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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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公证实务公证实务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公证实务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案例:甲公司拥有在轴承产品上某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后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批经营户在非法销售假冒该商标的轴承产品,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权,甲公司授权方某去各地购买侵权的轴承产品。为固定证据,方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机构受理了方某的申请,并对方某去各地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又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甲公司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众多经营户分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经营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系其中一侵权人,在庭审中抗辩,认为方某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与保全的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故方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受理方某申请并为方某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书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案例:甲公司拥有在轴承产品上某一注册商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当事人适格:一、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当事人适格: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概念,公证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当事人适格:2、公证当事人适格、公证当事人适格 指当事人就具体的公证事项有申指当事人就具体的公证事项有申请办理公证,并能够要求在公证活动中享请办理公证,并能够要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证当事人适合是一种权能,但公证当事人适合是一种权能,但不同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不同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能力,而公证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能力,而公证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公证事项而言的,当事资格,是针对具体公证事项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联系起来看,看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联系起来看,看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有无直接联系。事项有无直接联系。2、公证当事人适格 3、公证当事人适格的识别标准、公证当事人适格的识别标准 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成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条件,也是具有申请办理公证资格的必备条件。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 如果公证当事人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失踪或不明确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现代诉讼中设计的环境权保护、消费权保护、公民权保护等问题时,就会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使该公证事项得以展开,继而无法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3、公证当事人适格的识别标准 因此,有些法院在出台指导意见中对涉及间接利害的关系人范围予以明确,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5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以证据以证据保全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保全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其委托代理人、关联企业或企业员工等与其具有一定而是其委托代理人、关联企业或企业员工等与其具有一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有些法院在出台指导意见中对涉及间接利害的关 前述案例中,方某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他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公司的委托,对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予以取证,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这表明方某虽然不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享受者和承担者,其与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为取证是受甲公司的委托而为,取证行为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因此方某与申请公证的事项之间的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法官是承认了这种间接利害关系作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标准。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其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前述案例中,方某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他4、适合公证当事人的主体类型、适合公证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1)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2)与公证事项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A、法定诉讼担当人法定诉讼担当人 a、公民死亡后,享有的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 b、公民死亡后,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受到侵犯,由其继承人担当 c、侵权致人死亡,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担当 4、适合公证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d、侵犯胎儿继承权,胎儿的母亲担当 e、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f、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财产有管理权和诉讼实施权B、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 d、侵犯胎儿继承权,胎儿的母亲担当 5、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 (1)身份证审查的内容 一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对人证相符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与身份证件上显示的人是否同一人。5、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2)身份审查的方法与流程)身份审查的方法与流程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A、识别身份证件 B、履行核实义务 C、启动调查程序 D、收集其他证据 E、公开心证过程(2)身份审查的方法与流程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案例:案例:2007年7月10日,申请人刘甲、孙乙、赵丙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刘甲、孙乙共同将某处房屋赠与赵丙,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受赠人赵丙根据公证书,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0年11月,原告刘丁向A法院起诉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1)赔偿其损失335427.36元;(2)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5万元;(3)承担诉讼费7082元。原告刘丁理由如下:(1)刘甲因经济合同纠纷,非法拘禁刘丁;B法院判决刘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时判决刘甲赔偿刘丁经济损失4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2)刘丁于2009年9月15日向B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刘甲没有任何银行存款,其在2007年7月将自己共有部分的房产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其亲戚赵丙,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3)2007年7月,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时,刘甲因非法拘禁被羁押在看守所,故刘甲既未亲自到场办理公证,也未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故公证程序明显违法;且因该违法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导致B法院无法控制和执行刘甲的财产,致刘丁的损失。故原告刘丁认为,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违规出具公证书,导致刘甲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转移,原告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A法院判令公证机构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公证法公证法第第43条第条第1款:公证机构及其公证款: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2007年7月,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时,(一)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资格界定(一)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资格界定 1、利益受损或必然受损、利益受损或必然受损 (1)利益属于申请人自身)利益属于申请人自身 (2)利益合法)利益合法 (3)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2、利益受损或必然受损与公证事项存在直接的因、利益受损或必然受损与公证事项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果关系(一)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资格界定案例解析:案例解析:前述案件中,刘丁不是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理由如下:1、该案中存在三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1)刘甲、孙乙、赵丙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2)公证机构与3个公证申请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3)刘丁与刘甲之间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侵权之债)2、刘丁的损失与公证机构的错误公证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刘丁对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的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无权或债权(2)刘丁的损失是刘甲的损害行为造成,刘丁的债权无法实现是因为刘甲或者孙乙、赵丙的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刘丁的损失和公证机构的不实公证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刘丁无权擅自“越位”行使“代位权”据此:假设公证机构确有过错,刘甲未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导致了刘甲的损失,则公证机构应当与其他责任主体(假冒刘甲的主体)一起,按照过错程度,向刘甲承担责任;再由刘甲以其自有财产赔偿刘丁的损失。案例解析:刘丁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刘丁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1)通过行使撤销权,请求否定房屋产权权属转移的效力,)通过行使撤销权,请求否定房屋产权权属转移的效力,追偿损失。追偿损失。(2)可以要求刘甲依法向责任主体主张合法权利;如果刘甲)可以要求刘甲依法向责任主体主张合法权利;如果刘甲怠于行使合法权利,则刘丁可以向上述主体主张。怠于行使合法权利,则刘丁可以向上述主体主张。刘丁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种类:(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种类:1、利益受到不实公证书处分的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不实公证书处分的利害关系人 2、合理信赖与使用不实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合理信赖与使用不实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 比如:李甲假冒张乙,并以张乙的名义办理委比如:李甲假冒张乙,并以张乙的名义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某受托人以张乙的名义借款,并以张托书公证,委托某受托人以张乙的名义借款,并以张乙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王丙见委托书公证书后,出乙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王丙见委托书公证书后,出借给借给“张乙张乙”30万元,那么,王丙属于合理信赖或者万元,那么,王丙属于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不实证书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认定为公证使用不实证书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认定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种类:(三)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及救济途径(三)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及救济途径 1、合法权利及救济权利 (1)复查申请权级法律救济途径 公证法第39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期限: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三)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及救济途径 申请方式:书面形式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复查的程序: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公正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复查期限: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情况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复查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维持、更正、撤销等决定。利害关系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申请方式:书面形式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 (2)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法律救济途径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6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2)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法律救济途径本节课完本节课完 谢谢!谢谢!本节课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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