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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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1,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联系 与 区别。,(1)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可能生效。因此,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虑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合同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成立,该合同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3)合同的成立侧重考虑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只要承诺与要约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生效则侧重于考虑要约和承诺是否真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另一方威胁、蒙骗,即使从形式上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在实践中,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地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成立的合同才开始生效。,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撤销的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4,二生效合同,(一)概念,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对当事人发生法律规定的约束力的合同,也称有效合同。,5,(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方能生效,在没有办理特定的手续之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不能生效。,6,(三)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四)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件)是否发生。,8,(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它属于任意性条款。,必须是合法的事实。,9,(3)附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欲使之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故生效条件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有的又称作延缓条件或停止条件。,10,例如:,甲乙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要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甲与乙虽订立了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待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该项合同才生效;若甲的女儿未调到外地工作,条件就不成就,该项房屋租赁合同就不生效。,11,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人们在合同中附有解除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该项合同即被终止,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解除条件的效力在于:条件成就,合同失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可见,解除条件所限制的是对已生效合同效力的终止或继续有效的问题。,12,例如:,甲乙约定,由甲雇乙给其开车,但合同中约定,若日后甲领到驾驶执照,则解除雇佣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是顺其自然的,完全客观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对人为地为了自己利益而改变客观条件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行为的惩罚。,13,2附期限合同,(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所附的期限主要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14,(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生效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到来之时,合同生效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例如,,甲乙二人于1999年2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附有“三个月后合同开始生效”的条款,此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该合同于1999年5月1日开始生效,在此之前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15,(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届满之时,合同将失去效力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例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此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16,案例分析,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17,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以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经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18,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期限和条件的差别,在于:,条件是约定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如本案中的“开工时”。如约定的事实是一定会发生的,就是期限。在理解期限时,不要局限于年、月、日的表述,而是要约定的事实一定会发生。约定的事实不一定会发生,就是条件。,19,本案的合同附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本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本案例中,张某是否可以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呢?张某为了自己获利,在工厂可以开工的情况下,将设备租给他人,致使工厂不能开工,这一做法显然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张某应该偿还刘某的借款,并赔偿由此而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三、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如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追认则无效。,21,(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就是事后予以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即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23,(2)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得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应当明确其态度,,在催告期满,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其订立合同的。,24,案例分析,1994年3月,深圳市某校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生意很赚钱,想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因此,确认张某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判决证券交易所赔偿其8000元。,25,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应民事行为的情形。,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一般不发生效力。,26,(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7,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视为被代理人为合同当事人,(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行为有效的情形,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8,根据此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有效的情形主要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在这种情形下,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不作出否认的表示,应当视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因此,其代订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29,案例分析,:,1997年某百货公司委托其业务员李某到上海购买冰箱500台。李某到上海后,很快与一生产冰箱的厂家签订了标的为500台冰箱的合同。之后,李某在上海看到山地自行车很畅销,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一自行车生产厂签订了山地自行车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购买山地自行车1000辆,货款总计50万元,自行车厂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发货。李某回到单位向公司领导告知了订购山地自行车一事。公司领导认为订购50万元的山地自行车,一是占用本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动;二是山地自行车在本市的销路不是很好。,30,于是要求李某速去上海撤销购销合同。与此同时,百货公司也向自行车厂发去书面通知,表示要撤销此合同。然而,自行车厂在与李某签订合同的第5天就已经发货。李某到上海后,合同所涉及的1000辆山地自行车已经发货,自行车厂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货款,而百货公司拒付,表示李某未得到购买山地自行车的授权,订立该项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且李某的越权代理公司不追认,故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百货公司无关,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双方交涉未果后,遂起诉到人民法院。,31,本案例中,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拒付货款?百货公司事后撤销合同的表示能否构成对李某代理权的否认?其实质是表见代理问题。,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员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具有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他们有权代理被代理人的正当理由。,关于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二者的区别是:,无权代理其效力对于被代理的当事人来说,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表见代理其效力对于被代理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然后,被代理人再向表见代理人追偿。,32,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超越百货公司授予的代理权,擅自与自行车厂签订自行车购销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虽然李某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李某持有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足以使自行车厂认为李某有相应的代理权。自行车厂正是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李某签订合同的,因此本合同是有效的,其效力自然及于百货公司,故百货公司不能拒付货款。百货公司事后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不能构成对李某代理权的否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百货公司在向自行车厂承担了合同责任后,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其受到的损失,33,(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范围的确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的事情,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的有关文件作出规定。而对其权限范围,外部人通常是不易掌握的,,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享有相应权利的,是能够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因此,该代表行为应当有效。