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施工合同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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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By Prof. Li qiming,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 Real Estate,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Real Estate (CMRE),South East University, Nanjing, PRC,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及管理,南京仲裁委员会 委员、仲裁员,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Real Estate (CMRE),SEU,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目前国内通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主要包括三个文本,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建设部等九部委于,2007,年,11,月,1,日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所附的合同条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交通部等九部委于,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 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7,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此外,原建设部于,2003,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在国际上较有影响力的施工合同范本包括,FIDIC,标准合同范本、,AIA,合同范本、,ICE,范本、,NEC,合同条件等。,1,2013,年,7,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99,版示范文本、,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结合,2013,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以及自,07,年以来陆续颁布的建设工程相关新法律规范,特别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合同条款与要素进行相应修订完善而形成。,2,2,2013,版施工合同的组成,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由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共,20,条组成,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3,合同有效期,工期,保修期,投标有效期,合同终止,维修结束,竣工,开工,签订合同,中标,定标,评标,开标,投标截止,准备投标文件,现场考察,发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合同招标投标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全寿命周期,合同谈判阶段,施工合同全寿命周期阶段及主要里程碑事件,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合同签订日前,28,天,),缺陷责任期,开工通知,工程接收证书,最终结清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监理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14,天,14,天,14,天,28,天,14,天,28,天,14,天,实际竣工日期,保修期,7,天,14,天,7,天,14,天,7,天,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核实,并,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完成,最终,支付,2013,版竣工验收、结算流程,5,3,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第一:,2013,版施工合同确立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6,双向担保制度,为减轻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风险,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的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第,2.5,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以及支付担保,同时为避免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该款还明确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故如发包人拒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相对应,为保证发包人能够获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促使承包人依据合同全面正确履行己方义务,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2,款履约保证的规定,,2013,版施工合同第,3.7,款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双向担保制度有利于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设置担保以减轻工程款支付风险及履约风险。,7,合理调价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确立了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合理风险的原则,基于此项原则,对于市场价格波动所引发的风险,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如果价格波动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范围之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合理调价制度是民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8,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实践中,施工合同常常约定,“,保修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之后返还,”,,而保修期根据工程部位的不同,有,2,年、,5,年、甚至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期限,而发包人常常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为解决发包人不合理扣留质量保证金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即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因此,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引入对于解决质量保证金返还的争议,避免发包人拖欠有非常积极作用。,9,商定或确定制度,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履行期限一般较长,而且涉及内容相对繁杂,在履约过程中承发包双方难免产生分歧,为了及时解决过程中存在的合同分歧,,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FIDIC,合同与,07,版标准文件的做法,在通用合同条款第,4.4,款中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商定与确定的责任。,10,逾期索赔失权制度,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规定了索赔期限,但该条没有确立索赔提出方超过索赔期限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作废的制度。为确保索赔的及时性和可行性,如没有索赔时限制度,则可能导致工程竣工后争议工程部位已被隐蔽,相关现场也不复存在,查明事实难度较大,鉴此,,07,版标准文件和国外众多施工合同均规定了索赔期限,即合同当事人超过索赔期限未提出索赔的,索赔权利丧失。,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中规定将承发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当事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的,丧失获得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11,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较大的充实和丰富了,“,保险,”,的内容,在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中分别规定了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保险凭证、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通知义务共,7,项内容。保险条款的设置对于分担工程建设领域常见多发事故造成的损失具有较大的作用,而且该条规定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12,双倍赔偿制度,为有效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督促发包人及时足额的向承包人偿还工程款,,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4,款明确规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的制度,违约金支付标准的提高有利于引导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发生。