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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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编 近代法律思想,.,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指的是,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一)第一个阶段:17世纪初17世纪中,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的,特点: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发现。,这一时期自然法的,基调:市民阶级的安全,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在这一阶段,古典自然法的理论虽然已经产生,但是不完善。,.,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二)第二个阶段:17世纪末18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的,特点有: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府侵犯个人权利、保障个人安全和自由。,这一时期自然法的,基调:个人自由,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这一时期原有的理论更加丰富,还出现了新的理论。,.,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三)第三个阶段: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的特点是:强烈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和捍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这一时期自然法的基调:平等和民主,代表人物:卢梭,这一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应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政治法律问题。,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一)自然法理论(三个自然理论),1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归纳起来有两种描述:主张人性恶的思想家认为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相互残杀的战争状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持此种观点的人有霍布斯、斯宾诺莎等。,.,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主张人性善的思想家们则相反,认为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们是有是非观念的,所以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状态。洛克和卢梭就持这种观点。,2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3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二)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另外,私有制开始出现,人类的自然状态难以维持。人类必然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在这过渡的过程中,社会契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就是说,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状态。,.,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具体方式是: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人们自愿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人类从此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中。,.,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三)人民主权说,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也理应归于人民。,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四)分权和制衡理论,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天赋权利,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汉密尔顿将其运用于美国的实践。,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联盟权)。他没有将司法权单独分立出来。,.,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孟德斯鸠从自由与权力的角度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他把权力分为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汉密尔顿将这种理论运用于美国实践并进一步发展,他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扩大了法院的司法权,他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的原理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五)法治理论,.,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三、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一)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从实践上看:,第一,它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理论武器。,第二,它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从理论上看:,第一,它使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和达到了鼎盛时期。,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第二节 格劳秀斯,一、生平、著作及影响,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ui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者,,被誉为“国际法之父”。,主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第二节 格劳秀斯,格老秀斯在法学上的两个重要地位是:,(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二)把自然法学推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为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具体来说,格老秀斯对自然法学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二节 格劳秀斯,1.对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思想进行了彻底改造,使之非神学化。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他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连上帝也无法改变。,其二,他不再把自然法分为神的自然法(永恒法)和人的自然法,而只是分为纯粹的自然法(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的自然法(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的自然法)。,.,第二节 格劳秀斯,2.他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即往往从一些最简单得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起一套有关原理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许多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第二节 格劳秀斯,二、自然法理论,(一)自然法的特点,首先,它是一种标准。,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讲:什么是正义的行为,什么是非正义的行为;什么是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做的行为。,也就是说,自然法是衡量和判定是非、善恶、公道与不公道的标准。,.,第二节 格劳秀斯,其次,他还指出,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表明,与人的理性和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的罪恶行为。,第三,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第二节 格劳秀斯,第四,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人为法(意志法)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法体现了正义和公正。所以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它都是有效的;,而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是易变的,因此,只能在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可能实效。,.,第二节 格劳秀斯,(二)自然法的内容,提出了五条原则:,1不得触及他人的财产;,2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3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的损失;,4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契约,承担义务;,5违法犯罪者应当受到惩罚。,.,第二节 格劳秀斯,总之,所有自然法的原则都是基于人的理性而产生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尊重自然法;,同时,每一个人更有义务遵守基于自然法而制定的人定法。,.,第二节 格劳秀斯,(三)影响,格老秀斯是西方近代第一个系统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使自然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桎梏,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奠定了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基石,使自然法理论系统化,,其影响大大超过了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论者。,.,第三节 霍布斯,一、生平及著作,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英国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第三节 霍布斯,主要著作:利维坦,.,第三节 霍布斯,二、自然法思想(三个自然),(一)自然状态,从人性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出发,霍布斯对人类的初始状态作了描述。他认为,既然人人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的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第三节 霍布斯,正因为如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伤害、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也正因为如此,那时人们没有是非和正义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情况是非常可怜的:没有农业、航海、商业、文学艺术等等,而且,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 卑污、残忍而短寿。,.,第三节 霍布斯,(二)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主要内容是人的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和生命保存权利。,.,第三节 霍布斯,(三)自然法,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人都享有它,都无限制地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种痛苦的状态,而摆脱这种状态的基本条件就是自然法,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是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全生命的手段,它不是保护自然状态下人们基于本性所要求的自然权利,而是限制这种权利,以求实现和平。,.,第三节 霍布斯,霍布斯指出,自然权利与自然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了人们的生存;,所不同的是,自然权利所强调的是人们的自由,而自然法所强调的是人们的义务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第三节 霍布斯,自然法的基本内容:17条,1.求和平而守之;2.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3.信守契约;4.得恩知报(对施恩的人要感谢);,5.合群(和顺);6.宽宥别人(对悔罪的人要赦免);7.惩罚应着眼于改正;,8.尊重别人;9.平等待人;10.知足;,11.秉公处理纠纷;12.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13.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14.给调停者以安全;15.不自为裁判;,16.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17.报效祖国。,.,第三节 霍布斯,以上可精简为一条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然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种法律,而只是道德律(道德诫律),只对人们的内心有约束力,而对外部行为却没有。,.,第三节 霍布斯,三、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虽然存在自然法,但自然法只有内在的约束力,没有外在的约束力,如果不建立一个公共权力,自然法不足以维护人们的安全。如果要建立一种公共权力,在霍布斯看来只有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第三节 霍布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人或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于是可以这样说,“我们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了他的一切行为。,.,第三节 霍布斯,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这就是说,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第三节 霍布斯,四、君主主权论,主权者是按照契约产生的,立约方不能废除契约、废除主权,主权者的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主权者不可被推翻。,.,第三节 霍布斯,主权者的权力无限,主要有:,有权控制人们的思想;制定规章;听讼和裁决一切世俗争讼;与他国宣战媾和;对官吏进行甄选;对臣民赏赐和惩罚;军队的管辖权;这些权力是不可分割的。,霍布斯反对分权,而主张集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国王一身,因而他的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即君主专制主权论。,.,第三节 霍布斯,五、政体学说,霍布斯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是最优秀的政体,理由如下:,1君主国中,君主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回事,所以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2在君主国中,君主能使大家的建议统一于己身,并得出一个最后的决断,从而减少意见的纷争。同时这也更利于决策的保密性。,.,第三节 霍布斯,3与议会相比,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具有的朝三暮四的情形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而议会更易朝令夕改。,4君主不会因嫉妒或利益反对自己,但议会却会这样,甚至达到可以引起内战的程度。,5君主即使有宠臣,其人数也不会多于众多的议会成员。,因此,在他看来,君主制是最完善的政体。,.,第三节 霍布斯,六、实在法的特点,1法律是主权者制定的;,2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可以废除法律;,3习惯只有得到主权者的承认或者默示,才具有法律效力;,4一主权者征服另一成文法下的人民,事后按原先法律施政时,这些法律成了战胜者的法律而不是被征服国的法律;,.,第三节 霍布斯,5所有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都来自于国家的意志或者君主的命令;,6自然法与实在法是互相包容的,而且范围是相同的;,7法律是一种命令,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宣布或表达。,.,第三节 霍布斯,七、贡献,他使格劳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理论色彩。这突出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以上理论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第三节 霍布斯,虽然与后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和旧的痕迹,但在基本思想上并没有两样。而且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刻性而言,还超过了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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