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一般篮球运动通常所生之损害范围内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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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性交的定義,10,: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現行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222,: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回到師生戀,刑事上,如果學生滿,16,歲,原則上不會有刑,227,之適用,但不表示不會有其他法律問題,行政責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7,:,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師公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師生戀的法律總結,師生的地位是權力不對等的,不對等就很難說是真正的愛情,師生戀要修成正果的三個法律要件:,-,雙方已無師生關係,行政責任,-,學生已年滿十六歲,刑事責任,-,雙方均未結婚,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道德界線,但以上只是法律底線,道德倫理上應該要有更高的標準,-,學生未成年,-,學生年紀差距太大,教師法,14,: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體育教學的師生倫理,體育老師與學生,或是教練與選手之間,由於有更高的上下服從關係,且常常朝夕相處,很容易發生情緒。在上者,必須考量以上幾點,謹慎以對。,若有學生表示愛意,除了按,準則,7,,主動迴避外,建議請其他老師進行輔導,但要注意避免學生行為曝光,造成不必要困擾。,進入下一個主題前:猥褻?,63,台上字,2235,:不屬於性交行為,但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性慾、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行為,必須立於一般人觀點,在當時當地的價值觀下加以判斷。,襲胸兩秒鐘?強制猥褻?,98,年訴字第,284,號,性騷擾?,法源:,-,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防治法,(,其餘場域,),性別平等教育法,2,(,節錄,),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別工作平等法,12,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騷擾防治法,2,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歸納:性騷擾的辨識準則,行為人的行為涉及性意味與性別歧視,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被害人歡迎,性意味,指逾越,一般人,可予以接受及理解之限度,而涉及,”,性,”,的言行或氣氛,例如:佯裝摔倒,下體觸碰,教學游泳,過度接觸或直視特定部位,測量體脂肪,故意測大腿內側,嘲弄他人是男人婆或娘娘腔,揶揄身材、詢問性器官大小,傳送或展示猥褻色情圖片、文字,等,性別歧視,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不同之人為差別待遇,從一般人之觀點,製造了敵意環境,例如:認為女生波大無腦,認為女生應該在家裡煮飯,認為同性戀有病,評分時給女生一律及格,只因認為,女生反正畢業就嫁人,判斷標準,性意味與性別歧視,在判斷上是採一般,合理個人,之標準: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以當時當地之一般人價值觀加以檢驗,相對於前述的合理個人標準,違反意願與不受歡迎是以合理被害人為標準來判斷;也就是以被害人的感受為準,在此時此地的價值觀下,考量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份,等,被害人對行為人的行為產生的負面感受,一般人是否可以理解,感到同情?,常發生的性騷擾類型,交換型,敵意環境型,性徇私型,常造成權力差距而導致性騷擾之因素,身份,性別,罷凌,族群,資源,性取向,如何避免性騷擾?,不做本人覺得不妥的事,不做社會覺得不妥的事,不做導致他人不的事,未確定妥當前,不做,知道不妥當時,停止並道歉,體育教學如何避免性騷擾,教導學生,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教導學生,注重社會規範,做親密動作時,要尊重、詢問與試探,別人表達不舒服時,應立即道歉,其他違反性平法的例子,偷窺與偷拍,暴露狂,性別歧視與性霸凌,過度追求,同性間的性騷擾,侵權行為(,184,前),184,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件 :,1.,侵害行為,2.,侵害故意過失,3.,侵害他人權利,4.,行為不法,5.,造成損害,6.,須有因果關係,7.,須有責任能力,阻卻不法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同意,容許風險,同意,必須被害人有承諾能力,必須不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容許風險,即理性的冒險。為了接受更大的生活利益,而接受某些行為的附帶風險。,利益越大,,評價上,,社會應該承受的風險就越大。,例如:體適能檢測暴斃、拳擊比賽?,教師懲戒權?生活公約?,思考:老師不准學生上課睡覺,是否違反強制罪,(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於一種社會倫理評價,使用時要謹慎。必須有足夠之教育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效性,必要性,衡平性,行政程序法,7:,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倫理與法律的界線?,不合理的訓練是磨練!?,學長學弟霸凌?,案例思考,台北縣消防員韓宏裕因不當游泳訓練溺死案,板橋地檢署昨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以消防救助隊助教吳慶和、陳振偉明知韓宏裕體力不支,無力游完八百公尺,仍將韓強拉入水導致溺斃,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各具體求刑十個月。,韓宏裕的哥哥韓宏德昨晚表示,他能接受檢方起訴吳慶和、陳振偉的處置,但他認為韓宏裕的死,是被助教故意不當訓練而溺死,消防局相關人員縱容這種斯巴達式訓練,也應該被追究責任。,台北縣消防局人員表示,吳慶和、陳振偉被檢方起訴,消防局將依規定將兩人停職。,起訴書指出,去年九月,韓宏裕報名參加台北縣消防局消防救助隊訓練,九月十二日進行受訓前的熱身運動,每人須游泳八百公尺,韓宏裕游到一半體力不支,攀在泳池的欄杆與水道繩休息;吳慶和與陳振偉懷疑韓偷懶,數度強行將他拉入水中,後來韓沈入水中,吳、陳兩人才將他拉上岸並施以急救,但韓仍因溺水,四天後不治。,【2007-02-06/,聯合報,/A8,版,/,社會,】,不作為犯,對風險的防止(或降低)有作為的義務!,前提:,製造風險者,契約約定,法定,密切的生活共同體,例如:夫妻、父子,等等,思考:體育老師測驗體適能時,學生暴斃,老師的責任為何?,主觀要件、責任程度,故意,過失,可歸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玻璃娃娃之例,刑事:,91,易,1630,92,上易,2548,民事:,91,重訴,2359,93,上,433,94,台上,2374,95,上更,(,一,)6,侵權行為(,184,),184:,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高雄地院,94,簡字第,1200,號,事實及理由,(,一,),按籃球活動,為我國中小 學間普遍之課外活動,固非為法令所不許,而參與活動時所 造成傷害,雖有可能因默示承諾而阻卻違法,惟此僅限 於在他人不違反運動規則下,願意忍受此種運動通常所生之 損害,如他人已違反運動規則,或所受傷害已超出該運動通常所生之損害,,尚難認默示承諾而阻卻違法,。,查本件被 害人林士勛搶得籃板球後,被告自下方抄球,被害人就將球 舉起,被告未拿到球,手就碰到被害人眼睛之事實,業據證 人林志銘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因被告於抄球時已碰觸被害人身體,該行 為,似已違反運動規則,並非運動中合於規則之自然碰撞行為,,且被告左眼受損甚重,,不屬一般籃球運動通常所生之損害範圍內,亦已超出被害人甘願忍受之危險程度,尚難認係屬默示承諾而阻卻違法,,是被告此部 分之辯詞,不可採信。,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 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籃球規則,致被害人受有左眼黃斑部出血 之傷害,行為實有可議,並參以被害人左眼視力僅餘,0.01,, 在近距璃以外之距離,無法分辨物品顏色、特徵,幾近於全盲,,傷害程度重大,且被告事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量刑 不宜過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體育教學安全,提醒學生自我瞭解身體狀況,老師上課要在場,準備必要的急救設備,SOP,標準程序,叮嚀學生遵守運動規則,參考資料:法源法律網,鍾宛蓉,(2011),。學校,請你這樣保護我。臺北:五南。,謝謝大家,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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