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医纠防范处理(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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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刘鑫,法律与医学杂志编辑部,以案说法,以庭审前策略为重点,联系信息,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8号,邮 编:100040,私人邮箱:lxx8181,电 话:010-68626877,68659166,传 真:,公用邮箱:, 12345,网 址:www. fmedsci. com,主要内容,医疗纠纷新动向,医疗鉴定与病历的关系,医疗机构参加鉴定会的注意事项,病历的证据价值分析,院长、医务科长、科主任在医疗纠纷矛盾调解处理中的作用,患者投诉的接待与受理技巧,医患矛盾冲突谈判程序、要点及和解协议签署,医务人员维权与证据保全,近年来医疗纠纷发展的新情况,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新情况,新的诉讼特点,新的诉讼案由和类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医疗纠纷的影响,鉴定的影响,媒体的影响,其他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新情况,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了诉讼门槛,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是医疗诉讼的两大难题,这样的举证义务给谁对谁不利,患方可能滥用诉权,举证责任最大的好处就是“变闹为告”,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新情况,大量采用非正常手段主张权利的情况仍然存在,到医院闹事、设灵堂,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有的地方在采取措施,一些患者、律师在利用医院怕惹事的心理特点“敲诈”,新的诉讼特点,扩大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老帐新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纠纷开始诉讼,病历多半丢失,规定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是否适用既往事件,没有规定,强调法律的溯及力,按照办法处理,新的诉讼特点,扩大诉讼请求额,精神损害赔偿额加大,律师的不良诱导,多渠道维权,新的诉讼案由和类型(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风险没有转移,因医疗风险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肾脏移植案例、尸解案例、职工体检案例,新的诉讼案由和类型(2),私自复印病历,侵犯患者隐私权,新疆案例,见死不救和放弃抢救,不尽医疗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院承包,河南的案件,输血感染,1995年前后的输血感染高峰,新的诉讼案由和类型(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广告:美容、整形、康复,医师异地行医,医院和“走穴”医师及其所在医院共同被告,行政诉讼,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用行政诉讼压医院,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医疗纠纷的影响,3个司法解释的影响,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02-04-01,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通知2003-01-06;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2004-05-01,据悉,最高法院正在着手制定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办理。,可能产生规避医疗事故的诉讼,现象:,要求鉴定为非医疗事故但有差错,向法院提出民事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规避医疗事故的诉讼是否适用举证倒置,规则规定的是医疗损害赔偿,后果:,条例名存实亡,司法实践对医疗纠纷的影响,法官的片面、错误理解法律,受媒体误导,对法律理解有问题,山西急诊抢救死亡案例,法官错误理解并适用条例第14条规定来认定医院承担责任,湖南患者出现精神异常检测费用支付的案例,增加案件量,收新型案件出名,鉴定的影响(1),医学会鉴定存在问题较多,不懂法律,违法鉴定:程序,不按照委托目的鉴定,一律确定是否属于事故,不注意回避规定,鉴定的影响(2),医学会鉴定存在问题较多(续),过分照顾医疗机构的利益,卵巢手术致肾脏萎缩,但但是没有萎缩,不认定后果,定为4级医疗事故,不注意保护患者其他利益,广西诉病历资料返还案例,过度保护患者利益,损害医院利益,鉴定的影响(3),司法鉴定存在问题,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增多,接受当事人单方面委托,没有问题而采用鸡蛋里面挑骨头的办法,满足委托当事人的要求,获取违法利益,法院内设鉴定机构采用转委托的方式鉴定,法院内设鉴定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擅自鉴定,鉴定的影响(4),鉴定人员不懂法而适用法律,不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来认定,不注意过错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有偿新闻大量存在媒体的影响,1.