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赢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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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赢联社章程澂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赢联社章程20_年9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社由师庭栋、_德明、马贵才、李国才、陈兴伦 等 户农民发起于20_年9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联社名称:澂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赢联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联社法定代表人:师庭栋 联社住所:_县凤麓镇澄波路19号 (_县农经站一楼)邮政编码:652500 第三条 、 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盈余主要按成员入股比例和资本金份额计算返还。 第四条、 联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联社业务范围:(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2)种植、养殖、加工及销售。(3)开展合作社内部融资解决合作社及成员资金短缺的问题。 第五条、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入股份额按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作为可分配盈余公积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联社投_办与联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联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及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联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联社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联社成员。联社吸收从事与联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联社。联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联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联社成员。 第十一条 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公德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联社盈余; (四) 查阅联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联社; 第十二条 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联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联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联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联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联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联社或者联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以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联社或者联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联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联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联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联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四) 审议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1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联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由联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联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联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设副理事长两名由理事会产生。 现任理事长: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开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联社部门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联社签订相关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联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7名成员组成。理事会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联社第1届理事会成员为:师庭栋、_明德、马贵才、李国强、陈兴伦。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结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联社部门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部门经理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联社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成员大会的决议、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和联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监事会和监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联社部门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 联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联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部门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联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联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联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联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联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第二十九条 联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联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终了时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联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联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联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联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1)理事会成员以资本金方式出资最低限额为伍万元按出资金比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2)其他成员以存款方式出资按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还可按出资比例参加年终分红。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他人捐赠款; (六) 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联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三十五条 联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天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联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联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联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十一条 联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的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联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联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联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联社的债务用联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务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联社的日常财务监督负责对联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联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 联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联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联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联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联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联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联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 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 所欠税款; (四)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式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联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联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通过媒体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澂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赢联社二零一零年 月 日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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