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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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相 关知 识 介 绍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部 田 明 2010年 4月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PART 2 意 义 作 用PART 3 实 务 操 作主 要 内 容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一 、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的 概 念二 、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的 效 力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一 、 什 么 是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1、 专 利 权 排 他 独 占 权 专 利 人 身 权 , 指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在 专 利 文 件 中写 明 自 己 是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 的 权 利 , 亦 即 对 发明 创 造 的 署 名 权 。 专 利 财 产 权 , 指 专 利 权 人 因 取 得 专 利 而 依 法 享有 的 具 有 经 济 内 容 的 权 利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2、 质 押 动 产 质 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权 利 质 押 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例如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3、 登 记 担 保 物 权 与 抵 押 登 记 质 权 : 债 权 人 为 了 担 保 其 债 权 实 现 , 占 有 债 务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财 产 或 者 财 产 权 利 凭证 ,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时 , 能 够 获 得 优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 取 得 权 利 质 权 的 条 件 :一是签订质权合同;二是取得对设质权利的占有,权利质权以设质权利完成占有之日开始生效;三是完成占有的方式:取得权利凭证、完成质权在国家机关的登记(根本上讲,即以一定的形式将设定质权的事实对外表现以使人周知)。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一 、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的 概 念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是 使 得 以 专 利 权 这 样 的 无 形 财产 进 行 质 押 之 后 , 通 过 国 家 机 关 登 记 的 方 式 完成 转 移 占 有 的 过 程 , 登 记 之 日 便 为 质 权 设 立 之日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二 、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的 效 力 由 法 律 变 化 到 登 记 效 力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和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这四部法律,以及一部在1996年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对 专 利 权 质 押 的 担 保 范 围 , 当 事 人 需 要 考 虑 :主债权及利息;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所需的保管费;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要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需费用。PART 1 基 本 概 念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1 基 本 概 念 小 结 专 利 权 的 存 在 是 专 利 权 质 押 行 为 的 客 观 基 础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 登 记 程 序的 完 成 设 立 质 权 , 产 生 了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以 专 利权 设 质 的 担 保 物 权 关 系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2 意 义 作 用一 、 确 保 债 权 的 实 现二 、 促 进 社 会 融 资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2 意 义 作 用 担 保 物 权 是 以 直 接 支 配 特 定 财 产 的 交 换 价 值 为 内容 , 以 确 保 债 权 实 现 为 目 的 而 设 定 的 物 权 。 担 保物 权 制 度 是 现 代 民 法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其 之 所 以受 到 各 国 及 国 际 社 会 的 普 遍 重 视 , 是 因 为 其 在 社会 经 济 生 活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2 意 义 作 用一 、 确 保 债 权 的 实 现强 化 了 债 权 效 力减 少 了 交 易 风 险确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2 意 义 作 用二 、 促 进 社 会 融 资 对 贷 款 者 来 说 ,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可 以 减 少 其 担 心 , 放 心 贷 款 ; 对 借 款 者 来 说 , 在 其 信 用 建 立 之 前 , 通 过 提 供 担 保 物 权 可 以 补 充 其 信 用 状 况 , 增 强 融 资 的 能 力 。 所 以 ,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有 利 于 社 会 融 资 活 动 的 进 行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一 、 质 物 应 具 备 的 条 件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三 、 办 理 质 押 登 记 的 手 续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一 、 质 物 应 具 备 的 条 件第 一 , 专 利 权 必 须 有 效 ;第 二 , 专 利 权 不 可 分 割 出 质 ;第 三 , 专 利 申 请 权 不 可 质 押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专 利 权 具 有 时 间 性 , 而 为 了 保 障 债 权 实 现 ,质 押 也 不 可 能 是 无 限 期 的 , 在 质 押 期 限 内 ,必 须 保 证 质 物 是 无 可 争 议 的 有 效 专 利 。 证明 专 利 权 有 效 的 文 件 包 括 年 费 缴 纳 凭 证 、专 利 证 书 、 专 利 登 记 簿 等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不 符 合 专 利 权 必 须 有 效 这 一 条 件 不 予 登 记 的 情 形 : 专 利 权 被 宣 告 无 效 或 者 已 经 终 止 的 假 冒 他 人 专 利 或 冒 充 专 利 的 专 利 申 请 未 获 授 权 的 专 利 权 被 启 动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存 在 专 利 权 属 纠 纷 的 质 押 期 限 超 过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的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所 谓 不 可 分 割 出 质 , 是 因 为 作 为 质 物 的 是 专 利 权中 可 转 让 的 财 产 权 , 即 因 取 得 专 利 权 而 产 生 的 具有 经 济 内 容 的 权 利 , 系 指 独 占 权 和 由 此 派 生 的 许可 权 、 转 让 权 、 标 记 权 等 。 