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施工合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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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2007年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年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第三节第三节 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本章内容:1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n现行合同文本:n一、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n二、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文本通用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配套专用合同条件:2010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件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现行合同文本:2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n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作为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3(1)协议书。协议书。n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n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1)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4(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n通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十一部分,共 47 个条款。n通用条款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原文照搬。(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3)专用条款。专用条款。n具体工程项目编制专用条款的原则是: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或修正,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3)专用条款。6(4)附件。附件。n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n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n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4)附件。7二、二、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施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文本工合同文本(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n一、通用合同条款n1.一般约定n2.发包人义务n3.监理人n4.承包人n5.材料和工程设备n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7.交通运输n8.测量放线n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n10.进度计划n11.开工和竣工n12.暂停施工n13.工程质量n14.试验和检验n15.变更n16.价格调整二、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文本(第四章 8 n17.计量与支付n18.竣工验收n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n20.保险n21.不可抗力n22.违约n23.索赔n24.争议的解决 17.计量与支付9 n二、专用合同条款n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采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中的专用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10 n三、合同附件格式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n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n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三、合同附件格式11第二节第二节 2007年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年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n一、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2007年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一、通用合同条款121.一般约定一般约定n1.1 词语定义n1.1.1 合同n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3 n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n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n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n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n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4 n1.1.4 日期n1.1.4.4 竣工日期:指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n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n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15 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n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n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n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6 n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n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n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17 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n(1)合同协议书;n(2)中标通知书;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n(4)专用合同条款;n(5)通用合同条款;n(6)技术标准和要求;n(7)图纸;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9)其他合同文件。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8 n说明:n1、招标文件、中标意向书、施工组织设计不是合同文件。n2、解释顺序一般原则:n时间形成在后的文件优于形成在前的n专用条件优于通用条件n详细的规定优于笼统的规定 说明:19实例分析实例分析1:n工程量清单中磁砖勾缝为白水泥,图纸中为普通水泥。业主要求按白水泥勾缝,承包商该怎么做?n国际:图纸优于清单,因此承包商按白水泥施工,并要求补偿白水泥与普通水泥差价。n国内: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投标时不能更改,实施时按实际结算。实例分析1:工程量清单中磁砖勾缝为白水泥,图纸中为普通水泥。20实例分析实例分析2:n某国际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由业主承担进口货物的关税,但在技术规范中注明进口货物的关税由承包商自行办理。如何处理?实例分析2:某国际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由业主承担进口货物的21 n1.10 化石、文物n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 化石、文物22 n2.1 遵守法律n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n2.2 发出开工通知n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n2.3 提供施工场地n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n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n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23 n2.5 组织设计交底n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n2.6 支付合同价款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n2.7 组织竣工验收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n2.8 其他义务n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5 组织设计交底243.监理人监理人n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n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n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5例:例:n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n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缩短合同工期。例: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26 n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n例:n监理工程师对某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同意继续施工。但事后又发现该分项工程不合格,仍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27 n3.2 总监理工程师n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 总监理工程师28 n3.3 监理人员n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29 n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n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30 n3.4 监理人的指示n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 监理人的指示31 n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n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2 n3.5 商定或确定n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n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 商定或确定33 n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n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4 n4.2 履约担保n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FIDIC:颁发履约证书前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 履约担保35 n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n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n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36 n4.11 不利物质条件n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n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 不利物质条件37说明:说明:n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n监理人指示变更:可补偿费用、利润、工期。n未指示:可补偿费用、工期。n气候条件:n一般气候条件:属于承包商风险,不能补偿费用和工期。n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可补偿工期,不能补偿延误费用损失。说明: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38例:例:n某大坝引水隧洞施工时,遇到大雨,把工地淹没。损失如何处理?例:某大坝引水隧洞施工时,遇到大雨,把工地淹没。损失如何处理39 n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材料和工程设备 5.材料和工程设备40 n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1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n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427.交通运输交通运输n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43 n7.2 场内施工道路n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场内施工道路44 n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458.测量放线测量放线n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n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测量放线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46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n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n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n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n(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n(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47 n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n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n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n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4810.进度计划进度计划n10.1 合同进度计划n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49 n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n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5011.开工和竣工开工和竣工n11.1 开工n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开工和竣工51 n11.2 竣工n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 竣工52 n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n(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n(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n(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原因。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53 n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4 n11.6 工期提前n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 工期提前5512.暂停施工暂停施工n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n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6 n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n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57 n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n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FIDIC:可解除合同)。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58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n13.1 工程质量要求n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59 n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n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n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0 n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n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n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n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n(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n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61 n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6214.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n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n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3 n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n(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n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6415.变更变更n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n(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n(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n(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n(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5 n15.3 变更程序n15.3.2 变更估价n(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 变更程序66 n(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n(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67 n15.3.3 变更指示n(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 变更指示68 n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n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n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n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6916.价格调整价格调整n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70 n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n16.1.1.1 价格调整公式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nP=P0A+(B1Ft1/Fo1+)-1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71 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nP0-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72 n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73 n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n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74 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75 n16.1.1.3 权重的调整n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n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n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3 权重的调整76 n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n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77 n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n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7817.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n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注:这种计价方式即为单价合同计价方式。17.计量与支付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79 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80 n(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81 n(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82 n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FIDIC无此规定)。n(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注:此即为总价合同计价方式。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83 n(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84 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n(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85 n17.3 工程进度付款n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n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 工程进度付款86 n(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n(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n(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n(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n(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n(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87 n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FIDIC为28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88 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FIDIC为56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n(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FI89 n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n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90 n17.4 质量保证金n17.4.2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 质量保证金91 n17.5 竣工结算n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 竣工结算92 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n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93 n17.6 最终结清n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n(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 最终结清94 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FIDIC为业主收到付款证书后56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n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FID951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n18.3 验收n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FIDIC为基本竣工并通过检验的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n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FIDIC:应颁发接收证书,但仍应在缺陷通知期满前进行竣工试验,工期、费用和合理利润可索赔),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竣工验收18.3 验收96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n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n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7 n19.2 缺陷责任n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n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 缺陷责任98 n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n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99 n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n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00 n19.7 保修责任n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n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 保修责任10120.保险保险n20.1 工程保险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保险20.1 工程保险102 n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n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n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103 n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n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n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104 n20.4 第三者责任险n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 第三者责任险105 n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106 n20.5 其他保险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其他保险107 n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n(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n(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82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n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n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不可抗力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9 n(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n(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n(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n(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n(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110 n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n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11122.违约违约n22.1 承包人违约n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n(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n(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112 n(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n(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113 n(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n(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n(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114 n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n(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n(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15 n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16 n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n(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n(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n(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n(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17 n22.2 发包人违约n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n(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n(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n(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n(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n(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 发包人违约118 n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n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FIDIC为21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19 n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n(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FIDIC不同)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20 n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n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21 n(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n(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n(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n(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n(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n(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n(未明确是否包括未完工程利润。FIDIC中包括任何利润损失。)(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122 n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123例:上海正大广场工程例:上海正大广场工程n业主:泰国正大集团n承包商:法国艾撒意公司n合同金额:1.7亿美元n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业主无法付款。n承包商解除合同并索赔。n索赔包括:已完工程款、暂停期间损失、解约损失、未完工程利润等。例:上海正大广场工程业主:泰国正大集团12423.索赔索赔n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n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n(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与FIDIC同)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25 n(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FIDIC: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FIDIC:126 n(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n(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127 n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n(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n(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28 n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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