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海洋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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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八章 海洋法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Page 2第一节 概说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海洋的意义和海洋法的概念海洋的意义和海洋法的概念Page 3第一节 概说海洋法的发展海洋法的发展 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时期:共有物共有物1515至至1616世纪海洋分割论世纪海洋分割论二战以后,海洋法的迅速发展二战以后,海洋法的迅速发展1717世纪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对立世纪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对立Page 4第一节 概说 海洋法的编纂海洋法的编纂1930年1958年1969年1982年1994年19581958年制定了领海与年制定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大陆架公约;19821982年制定了联合国年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19941994年年生效;生效;19941994年关于执行年关于执行1982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年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分的协定。Page 5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n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n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的不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由于基线决定域等海域。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由于基线决定着内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系都会产着内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生重要的影响。领海基线领海基线Page 6 正常基线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正常基线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线。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上的海图。直线基线直线基线 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线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线基线。线基线。混合基线混合基线 兼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的基线划分方式。兼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的基线划分方式。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基线的类别基线的类别Page 7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Page 8挪挪威威的的海海岸岸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Page 9我我国国东东部部沿沿海海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Page 10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港港 口口中中国国大大连连港港口口卫卫星星图图Page 11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港港 口口19231923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国内法如国内法如1979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Page 12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海海 湾湾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半圆,如果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半圆,如果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这个半圆的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这个半圆的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Page 13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海海 湾湾海湾海湾Page 14n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24海里,则可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n如果湾口超过如果湾口超过2424海里,则海里,则24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此基线以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此基线以内水域是沿岸国内水,而基线以外的部分,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内水域是沿岸国内水,而基线以外的部分,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那就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如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则为区,那就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如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则为公海。当湾口超过公海。当湾口超过2424海里,但沿着湾口有许多小岛把该湾分成数个湾海里,但沿着湾口有许多小岛把该湾分成数个湾口时,以最宽的一个湾口作为该湾的湾口宽度。口时,以最宽的一个湾口作为该湾的湾口宽度。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Page 15n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过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过2424海里,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 bays)加加拿拿大大哈哈得得逊逊湾湾Page 16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 bays)中中国国渤渤海海湾湾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4545海里,自古以来该湾就在中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海里,自古以来该湾就在中国主权控制之下,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湾口分为8 8段,最宽的湾口只有段,最宽的湾口只有22.522.5海里。因此,将这些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里。因此,将这些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属中国的内水。海湾仍属中国的内水。Page 17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 海峡(海峡(strait)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天然水道。海峡的形成有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天然水道。海峡的形成有三种情形:一、由两块陆地形成;(如白令海峡)二、由沿岸岛屿与陆地三种情形:一、由两块陆地形成;(如白令海峡)二、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如台湾海峡、琼州海峡)三、由岛屿之间形成。(如麦哲伦海峡)形成;(如台湾海峡、琼州海峡)三、由岛屿之间形成。(如麦哲伦海峡)从海峡的法律地位来考察,海峡有以下三种情况:从海峡的法律地位来考察,海峡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海峡在一国领海基线以内,这种海峡叫做内海海峡。内海海峡照例(一)海峡在一国领海基线以内,这种海峡叫做内海海峡。内海海峡照例不准外国商船航行。中国的琼州海峡便是内海海峡。不准外国商船航行。中国的琼州海峡便是内海海峡。(二)海峡的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即两岸加起来等于或不(二)海峡的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即两岸加起来等于或不够领海的宽度(海里)叫做领海海峡。如果海峡分属两个国家,而且宽度够领海的宽度(海里)叫做领海海峡。如果海峡分属两个国家,而且宽度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之和者,则该海峡分属两国的领海,通常以海峡的中间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之和者,则该海峡分属两国的领海,通常以海峡的中间线为界。线为界。(三)一个海峡的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加起来的宽度,中间水域就是公海(三)一个海峡的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加起来的宽度,中间水域就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其上空自由飞越。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其上空自由飞越。中国的台湾海峡就是如此。中国的台湾海峡就是如此。Page 18 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海海 海峡(海峡(strait)琼州海峡琼州海峡台湾海峡台湾海峡Page 19n领海(领海(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的处于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n领海的范围就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范围就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19821982年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12海里的界限为止海里的界限为止”。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3 3海里,最多的是海里,最多的是200200海里。据统计,有海里。据统计,有117117个国家采用个国家采用12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12海里。海里。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Page 20n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n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极限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极限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领海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n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的领海交叠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Page 21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领海的界限领海的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Page 22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由钓鱼岛(主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由钓鱼岛(主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从明朝初,钓鱼岛等岛屿就已属于中国版图。