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以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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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法 制 史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李悝的法经 商鞅的法制变革 上一页 上一页一、本 章 概 述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新兴地主阶级逐步掌握政权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奴隶社会的经济根底井田制的被破坏,导致了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革。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式的需要,频繁立法,如郑国铸刑鼎,邓析做竹刑,晋国先后有四次立法活动,楚国有两次立法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反对旧贵族的特权,一些执政者将法律条文公诸于众,从而在新旧贵族之间引起了一场剧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是历史的进步,在法制开展史上具有很大意义。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在各诸侯国掌握了政权,建立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战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最早的封建法典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法经?在中国法制开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协助秦孝公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最为彻底,生产开展很快,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根底。上一页 下一页 二、学习目标一了解1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2战国时期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法律阶级本质也发生变化。3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立法概况。二领会1春秋时期各国法制改革的原因。2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三掌握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3郑国邓析的竹刑。4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上一页 下一页 三、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一成文法公布的背景 在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后来出现了成文法,但是也不向人们公布,而是藏之于官府,不让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应该受怎样的刑罚。统治者所以要这样做,目的是便于他们为所欲为。说你犯了什么罪你就是犯了什么罪,处什么刑罚也是由他们说了算。这种情况到春秋时期就难以推行了。从而遭到新兴地主阶级的反对。他们要求把法律条文公布出来,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时,有些开明的旧贵族,也感到按照原来的旧模式也不能继续统治下去了,于是便顺迎了这种形势的需要,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上一页 下一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后来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3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三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上一页 下一页 四、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既不管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既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既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上一页 下一页 五、李悝的?法经?内容、本质、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根本原那么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稳固。上一页 下一页 六、商鞅的法制变革 商鞅入秦后,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详细内容见教材秦国变法最为彻底,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根底。上一页 下一页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概述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在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后,便把商鞅变法以来新建立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推行到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秦帝制度开始建立,赢政成为始皇帝,一切大权皆决于上。从此,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适应这一制度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中国延续了近两千年。秦朝以维护法令一统,凡事皆决于法,并专以刑杀为威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秦朝仍沿用战国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令。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1155枚,就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令文书,其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这虽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丰富,为我们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在刑事立法方面,刑名和罪名根本沿用统一前的秦国旧制,也有许多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新设立的。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野蛮,而且多是一罪数刑,例如死刑中的“具五刑,就是肉刑与死刑并用。秦朝定罪量刑的原那么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成心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内容,其刑事责任年龄是以身高来确定。秦朝的经济立法,是出土的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分别规定在?田律?、?工律?、?工人程?、?金布律?、?关市律?里。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标准。秦朝的最高司法机关叫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此官在战国时期已有。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兼职,郡设有“决曹掾,专门负责司法工作,但决定权在郡守。秦朝的诉讼制度,包括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诉讼主体又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在?封诊式?中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种。上述这些规定,均属秦朝诉讼制度中的特点。上一页 下一页二、学习目标一了解1秦朝的建立及其稳固统一的措施。2秦朝立法活动及云梦秦简的发现。二领会1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2秦朝与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比较。3秦朝与西周的定罪量刑原那么的比较。三掌握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秦朝的法律形式3秦朝的刑名与罪名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那么5秦朝的经济立法6秦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三、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说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一统,将原秦国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史记李期列传?中载: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统一后的秦代法制比过去更加多样化,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等多种法律形式。二事皆决于法 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上一页 下一页 四、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上一页 下一页五、秦朝的刑名与罪名一刑名 1死刑 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2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阬,活埋。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2肉刑,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3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2鬼薪、白粲,三年刑。3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刑。4罚作、复作,一年刑。4迁,把犯罪者迁到遥远地区的刑罚。5赀,财产刑,也可用劳役代替,如赀徭。6谇,训诫。上一页 下一页二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表达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 3盗窃罪 4贼杀伤罪 5盗徙封罪 6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8非所宜言罪 9投书罪 10乏徭罪 11不得兼方罪 上一页 下一页 六、秦朝的定罪量刑原那么 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成心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成心与过失:秦律将成心称端,过失称不端。成心犯罪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分的原那么。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分。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7诬告反坐:秦律将成心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辞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成心者叫做“告不审。