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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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件,基础理论篇,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概述,劳动法律关系,第一章 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的产生,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生产资料,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生产过程,劳动关系,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劳工法规,工厂法,民法,劳动法,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工人阶级长期斗争,发展生产力的要求,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渊源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的特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作用,狭义,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13章107条。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是一部法律。,(有些国家称为劳工法),广义,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劳动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质标志,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形式标志,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体不同,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履行的内容、方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承担的义务不同,报酬的计算、支付方式不同,成立的形式不同,稳定性不同,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上述“等组织”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雇佣劳动者的各种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外国法人驻华机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思考:,不合格主体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企业高级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建筑工程分包中的劳动关系,凌某来自江苏农村,自2002年起在上海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从事踩黄鱼车及装卸水产品等工作,并于2002年5月申领了外省市来沪务工经商等在沪暂住证,有效期为两年。2005年1月23日下午,张某在上海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购买鱼制品时,临时雇佣了漆某等六人为其往卡车上装水产品,约好以每箱0.20元计算,共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0元,该款由漆某等六人均分。漆某在车上装货时不慎摔下,右肩部着地。当日,漆某即与家人前往医院骨科急诊,诊断为肩部落地外伤。次日凌晨,漆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又前往医院外科急诊,并作了脑部CT检查,先后被诊断为两侧,部及右额部挫裂伤伴右额,部脑内血肿形成蛛血、右侧眼球内出血,重度颅脑外伤、多发脑挫裂、脑疝等,被要求入院并施行手术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漆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法总则,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条件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督法,劳动保障法,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法的渊源:,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地位的争鸣:,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行政法、民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并列的部门法。,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一致原则(宪法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宗旨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经济原则),劳动法的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建立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章 劳动法主体,劳动主体劳动者,用人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主体劳动管理主体,劳动团体工会、雇主协会,劳动服务主体,政 府 方,劳方,资方,劳动行政主体,劳动服务主体,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团体,劳动者,工会,政府,(劳动行政主体),社会中间层,(工会、雇主协会、劳动服务主体),社会中间层,(工会、雇主协会、劳动服务主体),劳动者,劳动者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户籍,职数,制裁,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注意,劳动者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劳动者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相比较,思考,工 会,性质,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政治性,基本职能,维权职能,参与职能,组织职能,教育职能,劳动行政部门,职能:,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劳动服务主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登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1,)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站)(,2,) 人事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3,)其他(非官方)职业介绍机构(,4,)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培训服务机构,劳动保护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其他劳动服务机构,第四章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诺成合同,附合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比较,请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讨论,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主件、附件),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特殊规定:,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条、,20,条、,70,条、,80,条,条例第,15,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特殊规定:,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2,条、条例第,16,条、,17,条,),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特殊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90,条,),第二职业条款,(桌舞),劳动合同的内容,特殊规定:,保证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9,条,),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5,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阶段,确定劳动合同内容阶段,缔,约告之义务,(,第,8,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对劳动者不再实行试用期,定期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定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终止合同,也未续订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者不愿续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四种情形(第,14,条),协议不签不定期劳动合同,(,条例第,11,条,),“,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条例第,9,条、,10,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运用,注意,违法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82,条、,87,条),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例,18,条、,19,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开始用工,劳动合同,生效,第,3,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即开始用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订立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其后果,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第,26,条第,2,款),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期间的法律后果,(第,28,条、第,93,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第,38,条、第,39,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履行不明确条款的规则,地方劳动条件基准选择的规则,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履行约定之外劳动给付的规则,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的对象,变更的类型,变更的形式、程序,和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非实体变动及影响,用人单位实体变动及影响,用人单位组织实体消灭,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变更,与用人单位变动关联的问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的关系,社会保险责任的转移,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优先强制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当事人义务(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解除(第36条),无条件,补偿或不补偿,单方解除,辞职,预告辞职,一般预告辞职(第37条),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第37条),无条件,不补偿,即时辞职,随时通知辞职,无需通知辞职,许可性条件(第38条),许可性条件(第38条),补偿,辞退,即时辞退,许可性条件(第39条),不补偿,预告辞退,一般预告辞退,裁员,许可性条件(第40条),禁止性条件(第42条),许可性条件(第41条),补偿,终止分类,终止事由,是否补偿(第46条),一般终止,(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一般补偿,法定例外不补偿,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补偿,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补偿,延期终止,(,第45,条),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禁止预告辞退的情形之一,不补偿,但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运行规则,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无需预告,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基准法的适用问题,第五章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功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和分类,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容,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功能,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51条,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集体合同的期限:1-3年,集体合同的形式:书面,集体合同的分类,基层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审查,第六章 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工时制度,休假,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作业时间、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在岗位上工作的时间、依据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休息时间:,日常休息时间,休假,劳动工时制度,最高工时标准,日最长工时:,8,小时,周最长工时:,40,小时,劳动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其他假期,延长工作时间,形式:加班、加点,限制:,人员范围限制,条件、程序、长度限制,不受限的特殊情形,延长工时的补偿,法律责任,第八章 工资,工资的基本职能,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权力),工资构成,工资形式,工资保障,工资的基本职能,分配职能,保障职能,激励职能,杠杆职能,三方权利(权力),劳动者的工资权,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的工资管理权,工 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形式,奖 金,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年 薪,津贴、补贴,工资保障,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实际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一般规则,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保障,欠薪索赔特权,工资支付令和其他程序法保障措施,第九章 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安全,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机器设备的安全,电气设备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卫生,防止粉尘危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刺激,(安全生产指导标志),(劳动卫生指导标志),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矿山井下的劳动,森林采伐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电力、电信等行业中的高处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的作业,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性四期的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最低就业年龄,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第十章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结构:,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性 强制性 互济性 补偿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负担保险费用,(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负担保险费用,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劳动争议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调一裁两审),协商,调解(自愿原则),仲裁(强制原则),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一)着重调解原则;,(二)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四)三方原则;,(五)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调解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一系列活动。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独任制和合议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一次裁决原则,(二)合议原则,(三)强制原则,(四)回避原则,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二)代表人(三)代理人(四)第三人,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七、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一)申诉,(二)受理,(三)仲裁准备,(四)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五)裁决,(六)结案,1、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文书生效,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八)先予执行程序,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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