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行政执法种类-陈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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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要的行政执法种类,主讲:,1,行政许可,2,一、行政许可的含义与特征,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4,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5,(二)设定事项,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6,(,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配置。,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专营权利的赋予,即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这些职业和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并且需要国家统一规定。,这类资格资质的授予,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资格资质与相对人的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不能继承。,7,(,4,)需要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进行审定的事项,(,5,)确定主体资格(主要是涉及企业登记等)方面的事项,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8,(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1,、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依据有:,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9,3,、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如律师、会计师、医师等的资格。,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10,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项职能的组织,c.,受委托的行政机关,11,(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a.,申请程序,b.,受理程序,c.,审查程序,d.,决定程序,e.,期限,f.,听证程序,g.,变更与延续,12,2,、特殊程序,a.,招标,拍卖程序,b.,认可程序,c.,登记程序,d.,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13,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含义,是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二)功能,矫正功能,预防功能,反馈功能,14,(三)主体和程序,1,、主体,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主体是行使监督检察权的机关,可以是,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非颁发许可证但依法享有监督权的行政主体,15,2,、程序,a.,拟定监督检查计划,b.,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检查措施,c.,表明身份,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e.,进行检查和调查,f.,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处理,g.,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结论前要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h.,告知救济权利,i.,总结检查情况,写检查报告书,16,3,、法律后果,(,1,)中止许可,(,2,)变更行政许可,(,3,)宣告许可无效,(,4,)行政许可的撤销,17,4.,注销,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由于被许可人违反要求不再适合继续进行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行政许可期限已届满的,行政许可自然失去效力,由决定机关予以注销。,18,行政处罚,19,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0,(二)特征,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和教育,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1,二、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一般分类,1,、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短期内,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其设定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而其执行权仅赋予公安机关。,包括:行政(治安)拘留、驱逐出境,22,2,、财产罚,财产罚是使被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损害表现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一定财产或对相对人科以一定的财产给付义务,但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包括:罚款、没收,23,3,、行为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或资格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从事某些,特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执照 与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罚,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声誉罚,,是指对被处罚人的声,誉、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不利影响,以便对其施加,一定精神压力的行政处罚。属最轻的处罚种类。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24,(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f.,行政拘留,g.,其他行政处罚,25,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相对人处罚救济的保障原则,(五)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六)职能分离原则,26,(七)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27,四、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典型的侵益行政行为,其设定权必须严格控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各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形式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能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享有。,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法律如对违法行为已有规定,需要行政法规作具体规定的,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28,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各类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已作了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则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没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规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9,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行政违法行为,(二)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超过追究时效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违法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30,(三)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而违法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四)从重处罚,对于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法,未作统一的规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对违法对象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一般针对以下几种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犯不改的。,31,六、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32,(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程序,决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与被处罚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调查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与具体制度,强制执行制度,33,七、,行政处罚的监督,所谓行政处罚监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34,行政强制,35,一,、,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根据行政强制行为适用的目的和程序等不同,行政强制可分为两种类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执行),,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36,特征,a.,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b.,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c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财产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某种危险状态的行政相对人,.,d.,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37,(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要合法,第一,权限法定,。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第二,范围法定,。即对于应采取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律事先规定了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第三,条件法定,。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第四,程序法定,。即采取行政强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38,2,、,适当原则,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运用,不仅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还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适当原则强调行政强制,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最后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换言之,只有在采取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必须满足,“,最后手段,”,的标准,任何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均应受到适当原则的约束。,39,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说理、讲解、宣传、鼓励,也可以是批评、督导。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40,二、,行政强制措施,(一)概念与特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控制或预防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的发生而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行为加以临时性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41,特征,a.,目的多重性,b.,具有明显的临时性,c.,权利的非处分性,d.,行为主体和程序的法定性,e.,行为性质的强制性,42,(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形式,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43,在实践中,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三类。,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44,处置财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45,进入住宅、场所,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46,(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条件,(,1,)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7,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8,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9,(,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50,三,、,行政强制执行,(一)概念与特征,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51,特征,a.,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b.,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c.,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得以实现,d.,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说是行政处理决定,e.,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2,(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53,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1,),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收取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义务,是代执行的惟一对象。,代履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其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54,(,2,)执行罚,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或滞钠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主体,,,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55,直接强制(执行 ),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人身强制,,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予以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卫生行政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患者予以强制隔离等。,财产强制,,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56,(三)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程序,1.,强制执行的时间节点,2.,强制执行前催告制度。,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规定,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度,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57,6.,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恢复和不再执行,7.,行政强制执行终结,8.,行政强制执行和解,9.,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性禁止,58,行政征收与征用,59,一、行政征收,(一)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不再返还给相对人,一般也不再给于任何其他补偿,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与相应的补偿性(主要指土地征收),、法定性 、羁束性,60,(二)行政征收的原则,a,、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b,效率原则,c,、费用抵偿原则,d,、对等给付原则,61,(三)行政征收的主体及义务人,1,主体,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2,义务人,行政征收的义务人,是指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主体即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其他款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征收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62,(四)行政征收行为,1,行政征收的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7,)其他方式,63,2,行政征收的程序,(,1,)表明身份,(,2,)收费,(,3,)出具收据,(,4,)告知异议途径,64,3,行政征收的时限,行政征收的时限包括行政征收的期限和行政征收的时效两个方面,(,1,)行政征收的期限是指实施并完成行政征收的时间限制,(,2,)行政征收的时效是行政主体丧失对相对人征收权利的期限,65,二、行政征用,(一)概念和基本特征,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或具有财产价值的其他权利收归国有,进行限制或利用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补偿性的基本特征,66,(二)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1,)行政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标准,(,2,)行政征用中的补偿原则,(,3,)行政征用的一般程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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