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西双版纳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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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学资料,*,西双版纳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西双版纳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9-03-16,1,医学资料,第一单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简介,2,医学资料,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涵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是,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卫生安全,的法律规范,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表现形式依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经国家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国际条约、公约,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规的一种形式,3,医学资料,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涵义,职业病防治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病防治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4,医学资料,2.,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基本构成,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2,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2.3,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4,职业病防治规章,2.5,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2.6,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5,医学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医学资料,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伤保险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放射防护标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7,医学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病防治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制定,不可与之相抵触,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8,医学资料,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9,医学资料,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法律,公布,发布日期,施行日期,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11,,,27,2002,,,5,,,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7,,,5,1995,,,1,,,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8,,,6,,,29,2008,,,1,,,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6,,,29,2002,,,11,,,1,清洁促进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2,,,6,,,29,2003,,,1,,,1,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0,医学资料,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就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安全告知,劳动工资,劳动时间,超时 夜勤倒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性评价,职业危害申报,安全许可证管理,上岗前体检,健康检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安全培训,医学救援、诊断,事故调查处理,病人保障,诊断鉴定,治疗康复,技术服务,提供与管理,法规标准,全面负责,场所事故处理相关法规,伤亡统计,职业病报告,职业卫生报告,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职业健康监护,社会保险和福利,伤残赔偿,职业病医疗康复,劳动争议,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能基本分工,11,医学资料,3.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从 “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基本法律规定,共,7,章,79,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把职业活动中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作放在首位,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利益,12,医学资料,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的职业病责任:,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13,医学资料,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受教育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服务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知情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请求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拒绝权,: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参与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14,医学资料,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完整的,法律规范三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模式,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15,医学资料,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责任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直接主管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直接责任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摔,r,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责任主体,法人主体,个人主体,16,医学资料,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认证,建设项目停建,责令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收受财物,罚款,除名,开除,撤职,降级,申诫罚,行政处分,行 政处罚,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能力罚,财产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7,医学资料,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特点,1.,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的强制性,对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履行的强制性;,对用人单位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履行的强制性,对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人员职责履行的强制性,对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职责履行的强制性,通过对义务主体职责、义务的强制性履行,实现权利主体权益的强制性保障,18,医学资料,2.,处罚力度大,:罚款数额是在卫生法中最高,3.,突出处罚的预防功能与惩诫性,:,着眼于行为人的将来行为,并非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把职业危害源头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为法律责任第一条,也是最严格的处罚规定。,4.,突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补救功能与警示性,19,医学资料,5.,突出,“,过罚相当,”,的原则性,:,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职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不同处罚;,违法行为轻的只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其他处罚;,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为罚。,6.,处罚幅度很大,种类很多,20,医学资料,3.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病防治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21,医学资料,3.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2,医学资料,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在第四、五、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3,医学资料,3.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采取设计、清洁能源和原料、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产品和包装物设计应考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选择无毒、无害,、易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24,医学资料,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维护职工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的,两大维权手段,“,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而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5,医学资料,4,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4.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共八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条例作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工伤保险、,高毒特殊作业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明显突破,对于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6,医学资料,4.2,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7,条,包括防尘、监督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企、事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27,医学资料,4.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4,条,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8,医学资料,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29,医学资料,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示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时救治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0,医学资料,可认定工伤之情形:,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1,医学资料,可视同工伤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含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医学资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33,医学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4,医学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等部门制定,35,医学资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随机抽取,3,名,5,名相关专家,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申请,专家库抽取专家,鉴定意见,最终鉴定结论,36,医学资料,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37,医学资料,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性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38,医学资料,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9,医学资料,工伤待遇,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月),伤残津贴,(,工资的,%/,月,),备注,1.,保留劳动关系,2.,退出工作岗位,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一级,24,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二级,22,85%,三级,20,80%,四级,18,75%,1.,保留劳动关系,2.,安排适当工作,3.,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五级,16,70%,难安排工作者,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职工本人可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六级,14,60%,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1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八级,10,九级,8,十级,6,40,医学资料,工伤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本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40,/,月,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款及上款规定的待遇,其他亲属,本人工资的,30,/,月,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41,医学资料,4.