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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第一章,商標法總論,楊智傑 老師,智財權目的分類,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著作權、鄰接權、產業設計,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發明、實用新型,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商標、標章、商號名稱、地理標示、不正競爭之防止,第,1,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特制定本法。,商標之定義,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之功能,1.,區別功能,2.,表彰來源功能,式微,因為商標可以和事業分離,3.,品質擔保功能 (信賴之功能),4.,廣告促銷功能,2014,年全球最有價值品牌,註冊保護主義,使用保護主義,美國,註冊保護主義,我國,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權之取得,原則雖採註冊保護主義,但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得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商譽之情事者,則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善意先使用,任意註冊原則、強制註冊原則,折衷主義,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屬地主義、外國人保護,屬地主義及獨立性原則,國際間不論適用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均有商標註冊之適用。是商標僅在其註冊之國家始有效力,其效力各自獨立存在。,第,34,條,(互惠原則),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例題,1,某甲(日商)於我國註冊,A,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噴霧染髮劑,並授權某乙於台灣地區銷售,另某丙(日商)則是,A,商標之首創人並最早將該商標使用於噴霧染髮劑,同時亦銷世界各主要國家,某丙亦於日本國內取得,A,商標之商標權,今某丁得到某丙之授權於台灣地區銷售,A,商標之噴霧染髮劑,某甲與某乙因此對某丁提出侵害其商標權之告訴。但某丁主張某丙於日本取得,A,商標之商標權遠早於某甲於台灣註冊,A,商標之日期,且某甲亦明知某丙係,A,商標首創人之事實,故某丙應有權於台灣地區銷售同一商標品,而某丁既獲得某丙之授權,自屬合法銷售為,請評析某丁之主張是否有?(,35,分)(,95,年檢察事務官),其他原則,審查原則,商標註冊應經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申請案進行程序與實體審查。,使用保護主義,商標使用著重於商業上之實際使用而言,而非僅為保留其權利而象徵性使用該標章。,公眾審查及賦予必要爭議機會,任何人得提出異議,而利害關係人可提出評定、廢止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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