记者受患方之托采访、报道,严重歪曲事实,记者不懂法律,也不懂医学,单凭自己的热情和理解来报道,“炒作”是媒体惯用的赢利手段,但是,对待媒体应该“敬而远之”,不能得罪,建议医疗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医疗卫生政策、制度的影响,政府控制医疗卫生政策:非营利组织,价格国家核定,政府的责任转嫁给医疗机构,无人买单的病例政府应当补充,法律规定不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抢救与救济基金问题,病历与医疗鉴定关系解析(1),鉴定的本质,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既往发生事件的分析和判断,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鉴定是鉴定人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判断,因此,鉴定结论取决于,鉴定人的知识、经验和水平,用于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即送鉴材料,病历与医疗鉴定关系解析(2),医疗鉴定的尴尬,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能够赖以进行鉴定的材料有限,最终,医患双方的陈述难以采信,只能以病历作为鉴定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医疗鉴定的现实,鉴定人对病历作出分析的结果,病历记载的好坏、详略,直接关系到鉴定的结论,医疗机构参加鉴定的注意事项(1),原则,充分准备(后详述),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应对纠纷,在于积累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而有效的反馈机制,北京一家医院诉讼多败诉多的教训,懂医的律师参与最好,医疗机构参加鉴定的注意事项(2),充分准备具体做法,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鉴定申请、掌握或提出的证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的理由和根据、证人、出席鉴定会的人员,熟悉病历,内部论证会:临床专家、律师甚至参加过鉴定的人参与,书写答辩和准备应诉材料:答辩状、陈述理由书面材料、证据目录和清单,医疗机构参加鉴定的注意事项(3),鉴定会上要服从有关人员的安排,注意听证程序,不要与对方发生冲突和争吵,尊重专家,必要时要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采用策略性打断对方发言的方法有注意提高自己发言的效果,对方一般陈述一般哭泣,影响医院听取陈述,患方发言存在给医方定性、扣帽子的情况,对医院、医师无端指责、侮辱,对方陈述大量与鉴定无关但可能影响专家作出结论的内容,医疗机构如何“举证倒置”(1),提供病历和相关医疗材料,注重护理人员书写的医疗记录,辅助检查资料及其报告,科室报告本等其他文字资料,医疗机构如何“举证倒置”(2),提供相关法规、文献资料,相关法规,除了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法规、卫生部的规章之外,应当扩大到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等行业组织发布的技术规范上,文献资料的选择,科学规律、定律无须举证,但是当事人有说明的义务,权威文献选取规则,全日制高等医学院校统编教科书,注意有人民卫生出版社和高教出版社两套,注意选取最新版本,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应该撰写一份论证有关问题的综合报告,论述简洁、有层次标题、篇幅不宜过长,可附附件,举证不能与败诉,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几种情况,病历丢失,病历被证明为伪造,病历内容有缺陷,医疗行为本身有问题,对方获得胜诉最稳妥的办法就是让医疗机构举证时出现第1、2种情况,医疗机构可能具有的证据(1),检查资料,需要专家出具意见,间接证据,剩余药品及其包装,物证,需要专家出具意见,间接证据,输液、注射等器具,物证,需要专家出具意见,间接证据,医疗机构可能具有的证据(2),医师的陈述,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医院与医师的关系: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证人证言,其他无关本案的患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愿意为医院作证,但原意为患者作证,使用中要注意证人的独立性,医疗机构可能具有的证据(3),录像资料,技术缺陷:录相质量与录相设备质量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图像清晰度,诊疗行为特殊性:医师戴口罩,患者被隔离单遮挡,影像资料可以编辑、剪接,影响证据效力,需要鉴定排除,医患双方维权的重要工具,尤其成为患方攻击医院病历失真的重要证据,有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病历,病历的证据价值,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物证,病历属于书证,规定第77条第1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病历是医护人员依医疗职务行为形成的特殊文件,病历真伪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书证原件及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患者的投诉与接待,院长、医务科长、科主任在医疗纠纷矛盾调解处理中的作用,明确医院的负责接待投诉的职能部门,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医疗纠纷投诉及处理流程,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院长、医务科长、科主任在医疗纠纷矛盾调解处理中的作用,院长:全面把握,宏观调空,确定政策,支持工作。不具体接待和处理医疗纠纷投诉。,医务科长:全面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谈判和处理。领导、协调纠纷投诉、谈判、鉴定和诉讼,可以设立专门的纠纷调处科室或者人员。,科室主任主要是配合医务处或者纠纷调处科室的工作,不擅自作主发表言论和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1),医疗纠纷发生后应急处理和逐级报告预案,兼顾两个因素:一线的医师和护士采取弥补措施;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医务科、保卫科,必要时卫生行政机关、110),护士- 值班医师-住院总值班 -保卫科、医务科 -院领导 -卫生局,护士预案、医师预案,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2),医疗纠纷紧急事态应急处理预案,以迅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为核心,尽可能减少损失,避免不良影响扩散,调动处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力量,医务处、医疗纠纷调处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律师,110,倾听投诉,安排面谈,倾听投诉,了解问题,如情况许可,即时作出回答,现场投诉,如需进一步了解,答应会尽快作出回答,填写患者/家属投诉登记表,存档,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当事人资料,尽快接见有关人员,作出适当调查处理,如有需要,报告上级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处理,处理医疗纠纷投诉的程序,电话投诉,医疗纠纷应急预案,1. 