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培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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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代理人培训概述,川分代理人现状,代理人培训的目的及意义,课程介绍及分值分布,考试形式及培训形式,培训关键点,工具展示,大 纲,培训班目的,1.帮助学员顺利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2.掌握基本的保险展业相关知识。,培训班目标,代理人考试通过率100%。,代理人培训的目的及意义,课程介绍及考点分析,九个章节,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新命题范围,所占分数,保险原理知识,保险基础知识第一至第五章,25,财产保险,保险基础知识第六章,10,人身保险,保险基础知识第七章,20,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保险基础知识第八、九章,15,保险法,20,其他相关法规:,民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0,分值分配:,考试形式,90道单选题,100道选择题,10道判断题,学习目标:,一切以,“通过考试”,为目标,学习时间:5,天=3天课程+2天模拟考前备战,7,天=4天课程+3天模拟考前备战,授课方式:,应试教育讲授(以掌握考试重点为主),学习方式:,以记忆为主跟紧课堂上老师进行重点记录+课后复习+课后习题联系+第二天现场考试+模拟题的练习,授课老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对考点很熟悉,考试形式:,上机考试(上机安排、不会使用电脑的经过练习100%能熟练使用),(微机批卷、交卷即刻知道成绩),考试形式及培训方式,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出勤率通过率,如何参考,时间,5,1、公司组织一起前往考试中心考试,2、统一发放准考证,3、专门老师负责带队助考,时间,5,1、出勤率未达80%,模拟考试未及75分者,自费单独去参考,2、连续两天缺勤者,取消参与集体学习者,自费单独去参考,3、不勤奋者将接受警告函,三次警告函!自费单独去参考,4、考试优秀者优先考虑,培养兼职讲师,5、考试前三名有惊喜奖励,培训中的纪律规定,培训习题及上机操作工具展示,新旧保险法对比,大 纲,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修订后外界的评述,新浪财经,:新保险法实践两个月,投保人终翻身,第一财经日报,:呵护保险人,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东方晨报,:解读新保险法,带病投保出了事可获赔,天府早报,:新保险法破解投保容易理赔难,千山晚报,:新保险法替咱想的实在,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原保险法,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增加条文49个,删除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一.立法目的:新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大环境:从事保险活动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存的违规状况:财产险超额承保;突破未成年人规定承保;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人指定为投保人;销售误导扰乱经济秩序;理赔个案处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外多数人的利益,造成骚乱,危害和谐与社会稳定等。,在承保、理赔等业务环节应遵循这一法律原则,保监会、法院认为保险人的条款、内部制度、承保的具体项目、具体案件处理违背了这一原则,如无具体法律条文、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可引用此条。,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保险利益,保险利益重新界定,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修订前,修订后,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解读,:,1.强调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几种情形。3.违反此条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无效4.增加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具有可保利益 明确了团体投保的可保利益问题 明确了为企业关键人物投保的可保利益问题,三.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与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修订前,修订后,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解读,旧法没有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在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即成立;并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投保人缴费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因此,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应该为核保通过日期,通过允许对合同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来解决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条款的要求更高。,承保流程是否需要调整,以往的流程是客户投保时即缴纳保险费,从缴费次日到核保通过日这段时间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不少理赔纠纷。,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最佳流程应为:客户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通知客户缴纳保险费签发保单。该流程虽然合乎法律规定,但是给业务员展业带来一定难度。,实际处理中,有投保同时转账、现金收费;或核保通过后转账收费,不论合同成立、生效与否,在审核期间,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而13、14条正好就适应这两种情况涵盖。,对策(1)可附加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或者附加保险责任的承担时间的约定,(2)全面执行暂保。投保时足额将保费存入指定银行或缴纳现金,四.格式条款及说明义务,修订前,修订后,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解读,1.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格式条款;并且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宣传彩页不能替代。,2.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1)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可选择口头或者书面之一种行使;以明显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醒目提示是必须的。没有做到上述两条的任一条都可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2)从法律上讲,如果保险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应负举证责任。但实际情况中,这类举证往往十分困难,(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确立了三个方面的标准,即“明确的提示”、“明确的解释”加“投保人确认”。,3.既往适用第十八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不少,4.建议对明确说明这一方面设计投保人和业务员的双重签名确认;加强对客户的回访,有条件的进行录音,五.免责条款无效情况,修订前,修订后,无,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解读,1.适用此条的前提是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2.这两类条款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3.何为“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很难认定,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判空间,4.国外:有对保险合同条款违反任意性规范的特别控制规则以及法院对保险条款公平性审查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没有相应的制度,本条款可能视为填补,六.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解读,:,单位为雇主或雇员投保,其受益人范围的制定限定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突破这一规定。,修订前,修订后,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七.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修订前,修订后,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解读,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不影响其他受益人和权利人的受益权.,八.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修订前,修订后,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解读,1. 告知范围明确限定为保险人询问的事项,2. 合同解除权条件的改变,对故意不实告知的,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过失不实告知限定为“重大过失”,3. 除斥期间,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是一种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延长、终止,其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消灭。,4. 禁止反言,在合同订立保险人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丧失解除权,并且需承担保险责任。,5. 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故意不实告知的,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必须退还保费。轻微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不在此列。,6.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来解除保险合同并应承担责任。,不可抗辩条款的理想土壤,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保险公司相关风险准备金充足,保险公司管理技术先进,投保信息、医疗信息的透明,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后可能产生的影响,1.