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危大工程实施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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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9,年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主讲人:阮光汉,2019,年,11,月,28,日,目 录,一、,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三、八大作业安全规范,一、,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3.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4.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如同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专项方案论证,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召开5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5人);,(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2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条 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三)出具论证报告;,(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论证组组长,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三)专家表达意见,就施工方案询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方案进行讨论;,(四)论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四)对含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不得代替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4次,专职安全员每天开展巡查。,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对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单位,需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三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旁站、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进行监督抽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论证专家专业是否符合要求,专家论证结论是否一致等。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应责令停止,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省住建厅将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并纳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的专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第四十条 县级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基坑支护的安全要求,1,、,基抗开挖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坑壁支护结构:,(,1,)因放坡开挖工程量过大而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2,)因附近有建(构)筑物而不能放坡开挖;,(,3,)边坡处于容易丧失稳定的松散土或饱和软土;,(,4,)地下水丰富而又不宜采用井点降水的场地;,(,5,)地下结构的外墙为承重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开挖范围和深度,以及防塌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别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结合防止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间应保证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0.5m,以上。,2,、,基坑顶四周地面应设置截水沟。坑壁(边坡)处如有阴沟或局部渗漏水时,应设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边坡冲刷而坍塌。,(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3,、,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2,)集水坑和集水沟一般应设在基础范围以外,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大型基坑可在中间加设小支沟与边沟连通;,(,3,)集水坑应比集水沟、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于集排水;,(,4,)集水坑深度以便于水泵抽水为宜,坑壁可用竹筐、钢筋网外加碎石过滤层等方法加以围护,防止堵塞抽水泵;,(,5,)排泄从集水抗抽出的泥水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6,)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出坡面;,(,7,)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止措施,。,4,、,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5,、,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6,、,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7,、,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8,、,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井点降水工作结事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黏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10,、,在地下水位高而采用板桩作支护结构的基坑内抽水时,应注意因板桩的变形、接缝不密或桩端处透水等原因而造成渗水量大的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桩的渗漏水,防水因抽水过多使板桩外的土随水流入板桩内,从而淘空板桩外原有建(构)筑物的地基,危及建(构)筑物的安全。,(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般规定:,1,、,挖土前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和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作业过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缆,2m,范围内和现场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m,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3,、,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二)土方开挖工程,4,、,挖土过程中遇表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5,、,槽、坑、沟边,1.5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开挖深度越过,2m,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6,、,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7,、,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剌。打锤人不得戴手套。,8,、,从槽、坑、沟中吊运送土至地面时,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垂直运输设备、工具应完好牢固。起吊、垂直运送时,下方不得站人。,(二)土方开挖工程,9,、,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清土,。,10,、,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11,、,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12,、,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行其他工作,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选挖坡脚的危险作业。,13,、,基坑开挖应严格按照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二)土方开挖工程,基坑开挖的防护,1,、,开挖深度越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4,)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3,、,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需同时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二)土方开挖工程,险情预防,1,、,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进行基坑变形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2,、,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3,、,在冰雹、大雨、风力,6,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之后,应及时对基坑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4,、,当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位移超过预警值、地表裂缝或沉陷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出现塌方险情等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通知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处理。,(二)土方开挖工程,本项以介绍扣件钢管构造的模板支架,对爬模、飞模、隧道模、液压模应按对应规范规程落实,。,A,、,方案内容,1,、,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2,、,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3,、,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4,、,施工工艺要求: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控措施等。,6,、,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入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林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B,、验收管理,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3,、,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4,、,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5,、,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C,、施工管理,1,、一般规定,(,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2,、搭设管理:,(,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2,)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3,)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4,)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3,、混凝土浇筑,(,1,)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2,)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3,)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D,、,构造与安装,一,、,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枞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基本规定,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2,、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3,、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机械、滑轮、吊具和地锚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高挂低用。,(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5,、起重设备的通行道路应平整,承载力应满足设备通行要求。