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不应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课堂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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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不应该参加中国应不应该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林静宜老师课堂老师课堂老师课堂老师课堂pptpptpptppt的对中国尚未参加的理由总结的对中国尚未参加的理由总结的对中国尚未参加的理由总结的对中国尚未参加的理由总结n n1 1、中国不能接受规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权、中国不能接受规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权2 2、中国对国内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中国对国内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权有严重保存权有严重保存3 3、对安理会的作用的规定持保存意见。联合国宪章规、对安理会的作用的规定持保存意见。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在追究个人侵略罪的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定了在追究个人侵略罪的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但规约中规定安一会只能要求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但规约中规定安一会只能要求法院中止运作,且只有法院中止运作,且只有1212个月期限。个月期限。4 4、对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存。以防权力过大、对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存。以防权力过大成为干预国家内政的工具。成为干预国家内政的工具。5 5、对反人类罪定义持保存立场。对反人类适用于非战、对反人类罪定义持保存立场。对反人类适用于非战时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成文法时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成文法背景背景n n自国际刑事法院于自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2002年年7 7月月1 1日成立以来日成立以来,批准和批准和参加该国际法院的国家已达参加该国际法院的国家已达104104个之多。我国由于个之多。我国由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至今还未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至今还未参加国际刑事法院。但尽管不是缔约国但尽管不是缔约国,中国应对中国应对?罗马规约罗马规约?中的规定中的规定,其中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及国家与法院其中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及国家与法院问题等问题等,都要进行细致研究。都要进行细致研究。n n从而来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要从而来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要是参加应当什么时候参加这个问题。是参加应当什么时候参加这个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简介国际刑事法院简介n n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ICC)ICC)是根据联合国是根据联合国19981998年年7 7月月17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又称?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的规定建立的。?罗罗马规约马规约?于于20022002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当天正式成立。n n根据根据?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2002年年7 7月月1 1日以日以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等严重的国际犯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国际刑事法院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n n中国政府持保存立场的第一点,就是针对国际刑中国政府持保存立场的第一点,就是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事法院的管辖权。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根底,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院管辖为根底,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中国政府认为它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中国政府认为它“违违背了国家主权原那么,不符合背了国家主权原那么,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的规定我国未参加的原因我国未参加的原因来自王光亚大使来自王光亚大使19981998年的答记者问年的答记者问n n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根底,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那么,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未参加的原因我国未参加的原因n n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存。n n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办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n n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未参加的原因我国未参加的原因n n中国代表团对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存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的规定持保存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尚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否存在着侵略行为是必要的,也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条的规定。第条的规定。n n但但?罗马规约罗马规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罗罗马规约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履行职能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个月的期限。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所赋予的职能。职能。我国未参加的原因我国未参加的原因n n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有严重保存。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有严重保存。?罗马规约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执行调查权不仅赋予所规定的检察官执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预国家内政的工具。而可能成为干预国家内政的工具。n n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此外,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仅会使法院面临来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自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过多的指控,无法使其集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中人力或物力来对付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同时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也会使检察官面对大量指控而需不断做出是否调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查与起诉的政治决策,不得不置身于政治的漩涡,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从而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与公正。我国未参加的原因我国未参加的原因n n中国代表团对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存立场。中国政府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均明确规定,此罪适用于战时。但?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此外,在反人类罪具体犯罪行为的举例上,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分析未参加影响分析未参加影响n n中国的未参加是有道理的。如前所述,一个国家如果还没有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这并不意味着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就一定没有任何关系。国际刑事法院实践中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都会发生联系。中国虽然还未参加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里的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联系。