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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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职业卫生工作规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55,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职业卫生工作规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工厂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厂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厂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第二部分 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措施,第三部分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第四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第一部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一、职业病的概念,二、职业病的特点,三、引起职业病的原因,四、影响职业病发生因素,五、法定职业病,六、职业病的诊断,七、职业病的鉴定,八、职业病的处理,一、职业病的概念,1,、法律概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七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2,、医学概念,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机体的代偿能力,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的病理变化,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泛指职业病),.,(1),病因明确,停止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2),剂量,反应关系;,(3),一定的发病率;,(4),早期发现,及时合理处理;一般预后良好;,(5),大多数职业病,缺乏特效治疗。,二、职业病的特点,1,、工艺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环境、劳动过程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因素分类,(,1,),化学性因素,生产性毒物,-,铅、汞、砷、磷、苯、氯、农药、一氧化碳、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尘等,(,2,) 物理性因素,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强辐射,异常气压,-,低气压(高山病)、高气压(减压病),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高频电磁场 、微波,电离辐射,三、引起职业病的原因,(,3,) 生物因素,屠宰、皮毛作业,炭疽杆菌,畜牧业,布氏杆菌,森林作业,森林脑炎病毒的蜱叮咬森林脑炎,医务工作者,生物传染性病源物,(,艾滋病),2,、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如机动车驾驶;,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发音器官过度紧张等;,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不良的生活方式,如吸烟或过量饮酒;缺乏体育锻炼;个人缺乏健康和预防的观念,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和忽视自我保健。,3,、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高原环境的低气压、深井的高温高湿等;,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等;,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一)有害因素的作用条件,物理性质、作用部位、作用时间、强度,/,浓度,(二)个体情况,遗传、年龄、性别、营养、 疾病、文化、生活,四、影响职业病发生因素,五、法定职业病,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十大类,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一)尘肺病(,13,种),(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三、职业性眼病(,3,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九、职业性肿瘤(,11,种),十、其他职业病(,3,种),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的原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1,、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例如因王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私自刻石碑出售,而李某长期为王某干活,得了尘肺病,李某就不能定为职业病;,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如大家都知道的四川省油田井喷事故,百余名当地老乡硫化氢中毒身亡,因不是从事开采油田这项工作,只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不能定为职业病;,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如某人得了再生障碍性贫血,生产中虽接触到一些粉尘,不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也不能定为职业病;,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内的,可见,职业病目录,如有些人长期在计算机前操作,感觉全身乏力,视觉疲劳,腰酸背疼等,但因其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不能算是职业病,;,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诊断指标异常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申请职业病诊断。,2,、劳动者遇到以下情况,应当考虑到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1,)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被医疗卫生机构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而用人单位未申请职业病诊断;,(,2,)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着有害作业,同工种中发生了职业病患者,而自身存在与其相似的症状;,什么情况下申请职业病诊断?,(,3,)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有害作业,其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自身出现了其他病因无法解释的病状;,(,4,)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缺乏职业卫生防护常识,违规操作,造成短时间内接触了较大剂量(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身体随之出现了明显不适;,(,5,)劳动者上岗时无明显不适,在从事有害作业后,出现较明显的病状;,(,6,)劳动者原来患有某种疾病,在从事有害作业后,病情出现显著恶化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职业病诊断需提交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需提交的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劳动者被医疗卫生机构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正式医疗文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患者今后继续诊治职业病的依据,还可作为申请职业病伤残待遇的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七、职业病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三)鉴定时间。,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八、职业病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措施,原则,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基本要求,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并使之降低在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之内。,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级顺序,选择,直接,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应当具有职业危害防护性能。,间接,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警示性,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示等措施。,安全卫生,规程,、教育、培训和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1,、防毒设施,预防为主,设备,物料输送,设备隔离,时间隔离,通风,净化,无毒代替有毒,改革工艺,密闭,隔离,治理,2,、防尘设施,预防,隔离,密闭,治理,设备本身密闭,投料密闭,出料密闭,物料输送密闭,粉碎密闭,包装密闭,气力输送,湿式防尘,负压隔离,正压隔离,时间隔离,全面通风,局部通风,通风,通风基本概念,通风的分类,全面通风,局部通风,工业,通风,的任务,:,以,换气,的方法,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污浊空气排出室外,将,新鲜空气,或经过净化的空气送入室内,以改善生产环境,使之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体健康。,两个要素:,排风:,将被污染的空气排出室外。,送风:,将卫生的空气送入室内。,通风方式的分类,按空气动力的不同分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1),风压自然通风,(2),热压自然通风,借助电动机拖动风机、产生动力;,风机:轴流式、离心式,机械通风,按气流组织不同分为:,全面通风,局部通风,全面通风,适于有害物的扩散,不能控制,在车间一定范围的场所,或是有害物,不能固定,的场所,。,全面通风的概念:,就是在室内,全面进行通风换气,,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卫生要求,。,排风,:,为了使车间内的有害物质不扩散到,其它区域或相邻车间:,采用排风,负压,送风,:,不希望相邻车间或外界空气渗入时:,采用送风,正压,送、排结合,:,为了舒适,压力平衡,室内,送、排风口的设置原则:,送风口应设在有害物,浓度较小,的区域。,排风口应尽量布置在有害物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浓度最高,区域。,评价全面通风的要点:,送、排风口设置,送风口:送人新鲜空气,应设于空气清新的位置,远离生产车间的敞开处(门、窗),或排风口。,室外,送、排风口的设置原则:,排风口,避免人口密集的地方,尽量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外送、排风口的设置原则:,在有害物源处或在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局部位置设置局部排风罩,将有害物捕集起来,经风道排至室外(经过净化处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也可排至室内)。,局部通风,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排风罩的设计原则,密闭罩是各类局部排风罩中效果最好的一种形式,3,、降噪设施,消声器,软连接,隔声,吸声,变频,减振,隔声,机械,噪声,流动,噪声,电磁,噪声,4,、防暑降温设施,隔热,措施,:,阻断热源的辐射热作用,减少对流散热,将热源的热作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4,、防暑降温设施,隔热,措施,:,阻断热源的辐射热作用,减少对流散热,将热源的热作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局部机械送风:在热辐射较强和温度较高的工作地点,采用局部机械送风措施,提高工作地点的风速或将冷空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改善局部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5,、防非电离设施,防微波辐射,防工频电场,第三部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辅助措施,被动防护,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有效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防护设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成为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主要措施。如在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事故后隐患的整改、生产工艺落后及设备老化时,一、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职业卫生角度,呼吸器官防护类: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滤毒护具等。,眼、面部防护类:反冲击护眼具(防护眼镜)、焊接护目镜及面罩、炉窑护目镜及面罩。,听觉器官防护类:耳塞、耳罩和头盔等。,手足防护类:如绝缘手套、防酸碱手套、防寒手套、绝缘鞋、防酸碱鞋、防寒鞋、防油鞋、皮安全鞋(防砸鞋)等。,防护服类:防机械外伤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阻燃服、防尘服、防寒服等。