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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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024/8/2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023/8/31第四章破坏,1,第一节 概述,概念,构成要件,种类,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概述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3,二、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生产、销售、海关、公司、企业、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多为一般主体,少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4,三、种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种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洗钱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6,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7,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9,(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主观方面,故意,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10,犯罪对象伪劣产品,指除了建筑性产品以外的一切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假冒产品指假冒其他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种类等内容的产品,劣质产品指质量低劣,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产品,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罪对象伪劣产品指除了建筑性产品以外的一切假冒产品和劣质,1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1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14,(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5,1、,罪与非罪,主观上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需达人民币5万元;,生产后尚未销售,产品价值需达人民币15万元,否则为一般违法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主观上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第四章破坏社,16,2、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若行为人生产并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达5万元以上,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若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均构成犯罪的,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并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17,3、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刑法已单独定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18,实施上述行为未达到犯罪条件,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本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又构成本罪的,从一重罪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实施上述行为未达到犯罪条件,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本,19,(四)刑事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20,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21,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2,(一)概念,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第四章,23,(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对象专指人用假药,不包括兽用药和其他动植物用药,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对象,24,假药,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25,(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6,1、,罪与非罪,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能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 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27,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侵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后者侵犯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药品;后者则包括所有产品,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后者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国家药政,28,(四)刑事处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29,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30,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31,(一)概念,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32,(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放纵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33,客观方面,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才可构成本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客观方面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34,有毒、有害物质,有毒的物质,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有害的物质,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实践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多种多样,如,用,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在鸭蛋中加入苏丹红,在麻油中掺入柴油,等等,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毒、有害物质有毒的物质,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35,(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6,1、罪与非罪,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亦不构成本罪。如,将,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37,2、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犯罪手段不同本,38,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39,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后者,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主体不同,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40,4、,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中,,,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应认定为,本,罪。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41,(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42,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43,四、走私武器、弹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走私武器、弹药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4,(一)概念,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45,(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46,逃避海关监管,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包括:,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的,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逃避海关监管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47,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48,(三)司法认定,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49,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对象不完全相同,作为本罪对象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50,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后者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51,(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52,情节特别严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情节特别严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3,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4,(一)概念,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55,(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56,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与走私普通货物、物,57,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种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种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58,走私行为,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数额较大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行为 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59,(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0,1、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6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本罪:,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未补缴应缴税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62,2、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63,(四)刑事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64,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3,65,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3年,66,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67,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8,(一)概念,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69,(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社会经济的正,70,(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受贿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1,1、罪与非罪,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72,2、与受贿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主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受贿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73,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74,(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章,75,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76,(一)概念,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77,(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78,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79,(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行贿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0,1、罪与非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行为人出于谋取正当利益,或出于亲属、朋友间的单方面赠与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否则,属于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行为人,81,2、与行贿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是经营者,后者是一般主体,其范围更广泛,行贿对象不同,本罪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后者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行贿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是经营者,后者是一般主体,其范,82,(四)刑事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83,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即在行贿行,84,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85,(一)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86,(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87,(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8,1、罪与非罪,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一般的工作过失渎职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89,2、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不同,本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后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90,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者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91,(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章破坏,92,九、伪造货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九、伪造货币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3,(一)概念,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印刷、复制、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印刷、,94,(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95,(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6,1、罪与非罪,本罪属数额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达2000元或币量未达3000张(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本罪属数额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97,2、一罪与数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并运输或者出售不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一罪与数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98,(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99,十、持有、使用假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十、持有、使用假币罪 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0,(一)概念,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101,(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102,(三)司法认定,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区分“使用”与“出售”之间的差别。使用伪造的货币必须以对方不知是伪造的货币为条件,并且是根据伪造的货币本身的价值使用,因而具有诈骗的因素。,对方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卖给对方,则是“出售”。伪造的货币是买卖的对象,交易中是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出售。,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 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0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104,(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105,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106,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07,(一)概念,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108,(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第,109,(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1、罪与非罪,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诉,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11,2、与诈骗罪的界限,客体及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诈骗罪的界限 客体及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11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113,3、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间有一定联系,司法实践中,有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是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114,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115,(四)刑事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6,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17,(一)概念,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118,(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119,金融票证,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票证汇票、本票、支票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或有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超越权限,制造记载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的行为,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121,(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2,1、,罪与非罪,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罪与非罪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123,数额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票额在1万元以上,或数量在10张以上的,应追诉,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数额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票额在1万元以上,或数量在1,124,2、,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后者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对象不同,前者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125,(四)刑事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刑事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126,十三、洗钱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十三、洗钱罪概念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7,(一)概念,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128,(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某些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某些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洗钱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但不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29,洗钱行为,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洗钱行为提供资金帐户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0,(三)认定界限,既遂的认定,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注意,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认定界限既遂的认定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1,1、既遂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既遂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五种行为之一,,132,2、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是双重客体,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对象不同,本罪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是双重,133,方式不同,本罪是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方式不同本罪是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134,3、注意,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七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注意 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135,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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