利亚、南非、丹麦、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澳大利亚“安乐死”法案仅存存半年。,5,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医生没有决定患者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兰人表示支持。,6,其要点是:,(1)病人确实患绝症,(2)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3)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详细告诉病人,(4)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求一个同事的意见,(5)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7,三、 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一)医道与人道的冲突,(二)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三)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冲突,8,9,四、是否应使安乐死合法化,(一)赞成者的理论依据:,1)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与其任其痛苦不堪,或者在忍受不了痛苦折磨之下采用残忍方式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还不如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安详、尊严地离世。,2)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精神与经济上的负担。,3)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则。使有限的卫生保健资源用于多数人必要的常规医疗服务,10,(二),反对者的理由:,1)医生如何去界定某人的病情已到了可以实施安乐死的程度?,2)实施主动自愿安乐死会不会变成“解决”患有难以治愈疾病病人的合法办法呢?,3)由谁来执行安乐死呢?医生有权结束病人的生命吗?医生还能得到病人的信任吗?,11,4)医学上的误诊率高达30%以上,如果诊断错了,病人又被安乐死了,岂不连改正错误的机会都没有了?,5)如果说安乐死可以促使医疗资源向需要正常保健的健康人群转移,如何保证省下的钱是用在健康保健上呢?,12,6)安乐死可怕的延伸,表现在:,出现“秘密”安乐死;,出现“压迫的”安乐死,晚期病人可能被操纵或被迫选择安乐死,以便消除家庭经济与情感的压力。,存在“歧视性”安乐死危险。在西方,某些病人群体,可能会委婉的被迫安乐死。,13,那些已达到安乐死“标准”,但拒绝安乐死的人,可能因不能接受家人建议而产生负罪感,或对强迫他们安乐死的人产生怨恨心理。,人们的“劝导”,在晚期病人中还会造成额外的和不必要的恐惧和焦虑。,面对困难的病例,安乐死可能会被当作一种医疗解决办法,致使医生不再下工夫去研究如何治疗。,14,养,老院里的老人被“不知情安乐”死了,近二十年来,一些欧洲国家不断揭发出养老院或医院中的看护人员出于“怜悯之心”,自作主张对那些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生活又难自理的老人实施了所谓安乐,死。比,如,奥地利维也纳国家医院,4,名护士,从,1983,年到,1989,年短短的,7,年间就用注射过量胰岛素、巴比妥等方法,杀死了她们护理的,41,位老年病人,。于,是舆论哗然,人们惊呼:要是都这么干的话,建立在病人和护士之间的信任基础就整个崩溃了,从法律上讲这无疑是谋杀。,15,我们赞成 “安乐死合法化”,,但实施安乐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6,第一、严把安乐死的实施对象,仅局限于符合条件的病人;,第二、作为促死手段,只是决定病人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而参与死亡过程;,第三、在充分的医学鉴定基础上,一定是病人和代理人同意;,第四、有利于生者特别是家属利益;,第五、安乐死必须立法,并严格履行法律和社会监督制度,以防滥,用,。,17,我们赞成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就目前中国的国情及医疗环境来说,中国还不具有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但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安乐死在中国实现合法化的条件会日益成熟。,18,五、安乐死的对象,1 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2 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不可逆者,3 因各种疾病或伤残致使大脑功能丧失的“植物人”,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4有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不能恢复正常者,5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又长期无正常感觉和知觉,经长期治疗也不可能恢复正常者,19,医护人员在护理濒死病人时应考虑如下几点,,(1)病人的意愿,即尊重病人医疗决定的自主权。,(2)病人的利益,基于对生命权益的绝对保护,医生不得任意放弃对病人的治疗。,(3)病人家属的意愿,(4)国家现行的法律,(4)医护人员自身的尊严,20,The end,Thank yo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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