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增加,不可抗辩条款原则作为国际惯例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会相应的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2.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何“纠责”找不到法律依据,3.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核保难度,核保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核保环节需适当收紧入口,4.初期可能出现赔付率上升的情况,5.保险费率的变动,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后,保险公司应作哪方面的准备工作,1.科学设计投保单和告知事项,覆盖范围尽量全面,语言尽量简明易懂;引导客户如实告知,2.加强对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1)加强对营销员的培训,使真正认识到如实告知对投保人的的重要性以及营销员个人责任,(2)公司在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书中将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时的流程和行为尽量予以规范明确,特别是如实告知部分;违规行为和对应违约责任应足够详细,以保证保险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时,真正做到“有约可依”,(3)建立营销员信用评级系统,针对不同信用评级进行差异化核保,对信用评级有问题的营销员代理的投保件加强体检及生存调查力度;好的要奖励,(4)建立业务员品质管理,(5)充分利用好保险法关于代理人管理规定的内容。新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6)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对代理人展业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对回访进行录音,(7)编写外勤核保手册,加强对营销员的,核保知识培训,(8)对如实告知情况最好有投保人声明及营销员的见证签字,(9)此外,尽量不要让营销员代填投保书,因为通常情况下,营销员在客户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填投保书,如发生不实告知,客户咬定已经告知了营销员,在此情况下,可能推定保险人已经知悉,除非业务员能够举证,否则保险人与营销员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代填不实之责任。,3.确保体检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1)体检时校对身份,(2)体检医院的选择应更加谨慎,(3)对某些险种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体检率,(4)保持一定比例的抽检率,抽检一定要随机,(5)对某些体检正常的优质客户,可考虑按“优选体”承保,4.生存调查管理,(1)保持一定比例的抽样调查,(2)充分利用两年可抗辩期,做好合同成立后的调查,最好能信息共享,5.对核保人的管理,(1)转变核保理念:由“宽进严出”转变为“严进宽出”,(2)对承保数据进行跟踪与定期分析,不断完善核保标准,(3)加强与精算部门的沟通,在条款制定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4)加强与理赔人员的联系,共同构筑防火墙,(5)加强与公司领导层的沟通,九.保险事故的通知及法律后果,修订前,修订后,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解读,1.明确保险事故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督促权益人这一义务的履行;,2.法律后果产生的前提是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认定,3.客户及时通知义务的除外情形: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对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时,保险公司只赔付确定部分提供法律依据,十.理赔程序、时效,修订前,修订后,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几点注意事项,1.案件材料的受理,(1)及时通知,(2)对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客户提供,避免多次向客户索要,2.案件结案时效,(1)法定最长时效为受理后30日内,(2)保险合同中可以对案件时效作出约定,3.案件结论,(1)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给付保险金,(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三日内发出拒付的书面通知,并且写明拒付理由,4.理赔数额,十一.疑义解释规则,修订前,修订后,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新增),,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解读,1.适用的前提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是双方协商的条款不适用此条2.将对合同的通常理解前置,不会产生只要理解不一致即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3.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争议条款解释时适用4.保险人应从公平合理角度,拟订保险条款时应做到文字清楚,含义明确5.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重疾、残疾、免责,十二.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修订前,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三)受益人依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解读,1.对于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2.对于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形,继承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新修订的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十三.自杀处理原则,修订前,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解读,1.,(1)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后自杀的(2)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自杀,且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险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承担保险责任。2.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民法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以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否是否适用此条未作规定,十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修订前,修订后,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 ,,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解读,1.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条件之一,并且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即有效。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为保护交易秩序,防止交易的不稳定性法律强制规定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2.将“已订立保险合同”这一条件删除。将表见代理的适用扩大到合同订立之前、后。首、续期保费被代理人私吞,只要符合表见代理,保险人也得承担责任,但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3.代理告知、签字、医院展业等越发复杂4.对业务影响较大,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建立代理人追责制度,十五.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解读,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新增“可投资不动产”,2.删掉“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十六.保险法关于法律责任的一些修订,1.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3.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4.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解读,1.新增了董、高、监个人责任,将个人责任与公司损失挂钩,2.对保险凭证及有关材料的保管时间作了明确规定,3.要求对建立代理人管理制度,4.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将被处以罚款,5.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披露信息的处以罚款,十七.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业务范围拓宽,新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修订前,修订后,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十八.修订后保险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根据本条和本法修改决定的规定,本法的时间效力如下:一是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凡是与本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一律失去其效力;二是自本法修改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本法修改生效之日起,保险活动当事人从事商业保险活动,一律适用修改后的保险法;凡是在此前发生的法律行为,一律适用修改前的保险法,例外溯及,立法在制定时遵循信赖利益排除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实施之前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但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凡是与本法修改决定相抵触的法规、规章一律失去其效力;针对那些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正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制定出台相关解释,以确定那些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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