上一页 下一页 七 、秦朝的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开展农业生产,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业的开展。3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1关于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开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方法计算产品数量。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上一页 下一页 八、秦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1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他的主要任务有: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2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上一页 下一页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1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2公室告 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所谓非公室告那么不受理,如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家长对子女及奴婢擅用刑,子女奴婢提出控告的,官府不予受理。2诉讼程序 3审判程序,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屡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但秦统治者不主张司法官吏使用刑讯逼供。他们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4审判后,作出判决,并“读鞫。上一页 下一页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概述 两汉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在立法方面,总结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以“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结合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约法省禁,著名的?九章律?就是在秦律六篇根底上制定的。汉武帝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开展,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出现,汉朝统治集团感到黄老思想已不适应形势开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采纳了当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中的“德与法家思想中的“刑结合起来,以“德主刑辅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及其以后的立法,都是从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出发,相继公布了?左官律?、?酎金律?、?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阿党附益之法,并设立了通行饮食罪等。在民事立法方面,一方面保护“官田、“私田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又公布“限民名田的法令,防止土地过于集中,以缓解社会矛盾。债的种类有买卖、借贷和租赁等契约。汉代婚姻方面。提倡早婚,赘婿地位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官僚贵族大量蓄妾。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了诸事均分的情况。汉代的司法制度根本上沿袭秦制,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但机关有所扩大,特别是西汉末到东汉时期,尚书台出现,其中“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也掌有一定司法权,从而分掉廷尉的局部司法权。在诉讼与审判方面,比秦朝都进一步完善,值得提出的是,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这是受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以此表示处决犯人是“代天行诛,增加了迷信色彩以欺骗民众。春秋经义、决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中的特点之一。上一页 下一页 二、学习目标一了解1 两汉王朝的建立与封建制度进一步开展;2 两汉的立法概况。二领会:1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演变的原因及德刑并用思想对后世立法的影响;2 秦汉立法指导思想之比较。三掌握:1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两汉的法律形式3两汉的法律令: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律、腹诽之法、沈命法、阿党附益法、酎金律、左官律、通行饮食罪、事国人过律罪、泄漏省中语罪、阑入罪、欺谩罪、非议诏书罪、见知故纵罪;4两汉的定罪量刑原那么5两汉的刑名与罪名6汉文帝的刑制改革7两汉的契约关系8两汉的继承制度9两汉的诉讼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三、两汉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及其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秘的迷雾。上一页 下一页 四、两汉立法概况 1约法三章-汉朝开国皇帝刘邦在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与繁苛的秦法相比简便易懂,受到百姓欢送。这是两汉最初的立法。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律六篇的根底上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合为九章。这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3汉律六十篇-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陆续修订旧律并公布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连同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9篇和叔孙通制定的?傍章?18篇,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4?沈命法?-以严酷著称。规定:如果发生群盗,官吏未觉察或者觉察而未全部捕获,二千石指郡守以下一直到小吏都要处死。5腹诽之法-以严酷著称。规定:但凡统治者认为对他们不满的人,尽管还没有犯罪行动,也要处死。6?酎金律?、?左官律?-分别为文帝和武帝时期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而作。7汉简-两汉律令皆早失传,考古工作者于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其中局部所记为汉律,内有多种律名,这是我们研究汉律比较完整的第一手资料。上一页 下一页 五、两汉法律形式 1律-是经常适用的根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2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公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3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上一页 下一页 六、两汉刑名与罪名1刑名1死刑-亦称殊死。汉代死刑主要有腰斩、弃市、枭首。2肉刑-汉初仍沿用前代肉刑制度,如墨、劓、宫、笞等。3徒刑-沿用秦之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制度。汉朝还创女徒顾山之制,即令女劳役刑徒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入山伐木,从事劳作,以赎抵其应服刑罚。上一页 下一页2罪名1加强专制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阿党与附益罪-即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中央。僭越罪-两汉诸候、臣下在器用、服饰上各有规定;如有逾制,即构成该犯罪。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不忠、欺骗、毁辱、污蔑的行为。非议诏书,毁先帝罪-即不愿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行为。怨望诽谤政治罪-即因怨恨而诽谤政治的行为。左道罪-即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废格诏书罪-即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的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 2、罪名 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平安方面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轻蔑失礼的一切行为。阑入宫殿门罪-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门或殿门。4镇压农民对抗维护地方阶级专权方面大逆无道罪-即对抗封建统治的行为。群饮罪-即多人无故群饮的行为。首匿罪-即主谋藏匿罪人的行为。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行为。见知故纵-即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贼盗犯罪必须举告,否那么就是故纵,依律与之同罪。监临部主-即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举,否那么要同负刑事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七、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由此发生变化。但又出现新问题:一是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二是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因此景帝即位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根底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根底。上一页 下一页八、两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的重大疑难案件。2.诉讼制度1起诉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负责察举非法和举劾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除谋反大逆外,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揭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办。上一页 下一页 2逮捕和羁押对普通人犯,有人揭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3审理和判决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读鞫-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4上书复审汉代将上书复审称乞鞫,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5执行行刑机关-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县、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上一页 下一页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概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东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割据南北对峙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和律学长足开展时期。