,13,争议评审解决制度,07,版标准文件和,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际国内工程管理经验,引入了争议评审组评审的方式。争议评审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及效率,快速定纷止争,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选择适用争议评审方式。,14,3,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第二:,2013,版施工合同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实践中,固定价格合同常被误解为价格不可调整的合同、,“,包死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较少,不具代表性,无将其单独作为一类合同的必要,为此,,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确定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3,类,此种分类更具科学性,且不易被误解,,“,其他价格形式,”,条款的设置也为合同当事人选择不同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价格形式提供了空间,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成本加酬金或者定额计价等方式计取工程价款。,15,3,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第三:,2013,版施工合同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管理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四:,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承诺条款、完善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阴阳合同是工程建设市场长期存在的顽疾,也是工程事故、工程纠纷发生的重要诱因,为解决这些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中引入了宣示性条款,根据该部分第,7,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承诺不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承发包双方承诺不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16,4,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主体条款,在合同主体条款之下,发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发包人代表条款,因为发包人代表是实际代表发包人管理发包工程的人,发包人代表的指示、指令、确认、同意、批准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发包人的意思表示,为了避免发包人代表滥用权利,也为了避免承包人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代表超越授权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应当将合同中明确列举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同理,项目经理是代表承包人管理承包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批准、认可、签认亦会被认定为是承包人的意思表示,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发包人而言,不同的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的水平会有差异,项目经理甚至决定着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双方合作的顺畅度等事项,因此,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会锁定项目经理,并严格约定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且会约定项目经理驻扎项目的时间,发现项目经理不胜任项目管理工作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17,(,2,)工程内容条款,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内容决定着合同的标的,即发包工程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时,不得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载的内容不同的工程内容。即使工程直接发包,施工合同中工程内容一旦确定,发包人也不能轻易增加或缩减工程内容,否则,或者构成违约,或者构成协商变更。,对承包人而言,工程内容是其计算工程造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能否盈利等事项的基础,因此,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会重点关注工程范围,并会综合考虑工程范围、工期要求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投标,如何编制投标文件等事宜,为此,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要求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所载的工程范围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否则,发包人缩减或增加工程内容的,都可能使得中标人在新的工程内容条件下产生损失,即构成索赔事件。,18,(,3,)合同价格与调整条款,价格条款是有偿合同的核心条款,对于一般的有偿合同而言,合同价格一旦确定,一般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发生调整。但是,施工合同由于履行期间较长,在履约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起伏或法律变化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同时还有可能出现变更、索赔、违约等情形,为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仅要关注合同价格条款的约定,还应当重视价格调整、变更、索赔等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格及其调整条款的拟定和履行应当注意如下方面:,1,)合同价格条款,2013,版施工合同专设条文将合同价格形式进行了约定,规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等三类。其中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同时列明,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总价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具体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等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9,如采用除上述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以外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包括成本加酬金形式、定额计价形式等,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格计算和确定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价格时,可以选择单价形式、总价形式,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0,2,)价格调整条款,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价格调整外, ,07,版标准文件和,13,版施工合同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两种情形。,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07,版标准文件和,2013,版施工合同均采用了可调条款的形式,即允许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如果不另行约定,则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13,版施工合同则对照,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予以规定,即考虑采用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调整法和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规定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可以按照如下三种方式调整。,第一种方式为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给定的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其中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等数值,应当在投标报价时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对于直接发包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前述数值。,21,第二种方式为比较常见的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调价时应以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关于人工费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此处人工单价变化引发人工费的调整,并未直接确定波动幅度,而是直接按照地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费调整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关于材料或设备价格的调整,即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有关风险范围的规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默认的涨跌风险幅度按照,5%,考虑。