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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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外交关系法q外交机关q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法q领事机构的建立与职务q领事特权与豁免2第一节 概述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3第一节 概述q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q (一)联系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领导。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4第一节 概述(二)区别名义、地位不同职权不同工作地域范围不同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5第一节 概述三、外交关系法1、概念: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外交关系法的渊源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但对有关条款保留。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 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 公约 注意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的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6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一、外交机关A.国内:中央外交关系机关国家元首 政府及其首脑 外交部门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常驻 临时临时(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派驻他国的使馆派驻他国的使馆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政治性政治性礼仪性礼仪性7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均被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其职权主要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媾和等。国家元首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最高之礼遇。8政府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政府在外交方面具有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要职权,大体有: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本国谈判、会议和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等。政府首脑在对外关系上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政府首脑发表共同声明和公报等。政府首脑在国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9外交部外交部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免。10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二)外交代表机关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 of notes)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等形式11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2)使馆人员及其设置使馆馆长使馆馆长使馆使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大使大使公使公使代办代办注意:注意:A.A.临时代办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不是一级馆长。长。B.B.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外交人员外交人员行政和技行政和技术人员术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使馆使馆人员人员注意:注意:私人仆役不在私人仆役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列使馆人员编制之列12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3)使馆人员的派遣与终止指定人选馆长、武官须征得接受国同意而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自由委派。宣告为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不受欢迎的人”或或“不能接不能接受受”赴任与到任赴任与到任A.A.大使、公使须携带并递交国书。大使、公使须携带并递交国书。B.B.代办须携带并递交由派遣国外长签代办须携带并递交由派遣国外长签署的并向接受国外长发出的介绍书。署的并向接受国外长发出的介绍书。外交代表职务终止外交代表职务终止13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4)使馆的职务(维也纳外交关系法公约)代表保护 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除此之外还可执行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1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5)外交团q外交团是对各国派驻一国的外交人员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其制度不是基于某种国际法规范而是依外交传统和国际惯例而设立的,成员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团长由到任最早的最高等级的外交代表担任。其活动主要是礼仪方面。q2.特别使团(临时)q(1)概念: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q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15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2.特别使团(临时)(2)组成、派遣和职务组成:团长、派遣国代表和工作人员,原则具有派遣国国籍,否则应争得接受国同意。派遣:特别使团的派遣不以外交关系存在为前提。但需取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国可不加解释的拒绝或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职务:由两国协议约定。(3)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致,但录有差异16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17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三)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国徽。18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民事、行政管辖豁免无作证义务民事、行政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辖豁免的4种例种例外情形外情形注意: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B.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豁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免的默示放弃。19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4.免纳捐税。q一般原则是免征直接税,而不免征间接税。q(直接税指对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征收的捐税及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间接税指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中的捐税)。q5.免除关税和查验。q6.其他特权和豁免。q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20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4.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21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六)开始与终止1、开始:(1)未在接受国国境的,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起;(2)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时。2、终止:(1)因职务终止的,于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2)因死亡的,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22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七)使馆人员及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1、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外交代表在赴任或返任途径第三国,享有不受侵犯和豁免,其家属同行或单独往返时也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2、行政技术人员或事务职员及其家属第三国不得阻碍其国境23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八)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如:不得用于外交庇护等)4.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24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事制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派往另一国特定城市或地,区,主要是为保护本国或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商业和经济上的利益的官员。二、领事馆(一)组成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使馆领事部也可代行领事职务。人员由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组成。领馆馆长分为四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除馆长外的领馆人员统称领馆馆员。25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二)派遣与接受1、馆长:指定人选发给为人文凭或类似证书向接受国转送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就任未发给领事证书前可暂时准予执未发给领事证书前可暂时准予执行职务行职务26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二)派遣与接受2、馆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领馆馆员,原则上应是派遣国国民,否则应征得接受国明示同意。接受国可随时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其他馆员为不能接受。(三)职务1、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接受国利益;2、促进本国与接受国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3、给予本国国民以所需要的协助和援助;4、办理公证、签证、认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在派遣国未设使馆时,经接受国同意可承办外交事务。还可在第三国或代表第三国之行领事职务。27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四)职务终止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终止;2、撤销领事证书;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为不复承认该人员为领馆馆员。另外,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领馆闭馆、两国发生战争等也会出现职务终止。28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三、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在总体上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2、档案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免纳关税和捐税;6、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7、使用国旗、国徽。29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二)职业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得侵犯;2、管辖豁免;两类民事管辖例外3、作证义务的有限免除;4、免税免验;(三)名誉领事特权与豁免四、第三国义务30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五、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一)开始1、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前往就任之时享有特权与豁免,已在接受国境内,自其任职之时起享有;2、领馆家属享有特权或豁免的起始时间。P302(二)终止1、因职务终止的,于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以在先之时间为准;2、因死亡的,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止。31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六、领馆及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领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4、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七、我国现行规定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2外外交交和和领领事事关关系系法法概述概述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概念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概念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法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机关中央外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机关使馆的组成使馆的职务派遣和接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人使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员的义务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法领事机构及其职务领事机构及其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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