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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1,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簡介,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立法源由,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緣由,(1),台北飛歌公司 及,高雄加工出口區三美公司等電子公司,連續發生女工,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中毒,及,基隆台灣造船公司,發生,乙炔爆炸,等造成五十餘人死傷,,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才引起朝野重視。,立法緣由,(2),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公布施行。是繼美國、日本之後第三個採,單獨立法,的國家(註:大陸的,勞動安全,衛生,則是包含於,勞動法,中,並未單獨立,法)。,其後順應國際安全衛生趨勢,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有較大幅度的修正,擴大保護範圍,,使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立法往前邁進了一大步。,立法精神及其內容,為達到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的目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內容係,針對,事業單位,雇主,對各種危害必須採取,的預防對策,做一般原則性的規範,。(,但,並未責成設備供應商應負之相關責任,),其主要由,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兩大方向做起,。,(,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一條,),校園適用之主要安全衛生法律,(一)勞工安全衛生法,(二)勞動檢查法,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公佈,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全文四十條,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十日公佈,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修正,全文四十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一,),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5),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6),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二,),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5),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三,),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2),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實施要點,(6),危險性機械各項檢查收費標準(檢查機構部分),(7),危險性機械各項檢查收費標準(代行檢查機構部分),(,四,),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1),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2),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4),鉛中毒預防規則,(5),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五,),其他規章,(1),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2),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實施要點,(3),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5),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89.03.,高雄,師範學院 副教授,到校為了解配電管線施工情形時, 不幸觸電身亡,。,(王瑞伶、藍凱誠,民,89,年;吳聰智,民,91,年),90.03.29.,中正大學高分子實驗室發生爆炸,。,(,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民,93,年,),92.03.06.,嘉南科大實驗室爆炸集熱板釀禍。,(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民,93,年,),93.05.11.,台灣科大,實驗爆炸 女學生毀容。,(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團,民,93,;季祥禎、張與蘭,民,93,年),案,例,專有名詞介紹,(一)勞工,(二)雇主,(三)事業單位,(四)職業災害,(五)就業場所,(六)工作場所,(七)作業場所,勞 工,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第一、勞工為受僱者,乃受人僱用之意。,第二、勞工須從事工作,第三、勞工因工作獲致工資,(,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雇 主,(,一,),事業主,係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該事業之事業主,通常,係事業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而言。,(,二,),事業經營負責人,(1),須為獨立經營事業體,(2),須經授權行使經營權,(3),須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作業活動,其 他,職業上原因,疾 病,傷 害,殘 廢,死 亡,就業場所,勞工,職業災害之定義,(,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地點 起因 對象 結果,就業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上述結果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勞基法第,59,條),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五,),兄弟姐妹。,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職災補助),適用範圍 (1),1.農,林,漁,牧業,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3.製造業,4.營造業,5.水電燃氣業,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7.餐旅業,8.機械設備租賃業,9.環境衛生服務業,10.大眾傳播業,11.醫療保健服務業,12.修理服務業,13.洗染業,14.國防事業,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1) 指定事業,(全部適用),(2) 指定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3) 指定,特殊機械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四條,),適用範圍,(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二勞安,三字第十六三八九號,公告:,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安一字第一二九八二號公告,:,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安全衛生設施,備,措,安全衛生必要,設備,之設置,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化學性)(生物性),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物理性),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安全,衛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 第一項,),符合標準之特殊機械,、器具,1、動力衝剪機械,2、手推刨床,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4、堆高機,5、動力研磨機,、,研磨輪,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八條,),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2),危險性機械,起重機(固定式、移動式、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升降機、營造用提升機、吊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2),危險性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五條,),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六條,),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甲),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乙),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乙),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丙),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甲),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丁),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審查及檢查),(審查及檢查),(審查及檢查),(審查),(審查),作業環境測定,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坑內、粉塵、 鉛、 