从史书记载来看,蜀吴的法制史料很少,魏律继承汉律并有所开展,根本内容为晋律所继承。晋律较魏律又有很大开展,东晋、南朝、宋、齐、梁、陈主要沿用晋律。梁、陈亦有定律活动,但多抄袭晋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法律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对法律很少见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那么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有?鳞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被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律?。西魏为北周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律?,对后世影响不大。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至北齐廷尉改名为大理寺。在诉讼方面,出现了登闻鼓制度,如有冤者可以申诉。上一页 下一页 二、学习目标一了解1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2科、科条、律、令、格、式、故事等的概念及对律与令的首次划分。二领会1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2明确区分律、令的意义。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体例与内容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开展史上的重要意义。三掌握 1三国时期魏律较汉律的重要改革立法概况2晋律体例与内容的重大变化。3北魏律和北齐律。4八议、官当、入律与重罪十条确实立。5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上一页 下一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魏律: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根底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项:1增加了篇条,根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篇章体例不够合理的状况。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4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皇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说明封建等级原那么的进一步法典化。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等。上一页 下一页 二晋律:晋朝的法典,晋武帝泰始三年颁行,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释,所以也叫张杜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根底,共20篇、620条。晋律比魏律有进一步的开展: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3法律概念进一步标准化。4从晋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等。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上一页 下一页 三北魏律:北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完成。?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四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上一页 下一页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2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法典篇目也更趋合理。3法律概念进一步标准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根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上一页 下一页五、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根底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的统治秩序。上一页 下一页六、官当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七、八议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效劳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上一页 下一页 八、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汉文帝除肉刑后,不久又恢复。西魏和北齐公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后世多循此制。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1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到了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2这一时期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集中表达在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西晋时出现登闻鼓;二是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三是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四是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3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极大,有权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假设御史中丞失纠,被免官。上一页 下一页 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制上承秦汉,下迄隋唐开展变化最为显著的时期。主要有这几个特点:1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2律学开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3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4法典体例趋向科学性;5刑罚制度不断改革,逐渐形成新的五刑体系。上一页 下一页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隋朝立法概况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律的刑法原那么 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朝的经济立法 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一 、本章概述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开展时期,法律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和成熟。隋朝虽然仅仅存在三十七年,但是在封建法制方面却颇有建树。著名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的,这部法典对?唐律?产生了直接影响,或者说?唐律?直接继承了?开皇律?,在开皇律根底上进一步完善。唐朝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大中刑律统类?。开元时还制定?唐六典?,是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修政书。永徽律制定后唐高宗又命原参与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人把律和疏合并在一起,叫?唐律疏义?。唐朝的几部法典都失散了,唯有?唐律疏义?得存下来,它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开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唐代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上一页 下一页二、隋朝立法概况根本内容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开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8篇500条,内容与?开皇律?根本相同。此外,还制定了?新律?、?开皇令?、?大业令?。上一页 下一页 三、唐朝的立法概况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的?开皇律?。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根底上修订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根本风貌。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根底编纂出?永徽律?,共12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将律疏附于每条律文之后,合在一起称为?唐律疏议?。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掌,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戣编定。所谓刑律统类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上一页 下一页四、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正刑定罪的刑法典。违反令、格、式法律形式,要以律论罪定刑。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根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上一页 下一页五、唐律的刑法原那么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那么;同罪异罚;区分成心和过失。上一页 下一页六、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那么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那么。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请、减、赎、官当、免-皇室贵族及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刑法原那么-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那么;同罪异罚;区分成心和过失。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上一页 下一页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土木兴造方面的规定。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平安的行为。严惩危害生命平安的犯罪。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严禁买卖人口。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上一页 下一页七、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标准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开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上一页 下一页八、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3工商立法。