在 债 权 未 受 清 偿 前 ,出 质 人 应 用 其 质 物 ( 专 利 权 ) 的 全 部 来 担 保 债 权的 实 现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专 利 申 请 权 不 可 质 押 , 是 因 为 专 利 申 请 权虽 然 是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前 提 ,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但 其 明 显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使 之 不 能 作 为 一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财 产 权 , 因 而 不 能 将 专利 申 请 权 作 为 质 物 进 行 质 押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出 质 人 与 质 权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均 视 为 质 押 合 同 当 事 人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1、 质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限 制 出 质 人 处 分 质 物 的 权 利 优 先 受 偿 权 妥 善 保 管 出 质 人 交 付 的 专 利 证 书 及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的 义 务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2、 出 质 人 及 其 他 人 的 义 务 出 质 人 的 主 要 义 务 是 维 护 专 利 权 有 效 。 为 债 务 人 提 供 质 押 但 保 的 第 三 人 , 在 质 权 人 实 现 质 权 后 , 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 代 理 人 应 按 代 理 协 议 行 使 权 利 与 义 务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三 、 办 理 质 押 登 记 的 手 续 办 理 部 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代 办 业 务 管 理 处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路 甲 13号 庚 坊 国 际 大 厦 601H 联 系 电 话 010 62088217、 62088207 联 系 人 耿 祥 曙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1、 当 事 人 办 理 登 记 的 手 续 如 下 : 签 订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填 写 登 记 申 请 表 , 并 签 名 用 章 按 办 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 寄 交 或 面 交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当 事 人 提 交 了 齐 备 的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为 登 记 申 请的 受 理 日 , 由 此 开 始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启 动 审 核程 序 , 依 法 对 登 记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需 要 补 正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补 正 通 知 书 的 要 求进 行 补 正 。 不 论 登 记 申 请 得 以 批 准 与 否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均 将 以 通 知 书 形 式 将 审 查 结 果 通 知 当 事 人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2、 对 于 当 事 人 在 办 理 了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之 后 ,需 要 对 专 利 权 著 录 项 目 或 者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的 ,应 当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具 体 如 下 : 对 于 专 利 权 著 录 项 目 的 变 更 , 权 利 人 对 权 利 的处 分 权 受 到 限 制 ,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请 求 须 得 到 出质 人 与 质 权 人 双 方 同 意 才 可 提 出 。 提 出 著 录 项 目 变 更 请 求 时 , 除 正 常 变 更 程 序 所需 文 件 外 , 当 事 人 还 应 提 交 书 面 同 意 变 更 协 议 。否 则 , 将 不 予 变 更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对 于 质 押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 变 更 质 权 人 、 被 担 保的 主 债 权 种 类 及 数 额 或 质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申 请延 长 质 押 期 限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提 交 当 事 人 书 面协 议 、 原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登 记 通 知 书 及 其他 有 关 文 件 , 填 写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登 记 变 更申 请 表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3、 对 于 当 事 人 需 要 对 专 利 权 质 押 登 记 进 行 注 销的 , 也 应 当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即 : 提 交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登 记 通 知 书 、 合 同 履 行完 毕 凭 证 、 书 面 协 议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经 审 核 后 ,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登 记 注 销通 知 书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PART 3 实 务 操 作 质 押 期 限 届 满 日 内 当 事 人 不 主 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该 合 同 登 记 将 被 自 动 注 销 。 登 记 注 销 日 以 届 满 日 为 准 。 债 务 履 行 完 毕 的 , 质 权 人 返 还 当 初 出 质 人 交 付 的 专 利证 书 等 文 件 。 债 务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 可 以 将 质 物 协 议 折 价 , 也 可 以 依法 拍 卖 、 变 卖 质 物 。 初 审 及 流 程 管 理 部 感 谢 您 的 参 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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