有联系的原因有联系的原因1 1、按照、按照?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管辖权是一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管辖权是一种自动管辖权,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或犯罪行种自动管辖权,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或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参加了为发生地国参加了?罗马规约罗马规约?,便同意接受法院对,便同意接受法院对上述罪行行使管辖权。上述罪行行使管辖权。中国如果不参加中国如果不参加?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非缔约国,自然就对发生在,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非缔约国,自然就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国民具有专属管辖权,这点毫无疑问。本国境内的国民具有专属管辖权,这点毫无疑问。但问题主要是关于在境外因涉嫌国际犯罪行为而被但问题主要是关于在境外因涉嫌国际犯罪行为而被抓获的中国国民。抓获的中国国民。有联系的原因有联系的原因n n2 2、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仅仅涉及当联合、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仅仅涉及当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势这一种情况。国安理会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势这一种情况。由于安理会是对世界和平与平安负有由于安理会是对世界和平与平安负有“首要责任首要责任的机构,它根据的机构,它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章规定,有权第章规定,有权采取具有强制性质的行动,联合国所有的成员国采取具有强制性质的行动,联合国所有的成员国都应执行该决议。因此,当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都应执行该决议。因此,当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一种情势,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刑事法院提交一种情势,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先决条件。这可以使管辖权,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先决条件。这可以被认为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被认为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有联系的原因有联系的原因n n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原那么。国际补充管辖权原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该法院受理案件权能和效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该法院受理案件权能和效力的根据。为了鼓励主权国家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力的根据。为了鼓励主权国家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里特地规定了里特地规定了“补充性原那么补充性原那么。n n根据根据“补充性原那么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原那么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是补充管辖,而不是替代国家对严重国际罪管辖是补充管辖,而不是替代国家对严重国际罪行的管辖。为了确保高度尊重国家切实开展调查行的管辖。为了确保高度尊重国家切实开展调查和起诉的权力,和起诉的权力,?罗马规约罗马规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补充管辖权规定,既反映了对国家主权的尊重,补充管辖权规定,既反映了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同时也是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有限资源而作出的同时也是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有限资源而作出的一条实际的规定。一条实际的规定。未参加的缺点考量未参加的缺点考量n n因为只有参加因为只有参加?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只有成为国际刑事法、只有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才能最后决定侵略罪的定义。我国院的缔约国,才能最后决定侵略罪的定义。我国现在还没有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因此只是应邀作现在还没有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因此只是应邀作为为“侵略定义工作组的观察员。然而,观察员侵略定义工作组的观察员。然而,观察员只是只是“观察观察,并没有投票权。观察观察,并没有投票权。n n实际上,我国与侵略罪定义之间的利益攸关。如实际上,我国与侵略罪定义之间的利益攸关。如果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就可以参与规那果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就可以参与规那么的决策过程,就可以在决定关于么的决策过程,就可以在决定关于“侵略罪的侵略罪的最终文本过程中有一个具有发言权的参加者的地最终文本过程中有一个具有发言权的参加者的地位。位。中国的对策中国的对策n n1.1.利用利用?罗马规约罗马规约?来维护我国利益。来维护我国利益。n n从国际刑事法院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关于管辖的第关于管辖的第 13 13 条条规定来看规定来看,?,?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缔约国、联合国安理会和缔约国、联合国安理会和法院检察长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检察长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起诉讼。n n?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缔约国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犯罪缔约国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犯罪案件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案件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在这三种情况中在这三种情况中,属于属于最有可能发生的一种。最有可能发生的一种。当然当然,国际刑事法院自己国际刑事法院自己起动的调查和起诉程序是另外一种可能性。起动的调查和起诉程序是另外一种可能性。中国的对策中国的对策n n2.2.中国与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问题。中国与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问题。n n?罗马规约罗马规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还涉及到联合国安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还涉及到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理会。根据?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第第 13 13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联合国联合国安理会可能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犯罪发生的情势。安理会可能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犯罪发生的情势。n n但是,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但是,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具有否决权。对于作出采取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具有否决权。对于作出采取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平安的行动决议享有否决权平安的行动决议享有否决权;未经过中国的同意未经过中国的同意,联合国安理会就不可能通过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就不可能通过决议,将有关中国的情将有关中国的情n n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中国的对策中国的对策n n3.我国需要加强国内立法。n n中国也可以利用?罗马规约?中关于质疑法院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规定,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尽管如此,逐步完善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使其同国际刑法接轨,无论中国是否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对于中国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n n所以,无论中国是否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如果中国n n不愿意让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涉及中国国民犯罪的情势和案n n件,最根本的是应该将国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n n对本国公民的犯罪和在本国领土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是国n n家主权的组成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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