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2005,年,12,月,2,日发布实施),目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内容:该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c),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布配套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国发改委第,40,号令)。目录包括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42,医学资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目录确定原则包括,a-f,。其中,,d,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43,医学资料,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确定原则包括,a-e,。其中,,b),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c),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44,医学资料,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确定原则包括,a-e,。其中,,a),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b),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45,医学资料,5.,职业病防治规章,概念:职业病防治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作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46,医学资料,现行规章:,),职业病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0,)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47,医学资料,5.1,职业病目录,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包括,10,类,115,种职业病,具体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48,医学资料,5.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导致国家法定职业病所对应的危害因素进行了详细列举,为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申报、职业健康监护提供了依据。,本目录还对危害因素的行业和工种分布进行了举例。,49,医学资料,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管理、变更申报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50,医学资料,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预评价要求和卫生审核程序,以及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程序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和竣工验收程序。,2006,年,卫生部对原,22,号令进行修订,新发布的,4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因素也根据,高毒物品目录,规定作了调整。还明确了评价机构对存在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执行专家审查制度。,51,医学资料,5.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分类与工作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与管理要求,对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所确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职业禁忌证也作了详细列举。,52,医学资料,5.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职责、职业病诊断原则、诊断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职业病鉴定程序、鉴定专家库的设立及管理,以及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53,医学资料,5.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急性职业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等危害后果和程度,把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三类;,具体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职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职业病危害事故结案和法律责任。,54,医学资料,5.8,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有关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55,医学资料,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九大类:,1,)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3,)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4,)职业病诊断标准;,5,)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6,)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7,)职业危害防护导则;,8,)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9,)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56,医学资料,5.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的职责划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资质的审定程序及资质管理等内容。,目的: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规范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57,医学资料,5.10,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化学物品纳入高毒物品目录的基本原则:,1,)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中,MAC1,或者,PC-TWA1,,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2,)被,IARC,(国际癌症中心)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前十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中;,4,)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慢性中毒前十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中。,58,医学资料,6,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国际条约、公约,作为制定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97,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该公约。公约要求公约缔约各国应加强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采取的步骤包括:,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及其他疾病;保证医疗照顾条件,59,医学资料,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1,年,6,月,22,日,ILO,第,67,届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我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要求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实现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预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建议书(,No. 164,建议书)是该公约的补充,60,医学资料,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战略,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全球战略建议书,,1996,年,WHO,。指出必须在公司、国家和国际社会给与应有的考虑,使工人能够人人享受职业卫生保健。各国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了相应的职业卫生政策和策略,努力改善本国的卫生状况和居民健康水平,61,医学资料,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7,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以促进国家有关劳动者健康政策的制定,保护和促进工作场所健康,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可及性,建立国家职业健康监测系统,将劳动者健康纳入其他政策统筹考虑等。,62,医学资料,7.,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病防治法律、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63,医学资料,第二单元,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64,医学资料,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与责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主要内容,65,医学资料,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就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安全告知,劳动工资,劳动时间,超时 夜勤倒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性评价,职业危害申报,安全许可证管理,上岗前体检,健康检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安全培训,医学救援、诊断,事故调查处理,病人保障,诊断鉴定,治疗康复,技术服务,提供与管理,法规标准,全面负责,场所事故处理相关法规,伤亡统计,职业病报告,职业卫生报告,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职业健康监护,社会保险和福利,伤残赔偿,职业病医疗康复,劳动争议,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能基本分工,66,医学资料,部门,中编办,200315,文件,卫监督发,2005,31,号,国办发,2008,11,号,/,91,号,职责分工,负责部门及职责,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7,医学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监督,68,医学资料,项目,审查对象,审查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备案),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预评价认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人民币,20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建设项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备案),在竣工验收前或试生产,12,个月内,控制效果评价认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化学材料毒性鉴定以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备案,使用单位或进口单位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卫生部,1.1,审查范围,69,医学资料,1.2,审查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备案)申请,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备案)申请,化学材料毒性鉴定以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备案申请,70,医学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备案)申请,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备案)申请,毒性鉴定及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等文件资料的备案申请,1,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申请公函(,2,份),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公函(,2,份),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申请公函(,2,份),化学材料职业病危害备案申请公函(,2,份),2,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化学材料职业病危害备案申请书(,2,份),3,卫生部门审查管辖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4,预评价报告(,1,份),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毒性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等文件资料(,1,份),5,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6,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签名的复核意见)(,1,份),预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7,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8,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预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毒性鉴定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9,委托申报的委托申报证明(,1,份),委托申报的委托申报证明(,1,份),委托申报的委托申报证明(,1,份),委托申报的委托申报证明(,1,份),1.3,审查申请要求的材料,71,医学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备案),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备案),1,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法律及技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GBZ 