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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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社会保障法,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10.2 养老保险法,10.3 医疗保险法,10.4 工伤保险法,10.5 失业和生育保险法,1,.,第十章 社会保障法,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的,概念,:,国家立法强制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两方面内容,:,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脆弱群体的救助、军人及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孤老残幼的社会福利及社会大众的福利。,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范畴。,2,.,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2.,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概念,社会福利,:,国家出资兴办的,旨在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各种福利性事业以及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补贴,包括一般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专门福利)。,社会保险,:,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对劳动者及其他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范畴。,社会救助,:国家对于遭遇灾害、失去劳动能力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项措施。包括城乡最低保障、鳏寡孤独、残疾人的照顾、灾害救助、扶贫救济等。,社会优抚,:针对部分人群设立,对负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有功人员实行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包括:军人、军人家属、伤亡阵亡将士、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非军人。,3,.,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3.,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以上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实施对象不同,资金来源不同:,个人是否缴费,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施的方式不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相结合,失业保险:当地生活水平,工伤、生育保险:受伤程度和生育费用,社会救助:收入水平和负担家庭成员的状况,以最低生活需要为限,社会福利: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4,.,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4.,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二、,社会保障的特征,保障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5,.,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二、社会保障的特征5.,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对资源配置有重要影响,社会保障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功能,为社会成员在遭受风险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6,.,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6.,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广泛的社会性,严格的法定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特定的立法技术性,7,.,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7.,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分析,主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主体,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的主要缴费主体,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体,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障的服务主体,8,.,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8.,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分析,分类,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委托、管理、监督,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给付,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分工、协作,国家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和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9,.,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9.,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外,社会保障法的历史,1601年英国济贫法萌芽,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产生,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建立,社会保障的调整和改革,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前期社会保障法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法的发展,1978-1992起步阶段;1993-2003重构阶段;2004至今全面深化阶段,10,.,10.1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四、社会保障法概述10.,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951年2月 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颁发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62年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基本停滞,11,.,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951年2月 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986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劳动法,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个月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4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6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9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2,.,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986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6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0年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正在制定中,13,.,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10.2 养老保险法,一、,养老保险法概述,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特点:,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养老保险的意义,分担家庭养老保障的负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社会发展,14,.,10.2 养老保险法一、养老保险法概述14.,10.2 养老保险法,一、,养老保险法概述,各国养老保险模式比较,:,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5,.,10.2 养老保险法一、养老保险法概述15.,养老保险模式比较,模式,代表国家,适用对象,特点,资金来源,保险型,德国、美国、日本,工资收入者,强调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者收入和缴费水平相联系,雇主、雇员的缴费、,政府补贴,福利型,英国、瑞典,全体国民,养老待遇,统一标准,国家财政,基金积累型,新加坡、香港,工资收入者,强制储蓄积累资金,雇主和雇员的缴费,16,.,养老保险模式比较模式代表国家适用对象特点资金来源强调养老保险,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筹集和管理:,基本养老金的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企业最高20%,个人1997年前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7.,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筹集和管理:,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息计息,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18,.,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8.,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筹集和管理:,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滞纳金:企业未按时缴纳时承担,万分之五,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如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入,19,.,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筹集和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在岗职工8%,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数为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类型:,单位原因(企业跨省搬迁):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开具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20,.,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类型:,被保险人改变就业地:统筹地区内转移,原则上“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1,.,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2009 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关系,也转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2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转移程序:,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上述每个流程最多需在15个工作日完成,共45个工作日,2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转移程序:2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领取地点:,户籍地为主;,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以累计缴费较长(满10年)的参保地为辅,若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仍在户籍所在地领取;,2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领取地点:2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农民工基本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农民工基本养老,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干部:60、55,工人:60、50,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55、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50、4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26,.,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27,.,10.2 养老保险法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7.,“新人新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6年1月1日)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28,.,“新人新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是指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的缴费指数(当年的缴费工资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的平均值。