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课件

上传人:94****0 文档编号:241765048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PPT 页数:89 大小:636.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市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企业所得税企业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3 年度上海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分类:(1)一般工商企业企业【附表一(1)、附表二(1)】金融企业【附表一(2)、附表二(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一(3)、附表二(3)】(2)独立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补充表1、2、9】合并纳税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按照就地缴纳的比例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分类: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享受优惠的企业【填报附表五及其相应的优惠计算附表】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附表五(1)】技术转让企业【附表五(3)】创业投资企业【附表五(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附表五(5)、附表五(6)、附表五(7)】减税、免税项目企业【附表五(9)】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情况表3、4、5】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情况表7】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享受优惠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特定业务企业 政策性搬迁企业【补充情况表8】发生境外所得企业【附表六、附表六(1)】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总额计算(行1行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应纳税额计算(行26行40)附列资料(行41、行42)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弥补亏损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广告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纳税调整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以前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情况表附表五(1)附表五(9)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主 表补充情况表1、2(跨地区经营企业)补充情况表3、4、5(企业高新技术)补充情况表6(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补充情况表8(政策性搬迁企业)补充情况表9(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补充情况表10(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补充情况表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第1行第13行)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填报。注意“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数据来源于附表一、附表二。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第14行第25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4.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附表8.广告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五(1)附表五(2)附表五(3)附表五(4)附表五(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14、15行“纳税调整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表3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永久性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暂时性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永久性差异:(1)会计不计收入、税收确认收入如:视同销售、捐赠(2)会计不计费用、税收允许扣除如:加计扣除(3)会计计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4)会计作费用、税收不允许扣除如: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罚款支出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暂时性差异:折旧和摊销【先调高、后调减】递延确认的收入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四、准备金调整项目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七、其他附表一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八自行填报自行填报自行填报附表十一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行次行次项目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2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调整项目*21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222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233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24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5工会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266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27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288捐赠支出捐赠支出*299利息支出利息支出3010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31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3212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3313赞助支出赞助支出*34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35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36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37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38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39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加计扣除(填附表五)*4020其他其他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行次项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在确认视同收入的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附表八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结余,可以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附表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附表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2)对签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行次项目金额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30%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行次项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第28行“捐赠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第39行“加计扣除”=附表五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出的工资(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4)其他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简介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附表五(1)附表五(附表五(1)第)第 3 列各行列各行附表五(附表五(1)第)第 2 列各行列各行附表五(附表五(1-B)各行合计)各行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A)第第 2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A)各行合计)各行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A)第第 3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A)第第 4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A)第第 5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B)第第 2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B)第第 3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B)第第 4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B)第第 5 列列附表五附表五(1-A-4)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A-3)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A-2)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A-1)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B-1)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B-2)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B-3)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B-4)各列合计各列合计附表五(附表五(1-C)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附表五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行次费用项目发生额合计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登记号:登记号:登记号:1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3+4)36当期加计扣除额(34-35)50%37补充:研发项目历年和当年形成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38其中: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额*39本年研发项目加计扣除额合计(36+3850%)*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行次费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序号序号费用项目费用项目发生额发生额合计合计本年已计本年已计入损益的入损益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本年已计入本年已计入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1=2+31=2+32 23 31 1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3+42+3+4)2 2 1.1.材料材料3 3 2.2.燃料燃料4 4 3.3.动力费用动力费用5 5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6+7+8+96+7+8+9)6 6 1.1.工资、薪金工资、薪金7 7 2.2.津贴、补贴津贴、补贴8 8 3.3.奖金奖金9 9 4.4.五险一金五险一金1010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1+1211+12)1111 1.1.仪器折旧费仪器折旧费1212 2.2.设备折旧费设备折旧费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序号序号费用项目费用项目发生额合发生额合计计本年已计本年已计入损益的入损益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本年已计本年已计入无形资入无形资产的研发产的研发费用费用1=2+31=2+32 23 32727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2828八、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八、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2929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0+31+32+3330+31+32+33)3030 1.1.新产品设计费新产品设计费3131 2.2.新工艺设计费新工艺设计费3232 3.3.技术图书资料费技术图书资料费3333 4.4.