1-,、,职业卫生专篇、,预评价报告;,法律及技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GBZ 1-,、,职业卫生专篇、,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评价报告;,2,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预评价报告有修订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审核方式,及,审核重点内容,: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预评价报告在初步设计,职业卫生专篇,的落实情况,对防护设施设计逐条逐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进行,逐项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审核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评审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提出审查意,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防护设施进行验收,1.4,职业卫生审查的特殊工作要求,72,医学资料,基本要求,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适用条款,行政处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书及相关资料;预评价委托书、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审核批复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预评价或者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复文件,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控评委托书、效果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毒性鉴定及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文件备案,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化学材料,使用或进口单位按规定经批准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1.5,建设项目监督与卫生行政处罚,73,医学资料,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74,医学资料,基本要求,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监督,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组织设置或配备情况,检查文及落实情况件:机构、专(兼)职人员配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文书,职业病防治工作应纳入企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制度: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制度。,检查文件:企业管理目标责任制是否包括职业病防治内容、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上述有关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可能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进行调离、安置;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对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检查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岗位和名单及已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工种和人员名单;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与报告;职业禁忌证人员名单及调离情况证明;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病人档案及治疗、康复、安置情况证明;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根据职业卫生档案、危害申报等资料确定危害岗位,核查接触危害人数。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未建立档案或申报的,或档案和申报资料未包含该岗位监督员认为有必要的)。按岗位汇总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照接触危害因素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周期,核查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人数及名单。核查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情况、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情况。根据职业病人档案,核查职业病人治疗、康复、安置情况。核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发现未进行危害申报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发现慢性职业病、,可能发生,职业健康损害情况,应及时告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要求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上述工作核查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其他监督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等。,2.1,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与程序,75,医学资料,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3.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76,医学资料,项目,对象,卫生行政机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机构,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甲级)资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2,资质审批范围,77,医学资料,3.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78,医学资料,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资质有效性与执业使用规范性,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质量管理,服务能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出借资质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配置、资质及培训等情况,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转、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情况,内部管理体系、制度及运行情况,年度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技术服务能力(评价、检测、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查报告及时规范:体检结束,30,日内;对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告知劳动者本人;,按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人;按年度统计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通知用人单位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通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诊断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符合规范要求;职业病诊断档案完整;按相关规定报告职业病,拒绝劳动者提出的、且属于该诊断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79,医学资料,适用范围,适用条款,行政处罚,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依照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并给予警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徇私舞弊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照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3.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卫生行政处罚,80,医学资料,4.,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行政审批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批档案,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报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执法文书档案,卫生行政处罚档案,其他业务档案,法律法规标准档案,职业卫生大事记档案,81,医学资料,3.1,行政审批档案,(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批档案,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资料档案;,受理审查机构、审查人审查意见;,卫生行政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原件),82,医学资料,(2),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含具体项目,原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简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技术人员名单、简介、技术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实验室有关资料;,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明;,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原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受理审查机构、审查人审查意见(原件);,卫生行政批复文件(原件)。,83,医学资料,3.2,监督管理档案,(,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表(原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表(原件);,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情况表(原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汇总表(原件);,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原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报告卡(原件);,用人单位监督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原件)。,84,医学资料,(,2,)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报表,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情况行业分布统计表;,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情况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统计表;,年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地区分布、审批级别分布汇总表;,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情况地区分布、类别分布统计表;,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情况用人单位行业分布、技术服务机构类别分布统计表。,85,医学资料,(,3,)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原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情况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情况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汇总表(原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表(原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原件)。,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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