,29,.,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老人老办法”,关于“老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30,.,“老人老办法” 关于“老人”国务院关,“中人中办法”,关于“中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31,.,“中人中办法” 关于“中人” ,10.2 养老保险法,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适用对象,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国家行政编制、财政负担工资,行政机关除工勤以外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除工勤以外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共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32,.,10.2 养老保险法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32,10.2 养老保险法,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特点:,国家财政补贴,待遇优厚,内容:,主要依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0253号)等。,退休、离休和退职,退休待遇,33,.,10.2 养老保险法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33,退休、离休、退职,退休: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或因公致残,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并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终养余年。分为几种情形:1、应当退休情形: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的;2、可以退休的年龄:男55,女满50,且工作满20年的;或者工作满30年,本人要求,经批准的;3、实践中退休年龄和行政级别的挂钩。,离休: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者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工作时,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从优安置的特殊退休方式。,退职:达到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不能继续供职但尚未达到退休工作年限时,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低于退休的待遇。,34,.,退休、离休、退职退休: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退休待遇,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全额财政拨款:,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退休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35,.,退休待遇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全额财政拨款:35.,10.2 养老保险法,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明显高于职工养老保险,造成社会不公;,制约公务员的流动,阻碍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随着退休公务员的逐步增多,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36,.,10.2 养老保险法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养老保险36,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农民工)的,特点,:,农村户籍,从事非农业生产,长期在城市就业,存在问题,:参保人数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畅,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不平衡,政治体制安排的城乡割据,人口分布的城乡不均,37,.,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37.,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移接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38,.,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38.,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待遇给付条件,:,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9,.,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39.,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内在原因:计划生育、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居民老龄化,外在原因: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发展阶段,:,内容,:,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参保对象: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生),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40,.,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0.,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保障为辅:20世纪80年代之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和初创: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末,农村养老保险的调整和整顿:1998年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的恢复和发展:2003年2008年,新农保的创立和发展阶段:2009年至今,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开展新农保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并明确了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措施。,41,.,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保障为辅:2,新农保的亮点,亮点一,:政府补贴 新型农保制度的核心是政府补贴,这样就解决了农保筹资渠道单一,投保率低的问题。,亮点二,:建立最低缴费标准 新农保原则上以养老金领取标准不低于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测算确定最低缴费标准。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可以享受政府补贴,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则不能享受政府补贴。这样可以引导农民提高投保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亮点三,:建立领取标准调整机制 新农保改变了以往领取标准固定不变的内容,规定了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物价指数上升的情况下,对农民养老金的领取标准,适时予以提高,让广大农民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42,.,新农保的亮点亮点一:政府补贴 新型农保制度的核心是政府补,新农保的亮点,亮点四,:扩大了参保居民的范围 新农保将没有参加城保的20至59周岁的非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适应他们的参保需求。,此外,,农保基金的管理也更规范。新农保规定,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保障养老金的兑现。基金运营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将基金的收缴和运营与基金的监督管理分开,增加监管层次,加大监管力度。,43,.,新农保的亮点亮点四:扩大了参保居民的范围 新农保将没有参,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资金来源,:,个人缴费:100-500五个档次,地方可增设缴费档次,集体补助:村委会民主确定,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全额补助,东部50%,44,.,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4.,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组织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55元/每人每月,地方可提高,个人账户的月计发标准:全部储存额,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45,.,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5.,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给付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46,.,10.2 养老保险法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6.,10.3 医疗保险法,一、概述,概念和特点,人们因生病或非因工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特点,:,体现实质公平:社会保险的共性,适用范围广泛:覆盖全体国民的趋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政府、医保机构、医院、被保险人、用人单位等多方面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7,.,10.3 医疗保险法一、概述47.,10.3 医疗保险法,一、概述,类型,自愿保险模式:美国(以商业保险为主干),强制性医疗储蓄模式:新加坡,强制保险模式:德国、荷兰等大多数国家,免费全民医疗保险模式:英国、北欧国家等福利国家,48,.,10.3 医疗保险法一、概述48.,10.3 医疗保险法,一、概述,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政府:制度框架、监督、财政支持、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医疗服务机构:定点医院、药店,被保险人: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缴纳医保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医保中的强制缴费主体,49,.,10.3 医疗保险法一、概述49.,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方式,覆盖范围,199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50,.,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50.,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方式,覆盖范围,2007年7月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范围,:城镇非从业人员,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等群体自愿就医问题。