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3434合计数(合计数(1+5+10+13+18+22+27+28+291+5+10+13+18+22+27+28+29)3535 其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其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3636当期加计扣除额当期加计扣除额(34-3534-35)50%50%*-*3737补充:研发项目历年和当年形成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补充:研发项目历年和当年形成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3838 其中: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其中: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额*3939本年研发项目加计扣除额合计(本年研发项目加计扣除额合计(36+3850%36+3850%)附表五(1)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A):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本年已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合计自主研发项目发生额委托研发项目发生额合作研发项目发生额集中研发项目发生额1=2+3+4+523451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3+4)-21.材料-32.燃料-43.动力费用-5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6+7+8+9)-61.工资、薪金-72.津贴、补贴-83.奖金-94.五险一金-10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1+12)-111.仪器折旧费-122.设备折旧费-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A):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B):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本年已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合计自主研发项目发生额委托研发项目发生额合作研发项目发生额集中研发项目发生额1=2+3+4+523451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3+4)-21.材料-32.燃料-43.动力费用-5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6+7+8+9)-61.工资、薪金-72.津贴、补贴-83.奖金-94.五险一金-10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1+12)-111.仪器折旧费-122.设备折旧费-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B):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附表五(1-C1-C):):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名称:年度:年度: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序号发生额研发项目编号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其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其中小计其中校验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当期加计摊销额小计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当期加计摊销额历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当期加计摊销额123=4+5456=7+878=9+10910111合计23456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1-C):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1)农、林、牧、渔、远洋捕捞等减免税项目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其他项目所得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表第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表第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置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表第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表第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附表五(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投资方式项目行次合计直接投资通过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1=2+323本年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1本年新增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70)2以前年度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3本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2+3)4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5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6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4-6)7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表第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行14行25)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当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0,第22行=第13行“利润总额”+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22行=附表六的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合计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表第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所属年度亏损或盈利余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的亏损额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2008-300-10050505050200110*200950-1050*10201050-6050*60201150050*201250050*20132000200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800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当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减免所得税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第三部分“应纳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五、附表六以及部分补充情况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五第33行“减免税合计”(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1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政部 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符合条件的小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补充表3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收入比例应60%。2.补充表4的第18行的比例符合以下数值范围:(1)当年的第17行销售收入总额5千万元,第18行比例应6%;(2)当年的第17行销售收入总额5千万元2亿元,第18行比例应4%;(3)当年的第17行销售收入总额2亿元,第18行比例应3%。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附表五(2)过渡期税收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明细表第72行“新办软件企业”第73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74行“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75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第76行“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满足补充情况表6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相应的指标比例。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软件、集成电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满足补充情况表7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相应的指标比例。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附表五(5)、附表五(6)、附表五(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计算表行次项目设备购置年度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本年合计1234561专用设备数量*112专用设备投资额*10000100003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1001001001001000 14004结转未抵免的投资额80901001001000 13705本年度抵免前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0092083073063006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809010010063010007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投资额0000370370本年度抵免前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第3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3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附表六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1)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校验:本市税收征管系统中企业的已预缴入库的所得税=主表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补充情况表1、2中在外省市入库的税额合计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部分:应纳税额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第26行第40行)(2)对于合并纳税企业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就地缴纳比例-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四部分:附列资料(第41、42行)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本市不执行。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款和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企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年度:分支机构名称(盖章):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总机构相关信息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码项目行次金额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应纳所得税额1其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25%)2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25%)3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0%)4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分配比例(%)5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45)6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7)8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对象以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2.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对象按照申报征收方式分类:(1)查账征收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对象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2014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本市总机构,尽可能提前,确保外省市分支机构5月底完成汇算清缴。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三、汇算清缴相关工作(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升级1.