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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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证券法,*,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证券法,冯涛,Tel:029-87337586,Mob:,1,证券法,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十五、十六,世纪在意大利各地,出现了邀请公众入股的各种商业组织:,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商业形式巨变,意大利城镇的商业衰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崛起。这些欧洲国家与东南亚、东亚通商,需与海盗、风暴作斗争,非一人单独所能经营,需联合抵御风险。英国1553年成立莫斯科尔公司,1581年又成立了土尔其公司。1600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当时该公司集合了一批冒险商人,出海远征。每次航海后,资本退还,并分配股利。从1601-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航行,每次都有高额利润,有时一次航行利润高达320%。,十七十九,世纪,现代股份经济形成与发展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7、18世纪,股份公司首先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部门得到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典型组织形式,不再是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发展成社会经济的主导。工业、商业、农业、金融业都采用股份公司制。,2,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出现,股份公司股票股票交易经纪人证券交易所,1613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1726年,法国的巴黎证券交易所成立,1773年,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1792年,美国梧桐树协定签订。,3,证券法,上市标准的出现,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通讯的费用很高,把分散的交易者的交易指令集中起来进行处理成本是很大的;,只有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的公司才具有较大的交易量,其单位交易的指令处理成本才能相对较低,故只有那些符合流动性好的证券才被券商所接受。,于是,上市标准出现了。,4,证券法,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崩,1711年,南海公司因获得南海贸易垄断权和南美金银矿开采权,股价开始大涨。上涨情况:,5,证券法,立法的跟进,1、英国1720年的“南海事件”,产生了泡沫法案;,2、英国1844年的“铁路热”,导致了1845年的公司条款统一法案。,6,证券法,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证券交易所早期是完全自律的机构。,以美国为例,早期的证券管理行为,主要根据各州的公司法、股东章程和各股票交易所的自我管理。,WHY?,7,证券法,“蓝天法”的出现,1911年,堪萨斯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s),规定证券交易必须经州银行专员同意,且其财务记录要受银行专员的审查。,其后,其他州也开始制定“蓝天法”,初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但“蓝天法”及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并未能阻止1929年10月的股票市场大崩溃。,8,证券法,大萧条前的上市股票变化情况图,9,证券法,大萧条时的道琼斯指数下跌情况,10,证券法,大萧条时NYSE市值下跌情况,11,证券法,资本市场自由化时期的结束,事后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崩溃原因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帕克拉听证),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欺诈、内幕交易等市场操纵行为。于是开始了对资本市场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的监管。,1933年证券法旨在有效地管理公司业务,特别是证券发行业务。,1934年证券交易法旨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监管证券交易。,建立新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授权该机构监管资本市场和监管交易所的职能。,资本市场自由化时期宣告结束。,12,证券法,各国开始加强证券立法,1、美国1933年的证券立法,开各国近代证券管理之先河。,2、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才是近代公司法的真正基础。,3、欧洲也在银行法中对证券交易进行了规范。,13,证券法,证券法的类别,各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管理繁简不一,从严格到放任,从注重实质管理到注重公开原则,差别很大,就立法技术而言,可分为美国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14,证券法,美国法系,一、制定多个独立的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主要法律有:,1、1933年证券法,2、1934年证券交易法,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4、1939年信托契约法,5、1940年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法,6、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二、设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管理机关,三、注重公开原则,该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菲律宾。,15,证券法,英国法系,1、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立法例散见于由公司法、防止欺诈条例及资本发行管理等法规中。,2、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放任政策,交易所自治自律。,3、注重公开原则。,16,证券法,大陆法系,1、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由银行法和公司法调整。,2、授权证券交易所自行管理。,3、大多数国家不设置专门的证券主管机关。,4、注重实质管理。,17,证券法,我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18,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平等原则: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合法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4、分业经营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5、国家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结论:取消了“两同原则”,为优先股的引入留下了伏笔。,19,证券法,证券法的本质,1、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法,2、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禁止法。