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ppt课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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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行政行为概述,第三讲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概念,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概念,最广义说(行为主体说):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广义说(行政权说):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狭义说(全部公法行为说):包括行政主体全部公法意义的行为,最狭义说(具体行政行为说):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所有概念具备的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主体,2,权力要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为行为,3,法律要素:产生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准 行 政 行 为,(行政权说),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一般不研究,但事实行为若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执法机关抓错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调查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国家赔偿法,更多关注。,准行政行为:,日本或台湾的概念。行政证明行为和预备行政行为。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证明行为,预备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诉性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地位不同,行为性质不同,非常广泛,,包括民事行为,司法行为,行诉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三、抽象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1),空间上的不特定:,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2),时间上的不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1,)调整对象:,特定的人和事;不特定的人和事;,(,2,)能否反复适用:,个别效力;一般效力;,(,3,)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方式:,直接影响;间接影响;,(,4,)行为程序:,强调调查及听证程序;接近立法程序;,(,5,)救济途径:,可复议和诉讼;不能诉讼,部分能复议;,00,年试卷四第,10,题,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铁道部,经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2001,年,1,月,13,日至,22,日、,1,月,26,日至,2,月,17,日,春运期间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的票价上浮,20%,30%,。,乔占祥,于,2001,年,1,月,17,日、,1,月,22,日,分别购买了,2069,次列车从石家庄到磁县、石家庄到邯郸的火车票张,支付了,37,元,比上浮前多支付人民币,9,元。,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火车票涨价案,法院,认为,通知,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于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桥占祥诉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行诉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法规,规章,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权,取得方式,行政立法,的功能,行政立法,的主体,1,、分类:,职权立法,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一般授权(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特别授权(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的,形式授权给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施行)条例、规定、办法,一般授权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八条,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别授权立法,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行政立法的监督:,(,1,)批准:,(,2,)备案(立法法,89,条):,(,3,)撤销与改变(立法法,88,条),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备案,规章有例外,权力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关系下(可撤销,也可改变),监督关系下(有权撤销,无权改变),授权关系下(撤销立法,甚至授权本身),批准关系下(职能撤销,而非改变),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备案:,第八十九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的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指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文件,依职权,依授权,法定解释,自主解释,行政规范文件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规章的解释同规章一样,“参照”,准用性法律规范与其所指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不同法源地位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公众和所属小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五)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立法行为成立要件,(,1,)有行政立法权机关的讨论,(,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不以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2,)行政首长签署(可为副职),(,3,)公开发布,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外部行为,特定性,法律性,处分性,主客观一致,,(区分行政事实行为),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特,征,概,念,(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分类,1,、成立条件,(,1,)主体上,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行政主体合法,人员合法,权限合法),(,2,)内容上,向当事人表达出意思效果,(,3,)程序上,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当事人,2,、分类,行政主体适用规范的,灵活度,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为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无附款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否主动实施,是否有附款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益,授意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合法性:可诉可复议,合理性:可复议,深圳贤成大厦案,其他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独立行政行为,需补充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是否需要其他,行政行为作为补充,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与,生效时间问题,深圳贤成大厦案,案情大概:,深圳市工商局以该公司有欺诈贷款、卷款逃跑的嫌疑为由,注销了该公司。,该,公司,不服,认为注销是依申请行为,需要当事人申请,没有申请的注销是无效的。,工商局,认为注销是以职权行为,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注销。,广东省高院,一审认定注销是依申请行为,原告胜诉。最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是最高院审理的一个棘手案件,标的大、阵容大、影响大。,8.2,亿元人民币,(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三要素说: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四要素说: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日本: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1,、,公定力(思考:为什么具有公定力),(,1,)含义:,P205,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前,应当推定为具有合法效力。,(,2,)对象:对世性,(,3,)效力:假定或推定性,2,、,拘束力:强调行为本身不受,任意,改变,(,1,)含义:,P207,成立并生效后产生,形式上推定的效力,(,2,)对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其他行政主体,(,3,)效力:,当事人应遵守,作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3,、确定力:实质上确定的效力,(,1,)含义:争议期过后产生确定力,(,2,)对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3,)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地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4,、执行力:现实中实现的效力,(,1,)含义:履行期过后产生,(,2,)效力:适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地权利义务,(,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1),自觉履行;,(2),并非都有执行内容,有时行为的同时已执行;,(3),并非都强制执行,主体有法院和行政机关;,(4),并非都立即执行,一般都有法定期限要求;,另复议法,21,条,复议不停止执行规定,行诉法,44,条诉讼不停止执行,效力产生过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公定力,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成立要件),(,1,)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事项、地域、时间、手段、委托权限的限制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真实明确,(,4,)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一般只要其符合成立条件,,不存在无效因素,理论上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1,)无效条件,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正常理智判断标准),A,、要求从事犯罪行为,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C,、明显缺乏事实依据,(,2,)效力上,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3,)后果上,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无效的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行为实施的利益返还,行政行为自宣布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义务,(违法大部分情况下无效,但如无效的弊大于利则承认效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1,)撤销的条件,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形式合法、实质不合理),(,2,)效力(实体上),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消后,溯及为自始无效。,(,3,)后果(程序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家有权机关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行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4,、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1,)条件,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需继续存在。,(,2,)效力(实体上),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3,)后果(程序上),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非国家赔偿),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如果行政行为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区分:撤销、吊销、注销和撤回,撤销:,其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其原因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效力一般自始无效。,行政许可法,第,69,条。,吊销:,其对象是相对人的执照和证件,其原因是相对方的违法;从撤销之日起无效,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注销:,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行为,是行为结束后行政机关办理的程序性手续。,行政许可法,第,70,条。,撤回:,主要指行为本身及相对人都没违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对行为的撤回。,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答案,AC,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ACD,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答案,】C,选项,C,正确。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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