个无人岛礁组成。从明朝初,钓鱼岛等岛屿就已属于中国版图。Page 23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船舶(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构型式。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按用途,船舶一般分为军用和民用船舶两大类。军用船舶通常称为舰艇或军舰,按用途,船舶一般分为军用和民用船舶两大类。军用船舶通常称为舰艇或军舰,其中有直接作战能力或海域防护能力者称为战斗舰艇,如航空母舰、驱逐舰、其中有直接作战能力或海域防护能力者称为战斗舰艇,如航空母舰、驱逐舰、护卫舰、导弹艇和潜艇,以及布雷、扫雷舰艇等,担负后勤保障者称为军用辅护卫舰、导弹艇和潜艇,以及布雷、扫雷舰艇等,担负后勤保障者称为军用辅助舰艇。民用船舶一般又分为运输船、工程船、渔船、港务船等。助舰艇。民用船舶一般又分为运输船、工程船、渔船、港务船等。按船按船舶的航行状态通常可分为排水型船舶、滑行艇、水翼艇和气垫船;舶的航行状态通常可分为排水型船舶、滑行艇、水翼艇和气垫船;Page 24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Page 25n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n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n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n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n海洋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研究的专属权n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n国防保卫权国防保卫权 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之于沿海国领海之于沿海国Page 26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之于非沿海国领海之于非沿海国n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在不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无害通过只限于领海。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n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停止其无害通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停止其无害通过,对其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如实施非无过,对其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如实施非无害行为的是外国军舰或其它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沿海国有权要求害行为的是外国军舰或其它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沿海国有权要求它立即离开领海。它立即离开领海。Page 27n n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n n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它不应该只为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它不应该只为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n n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为了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 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age 28n n毗连区毗连区(contiguous zone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得超过2424海里。海里。n n毗邻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自毗邻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自1818世纪世纪303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为了查禁违禁品、反对走私以及卫生、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为了查禁违禁品、反对走私以及卫生、安全等利益,先后制定法律、法规,在其领海外不同宽度的海域内安全等利益,先后制定法律、法规,在其领海外不同宽度的海域内设立了各种名称的毗邻区,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管制。设立了各种名称的毗邻区,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管制。n n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1)防止在其领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2)惩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国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 毗连区毗连区Page 29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 毗连区毗连区Page 30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在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智利(特定海域,智利(特定海域,19471947年年200200海里领海权)海里领海权)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19521952年年“200200海里海洋区域海里海洋区域”)哥伦比亚等哥伦比亚等1616国(国(19721972年承袭海)年承袭海)肯尼亚(肯尼亚(19721972年年“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第四节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的概念Page 31(一)沿海国1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其使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其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3 3、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第四节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Page 32(二)非沿海国1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2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3 3、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内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一分区域或区域内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4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第五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公约第五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第四节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Page 33n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可能因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互重叠而发生划界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家在划界应当按照何原则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一些国家坚持主张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他们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在争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会议主席提出了一折衷案文并获得了通过。第四节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Page 34n大陆架本来是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n从海岸直到海底统称为“大陆边”,大陆边包含三个部分: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水带,称为大陆架;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三是大陆坡脚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的概念Page 35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的概念Page 36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界限大陆架的界限n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n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n由于承认沿海国对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的确立,公约在大陆架定义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Page 37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界限大陆架的界限n公约对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段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年,划定界线。但是,无论按照哪一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Page 38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大陆架的法律地位n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的主权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n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1)开发自然资源。即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海床和底上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大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的生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n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Page 39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大陆架的法律地位n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Page 40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大陆架的划界大陆架的划界n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n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一个折中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n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Page 41第五节第五节 大陆架大陆架Page 42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全世界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全世界有几千个海峡,其中有一些在国际航行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如有几千个海峡,其中有一些在国际航行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如亚洲的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欧洲的英吉利海峡、直布亚洲的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欧洲的英吉利海峡、直布罗陀海峡;南美洲的德雷克海峡、麦哲伦海峡;非洲的莫桑比罗陀海峡;南美洲的德雷克海峡、麦哲伦海峡;非洲的莫桑比克海峡克海峡(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海峡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海峡);亚洲和北美交界处的白令海;亚洲和北美交界处的白令海峡等。