吊装作业区域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不宜作业,当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6,、登高梯子的上端应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固定牢靠,并应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当构件吊起时,所有人员不得站在吊物下方,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7,、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吊具进行检查。,(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8,、高空吊装屋架、梁和采用斜吊绑扎吊装柱时,应在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9,、构件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异形构件或当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保证构件起吊平稳。,10,、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木楔、钢垫板和垫木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1,、吊装大、重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12,、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雨雪后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3,、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上的构件。,14,、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15,、当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工作,起吊的速度应平衡缓慢。,16,、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7,、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后暂停,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严禁超载和吊装重量不明的重型构件和设备。,18,、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起吊时应匀速,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19,、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20,、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应放在工具袋(盒)内,并严禁抛掷。,21,、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看护。在作业部位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22,、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凿洞开孔。严禁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23,、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24,、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中应采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启动,上下联系应相互协调,也可采用通信工具,。,起重作业,1,、起重机司机应对施工作业中所起吊重物重量切实清楚,并有交底记录。,2,、司机必须熟知该机车起吊高度及幅度情况下的实际起吊重量,并清楚机车中各种装置正确使用,熟悉操作规程,做到不超载作业。,(,1,)作业面平整坚实。支脚全部伸出垫牢。机车平稳不倾斜。,(,2,)不准斜拉、斜吊。重物启动上升时应逐渐作缓慢进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载。,(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3,)不得起吊埋于地下和粘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的重物。,(,4,)多机台共同工作,必须随时掌握各起重机起升的同步性,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3,、起重机首次起吊或重物重量变换后首次起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300,后停车,检查起重机的工作状态,在确认起重机稳定、制动可靠、重物吊挂平衡牢固后,方可继续起升,。,警戒,1,、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以防无关人员进入。,2,、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视现场作业环境,专门设置监护人员,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基本规定,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4,、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5,、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相关规定。,6,、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1,)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3,)专项施工方案;,(,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7,、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8,、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10,、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1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1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包括下列内容,(,3,)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4,)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5,)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6,)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7,)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8,)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9,)电源的设置;,(,10,)施工人员配置;,(,11,)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12,)安装工艺程序;,(,13,)安全装置的调试;,(,14,)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15,)应急预案等。,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12,、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专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落地式,钢管脚手架,1,、构造要求,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单、双排脚手架结构的设计尺寸,可按下采用,。,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五),脚手架,工程,连墙,件设,置,立杆,横,b,步距,h,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a,脚手架允许搭设高度,H,2+0.35,(kN/,),2+2+,2,0.35,(kN/,),3+0.35,(kN/,),3+2+,2,0.35,(kN/,),二步,三跨,1.05,1.05,2.0,1.5,1.5,1.5,50,1.80,1.8,1.5,1.5,1.5,32,1.80,1.50,1.8,1.5,1.5,1.5,50,1.80,1.8,1.2,1.5,1.2,30,1.55,1.50,1.8,1.5,1.5,1.5,38,1.80,1.8,1.2,1.5,1.2,22,三步,三跨,1.05,1.50,2.0,1.5,1.5,1.5,43,1.80,1.8,1.2,1.5,1.2,24,1.80,1.50,1.8,1.5,1.5,1.2,30,1.80,1.8,1.2,1.5,1.2,17,注:,1,、表中所示,2+2+2,0.35,(,kN/,),包括下列荷载:,2+2,(,kN/,)为二层装修作业层施工荷载标准值:,2,0.35,(,kN/,)为二层作业层脚手板自重荷载标准值。,2,、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应按不大于,a/2,设置。,3,、地面粗糙度为,B,类,基本风压,o=0.4kN/,。,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1,)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3,)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6,)停用超过一个月;,(,2,)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1,)本规范第,8.2.3,条第,8.2.5,条的规定;,2,)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3,)技术交底文件,;,4,)构配件质量检查表(本规范附录,D,表)。,(五),脚手架工程,(,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2,)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3,)扣件螺栓应无松动;,4,)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2,的规定;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3,的规定;,5,)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要求;,6,)应无超载使用。,(,4,)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4,的规定。,(五),脚手架工程,(,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搬手检查,抽样的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按下表规定确定。,扣件拧紧、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五),脚手架工程,项目,检查项目,安装扣件数量(个),抽检数量(个),允许的不合格数量(个),1,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50-90,5,0,91-150,8,1,151-280,13,1,280-500,20,2,501-1200,32,3,1201-3200,50,5,2,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节点),50-90,5,1,91-150,8,2,151-280,13,3,280-500,20,5,501-1200,32,7,1201-3200,50,10,1,、悬挑脚手架的架体构造、连墙布置、竖向、水平防护都按,JGJ130-2010,规范执行。,2,、型钢悬挑梁的选型锚固的规定,:,(,1,)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越过,20m,.,(,2,)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接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型钢悬挑钢管脚手架:,(,3,)用于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形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4,)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型钢悬挑钢管脚手架:,(,5,)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5-1,、图,6.10.5-2,、图,6.10.5-3,)。,(,6,)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10,(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63,6,。,型钢悬挑钢管脚手架:,(,7,)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端部不应小于,100,。,(,8,)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应采取加固措施,。,(,9,)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10,)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规范第,6.6.5,条的规定。,(,11,)连墙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12,)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工具,式脚手架的管理:,1,、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特点;,(,2,)平面布置情况;,(,3,)安全措施;,(,4,)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5,)工程结构受力核算;,(,6,)安装、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7,)使用规定。,附着式提升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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