在按照造价信息价格调整合同价格时,关于数量和单价的核对,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属于工程使用范围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即视为发包人认可,此时,承包人确认资料中所载的数量和单价即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第三,关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的价格调整。如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且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相应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三种方式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了按照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价格等两种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外,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其他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22,法律变化下的调价方式,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价格调整条款采用固定条款方式,即原则上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且方式相对简单,即,“,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但这里需要注意如下三个问题:第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直接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期为合同签订前第,28,天。该日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或订约前谈判协商的时间。第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动为双向的,或增或减,均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第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如何计算,可以按照或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1,条的规定,即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3,(,4,)计量与支付条款,计量是确定施工合同价格和支付合同价款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容易出现争议的活动,规范计量活动主要从计量规则、计量周期和计量程序等三个方面予以明确。通用合同条款一般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具体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关于计量周期,一般可以分为按月计量、形象进度计量和其他约定计量周期的方式,在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按月计量,主要是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资金的投入和收入回收的平衡,且按月计量比较符合交易习惯。而且,如采用形象进度计量周期或其他方式,容易导致实质性垫资,从鼓励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适当的角度,按月计量较为适当。,24,关于计量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内容,总体上可以分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类分别规范,需要注意的是,计量约定的周期,应当考虑编制报送日期与截至日期的间距,否则无法实施;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有协助义务,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协助完成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注意默示规则,即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约定进行计量,也可以不计量,但是支付按约定执行即可。对于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内容,会影响到竣工结算编制、审批的进度,为缩短竣工结算的办理时间,则应在期中付款申请过程中将已完工作的全部费用以及与合同期中履行的全部事项予以清算,包括已完工作对应合同价格、变更计价、索赔计价、违约金计算、质量保证金的内容等方面。如此,竣工结算的范围将缩小至未办理期中结算的部分,竣工结算的效率及进度将因之大大提高。,25,(,6,)工期条款,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合同协议书中第,2,条即是合同工期条款,该条之下有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条,“,工期和进度,”,中规定了,8,项内容,分别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测量放线、工期延误、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暂停施工、提前竣工;,2013,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还为通用合同条款上述内容预留了修改、补充、完善的条款。,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了,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但为了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工期利益,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发包人也应当约定清楚承包人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果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的,那么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时,就需要证明承包人逾期给其造成的损失,并以该损失数额为限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了。但是,证明实际损失的难度较大,。,再次,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暂停施工、提前竣工条款的内容均会涉及对工期有影响,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该些条款也需予以重视。,26,(,6,)竣工结算与最终结清条款,工程实践中,结算工作是极易发生争议、矛盾、纠纷的环节,通常表现为计量争议、变更估价争议、工程结算确认争议、工程结算审计争议等内容。为确保工程结算及时顺利完成,,2013,版施工合同加强了对结算时限、程序等的约定,以规范结算行为,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44,的规定,,“,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从竣工结算的目的考虑,竣工结算的范围应当包括施工合同项下全部工作的计量与计价直至全部债权债务的清算,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第,36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07,版标准文件和,2013,版施工合同中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的,“,大结算,”,概念,即包括工程造价、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合同履行相关工作事项的总结算。,27,施工合同条款对竣工结算的约定应包含如下内容:,1,)竣工结算申请。该条款的设计牵涉到竣工结算提交的时间、内容、主体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关于竣工结算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故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关于竣工结算报告提交的时间应按照竣工验收的完成时间作为起算日期。竣工结算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包括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内容。,与其他工程文件和往来函件的报送方式不同的是,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同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可以自行审查竣工结算申请单,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竣工结算即告完成。,28,2,)竣工结算审核。该条款内容应明确竣工结算的审批、支付以及异议程序,并应规定发包人的及时审批义务,对于引起争议的结算事项,可以采用临时付款证书的方式,并对于迟延支付竣工结算款项严重的给予双倍贷款利息罚息的规定,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解决长期存在的拖延结算和欠付工程款纠纷。,就该项规定的内容而言,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为了促使发包人尽快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在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各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各自时间。