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B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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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1标题添加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前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标题添加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2第四章 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一、反倾销发起程序 (一)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规则 1、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确定任何指控的倾销存在、程度和后果的调查应该根据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发起。”3(一)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规则 2、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自行发起反倾销程序。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6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主管机关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则只有在具备第2款所述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情况下,方可发起调查。”4一、反倾销发起程序 (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1、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一个产业具有充分的利益或利害关系,是有权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条件。5(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除非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否则不得按照第1款发起调查。如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6(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2、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申请内容的规则。规定申请方能合理得到的信息应该作为申请的内容。72、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2002年我国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反倾销调查立案第11条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一)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四)倾销及倾销程度;(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8(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3、撤销申请、拒绝申请与时限 发起反倾销程序的申请一旦提交,申请方或产业是否有权撤销;调查部门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申请;做出发起或者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决定的时限等,反倾销协议尚无明确的规定。9一、反倾销发起程序(三)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通知 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反倾销程序正式发起的标志是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和公众发出通知。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5款规定,“主管机关应避免公布关于发起调查的申请,除非已决定发起调查。但是,在收到一份附有适当证明文件的申请后和在开始发起调查之前,主管机关应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政府。”10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现行WTO调查规则 反倾销协定第1条规定的原则是:“反倾销措施只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发起并进行的调查才应该适用。”当前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包括:(1)基本要求和时限;(2)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3)抽样调查;(4)不合作的处理;(5)有利害关系方及他们的权利;(6)保密。11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二)基本要求和时限 对于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倾销与损害的证据应该同时考虑。”作为一般性原则,反倾销调查应该在发起反倾销程序后的一年内完结。反倾销调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超过18个月”,以此作为反倾销调查的最高时限。12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三)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以文件的方式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进行询问。在各国的反倾销实践中,调查问卷的形式各种各样。根据调查的需要和不同的调查对象,调查问卷有专门发给出口国生产企业和进口商的,也有让进口国本国企业回答的,还有发给出口国有关商会或协会的。13(三)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 2、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核查所提供的信息和收集细节信息。除非要访问的企业和出口国另行同意,一般应该在进口国调查部门收到调查问卷的答复之后,而不是之前。14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四)抽样调查 1、什么时候适用抽样技术 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10款规定,调查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技术“如果涉及的出口企业、生产企业、进口商或者产品类型太多,使确定工作不现实。”15(四)抽样调查 2、如何适用抽样技术 抽样对象的选择:从合理数量的有利害关系当事方或者产品中选择;或从当事国的出口数量的最大百分比中选择。程序性要求:任何抽样选择最好应该与有关的出口企业、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进行磋商,征得他们的同意。16(四)抽样调查 3、单一企业倾销幅度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有关当局,作为规则,应该确定调查中的每一个已知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的单一倾销幅度。17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五)不合作的处理 WTO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8款规定:“一旦任何有利害关系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让接触,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严重阻碍调查,初步和最终的确定,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可以根据可以得到的事实做出。”18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一)知情权 是有利害关系当事方为自身利益辩护的前提条件。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对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进口国的调查部门有义务:提供请求发起反倾销程序的书面申请的全文;若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书面证据,让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查询;19(一)知情权 向被调查的公司和申请反倾销程序方提供调查部门现场调查的结果;及时提供机会,让所有有利害关系当事方查看与其辩护有关的、调查部门使用的所有信息。20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 (二)听证权 1、听证的含义 听证权指有利害关系当事方享有让调查部门听取他们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权利。2、听证的形式 (1)口头听证 (2)对抗式会议21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 (三)知晓决定依据的事实和考虑权 知晓决定依据的事实和考虑权意味着调查部门有义务向有利害关系当事方披露其决定所依据的调查结果。22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 (四)保密有利害关系当事方程序权利的局限性 机密信息的范围 1、按性质是机密的 满足两个条件:a.