,20,证券法,证券的发行,发行股票的形式:,1、非公开发行;,2、公开发行:,21,证券法,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2,证券法,非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3,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24,证券法,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5,证券法,保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26,证券法,所募资金用途的改变,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27,证券法,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法律对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28,证券法,对交易的限制(1),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六个月内卖出买入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9,证券法,对交易的限制(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0,证券法,对交易的限制(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31,证券法,证券上市,32,证券法,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33,证券法,股票上市的申请,1、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2、公告其他法定内容。,34,证券法,股票上市的公告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35,证券法,公告申请上市文件的内容,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36,证券法,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7,证券法,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38,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9,证券法,债券上市的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40,证券法,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41,证券法,持续信息公开,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2,证券法,公开的类型,1、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2、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3、临时报告,43,证券法,中期报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44,证券法,年度报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45,证券法,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46,证券法,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47,证券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8,证券法,法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9,证券法,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50,证券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51,证券法,内幕信息(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52,证券法,内幕信息(2),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1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8、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53,证券法,戒绝义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54,证券法,禁止以下操纵市场的行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证券法,禁止交易的其他行为,1、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2、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3、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4、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56,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1、要约收购;,2、协议收购的方式。,57,证券法,持股比例变更时的公告义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公告;其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58,证券法,收购要约,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2、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3、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59,证券法,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1、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2、如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60,证券法,协议收购,1、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61,证券法,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2、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3、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4、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62,证券法,证券公司,1、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63,证券法,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64,证券法,证券公司的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65,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6,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67,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8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9、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68,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69,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0,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71,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72,证券法,擅自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3,证券法,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证券法,违法交易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75,证券法,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6,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7,证券法,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8,证券法,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9,证券法,总结:我国证券法的主基调是防范风险,(一)发行人,1、发行、上市标准;,2、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二) 其他中介机构,1、交易所、登记公司建立风险基金;,2、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三) 银行、国有控股企业,1、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股市;,2,、,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必须依法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四)券商,1、证券与银行、信托和保险实行分业管理;,2、最低资本金额;,3、自营与委托分离;,4、禁止对客户融资、融券;,5、禁止买空卖空;,6、资产负债比例管理;,7,、风险准备金制度、,80,证券法,公司上市成本极高,(以在香港上市为例),1、以一家集资金额不到亿元的公司为例,单是支付上市费用就动辄1000万元至2000万元,融资成本高达1520。