,07,版标准文件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后,14,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 如果工程复杂,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竣工结算设置更长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包人逾期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行为,因其直接影响到合同价款的支付,,07,版标准文件规定了防范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默示条款机制,该文件第,17.6.2,(,1,)中明确约定,“,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该默示条款意义重大,发包人应当予以高度重视。,29,3,)最终结清。最终结清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07,版标准文件在最终结清条款中仍约定需经监理人审核,,2013,版施工合同编写时考虑到缺陷责任期满后,监理人工作通常已经结束,因此规定最终结算申请直接向发包人提交,不再通过监理,这也是两版施工合同最终结算条款的重大区别。,最终结清条款内容应包括最终结清的条件、程序、逾期支付的程序。 鉴于质量保证金在退还清算中经常涉及到缺陷修复以及相应扣款事宜,因此在条款中应当对结清的程序、报告内容、协商、默示条款上予以重点关注。相对于竣工结算而言,最终结清的事项较为简单,因此为了促使合同当事人及时完成最终结清工作,相应的结清期限也进行了缩减。,07,版标准文件规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条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否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结清认证书是表明发包人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它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一样,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文件,若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认证书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30,(,8,)索赔条款,在起草施工合同过程中,通常应当按承包人索赔、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的索赔、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提出索赔的期限等五项内容予以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重点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1,)索赔逾期失权制度。,07,版标准文件虽也同时规定了发包人的索赔权,但是,仅笼统规定,“,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未明确规定何谓,“,及时,”,,也未明确规定,“,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也即,,07,版标准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发包人索赔逾期失权制度,”,,但是,从合同对等性的角度解释,,“,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应同样适用于发包人。为避免争议,,2013,版施工合同明确规定,“,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适用。,2,)承包人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07,版标准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申请索赔的最终期限,即承包人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即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任何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规定索赔的最终期限目的在于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索赔权利,避免因经过时间较长,导致无法还原索赔事件的真实情况,同时也是与竣工结算目的保持一致,即施工合同的竣工结算应是对合同履行结果的整体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价格和责任的清算,在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证书之后,便不得对此前的索赔事件进行索赔。基于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注意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避免索赔权利的丧失。,31,(,9,)缺陷责任和保修条款,该条款主要包括缺陷责任的时间、保修期限、保修义务履行、质量保证金的计取与返还等方面内容。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第,7,号)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缺陷责任和保修条款之下,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清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限最长不应当超过,24,个月;其次,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清楚是否扣留质量金,一般的,发包人为了促使承包人积极履行保修义务,避免承包人在收取了全部工程价款后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约定为签约合同价的,5%,;再次,合同当事人还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如保证金保函、现金或其他方式;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应约定工程保修期,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32,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目标及分解,合同管理,目标及分解,传统目标(,TQC),Time,Quality,Cost,新型目标,(SHE),Safety,Health,Environment,Contract,Management,33,5,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目标、内容及分解,质量标准,检查与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1999,版,34,Cost,价格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合同价格形式,预付款,计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账户,变更价款确定,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法律变化,),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款约定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和进度款,变更价款确定,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1999,版,35,Time,工期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合同工期约定,制订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工程师检查与监督,暂停施工,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竣工验收与竣工,合同工期约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测量放线,工期延误,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暂停施工,提前竣工,变更,竣工验收与竣工,1999,版,36,6,土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6.1,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目标、内容及分解,Safety,安全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治安保卫,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紧急情况处理,事故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设定,安全制度与措施,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1999,版,37,5,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目标、内容及分解,Environment,环境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环境目标设定,制订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工程师检查与监督,施工现场布置与绿化,施工噪音控制,施工粉尘,/,污水,/,烟尘控制,建筑垃圾处理,施工光污染控制等,38,5,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目标、内容及分解,Health,健康和卫生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健康和卫生目标设定,劳动保障和福利设施,工人住宿,/,食堂等卫生保障,工人健康保障,工人饮食卫生保障,特殊环境施工健康保障,职业病防治等,39,5,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目标、内容及分解,Contract Management,合同管理目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成立与生效,工程转包及分包,不可抗力,履约担保与保险,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施工合同解除,施工合同终止等,40,THANKS,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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