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明细表、汇总表的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客户端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同时按照新的相关政策调整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相关工作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附表五(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5号)。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附表五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附表五(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382号)(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认定(证明认定类)企业资格认定 (2)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的确认(事先备案类)可抵扣的投资额确认 (3)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后报送资料类)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确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附表五(4):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确认申请表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确认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所属年度: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行次合计被投资企业名称被投资企业相关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起止日期2*投资日期3*开始计算投资期限的日期4*有效投资期限5*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职工人数(人)6*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年销售额7*开始计算投资期限时的资产总额8*上市日期9*股权投资金额1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1070)1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编号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补充情况表6: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符合优惠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相关指标统计表指标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文件一、2011年之前成立的企业1.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505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2000968号)2.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883.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3535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5050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补充情况表6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文件二、2011年之后成立的企业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404040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其中: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2020202.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665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6060603.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604.集成电路设计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60 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505.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50 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6.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 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30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软件企业集成电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补充情况表8: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2.单独核算会计科目:一般应填写“专项应付款”,若以其他科目代替的应当据实填写。3.项目名称:应当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4.单独核算方式:应当填写方式一或方式二。其中:方式一:表示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进行单独核算;方式二:表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进行单独核算。5.期初余额:本年累计数应当按照上年期末余额填写;项目累计数没有期初余额。6.期末余额:本年累计数应当按照本年期末余额填写;项目累计数期末余额应当填写“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补充情况表8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补充情况表8: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 文件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8号)(1)单独税务管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事先备案)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事后报送资料)(2)单独会计核算 方法一:财企2005123号 方法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3)填报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补充情况表8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表8: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政策性搬迁项目基本信息政策性搬迁项目基本信息校验校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编号单独核算方式单独核算方式单独核算会计科目单独核算会计科目项目项目行次行次本年累计金额本年累计金额项目累计金额项目累计金额1.1.期初余额期初余额1 1 2.2.政策性搬迁收入合计(政策性搬迁收入合计(3+4+53+4+5)2 2 其中:搬迁补偿收入其中:搬迁补偿收入3 3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4 45 53.3.政策性搬迁支出合计(政策性搬迁支出合计(7+8+97+8+9)6 6 其中:搬迁费用支出其中:搬迁费用支出7 7 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支出8 89 94.4.转转“递延收益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10105.5.结转资本公积结转资本公积11116.6.期末余额(期末余额(1+2-6-10-111+2-6-10-11)1212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表8: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增加汇总纳税企业相关报表 除了原有客户端中已有的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再增加以下表格:(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外省市总机构所属上海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增加汇总纳税企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补充情况表9 9: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所属年度:税款所属年度: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名称(盖章):金额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总机总机构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号本年应纳本年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额本年总机构分摊本年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所得税额本年总机构财政本年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所得税额1 12 23=2*25%3=2*25%4=2*25%4=2*25%5=2*50%5=2*50%分支分支机构机构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识别纳税人识别号号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名称三项因素三项因素分配分配比例比例本年本年应分应分配税配税额额本年已分本年已分配并实际配并实际入库的税入库的税额额本年应本年应补(退)补(退)分配税分配税额额收入额收入额工资额工资额资产额资产额序号序号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7-89=7-8合计合计1 12 23 34 4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上海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表10:外省市总机构所属上海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年度: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总机构相关信息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码项目行次金额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应纳所得税额1其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25%)2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25%)3 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0%)4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分配比例(%)5本年分配所得税额(150%)5 6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7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7)8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表10:6.增加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校验(1)软件企业(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4)先进技术性服务企业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增加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校验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7.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调整(1)小企业会计准则(2)事业单位会计报表2012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7.部分企业财务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汇算清缴相关工作1.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汇算清缴相关工作1.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2.本市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市总机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总机构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核对。本市总机构汇算清缴尽量提前完成,以确保其外省市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本市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将此类企业年检的指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一并反映,对于当年度不符条件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技术4.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2013 年度上海市5.报送材料企业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以下材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超过500万元亏损企业,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3)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纳税调整计算过程的报告。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报送材料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5.报送材料(4)企业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的,应及时附送相关资料。(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