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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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专题讲座,广西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广西绿色食品办公室,2012,年,10,月,1,一、依据,(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中绿,2009,118,号,(三),广西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2,(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3,(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商标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年检是指各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绿办)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4,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省级绿办负责组织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第四条 省级绿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第五条 省级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 年检档案至少保存六年。,第六条 中心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5,第三章年检内容,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第八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6,(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第九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7,第十条 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第十一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8,第四章 年检结论处理,第十二条 省级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第十三条 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级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第十四条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级绿办应直接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9,第十五条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十六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省级绿办应及时报请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省级绿办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10,第五章 复议和仲裁,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省级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第十八条 省级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11,第六章 核准证书,第十九条 年检合格后省级绿办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第二十条 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向省级绿办申请核准证书。,第二十一条 省级绿办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合格产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第二十二条 省级绿办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年检章。加盖年检章必须经年检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绿办分管领导核准。,第二十三条 省级绿办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电子版报中心备案。,12,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13,二、企业年检的意义,企业年检:,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是督促企业落实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用标的一项综合性措施。,绿色食品企业在,3,年标志使用期内,每年都必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第七节约定接受年度检查。绿色食品证书使用期为,3,年,第一年自颁证之日起生效,,第二、三年加盖年检合格章有效,。逾期未盖年检合格章的,视为无效证书。,14,15,三、企业年检的方式方法,(一)产品质量年度抽检,(二)企业实地检查,(三)综合考核评定,16,(一)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17,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产品抽检。,第四条 申请续展产品当年的抽检检验报告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续展审核的依据。,18,第五条 产品抽检工作由中心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中心的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予以配合。,(三)委托管理机构的产品抽检工作职责:,1,、配合中心及监测机构开展产品抽检工作;,2,、向中心提出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的建议;,3,、根据中心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出的整改决定,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同时抽样寄送中心指定监测机构;,4,、及时向中心报告企业的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业停产、转产等情况。,19,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 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产品抽检计划,并下达有关监测机构和委托管理机构。,第七条 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市场上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协助进行,由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抽样并寄送监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确认其真实性。,20,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要明确、完整,检测项目指标齐全,检验报告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送达中心、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各一份。,21,第五章问题的处理,第十四条 产品抽检中发现倒闭、无故拒检或提出自行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中心及有关委托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产品,监测机构不得擅自通知企业送样复检。,22,第十六条 产品抽检结论为,食品标签、感官指标不合格,,或产品理化指标中的部分非营养性指标(如:水分、灰份、净含量等)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业整改,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抽样寄送中心定点监测机构检验。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心和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各一份。复检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23,第十七条 产品抽检结论为卫生指标或理化指标中部分关键性,营养指标(如:药残、重金属、添加剂、黄曲霉、亚硝酸盐、微生物等有害物)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对于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产品,中心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24,(二),企业实地检查,广西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由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绿办,”,)负责组织,各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管理机构成立由注册监管员组成的检查组,检查组至少,2,人以上,组长应由注册监管员担任。,25,企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26,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产品生产、销售的可追溯制度情况;,绿色食品原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27,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是否违规使用过期的绿色食品产品编号;,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28,企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减免标志使用费的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29,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五)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30,对各类企业年检的重点,种植企业应重点检查病、虫、草害防治及投入品管理情况;,养殖企业应重点检查防疫、检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药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食品加工企业应重点检查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变化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31,实地检查工作程序,(一)区绿办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年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计划下达各市工作机构及生产企业。,32,33,(二)企业根据年检时间安排,提前,30,个工作日将如下年检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工作机构,同时抄送区绿办。,1,、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重点:认证产品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2,、填写,企业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企业年度检查种植业(或养殖业、加工业)情况表,(附表)、,种植(或养殖、加工)企业,自查考核表,(将附表,4,:,种植(或养殖、加工)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的名称改为自查考核表)等表格。,3,、提供标志使用费缴费凭证、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料购销合同与发票(复印件)。,34,35,36,37,38,39,40,41,年检考核是否通过,以考核分值来判定:,实地检查考核分为,71-100,分,为合格;,实地检查考核分为,51-70,分,为整改;,实地检查考核分为,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42,(三)由区、市或市、县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审核通过企业年检申报材料后,制订现场检查计划,在实施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企业。,(四)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完成,现场检查签到表,(附表,3,)、,实地检查考核表,(附表,4,)评分与确认;要求检查组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相关的实景拍摄,作为年检档案材料。,43,44,45,46,47,(五)检查组根据实地检查、年度抽检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结果,填写,年检综合意见表,(附表,5,)、,核准证书申请表,(附表,6,),交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监管科。,48,49,50,(三)综合考核评定,省级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级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51,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级绿办应直接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向省级绿办申请核准证书。,省级绿办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合格产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52,现场实地检查工作步骤:,、首次会议,签到,双方自我介绍,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目的、意义、时间安排、检查内容等,受检方介绍一年来绿色食品生产情况。,53,、现场实地检查,质量管理手册与操作规程审核 、记录审核,生产基地检查 、农户调查 、基地生态环境调查 、生产资料库房检查,加工厂生产环境检查 、原料及库房检查 、加工过程及设备检查,产品包装物与包装标识检查,54,、检查组内部沟通,、末次会议,签到,反馈检查情况,双方确认签字、盖章,55,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年检工作,1,、明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2,、及时进行企业内部检查整改,上报年检材料。,3,、按照现场检查程序要求,认真安排检查路线,解答疑问。,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6,企业必须了解的事项,企业应在标志使用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缴纳下一年度的标志使用费,并及时将缴费凭据复印件报送委托管理机构。,企业年检后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3,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和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委托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57,企业年检常见问题,基地农户对相关知识认知度不高。,对生产投入品的使用监管不到位;,农事记录不完善。,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凭证不足;原料来源变化没有上报备案。,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标注不规范。,产品包装印制与送审样不符,违反,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58,有机产品标准新的相关信息,59,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有机产品的需求明显上升,有机产品生产消费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 国家认监委近日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新版实施规则、认证目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也同步开通启用。,新版实施规则突出一个“严”字,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60,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收入到,目录,的包括了小麦、玉米、水稻、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以前曾取得有机认证的水、蜂蜜、化妆品、枸杞等产品目前暂时没被收进,目录,。,换言之,如果在市场上买到,3,月,1,日以后生产的标识,“,有机产品,”,字样的上述产品,那肯定是假货。,61,1,、中国有机产品标识,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2,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62,2,、,认证机构标识,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标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标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标志:,63,64,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4,通则,4.1,有机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4.2,“,有机,”,术语或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65,4.3,“,有机,”,、,“,有机产品,”,仅适用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有机转换,”,、,“,有机转换产品,”,仅适用于获得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4.4,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4.5,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66,7.2,标识为,“,有机,”,或,“,有机转换,”,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上标明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67,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68,8,销售,8.1,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有机产品避免与本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8.2,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69,8.3,生产商、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8.4,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8.5,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70,71,72,有机认证标志查询、验证,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印制带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7,月,1,日之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应统一加施符合上述要求的标识。届时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验证。,73,74,75,谢 谢!,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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