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海洋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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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海洋法,第八章 海洋法,1,具体内容:,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基线,第三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第四节 大陆架,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第六节 海峡,第七节 公海,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具体内容:第一节 概论,2,第一节 概论,第一节 概论,3,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一、海洋法的概念,4,二、海洋法的发展,(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二、海洋法的发展,5,(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反垄断的斗争。,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念。,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6,三、海洋法的编纂,(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的最初尝试。,三、海洋法的编纂,7,(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2.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8,第二节 基线,第二节 基线,9,一、正常基线与直接基线,(一)基线的概念:为了测算沿海国和其它管辖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它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在海洋法公约中,基线不仅成为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同时也成为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起算线。,一、正常基线与直接基线,10,(二)基线的分类,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二)基线的分类,11,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1.正常基线,12,2.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点的直线,是由各条直线基线构成的沿着海岸的折线。,2.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13,(三)我国关于基线的规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三)我国关于基线的规定,14,二、群岛基线,(一)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干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二)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三)此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二、群岛基线,15,第八章海洋法课件,16,(四)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2.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两种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和海道通过制度。,(1)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的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情况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四)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17,(2)群岛海道的通过。,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海道时有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的义务。,(2)群岛海道的通过。,18,三、海湾,(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二)海洋法公约对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了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三、海湾,19,第八章海洋法课件,20,(三)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辖之下。,(三)历史性海湾:,21,四、河口、低潮高地,(一)如果河流直接流入大海,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至于河水必须经过三角洲才能注入大海的,海洋法公约并为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四、河口、低潮高地,22,(二)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的时候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低潮的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岛屿的距离,“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二)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的时候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低潮的,23,第三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第三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24,一、内水,(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一、内水,25,二、领海,(一)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二)领海的宽度与界限,1.领海的宽度。,领海宽度是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垂直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二、领海,26,2.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确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三种:平行线法;共同正切线法;交圆法。,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2.领海的外部界限,27,(三)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制度,1.沿岸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开发和利用领海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对领海上空的管辖权;,沿海航行权;,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拿捕商船等。,(三)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制度,28,2. 领海的法律制度。,(1)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下列行为视为非无害通过:,对沿海国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2. 领海的法律制度。,29,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为损害沿海国防务与安全目的搜集情报或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或发射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0,(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关于无害通过权是否适用于外国军用船舶问题,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分歧。,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3. 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31,4. 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1)刑事管辖权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2)沿海国通常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民事案件采取不干涉态度。,4. 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32,三、毗连区,(一)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二)沿海国在该区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三、毗连区,33,四、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一)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其主要内容:,1、领海宽度为12海里。,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四、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34,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10、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行制航行。,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35,(二)毗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二)毗连区,36,第四节 大陆架,第四节 大陆架,37,一、大陆架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一、大陆架概念:,38,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1.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2. 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3.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39,第八章海洋法课件,40,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1.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2.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包括(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41,3. 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3. 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42,四、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沿海国的海岸线或与别国的海岸线相邻,或与别国的海岸线相对,因而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经常发生大陆架划界问题。,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对大陆架划界作出了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协定予以决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疆界应适用等距离线(中间线)予以确定。这就是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四、大陆架的划界问题,43,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定划定,以便公平解决。,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线,44,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45,一、专属经济区,(一)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区域。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一、专属经济区,46,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3.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法规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47,4,.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所有国家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海洋法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4.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8,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49,四、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和划界,1.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2. 大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四、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50,(二)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1. 中国在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权利。,2. 中国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权利。,3. 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二)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51,(三)中外之间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争议,1、中越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2、中日韩东海划界问题,(三)中外之间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争议1、中越北部湾,52,第八章海洋法课件,53,第六节 海峡,第六节 海峡,54,一、海峡的概念和分类,(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海峡的概念和分类,55,第八章海洋法课件,56,(三)领峡是两岸同属一国且两岸之间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适用该国法律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可以无害通过。