,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等。,二、基本概念,(,1,)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能把吸入的作业环境空气通过净化部件的吸附、吸收、催化或过滤等,作用,除去其中有害物质后作为气源的呼吸防护用品。,(,2,)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是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的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3,)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靠动力(如电动风机或手动风机)克服部件阻力的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4,)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能使佩戴者呼吸器官与作业环境隔绝,靠本身携带的气源或者依靠,导气管引入作业环境以外的洁净气源的呼吸防护用品。,(,5,)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能使佩戴者呼吸器官与作业环境隔绝,靠本身携带的气源或者依靠,导气管引入作业环境以外的洁净气源的呼吸防护用品。,(,6,)供气式呼吸防护用品,佩戴者靠呼吸或借助机械力通过导气管引入清洁空气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7,)携气式呼吸防护用品(,SCBA,),佩戴者携带空气瓶、氧气瓶或生氧器等作为气源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8),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只用于在紧急情况下从有害环境逃生的,呼吸防护用品,。,(9),有害环境,缺氧的或空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空气环境。,(10),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DLH,),有害空气中空气污染物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可永久损,害健康,或可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11),指定防护因数(,APF,),一种或一类适宜功能的呼吸防护用品,在适合使用者佩戴且正确使用,的前提下,预期能将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的倍数。,(12),危害因素,空气污染物浓度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的比值,取整数。,三、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四、护听器的选择,噪声危害评价,噪声的性质,接触时间,身体素质(个体差异),强度:强度越高,危害越大;,频率:频带越窄,频率越高,危害越大;,脉冲性噪声危害较大。,接触时间越长,危害越大。,如何选择护听器,降噪效果要合适,舒适性,使用简便,考虑其他因素,呼吸防护级别应与危害水平相适应。,首先识别危害环境、判定危害水平,确定各类防护用品的防护级别,选择防护级别高于危害水平的呼吸防护用品,五、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原则,第四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主要内容,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八、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与应急救援,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 违法违规生产,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 或少检漏检,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10项60条,1-责任体系,2-规章制度,6-防护设施,3-管理机构,7-个人防护,8-教育培训,4-前期预防,9-健康监护,5-工作场所管理,10-应急管理,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1-,责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2-,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3-,管理机构,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3.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4-,前期预防,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2,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4-,前期预防,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5-,工作场所管理,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5.9,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5-,工作场所管理,5.1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5.1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1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5.1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5.1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5.17,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5.1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6-,防护设施,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7-,个人防护,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8-,教育培训,8.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9-,健康监护,9.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9.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9.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9.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9.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9.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9.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9.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管理,10-,应急管理,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职业卫生管理档案,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6,职业病防治经费,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9,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发放使用记录,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1,生产工艺流程,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合同书,8,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资料,看,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情况,;,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法定检测分为,定期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检测、评价检测,;,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因此,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工作,不属于法定检测的范畴。,法定检测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3.,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4,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5,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6,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申报范围,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象范围,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要求,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2-,申报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申报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3-,申报方式,电子数据纸质文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先电子数据,再纸质文本,4-,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2.,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表,并点击,上报信息,;,3.,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4.,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网上审查后,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后,当场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分类,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二)适用范围,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三)概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四)用人单位职责,4,、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5,、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6,、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7,、,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8,、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以下资料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生产工艺流程,;,(,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3,)职业病防护设施,;,(,4,)劳动工作制度,;,(,5,)其它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11,、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12,、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3,)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4,),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13,、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2,)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3,)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4,)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5,)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6,)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7,)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14,、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5,、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1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1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一、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卫生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一),合同告知,(二),培训告知,(上岗前、在岗期间 ),(三),公告告知,(设置公告栏),(四),个人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五),作业岗位告知,(高毒物品告知卡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作业岗位,(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设备,(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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