,2、在二板上市后流动性较差,影响再筹资。,81,证券法,制度性成本,1、企业在海外上市首先要遵照和符合当地政府的政策、法规、会计准则,由于与在国内上市的法则有一定的差别,企业在操作时的难度相对较大。,(创维的黄宏生),2、在上市过程中,企业还会面临着上市失败的风险、运作过程被收购的风险,以及摘牌的风险。,82,证券法,案例:公司上市的包装成本,1、去香港上市很简单,其实就是编造一个故事告诉股民怎样创造财富的故事,专业一点的“中间人”会注册一个财务顾问公司,收取费用介乎5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或是要5至8股权,企业上市后可能变现为4000万元。,2、包装的第一步,是将中国人变成华侨,以境外企业身份上市,然后是资产重组。,3、中间人曾经做过一个企业,净资产只有600万,经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两个月后变成6000万元,然后从银行套出5000万元,企业付出的费用是100万元。在包装过程中,少不了“做大”现金流和利润,钟剑透露,一般只需一至两个月,就可以把企业账目调成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然后中间人会联系香港的保荐人,而现在已经变成双向,因为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些香港保荐人处理不了的账目;每一个中间人,大都和香港一些中介机构关系密切。只要中国证监会开出“无异议函”,民企就可以直奔港交所了。而香港联交所“对这些企业到底如何并不清楚。”,83,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具备相当的规模,截至2003年6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250家,总市值约4.16万亿元,成为仅次于日本、印度、香港的亚洲第四大证券市场。,84,证券法,中国证券市场的缺陷,1、股权结构的割裂设置;,2;政策干预的不确定;,3、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忽视,85,证券法,中国股市的制度性缺陷,1、1992年5月,上证综合指数最高点为1422点;2004年9月9日,上证综合指数收于1284点。而在此期间,中国的GDP总量已经从1992年的2.6万亿元增长为2003年的11.66万亿元,增长幅度为348%;但是,中国股市却在原地踏步。,2、从1992年到2004年的12年间,股民投资者为购买沪深股市的130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总共付出为1.2万亿元。但截至2004年8月,这些投资者手中的股票的市值也只有1.2万亿元。这意味着,从整体上看,投资者在这12年中总投资颗粒无收。,86,证券法,中国股市给予投资者回报之低,令人难以想象,1、,据对1993至2003年的11年统计,上市公司年平均分红的家数的比率为35.9%,其中最低的是1997年为23%,最高的是2001年为56.5%。,2、据对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统计,流通股股东年平均股息率0.89%。其中股息率最高的是1995年为1.47%,最低的是1993年为0.48%,,3、以2000年为例,当年上市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亿元,流通股占总股本的26%,分摊到A股股东的只有36亿元,而当年投资者交的印花税和手续费就超过900亿元。,87,证券法,全体流通股东15年来亏损超过3400亿元,A股市场自成立以来,融资超过11,700亿,,至2005年6月27日,两市流通市值只有10,492亿元,,流通股东分红不足800亿元,,上交印花税1,420亿,红利税百余亿,,券商佣金等近1,500亿。,全体流通股东15年来亏损超过3,400亿元。,88,证券法,全体二级市场投资者亏损超过,11,400,亿元,如果考虑一级市场,则情况更不容乐观。,一级市场拿走了,12,000,亿,其中同时做二级市场的,从一级市场拿到了约三分之一,约,4,000,亿。,全体二级市场投资者亏损超过,11,400,亿元。,89,证券法,中国股市的获益者,1、国税部门收税3000亿元人民币。,2、券商若不沾惹二级市场也是稳获抽头收入2500亿元。,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对这个市场的投入,整体是3800亿股,平均每股资产折价为1元多,合计为4500亿元资产投入。但上市后这部分股票如果按净资产计算都增值为1万亿元。,若按市价计算起码值3、4万亿元。,90,证券法,上交所股指走势图,91,证券法,5.19流通市值走势图,92,证券法,5.19上市公司家数,93,证券法,5.19股东人数,94,证券法,5.19平均市盈率,95,证券法,5.19股市市值占GDP的比重,96,证券法,5.19股市的进一步比较,1、如果将指数进行还原操作的话,那么今年“519”沪综指实际收盘已经在876点附近了。,2、点位相似的背后,平均股价跌幅高达46.79%。,97,证券法,上市公司质量堪忧,2001年170家新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到2002年中期,共有53家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占总发行数量的31%,其中有24家变更比例超过了30%。,2002年中期出现亏损的企业有10家,占总发行数量的5.8%,主营业务利润出现下滑的公司共有72家,占总发行数量的42.3%,其中下滑比例超过50%的,共有13家,占发行总数的比例为7.6%。,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来看,有23家企业募集资金全部投入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比例低于50%的有70家,占总发行数的41.17%,其中低于20%的有25家,占总发行数的比例为14.7%。,98,证券法,我们股市之怪状,1、中信证券上市首日就宣布业绩下滑50%;南方航空上市就巨亏;,2、江苏琼花上市不到半个月就暴露隐瞒投资问题。,3、1998年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日下,股市的大盘走势低迷而个股行情翻腾。深市上市公司中全年交易换手率最高的达1434%, 最低的为98.83%,而发达国家的平均换手率为30%左右。,99,证券法,坐庄的各种手法,(参考文献:中国股票市场批判),1、创造各种名目的概念以供炒做;,2、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以利股价上升;,3、提前反映利润,以提升股价;,4、产品买断法;,5、现金输入法;,6、资产重组法,坐庄的成本,:,80左右,100,证券法,2001年以来崩盘的庄股名单,中科创业,,股价从33,95元跌至5元,跌幅达85。,莱钢股份,岁宝热电,鲁银投资,中西药业,大连国际,金健米业,江苏索普,中科三环,牡丹江, 秦岭水泥,金荔科技,四川双马,东方电子,清华紫光,麦科特,三九药业,银广厦, 天津磁卡,灯塔油漆,南开戈德,天山纺织,凤凰光学,数码测绘,世纪中天,正虹科技,徐工科技,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投资,市值蒸发2,000余亿元,101,证券法,原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02,证券法,我国证券法是应时的产物,1、我国人大1992年8 月就成立了证券法起草小组,至1993年8 月经过“七易其稿”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2、对照1998年9月、10月的两份草案和12月底通过的证券法文本,就会发现短短4个月内原草案从原则、 体例到具体条文前后变化之大令人吃惊。,3、当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在东南亚各国蔓延,防范风险因而成为这部法律本身的主基调。,103,证券法,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它仅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104,证券法,二、关于券商的问题,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105,证券法,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106,证券法,四、关于发行的问题,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107,证券法,五、关于交易的问题,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允许有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今后可能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在WTO情况下难以与世界接轨。