,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才是无效的。,34,案例分析,1998年4月,上海申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申兴公司的名义,在广州与粤华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刘某在合同书上加盖了申兴公司的印章。合同约定:由粤华公司向申兴公司供应不锈钢卷板500t,每吨单价1.85万元,合同总价为925万元,1个月内交货。还约定申兴公司自签订合同后10天内按货款的20作为定金汇入粤华帐户,货到后中兴公司需付50货款方可提货,提货后按实际吨数7天内结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的第5天,粤华公司便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船运公司,随后向刘某发出货物已装船通知。合同签订后的第10天,粤华公司发现申兴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将定金185万元汇入其指定帐户,于是向申兴公司发出催告通知。粤华公司被告知:根据申兴公司财务管理章程规定,公司支出100万元以上款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而刘某未经董事会讨论就决定支款925万元购入不锈钢卷板,其行为是超越权限的,故刘某与贵公司所签合同实属无效合同,我公司现要求解除合同。但粤华公司则坚持合同是有效的,要求申兴公司尽快支付定金和其余货款。申兴公司拒不同意,双方遂提起诉讼。,35,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处分财产,应当对财产享有处分权。法律不允许将其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合同的标的,这样的合同通常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合同签订后,得到权利人追认的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6,四、合同无效,(一)合同无效概述,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是指整个合同无效的情形。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包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7,(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是在违背对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38,所谓“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象或者制造假象,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合同。构成欺诈的要素包括:(1)对重要事实作错误陈述;(2)对方不明真象而相信;(3)进行欺诈的一方存在主观故意。,所谓“胁迫”,,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要挟手段,迫使对方同意与其订立合同。通常表现为采用暴力、恐吓、威胁、造谣诽谤等手段。,39,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以这种手段订立的合同以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40,案情摘要 1998年,某市A轮胎厂急需一批炭黑,遂派业务员宋某到B市采购。宋某到B市后,在该市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供求信息。不久,王某持B市某加工厂的业务介绍信找到宋某,自称是该加工厂的业务主办,被厂长授权前来洽谈,并随身带来样品若干。经过协商,双方拟签订合同。宋某称须找有关机构对炭黑的样品进行鉴定。王某提出,本市Z研究所在鉴定炭黑方面具有权威性,如宋某同意到Z所鉴定,鉴定费由王某负担。宋某同意王某的意见,将样品送到Z研究所进行检验。两天后,研究所出具鉴定结论:该样品是炭黑。宋某便与王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加工厂供给轮胎厂20t炭黑,单价为每吨2500元,质量应不低于所封存的样品。交货时间为1998年8月1日之前,货交齐之后付清货款。,1998年7月下旬,加工厂向轮胎厂供应了20t碳黑,轮胎厂即付清货款。其后,轮胎厂发现所生产的轮胎有质量问题,经查系加工厂所供的炭黑所致。于是,轮胎厂将炭黑的样品与货样立即送A市科研机构鉴定。经检验,样品与供货均为假炭黑。轮胎厂立即要求加工厂与Z研究所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轮胎厂以二单位为被告诉至法院。,41,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故意地与他人串通一气,目的在于坑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己获利。,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特点是行为人故意以合同这种合法的形式达到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只是当事人要利用合同达到的目的,以及合同履行引起的后果违反法律规定。,42,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都违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违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43,例如:,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为了从事犯罪,签订合同互相约束等;,违反道德的行为。如共谋开设妓院的合同;,投机行为。如赌博合同、买空卖空合同等;,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人身为抵押的合同、强制人身自由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共同垄断市场的合同、共同限制市场价格的合同;,44,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招、投标中的围标合同、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违法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及虚假和容易使人上当的广告、宣传等手段,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制度的行为。如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等。,暴利行为。如高利贷合同。,45,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规定进行,因为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约定所不能改变的。,强调强制性规定,,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多数是倡导性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准买卖等。,46,(三)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免除一方当事人所负责任的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内容中的体现和反映。,47,免责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但免责条款如果造成明确的不公平,则其效力应当考虑。以上两种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即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也不负担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例如:,雇工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在合同中事先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例如:,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48,1997年元月,外出经商的李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下雪后路面结冰,公路上车辆稀少。李某等侯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王某准备回家休息。李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王某送至火车站。王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李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导致刹车失控,该车撞伤路边行人刘某后又撞到电线杆上,并将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李某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刘某也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害。王某称他事先与李某有约定,本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损坏的车辆及对刘某的损害应由李某一人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49,本案中,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确认王某与李某事先达成的“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的免责条件是否成立。如该免责条款生效,李某承担责任;反之,王某应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运送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王某所说的“如果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李某既可以主张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王某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50,五、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一)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概述,是指合同成立后,如发生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有关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所谓变更,,是指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对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更改。,所谓撤销,,是指经过法定机关或者程序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51,(二)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的错误。,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地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52,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通常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乘社会供求紧张之机提出苛刻的条件,而当事人另一方因生产或生活所迫而又不得不接受这种苛刻的条件。,例如:某设计院在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一份规划图纸的合同中,利用对方对价格方面的无知,而索要高于市场价格的报酬。,53,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行为并不一定实施非法行为,只是利益对方当事人因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危险和困难,而迫使其接受自己的不公平条件。,54,例如:,张某在乘坐出租车时,把一个皮包丢在了车上,因为包中装有十分重要的新开发技术资料和手提电脑一部,张某急忙通过电台寻找,三天过去了,但无人应答。张某十分着急,便登载了寻物广告,称有谁捡到者,必重谢8888元。当天下午,张某就接到出租车司机李某的电话。事后,张某感觉很气愤,便告到有关部门。认为李某是乘人之危的行为,要求李某返还8888元。,55,这种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与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利益的不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当然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撤销,即当事人有选择权。但在当事人请求进行变更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6,(三)撤销权的消灭,可撤销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使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般为订立合同中的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和受误解人。,当事人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撤销权消灭。,57,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是:,1期限届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放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58,六、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9,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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