峡等。其中,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其中,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Page 43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马六甲海峡马六甲海峡英吉利海峡英吉利海峡Page 44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潜水艇可利。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潜水艇可以不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过境通行必须连续不断地、迅速以不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过境通行必须连续不断地、迅速地通过,不对沿海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进行威胁,遵守海上安全地通过,不对沿海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进行威胁,遵守海上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国际惯例等。而沿海国也有义务对不利航行的情的规章制度和国际惯例等。而沿海国也有义务对不利航行的情况随时公布;沿海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也不应对过境通行予况随时公布;沿海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也不应对过境通行予以禁止。以禁止。Page 45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1 1)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海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海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公海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公海航道或专属经济区内的航道;航道或专属经济区内的航道;(2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3 3)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一条在)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以上三种情况不适用过境通行,而适用无害通过制度。以上三种情况不适用过境通行,而适用无害通过制度。Page 46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群岛与群岛水域群岛与群岛水域群岛(群岛(archipelagie),是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是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它分为:和政治的实体。它分为:(1)沿岸群岛,用直线基线划分水域;)沿岸群岛,用直线基线划分水域;(2)远洋群岛,可以单独划定基线;)远洋群岛,可以单独划定基线;(3)群岛国,适用)群岛国,适用“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群岛国群岛国:全部由一个群岛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全部由一个群岛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他岛屿。Page 47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群岛与群岛水域群岛与群岛水域亚洲亚洲:日本,印尼,菲律宾,新加坡,马尔代夫:日本,印尼,菲律宾,新加坡,马尔代夫欧洲欧洲:英国,爱尔兰,冰岛:英国,爱尔兰,冰岛非洲非洲:佛得角,塞舌尔,科摩罗,毛里求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塞舌尔,科摩罗,毛里求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大洋洲大洋洲: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斐济,: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斐济,帕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瑙鲁,基里巴斯,图瓦卢,帕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瑙鲁,基里巴斯,图瓦卢,萨摩亚,美属萨摩亚,汤加,法属玻利尼西亚萨摩亚,美属萨摩亚,汤加,法属玻利尼西亚北美北美:巴哈马,古巴,海地,多米尼加共和国,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哈马,古巴,海地,多米尼加共和国,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Page 48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群岛与群岛水域群岛与群岛水域Page 49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群岛基线的划定群岛基线的划定群岛国可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群岛国可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领海,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陆领海,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1:1到到9:19:1之间。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之间。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100100海里,海里,不过基线总数中至多不过基线总数中至多3%3%可以超过可以超过100100海里,但最长不能超过海里,但最长不能超过125125海里。海里。Page 50第六节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群岛国主权及于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所有国家船舶有通过群岛国主权及于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所有国家船舶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但必须按照群岛国规定的航道通过。外国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但必须按照群岛国规定的航道通过。外国飞机也可以在指定的航道飞行。飞机也可以在指定的航道飞行。Page 51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范围和定义公海的范围和定义n公海(high sea)通常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1958年公海公约对公海的定义是: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n随着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扩大,出现了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等新的海域制度,原来属于公海的海域大大缩小了。为适应这一变化,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修订了公海的定义。现在,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Page 52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的法律地位n公海的法律性质在于它直接从属于国际社会,是所有国家都能按照国际法规则共同利用的国际社会的公共领域。n公海是自由的。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向所有国家开放,排除特定国家将公海的一部或者全部据为己有或行使垄断权利。n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任何部分主张主权。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Page 53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的法律地位n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捕鱼自由(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五)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六)科学研究的自由Page 54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航行自由航行自由每个国家每个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传播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传播,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船舶的国籍一般根据国内法确定。海洋法公约第船舶的国籍一般根据国内法确定。海洋法公约第9191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国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方便旗: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国旗的船舶。其目的方便旗: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国旗的船舶。其目的是是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或其他强制措施。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或其他强制措施。Page 55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飞越自由飞越自由n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或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对这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妨害。关于公海上空飞行应遵循的国际规则,有的使用航空法中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的则适用与公海航行相同事项的同样规则。n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Page 56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捕鱼自由捕鱼自由n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指所有国家都有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在公海上,所有人都可以绝对自由地捕鱼。但这项自由现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n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和其他国际文件。强调了捕鱼国在养护和管理鱼类方面与沿海国进行合作的义务,强化了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际合作机制,并使非船旗国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对在公海上捕鱼的船只采取登临检查扣留等执法行动的权利。Page 57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n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作出规定。