,社会保险法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1,.,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51.,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方式,缴费方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各地视情况可作相应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52,.,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52.,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医疗费用的支付,预付制和后付制,我国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主要规则,“先看病、后报销”(后付制):,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53,.,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53.,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医疗费用的支付,医保定点机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审核办法。,54,.,10.3 医疗保险法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54.,10.4 工伤保险法,一、概念及特征,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法定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力、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特征:,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保障性: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生活保障,互济性:缴纳保险费不因行业的工伤风险不同而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单位缴纳,个人不缴,待遇水平较高:兼有保障和赔偿相结合的特点,55,.,10.4 工伤保险法一、概念及特征55.,10.4 工伤保险法,二、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上单位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5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56,.,10.4 工伤保险法二、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56.,10.4 工伤保险法,三、工伤认定,典型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7,.,10.4 工伤保险法三、工伤认定57.,10.4 工伤保险法,三、工伤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8,.,10.4 工伤保险法三、工伤认定58.,10.4 工伤保险法,三、工伤认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59,.,10.4 工伤保险法三、工伤认定59.,10.4 工伤保险法,四、工伤认定程序,申请程序,申请,主体:,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0,.,10.4 工伤保险法四、工伤认定程序60.,10.4 工伤保险法,四、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认定机构: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61,.,10.4 工伤保险法四、工伤认定程序61.,10.4 工伤保险法,四、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2,.,10.4 工伤保险法四、工伤认定程序62.,10.4 工伤保险法,五、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63,.,10.4 工伤保险法五、劳动能力鉴定63.,10.4 工伤保险法,五、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64,.,10.4 工伤保险法五、劳动能力鉴定64.,10.4 工伤保险法,五、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等情况共分为10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1-4级的,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65,.,10.4 工伤保险法五、劳动能力鉴定65.,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6,.,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66.,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67,.,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67.,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68,.,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68.,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69,.,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69.,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生活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70,.,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70.,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待遇,生活护理待遇,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71,.,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71.,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待遇,伤残待遇,1至4级伤残待遇,5至6级伤残待遇,7至10级伤残待遇,72,.,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72.,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第32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3,.,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73.,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74,.,10.4 工伤保险法六、工伤保险待遇74.,10.4 工伤保险法,七、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与单位协商,不愿协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诉讼。,75,.,10.4 工伤保险法七、工伤保险争议处理75.,10.4 工伤保险法,七、工伤保险争议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适用类型,: 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工伤认定机构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争议;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争议。,途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6,.,10.4 工伤保险法七、工伤保险争议处理76.,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特点,:,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人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失业保险的对象为非自愿失业者,失业保险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保障生活、鼓励再就业,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期限性:,较强的国家干预性,77,.,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77.,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不缴纳,地方可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利息,政府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78,.,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78.,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给付条件,:,资格期,:须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暴力威胁强迫劳动、未支付报酬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劳动者必须有,就业能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79,.,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79.,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给付标准,:,失业保险条例: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决定。,社会保险法: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确定。,80,.,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80.,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的等待期,期间,:失业之日领取失业金之日,功能,:,避免短期失业导致的小额给付,减少给付人次;,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时间对申请进行审查。,81,.,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的等待期8,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领取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82,.,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82.,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我国实行差别期限制,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83,.,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我国实,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七、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和缴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申请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符合生育保险的就医规定,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定,84,.,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七、生育保险84.,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七、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生育休假:母育假、父育假、育儿假,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85,.,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七、生育保险85.,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七、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生育医疗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86,.,10.5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七、生育保险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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