给竞争者带来重大竞争优势 b.给提供信息者或提供者的信息来源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以保密为条件提供的23四、反倾销措施 在现行WTO反倾销法体系内,共有三项反倾销措施:临时性措施、决定性反倾销税和自愿价格承诺。前两者是由进口国的行政当局采取的单边行动,后一种则是外国生产或出口企业自愿做出,进口国行政当局接受的双边行为。24四、反倾销措施 (一)“决定”程序的法定要求 1、进口国调查部门的这种决定的内容,在不同的阶段,是不同的。在发起反倾销程序阶段,进口国政府需要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程序。在调查的两个阶段,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则要决定:是否应该实施临时性措施或者决定性反倾销税。在复查程序中,进口国政府调查部门决定的是:是否发起复查程序,一旦发起,决定已施加或未施加的反倾销措施应该如何运用。25(一)“决定”程序的法定要求 2、对决定的要求与规则 (1)对于发起反倾销程序,进口国政府的调查部门必须审查反倾销程序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准确和充分。(2)对于所有调查决定,最重要要求是: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有关部门的考虑,必须通知所有当事人。(3)公开性,即向公众公布。26(一)“决定”程序的法定要求 反倾销协议极大地强化了公开性规则。a.公开性不仅是对发起程序决定的要求,而且是对初步和决定性阶段的决定,包括接受价格承诺,终止价格承诺和实施决定性反倾销税决定的要求。b.每一公开公告都必须含有所有有关事项的认定和依据的法律,并且做到详细具体,是结论性的,还要单独公布。c.所有公告都必须送达到所有对于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包括出口国的政府。27四、反倾销措施 (二)终止反倾销程序 终止反倾销程序是一种行政决定,终止反倾销程序的三种情况:(1)倾销或者损害的证据不足;(2)倾销幅度仅为最低限度;(3)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额,实际的或潜在的,或者损害,微不足道。28四、反倾销措施(三)临时性措施 1、临时性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 (1)反倾销程序已经发起,公告已经发表,有利害关系当事方已经行使了辩护权;(2)肯定性倾销和损害后果已经初步确定;(3)调查部门认为,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有阻止损害的必要性。29(三)临时性措施 2、临时性措施的形式 (1)临时性反倾销税 (2)以保证付款的票据或现金保证为方式的保证金 (3)停估关税价格,即海关不放行30(三)临时性措施 3、临时性反倾销税的数额 不得高于初步估定的倾销幅度。如果更低数额的反倾销税能足以消除损害,应该适用较低反倾销税。这项规则称为“较低税规则”。4、临时性措施的适用期限 (1)适用临时性措施的时间,从发起调查程序之日起计算,不得早于60天。(2)应该尽可能短。现行WTO规则规定了两个期限:4个月,可以延长至6个月;或者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31四、反倾销措施(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1、承诺的含义与种类 承诺是指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后,出口商或其政府主动允诺,采取一定方式以消除损害,经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同意中止或终结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制度。承诺一般可以分为三类:(1)价格承诺,也称价格承担或价格保证,是指出口商或其政府自愿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就提高倾销产品的价格或停止倾销出口达成的一种协议的制度。32(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2)数量限制承诺,是指是指出口商或其政府自愿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就限制出口产品数量而达成的一种协议的制度。(3)停止出口承诺,是指出口商或其政府自愿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就停止向进口国出口被控产品所达成的一种协议的制度。33(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反倾销协议第8条为“价格承诺”,采用“价格承诺”一种制度,第1款规定:“当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提高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欧盟采用价格承诺制度;美国则采用价格承诺与数量限制承诺。34(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2、价格承诺的法律特征:(1)价格承诺应在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后作出。(2)价格承诺由出口商或其政府主动作出。(3)价格承诺的接受使调查程序中止或终止。35(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3、价格承诺的水平 不应高于消除倾销幅度所需要的水平。如果比较小的价格提升就足以消除损害,价格承诺的水平应该低于倾销幅度。36(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4、谁有提议价格承诺的权利?价格承诺只能由“任何出口商”提出,或者由进口国政府的调查部门建议。5、拒绝价格承诺的情况(1)反倾销程序涉及的外国出口商,实际的或潜在的,数量太大。(2)一般政策原因。37(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6、价格承诺的监管 (1)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价格承诺已被接受的外国出口商周期性地提供价格承诺履行的信息。(2)有关部门有权查验有关的信息和数据。38四、反倾销措施 (五)决定性反倾销税 决定性反倾销税指进口国政府最后决定施加的反倾销税。征收的原则:1、现行WTO规则授予进口国权力,决定是否施加反倾销税。2、施加反倾销税的条件规定为倾销、损害和二者关系的确定。3、如果进口国决定施加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超过倾销幅度。39五、反倾销复查程序 (一)现行WTO复查规则 规范反倾销措施期限和根据变化的事实情况调整反倾销措施的程序就是复查程序。在反倾销协议中,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反倾销税只有在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必要期间和限度内才应具有效力。”40(一)现行WTO复查规则 WTO规则设定四种复查程序:(1)中期复查;(2)新出口商复查;(3)终止复查;(4)退还复查 按照WTO规则,任何复查,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在发起复查程序之日起的一年内完结。重新调查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序规则,基本上与一般调查程序规则相同。41五、反倾销复查程序(二)复查程序的概念、目的和范围 1、终止复查又称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机构在反倾销措施期限终止前的某一合理时间内所进行的行政复查。WTO黄昏复查机制主要含两项成分:反倾销措施的正常期限和终止复查规则。反倾销措施生效的正常期限为5年。除非进口国政府另有决定,在施加日起不超过5年之日,或者最近复查日起不超过5年之日,都应该终止。42(二)复查程序的概念、目的和范围 2、中期复查,是反倾销措施生效和终止之间的复查程序。中期复查的目的是验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源于决定性反倾销措施施加以来变化的事实情况。需要进行中期复查的两种情况:(1)为抵消倾销而继续事实反倾销措施不再必要;(2)如果反倾销措施取消或改变,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复现。43(二)复查程序的概念、目的和范围 3、新出口商复查程序是为新的外国生产/出口企业或出口商设立的程序。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反倾销程序期间,出口国未向进口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与原受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出口企业无关系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出口企业。44(二)复查程序的概念、目的和范围 4、退还复查,是指被定为倾销并造成损害的产品,在外国生产/出口企业支付了反倾销税后,如果倾销的幅度已经消除或者降低,进口国应返还所收或多收反倾销税的程序。45(二)复查程序的概念、目的和范围 在这四项复查机制中,终止复查,中期复查和新出口商复查是前瞻性调查,确定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在未来保留反倾销措施。退还复查是回溯性调查,确定的是过去已付反倾销税,根据退还复查程序重新确定的倾销幅度,超额部分是否应该退还问题。46Q&A问答环节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学问学问,边学边问。Heisquickandeagertolearn.Learningislearningandasking.47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此处结束语点击此处添加段落文本.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48感谢您的观看与聆听本课件下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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