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件—合同法总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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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那么案例n n案例一:n n案情: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的优质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的价格购置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过时不候。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二天便回 ,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置3000m松木。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自提货物。n n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1000m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以860元/m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n n应以 的形式作出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松木。乙公司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000m松木并赔偿损失。n n1、本案中,要约、承诺如何认定?n n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n n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n n分析:n n1、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的信函,包括了合同标的物、价格、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要约的有效条件,构成要约。由于甲公司在要约中并没有要求承诺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以 通知的形式告知甲接受其条件,构成承诺。n n2、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交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随后,双方又协商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即将运输方式由代办托运改为自提货物。n n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甲公司以发信的形式作出要约,但未限定乙公司承诺的方式,所以乙公司以 通知作出的承诺有效。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其他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000m松木,乙公司按860元/m的价格向甲公司付款,合同的履行方式为代表托运。第三天,双方协商将合同的履行方式变更为乙公司自提,此为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间的合同继续有效。n n所以,甲公司提出的乙公司派车提货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是错误的。由于甲乙间合同有效,因此甲应向乙履行义务,交付3000m的松木,因延迟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受到的损失。n n案例二n n案情:甲至乙商店购置热水瓶。甲看到货架上标明热水瓶的价格为20元一个,遂付款后携带热水瓶回家使用。初次使用后,甲发现热水瓶保温效果差,热水装进热水瓶中很快就凉了。甲便找到乙商店,要求更换热水瓶。但乙表示:“我在商店入口处以十分醒目的标志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你既然在看到标志之后仍然在我商店买东西,那便意味着你接受了这种规定,所以商店可以不更换热水瓶。n n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n n分析:n n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甲以确定的价格购置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n n所以,“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条款无效,甲有权要求乙更换热水瓶。n n案例三:n n案情:甲因有事要长期外出,临行前几天与乙约定,将甲未婚妻赠与其的一块价值15000元的名贵手表交由乙保管,回来后请乙吃饭。几日后甲外出,将手表交往乙处。2个月后,因乙急需用钱,将手表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并不知道手表不属于乙所有。丙付款后,乙将手表交付给丙。手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17000元。n n1、甲与乙之间订立保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于何时成立?为什么?n n2、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其与丙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n n3、丙是否可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n n4、假设甲对乙提起诉讼,甲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的金额是多少?为什么?n n分析n n1、保管合同成立于标的物交付之时。因为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交付保管物。n n2、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乙只是手表的保管者,没有权利转让手表。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n n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n n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n n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如果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20000元,因为乙为恶意,在返还不当得利时应以所获全部利益为准。n n案例四n n案情:2004年8月12日,食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买卖水果合同,由李某向食品公司提供各种水果,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价格等条款。同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并且在分立协议中约定与李某的合同由A公司单独负责。据查,李某分别于2004年9月19日,10月16日给食品公司送货两批,价值分别为8000元和6700元。12月13日,李某又给A公司送了价值2800的货物。12月18日,李某与A公司因n n货款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n n问:试分析李某提供的三批货物的货款应由谁归还。n n分析:n n李某先后提供的三批货物在三个时间分别构成了三笔债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义务。A、B公司关于食品公司与李某的合同由A公司负责的约定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不能对抗李某。所以,食品公司分立前的两笔债务,应由A、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债务由A公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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