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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三章 涉外婚姻、收养,第一节 涉外婚姻,第二节 涉外收养,第一节,涉外婚姻,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除外。,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1、涉外结婚、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结婚以行为地为准据法,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2、涉外扶养,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一涉外结婚,1、结婚主体的限制,以下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2、结婚当事人须持相关证件,1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涉外复婚登记适用涉外结婚登记的规定。,二涉外离婚,我国涉外离婚,其中一方是内地居民的,适用离婚登记程序。其他的涉外离婚应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第二节 涉外收养,一,、收养的登记机关,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二、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1、申请,2、审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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