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院医政管理人员,白天为院医务处,夜间为院总值班人员,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2. 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3. 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4. 科室主任与医政职能部门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和科室负责人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5. 医政职能部门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对于需要封存病历的,由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相关病历内容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病历由医院保管。最好封存病历复印件。,6.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7. 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并在病历中记录。,8. 如患者需专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9. 当事科室须在24h内就事实经过写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处。,10.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院内紧急意外事件应急预案,1. 院内遇有意外事件,应立即通知急诊科值班人员,由急诊科负责组织实施抢救。,2. 遇有突然死亡事故、自杀或者他杀时,要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报告保卫科、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根据初步判断情况报告派出所和公安局。,3. 对因突然发病死亡人员,先确定是否可救,如未死亡,应就地实施抢救;如确定已经死亡,应协助公安人员查验死亡原因。,4. 对自杀死亡人员,首先保护现场,劝阻无关人员靠近,待公安、保卫人员到达后,寻找死者遗书等证据材料。,5. 对他杀死亡人员,首先保护现场,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员,不许无关人员靠近,待公安人员达到后,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线索。,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我国现行调解制度,调解在法律上的效力,调解协议书推荐格式,推荐的调解方式,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双方和解,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司法调解,双方和解(1),概念,“私了”、“和解”。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但其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绝大部分医疗纠纷通过该方式得到了解决,但应注意拒绝患者或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双方和解(2),法律性质,协商解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双方和解(3),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达成协议后,应当守信用,自觉履行协商约定的义务。,双方和解(4),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协商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在协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否则协议无效。,采用法定形式:制作协议书,见证。,双方和解(5),对条例第47条的评述,要求在协议书上载明: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共同认定的事故等级、协商解决的赔偿数额、双方签字,按照第47条的规定,是否事故是签署协议的关键,因此,必须在进行鉴定之后才能签署协议。显然不符大多数的合实际调解情况。,双方和解(6),对条例第47条的评述(续),双方是否有权确定事故等级?,如果已经进行鉴定,且确定是事故,可以按照该条办理,如果没有进行鉴定,又需要调解的,则按照下面的办法进行(“人民调解”阐述),双方和解(7),和解协议的规范,书写格式、用词应注意规范,一次性解决。建议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因某某医疗一事产生的争议即告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提起诉讼等”。,双方和解(8),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书参考文本,和解协议书,甲方:北京医院,乙方:(患者或其家属),鉴于患者李曾于2003年 月 日至2003年 月 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北京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北京市2002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第二条 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分项列举,略),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代表:,日期: 日期:,特别说明:本协议文本由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制作,仅供参考,双方和解(10),注意事项,尽量不要在单方面与患者达成的协议上认定是“事故”或者“承认有过错”,除非医院的医疗行为确实有问题,医院认可或者做过鉴定,双方和解(11),注意事项(续),一旦确认过错,为医方自认过错,在法律上属于不需要对方举证的事项,武汉龙凤胎案例,尽量让患方派懂医的代表参与调解,防止患方是否提出来被医方蒙蔽,重大医学问题不懂,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协议,双方和解(12),产生的问题,最后诉讼中,被对方认定为“医院自愿赠与”,不包括在法院的判决赔偿中,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190条,如果法院判决没有包含这部分费用,可以另行起诉,双方和解(13),产生的问题(续),由于不写事故被对方认为“医方欺诈”,问题确实存在,尽量有对方懂医人参与,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公证不能增强双方和解的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1),人民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的过程。