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第四章--综合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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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王振东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王振东 著中国人民大学,1,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美博登海默,法律是形式、事实和价值的特殊综合。,美哈尔,第四章 综合法学,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2,第一节 综合法学概述,第一节 综合法学概述,3,一、什么是综合法学,综合法学又称统一法学、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它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产生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进行融合的一个法学流派或法学运动。综合法学的基本主张是:各主要法哲学派别应捐弃前嫌,放宽视野,走出狭隘,博采众长以建立真正意义的“适当的法理学”。,综合法学的主要倡导者有:综合法学的自我命名者美国法学家哈尔(Jerome.Hall,1901?)、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E.Bodenheimer,19081992)、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J.Stone,19071985)。此外,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9?)、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19021978)、麦克道格尔(McDougal)以及费希纳、帕顿等人亦或多或少倾向于建立综合法学。,一、什么是综合法学综合法学又称统一法学、一体化法学(inte,4,二、综合法学为什么产生,综合法学的产生动因可以归结如下:,第一,综合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在法学中的表现,是20世纪科学发展所必然引起的法学观念的更新。,第二,从法学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综合法学的出现是西方各传统法理学进步发展的结果。,二、综合法学为什么产生综合法学的产生动因可以归结如下:,5,第二节 哈尔的综合法学,第二节 哈尔的综合法学,6,杰罗米哈尔(Jerome Hall,1901?),美国法学家,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完全忠于一派而排斥其他派别的主张,认为各派之间理当“综合”。,哈尔综合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其在民主社会的活的法律一书中提出并且在其他著述中反复阐发的名言:“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杰罗米哈尔(Jerome Hall,1901?),美国法,7,首先,在对待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哈尔认为,法学所依据的研究方法是整体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不能只根据单一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而应该把法律看做诸多因素的综合体。,其次,整体论的研究方法必然会导致综合的法概念的产生。综合法学派对法的概念有着多角度、多层面的理解。,首先,在对待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哈尔认为,法学所依据的研究,8,从哈尔的上述主张可以看出:(1)哈尔首先承认法律是规则;(2)法律规则必须反映一种,道德和价值要求。(3)这种具有价值倾向的规则只有在社会现实的运行中才有意义。可见,哈尔实际上是调和了三大法学主流派的观点。,从哈尔的上述主张可以看出:(1)哈尔首先承认法律是规则;(2,9,第三节 斯通的综合法学,第三节 斯通的综合法学,10,斯通的法理学三部曲运用逻辑分析的、正义论的和社会学的方法把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方面的理论结合起来考察。,斯通的法理学三部曲运用逻辑分析的、正义论的和社会学的方法把分,11,斯通首先把西方法哲学分为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正义理论。斯通认为,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所提供的研究方法对于法理学来说无疑都是重要的,但惟有把三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甚至必须依靠其他部门科学(如逻辑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成果来研究有效法律的概念、规则和技术,以此建立一种能同时给予法的逻辑、事实和价值适当地位的知识体系,这才能称作是完整的法理学。,其次,斯通对法概念的理解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质。,斯通首先把西方法哲学分为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正义理论。斯通认,12,第四节 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第四节 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13,一、为什么要建立综合法学?,大量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心理因素、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都会影响和制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尽管某种社会力量和正义理想可以对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大的推动力,但从总体上讲,无论根据某个独特的社会因素,还是根据某种专门的法律理想,都是不全面的。,一、为什么要建立综合法学?大量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心理因素,14,二、法律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二者不可分割,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而正义需要秩序的帮助来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而所谓法律,其目的即在于创设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二、法律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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