九、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1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上一页 下一页十、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起诉-举劾、揭发、告诉三种方式。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 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3监狱管理4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那么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本章概述宋刑统及其他法律形式“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折杖法和“凌迟入律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元朝的主要立法及其主要特点元朝的司法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一、本章概述 宋代包括北宋和南宋,是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开展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时期。因此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内容比以前更加丰富,也增加了有关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立法和措施。?宋刑统?是宋朝的主要法典,其中律义和疏议主要沿袭?唐律疏义?但收集了唐开元以来的敕令,其中大局部是调整行政、田宅、继承、婚姻、人身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在体例上有很大变化。宋朝的编敕活动很频繁,所以编敕是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此外,还有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祥等。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重对盗贼的处分,立“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二重视对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的调整;三凌迟入律,刑罚手段残酷;四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另设审刑院。元朝建立后相继制定了几部法典,主要有?大元通判?和?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二残暴镇压农民对抗活动,三维护蒙汉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四确认蓄养奴卑的合法性。元朝司法机关设立大宗正府,专门审理蒙古的案件,设立宣政院审理有关僧侣的案件。上一页 下一页二、宋刑统及其他法律形式 1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2其他法律形式有:1敕,皇帝特定的事或人随时公布的诏令。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上一页 下一页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1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分。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2盗贼重法,即对盗贼犯罪实施加重处分的有关规定。四、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 1法律规定的租佃关系。租佃关系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根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成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当时地租采取对分制或者四六分成。2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唐中叶零星出现土地的典卖,到了宋朝典卖已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典价比一般的卖价低得多。上一页 下一页五、折杖法和凌迟入律 1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方法。2刺配之法,赦免死刑犯的代用刑,即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中刺面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3采用凌迟刑处分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等重大犯罪。宋代正式入律。六、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撤消审刑院,其职权又归大理寺和刑部。上一页 下一页 七、元朝的主要立法及其主要特点一元朝的立法概况1?至元新格?,元朝统一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典章?。5?至正条格?,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二元律的主要特点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2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对抗。3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5保存了蒙古族的习惯法。上一页 下一页八、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元朝的司法机关设置繁杂,职掌混乱,互不统摄。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宗教机关宣政院掌僧侣的狱讼。二诉讼制度:大体采用唐、宋制。三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上一页 下一页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本章概述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大明律与大诰及其他条例?大明会典?明律与唐律的比较大清律的制定及各部那么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严厉惩治贪官污吏清律的主要特点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明清的司法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二、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上一页 下一页三、大明律与大诰及其他条例 1?大明律?-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开展的封建法典。2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编,聚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标准,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刑事特别法。3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上一页 下一页四、?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制定而成,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五、明律与唐律的比较 明律与唐律相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即贼盗及官吏贪污等行为明律比唐律的处分要严酷的多;有关礼教风化方面犯罪的处分要轻于唐律。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阔农民的对抗斗争更加剧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事镇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不能不是重典。3宋元以后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上一页 下一页六、大清律的制定及各部那么例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2各部那么例-主要有:?刑部现行那么例?、?钦定吏部那么例?、?钦定户部那么例?、?钦定礼部那么例?、?钦定工部那么例?、?理藩院那么例?等。七、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清朝相继制定、公布?苗例?、?蒙古律?、?回疆那么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八、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以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上一页 下一页九、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假设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二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十、清律的主要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在封建五刑根底上,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上一页 下一页十一、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开展。1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的范围。2统治者以极严酷的刑律保护他们的禁榷制度。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1明朝把禁海定为根本国策2清朝公布禁海令,进而公布迁海令。3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开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上一页 下一页十三、明清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2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都亲掌审判。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3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小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4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上一页 下一页 2诉讼审判制度1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2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3热审-指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3监察制度1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另设六科给事中于六部,监督各部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开展,就是将六科合并在都察院内与15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从而提高监察效能。上一页 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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