,(三)领峡是两岸同属一国且两岸之间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57,第八章海洋法课件,58,(四)非领峡是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该种海峡不论两岸属同一国家或分属于不同国家,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属于沿岸国领海,适用领海制度。,(四)非领峡是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该种海峡不论两,59,第八章海洋法课件,60,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故又称国际海峡。适用的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61,(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1.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制度,62,2. 公约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1)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海峡沿岸国可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规范以下行为:,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使有关国际规章有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防止捕鱼;,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义务:沿岸国制定的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歧视;或在其适用上有否定或损害过境通行权的实际后果。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2. 公约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63,(2)海峡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外国船舶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不应受阻碍。,义务:外国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海峡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64,海峡的无害通过制度,1. 下列两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1)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海峡的无害通过制度,65,第七节 公海,第七节 公海,66,一、概述,1、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一、概述,67,第八章海洋法课件,68,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一)公海的法律地位:,1、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2、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69,(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海自由制度,1. 航行制度。,(1)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称为“航行权”。,(2)船舶在公海航行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管辖。,(3)在一般情况下,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能悬挂一国国旗。,(4)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不受国际法的保护。,(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海自由制度,70,(5)军舰和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他国管辖豁免权。,(6)船旗国应对船舶的构造、船员的配备、信号、通信设备及防止碰撞等方面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7)海上航行的船舶负有救助的义务。,(8)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发生其他航行事故享有专属管辖权。,(9)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一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涉: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毒品、非法广播。,(5)军舰和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71,(10)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遇到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非法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时,有权登临检查。,(11)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10)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遇到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72,2. 飞越自由。,公海上空飞越自由是指各国的航空器(包括军用和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均有飞行自由,除受国籍国管辖外,任何国家对于这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妨碍。,3.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以外的公海海底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这种铺设不影响国际海底的法律地位,也不构成对海底的占有和支配。各国在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应顾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和管道,不使其受到损坏或影响其修理。,2. 飞越自由。,73,4. 捕鱼制度。,公海捕鱼自由是指:在国际法的限制下,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同时,各国也应履行依条约所产生的义务,尊重沿海国的权益。,5.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各国均享有在公海上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谓“容许”是指其建造的目的是专为和平目的,其建造的位置应当合理,其建造应当符合主管国际组织制定的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4. 捕鱼制度。,74,6. 海洋科学研究自由。,沿海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有规定、准许和进行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利。外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6. 海洋科学研究自由。,75,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76,一、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海底资源:,多金属结核,(锰金属核),第八章海洋法课件,77,富钴结壳,富钴结壳,78,热液硫化物,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热液硫化物 ,79,生物资源,生物资源,80,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一)“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二)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三)对“区域”内的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四)“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五)“区域”应对所有国家开放,不加歧视地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六)“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81,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一)平行开发制度,1. 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并提交关于两个矿址的制图、试验、锰矿核丰度及其金属含量的资料。,2. 管理局在45天内应指定一个矿址作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者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址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3. 取得核准只进行勘探的工作计划的经营者,就同一区域和资源在各申请者中应有取得开发工作计划的优惠和优先。,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82,(二)生产政策,1、每年度最低限额是一个固定量加上一个变量。,2、固定量是到海底最早商业生产前一年为止的连续5年的世界镍消费累计增长量。,3、变量是申请生产许可那一年到最高商业生产前一年这个期间世界镍消费累计增长量的60%。,(三)技术转让促进和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和科学知识。,(四)合同的财政条件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承诺向管理局交纳税款的义务。,(二)生产政策,83,(五)反垄断条款,1. 避免使一缔约国在非保留区中总面积超过40万平方公里圆形面积的3%;,2. 一缔约国在非保留区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区域”中未予保留和不准开发区域的总面积的2%;,3. 对尚未取得开发合同和生产许可的缔约国以优先照顾。,(六)审查制度发展中国家接受平行开发制度的一个条件。,(七)先驱投资者拥有其工作计划被核准的优先权。,(五)反垄断条款,84,四、国际海底管理局,(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根据公约所成立的国际机构。,公约所有缔约国均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总部设在牙买加金斯敦。,四、国际海底管理局,85,(二)管理局的主要职能,1. 处理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并监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履行。,2. 推行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已登记先驱投资者的决定。,3. 监测和审查深海底采矿活动方面的趋势和发展。,4. 研究深海底矿物生产对生产相应矿物的发展中陆地生产国的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5. 制订海底开发活动及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6. 促进和鼓励进行海底采矿方面的海洋科学研究。,(二)管理局的主要职能,86,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协定,(一)关于缔约国费用的承担问题,协定规定尽量减少各缔约国的费用。缔约国不再承担向企业部提供开发矿址资金的义务。,(二)关于企业部,协定规定暂不设立企业部。管理局秘书处应履行企业部的职务,直至其开始独立于秘书处而运作为止。而企业部初期深海海底采矿业务应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协定,87,(三)关于表决程序,协定把公约决定实质性问题的三级表决制改为二级表决制。协定把公约中关于实质性问题中的“一般问题”和“较为重要问题”的表决决定均改为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的2/3多数作出。最重要的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仍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四)关于审查会议,协定取消了公约第155条原来规定的审查制度。大会可根据理事会建议随时审查各种事项,但理事会有关公开审查会议的建议,如遭到理事会中任何一组利益集团的反对,大会就不能召开。,(三)关于表决程序,88,(五)关于技术转让,协定附件第5节第2款规定:“公约附件3第5条的规定应不适用”。改由“企业部和希望获得深海底采矿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应设法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或通过联合企业安排获取这种技术。”这实际上取消了对有关缔约国采取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条款。,(六)关于生产政策,协定附件第6节规定:“区域的资源应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开发”,取消了原来最高和最低限额的规定。,(五)关于技术转让,89,(七)关于经济援助,协定附件第7节将对陆地生产国的损失给予补偿改为经济援助,而只有经确定其经济因深海底矿物生产而受到严重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才可以从经济援助基金中得到援助。,(八)关于合同财政条款,协定附件第8节规定:固定年费自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缴付,年费的数额则由理事会决定。,协定的制定对促使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起了重要作用。该协定也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七)关于经济援助,90,六、国际海洋法法庭,1996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汉堡。,(一)诉讼管辖权,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 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 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 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二)咨询管辖,1. 海底争端的咨询程序。,2. 法庭的咨询程序。,六、国际海洋法法庭,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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