,所制作的调解书,以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制作,并加该调解专用章,调解员签字。,这是目前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2),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不能排除一方诉讼,但是在诉讼中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4),调解协议有效需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5),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6),可变更或者撤销的调解协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7),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8),建议,医院应当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相当于第三方的见证和国家赋予调解职权机关的调解;,同时尽可能地要求患方在调解时要求自己的懂医的人员参与;避免对方主张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如果能够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好。,医务人员维权与证据保全,医疗维权的概念,证据保全的概念,病历封存,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尸体解剖重要性的告知,其他证据的提取与保全,医疗维权,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分类:主动维权与被动维权。,被动维权就是进入诉讼之后,利用法律应诉的行为。,主动维权在于日常工作中的依法行医、行为自律、提高医疗质量、发生医疗纠纷和可疑医疗事故事件依法处理和证据保全的行为。,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诉讼中司法人员或者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不过这是指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而医疗纠纷从发生到诉讼往往有一段漫长的过程,因此,医患双方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证据保全(3),证据保全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有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主要规定了封存的方法。,医学文书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法条本身的缺陷,执行中的注意事项,三方参与,但并不排除医患双方自行封存,卫生行政部门参与,两个中立的见证人,制作封存笔录(非常重要),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对封存病历的过程予以记录,封存病历记录书写注意事项,封存病历程序启动的条件,严格依据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封存笔录书写注意事项,约定封存的期限,1年为限,逾期患方不到场视为放弃共同启封的权利,来不及补寄抢救记录的说明,有关文件未经上级医师审阅的说明,在场人签字,封存可疑医疗物品记录书写注意事项,主要是注意告知被封存物检测时限,逾期不检测,将失去检测的价值。因此,医患双方努力寻找检测机构,尤其是基层,更是如此。,加强病历的管理(1),医院领导在病案管理上要转变观念,医院在病案管理上要采取的4个措施,护士站的病历应该加强防盗措施,重视病案室的负责人任命,病历阅读人受到限制,专人传送病历,加强病历的管理(2),病历复印注意事项,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复印的内容,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只复印客观部分,复印后核对并盖章,注意要盖骑缝章,依法收费,加强病历的管理(3),病历复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公检法机关要求复印病历,是否可以复印主观病历,保险公司要求复印病历怎么办,律师要求复印病历怎么办,对方律师,自称司法局工作人员,病历区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是对临床医师的误导,尸体解剖重要性的告知与记录(1),尸体解剖关系到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对于鉴定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对于死因有争议而又没有做尸体解剖的案件,谁在没有实施尸体解剖上负有责任就面临鉴定结论(裁判)对其不利。,医疗机构因为对尸体解剖具有天然的知识上的优势,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没有告知家属尸体解剖相关问题,法院往往认定由医疗机构担责。,尸体解剖重要性的告知与记录(2),医疗机构履行告知尸体解剖的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法律相关规定:尸体解剖决定权、尸体解剖时限,尸体解剖的重要性,不进行尸体解剖可能面临的后果,将相关内容予以记录,其他证据的的提取与保全,患者闹事的证据,患者打砸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的证据,对于受伤的医护人员在本院就医的,要及时进行法医鉴定,重大事件现场保护,注意利用第三方的证明作用,谢 谢 各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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