Page 58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n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但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有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Page 59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科学研究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n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范。Page 60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公海航行与管辖公海的法律制度:公海航行与管辖n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船旗国对取得其国籍的船舶及船上的人、物和事项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专属管辖和控制。n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其他任何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n船旗国在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行使管辖权的同时,也承担有一定的义务。船旗国应责成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对海上的遇难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Page 61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制止海盗行为公海的法律制度:制止海盗行为n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海盗(piracy)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的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进行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第102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船员或机组人员发生叛变进行上述行为,也叫海盗行为。”但一国因内战而发生的船舶起义,投奔他国,不视为海盗行为。n按照国际法,所有国家要通力合作,对海盗进行拿捕或惩罚。但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船舶才能拿捕海盗。Page 62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制止海盗行为公海的法律制度:制止海盗行为Page 63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贩运奴隶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贩运奴隶Page 64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贩运奴隶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贩运奴隶n1926年废除奴隶及奴隶买卖的国际公约n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n1958年公海公约第13条n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99条Page 65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贩运毒品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贩运毒品n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08条第1款规定:“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船舶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Page 66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公海的法律制度: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n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09条第1款规定:“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Page 67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登临权公海的法律制度:登临权n军舰在公海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下列嫌疑时,有权行使登临权(the right of visit)和检查权:(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船舶无国籍;(5)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6)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Page 68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紧追权公海的法律制度:紧追权n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后逃走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n紧追应遵守下列规则:(1)紧追权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直至将其拿捕并强制拖回,甚至击毁。(2)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终止。(3)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n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止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Page 69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公海的法律制度:紧追权公海的法律制度:紧追权n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该船在美国实行禁酒期间从事贩酒活动。该船的船员,除一人是法国人外,其余都是英国人。1929年3月20日,“孤独号”停泊在离路易斯安那海岸不到6海里半的地方.美国海岸警卫船“沃尔科特号”发现船上装有大量的酒。它向公海逃去。“沃尔科特号”在后面紧追不舍。“沃尔科特号”的指挥官最后设法使“孤独号”暂时停船,但他要求查该船证件和搜查该船时却遭到了拒绝。1929年3月22日,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另一艘船“狄克斯特号”从相反的方向赶来参加紧追。在离美国海岸200海里处,向“孤独号”开炮并把它打沉。“孤独号”被击沉,引起加拿大的英国当局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争执。Page 70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n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1982年海洋法公约使用了“区域”的表述形式。n多金属结核亦称锰结核或锰矿球,主要包含锰、铜、镍、钻等四种贵金属。它的蕴藏量非常丰富,而且还有再生力。但对这种多金属结核的开发和提炼需要很高的技术和大量资金,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能够进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深海采矿成为可能,也就产生了深海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Page 71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有关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有关制度n“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n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已有,不得主张行使主权权利。n“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n“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Page 72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n“平行开发制”即采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开发的方式。n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块矿区的资源数据。管理局指定其中一块矿址给申请者,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故称为“保留区”。Page 73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Page 74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底管理局n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公约,为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特别是对“区域”资源进行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实际上具有对深海海底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每个公约的当事国都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当然成员。它由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组成。Page 75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企业部企业部n企业部是以企业形式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关。企业部从事“区域”的勘探开发事业,并负责从海床及其底土回收的矿物的运输、加工和销售。n企业部具有自主权,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经营管理。企业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法律人格的范围内,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特别是订立合同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能力。但是,不论在何种情形下,企业部的财产免受没收、扣押或强制执行。n企业部为有效地执行职务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和豁免,为此与有关国家缔结特别协定.企业部的资金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拨款,缔约国的自愿捐款,通过社会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其他可能使用的资金。企业部的资金、资产和费用独立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资金。Page 76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海底争端分庭海底争端分庭n海底争端分庭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86条与附件四设立。海底争端分庭由11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的过半数选出,法官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一届。法庭开庭的法定人数为7人,判决由过半数票作出。管辖的争端案件包括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海底区域部分及有关附件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争端;缔约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争端;有关国际海底管理局职权或权力滥用产生的争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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