四烷基鉛、,設有中央空調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場所,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高溫、 顯著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七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危害物質,勞 工,雇 主,供應商,製造商,(,MSDS,),標示,教 育 訓 練,物質安全資料表,圖式,內容 :,1、名稱,2、主要成份,3、危害警告訊息,4、危害防範措施,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FLAMMABLE,易燃氣體,GAS,2,(,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特性辨認,諮詢管道,緊急處理,控制與防護,危害評估,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物,理,及,化,學,性,質,危,害,辨,識,資,料,其,他,資,料,物,品,與,廠,商,資,料,急,救,措,施,廢,棄,處,置,方,法,生,態,資,料,安,定,性,及,反,應,性,成,分,辨,識,資,料,毒,性,資,料,洩,漏,處,理,方,法,運,送,資,料,滅,火,措,施,法,規,資,料,暴,露,預,防,措,施,特殊危害作業,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1),減少工作時間,(2) 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高溫作業、,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作業,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一條,),安全衛生必要,措施,就業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 或,通風,、,採光、 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 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 第二項,),安全衛生管理,(一)工程管理,(二)作業管理,(三)行政管理,(四)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醫護人員,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佔委員人數之1/3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四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2),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事業之,性質,事業之,規模,組織成員,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環境衛生服務業、洗染業,100人勞工300人,300人勞工,1+2,1+2+3,農林漁牧業、鹽業、製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事務性機械設備租賃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修理服務業、餐旅業,300人勞工500人,500人勞工,1+2,1+2+3,新聞業、廣播及電視業、廣播及電視節目供應業、有聲出版業,500人勞工1000人,1000人勞工,1+2,1+2+3,1,、,業,務主管 2 、安全衛生管理員,3、安全(衛生)管理師,自動檢查,雇主對於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作業檢點,(,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四條,),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五條,),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2),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五、急救及搶救。,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七、事故通報及報告。,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一) 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2 、作業環境測定人員。,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4 、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5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6 、特殊作業人員。,7 、一般作業人員。,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二),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含:,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4 、標準作業程序。,5 、緊急事件應變處理。,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應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宣導方式: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健康檢查制度,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新工作,時,為識別其具工作,適性,應分別就可識別適於從事一般工作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所必要之項目,,實施體格檢查,。,勞工,在職當中,,於一定期間,依其從事之作業,內容實施必要之,定期健康檢查,。,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二條,),健康檢查頻率,定期健康檢查,(,從事,一般性,作業,之,在職,勞工),未滿,40歲 每五年檢查一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 每三年檢查一次,65歲以上 每一年檢查一次,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在職,勞工),每一年,檢查一次,事故調查處理制度,(1),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對勞工避難、急救等設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條,),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一、墜落。,二、感電。,三、倒塌、崩塌。,四、火災、爆炸。,五、中毒、缺氧。,對於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並辦理職業災害調查、分析並,研擬今後防範對策及做成,紀錄,。,如屬,重大職業災害,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事故調查處理制度,(2),(,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八條,),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3.氯氣、氨氣、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六種氣體洩漏,,,一人罹災需住院治療者,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指定之事業,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事故調查處理制度,(3),(,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九條,),監督及檢查,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並通知,限期改善,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之條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七條,),雇主的責任,1.安全衛生設施,2.安全衛生管理,權利義務之主體關係,屬 雇主身分,應有照扶勞工生命與健康之義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事項辦理。,勞工即受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保護,,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申訴,。,勞工之義務,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罰 則,雇主:,(一)刑罰:,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2.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二)行政罰:,1.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2.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五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條,),安全衛生資訊網站,http:/,www.iosh.cla.gov.tw,勞研所,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ACS),http:/,dchas.cehs.siu.edu,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CDC),結 語,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訂定,,係在保障勞工健康與工作安全,,減少財務損失以創造更多利潤,,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因此,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為企業應盡之責任,也是確保,生命財產安全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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