,3、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场外交易问题。如退市股票的柜台转让、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法人股司法委托拍卖等,证券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办法。,108,证券法,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1、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体现在:(1)收购行为尚无规范可循,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问题均没有规定;(2)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诚信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缺乏监管措施;(4)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失实、虚假陈述,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问题。,2、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缺乏,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109,证券法,七、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1、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2、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110,证券法,证券法的修改情况,111,证券法,1、股评误导投资者需依法赔偿,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2,证券法,2、申请证券上市交易需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113,证券法,3、,严格程序加强约束监督证监会,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严格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114,证券法,4、保荐人实行资格管理,,,保荐制度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115,证券法,5、当事人各负其责“违规”需相应承担民事赔偿,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6,证券法,6、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修改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117,证券法,7、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国务院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118,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1、总则规定:“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2、证券公司部分: “证券公司应当以客户资产安全为基础,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证券公司从事两种以上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入其固有资产。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查、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证券公司清算时,应当优先支付因挪用客户资产而形成的债务”。,119,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在信息披露部分,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变化有:内幕知情人员范围扩大,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模式,力求周全。将原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改为“持有、控制和收购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该法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增加了“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欺诈客户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0,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扩大了“短线交易”主体范围,创设股东派生权归入请求权,规定短线交易归公司所有,现行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修改稿将其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都要受此条约束;另外,如果公司董事会不行使归入权,“其他股东可以公司名义行使请求权”。,将保荐人制度写入证券法,并且引入“连坐”制度,保荐人要对欺诈上市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等。,121,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准司法权(1),第16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现行的证券法只规定了4条权力,修改稿中篇幅扩大数倍:,在原来第一条“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前面增加一条“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接负责人履行职务,或要求上述机构限期解除其职务;逾期未改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证券业务”。此条规定证监会可以先“现场检查”,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22,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准司法权(2),在原第二条“询问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后面增加“对不予配合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传唤”。,原第四条“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条修改稿中,增加了“银行账户”,取消“有证据证明”字样,改为“对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迹象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修改稿赋予了证监会冻结和查封“有迹象”的三种账户的权力。,123,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准司法权(3),增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有关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评估的证券公司承担”。,增加“在证券公司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如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构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负担”。,124,证券法,权力下放交易所,1、取消了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字样;,2、将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退市的权力交给了交易所。,125,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区别,取消了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区别,但对证券公司从设立条件、高管人员、净资产净资本负债比率、具体的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和严格的规定。,126,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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