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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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主要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4,问题,亲戚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关系是否为法律关系?,朋友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师生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法律事实,主体,内容,6,案例,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500,只。一天,孙某发现王某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人责打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此,农场诉至法院。,7,赵孙钱 农场,王子 王某,分析: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农场应向谁索要鹅款?,8,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的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9,主体,(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10,(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双方的。其中一方享有民事权利,为权利主体,另一方承担民事义务,为义务主体。,11,自然人:,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团体。,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体,如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国家:,当国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以国库财产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也可作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12,(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13,(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物权的客体,行为:,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类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定的精神利益,:这主要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权的客体,14,四、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15,特征:,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一种客观的现象。,这种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种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16,民事法律事实,非行为,事实,行为,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的经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合法行为,违法行为,17,思考题,某商场为促销,在商场门口悬挂了一巨型广告牌。不料一日狂风大作,把广告牌从架子上刮了下来,正砸在准备进商场购物的李某头上,当即致使李某流血不止,商场急忙派人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住院花费2000元,单位也扣发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和奖金500元。李某住院后找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广告牌是风刮下来的,商场没有责任。,试分析:,1、广告牌伤人是行为还是事件,2、商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18,案例 某百货公司诉某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某建化公司(供方),与,某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五金厂到,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与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百货公司与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百货公司以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 试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19,案例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五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由于具有同一的标的物而存在联系,尤其是后一合同的需方直接向前一合同的供方支付货款,使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起来更为复杂。,通过对本案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我们发现建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建化公司,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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