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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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课程纲要课程纲要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1选案选案2检查检查3审理审理4执行执行5总结总结6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2009年年1212月月2424日以国税发日以国税发20091572009157号下发了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八章八十条。其内容包括总则、管辖、其内容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案卷管理和附则。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新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新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稽查的主体: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第二条新规程第二条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税务稽查工作的原则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稽查局在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新规程新规程 第三条第三条新规程第四条新规程第四条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回避制度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新规程第七条新规程第七条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 稽查的管辖范围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如发票案件等。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稽查等。新规程第十条新规程第十条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管辖出现争议的处理:“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新规程第十一条新规程第十一条课程纲要课程纲要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1选案选案2检查检查3审理审理4执行执行5总结总结6选案选案稽查选案的程序:获取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选择和确定。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规程第十六条选案选案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新规程第十八条新规程第十八条选案选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新规程第十九条新规程第十九条选案选案关于检举涉税违法信息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给予奖励。(也就是说对不是实名检举的不能奖励。)新规程第十七条新规程第十七条选案选案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新规程第二十条新规程第二十条课程纲要课程纲要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1选案选案2检查检查3审理审理4执行执行5总结总结6检查检查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新规程第二十二条新规程第二十二条检查检查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新规程第二十三条新规程第二十三条检查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体现效率原则)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新规程第二十四条新规程第二十四条检查检查调取账簿的程序: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新规程第二十五条新规程第二十五条检查检查调取证据材料的程序和方法: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新规程第二十五条新规程第二十五条检查检查采取询问应注意的事项:1、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2、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不是所有的询问都必须送达询问通知书)3、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4、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5、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 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新规程第二十七条新规程第二十七条检查检查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规范了委托协查与异地调查两类稽查方式)新规程第三十二条新规程第三十二条检查检查查询存款账户: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新规程第三十三条新规程第三十三条检查检查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新规程第三十四条新规程第三十四条检查检查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新规程第三十五条新规程第三十五条检查检查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与征管法只列举了限期内缴纳税款一种情形相比,而新规程则明确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四种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种体现.新规程第三十六条新规程第三十六条检查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新规程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新规程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检查检查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新规程第四十二条新规程第四十二条检查检查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新规程第四十三条新规程第四十三条检查检查检查中止的情形:中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未完全结束而于期间停住(存在继续的可能和条件)、某个法律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之后继续计算)等一种进行中突然暂时停止的情形。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新规程第四十四条新规程第四十四条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批准批准检查检查检查终结(终止)的情形:终结(终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预期效果都完全停止,不再继续;或者某个法律时效停止计算等情形称为终止。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新规程第四十五条新规程第四十五条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后,终结检查:课程纲要课程纲要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1选案选案2检查检查3审理审理4执行执行5总结总结6审理审理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新规程第四十六条新规程第四十六条审理审理审理的内容: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2、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7、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新规程第四十七条新规程第四十七条审理审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情况:1、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2、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不符合法定程序的;4、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5、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新规程第四十八条新规程第四十八条审理审理审理人员直接予以纠正,不必退回补正或补充的情形: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新规程第四十九条新规程第四十九条审理审理审理时限: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可以适当延长。新规程第五十条新规程第五十条审理审理做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审理人员担任。新规程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三条新规程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三条审理审理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 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2 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 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4 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新规程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新规程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审理审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新规程第五十五条新规程第五十五条审理审理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新规程第六十条新规程第六十条课程纲要课程纲要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1选案选案2检查检查3审理审理4执行执行5总结总结6执行执行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新规程第六十一条新规程第六十一条执行执行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1、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2、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3、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新规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新规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执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1、规定了对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特别提到如果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了税务机关自身可以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明确了强制执行必须要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执行执行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新规程第六十五条新规程第六十五条执行执行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新规程第六十六条新规程第六十六条执行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被执行人。应当返还被执行人。新规程第六十七条新规程第六十七条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新规程第六十八条新规程第六十八条执行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3、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新规程第七十条新规程第七十条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批准后,中止执行执行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新规程第七十一条新规程第七十一条课程纲要课程纲要总则与管辖总则与管辖1选案选案2检查检查3审理审理4执行执行5档案管理与总结档案管理与总结6档案管理档案管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新规程第七十二条新规程第七十二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2、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新规程第七十五条新规程第七十五条总结总结1、从篇幅来看,重点在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其余的都不足10条,可见稽查的重点所在。2、从规程的内容看,侧重于稽查的程序(规范性),考虑了实际的可操作性(简化和创新),也体现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密、回避等)。3、从规程的条文看,流程和执法文书依然是学习和培训的重点,因此要重点研究稽查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文书总结总结稽查选案环节的流程一、确定或指定检查对象后立案。(一)、1、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第16条)2、对案源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并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筛选,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对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第14条、第19条)3、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第19条)(二)、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第19条)二、制作任务通知书移送检查部门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第20条)总结总结稽查检查环节的流程一、实施检查前稽查告知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第22条)二、实施检查,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22条)三、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第40条)四、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第22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第42条)五、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1、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43条)2、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第45条)总结总结稽查审理环节的流程1、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15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第46条、第50条)2、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第51条)3、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第54条)4、分别作出处理:(第55条)(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以上文书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5、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60条)总结总结稽查执行环节的流程1、接到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第61条)2、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第68条)3、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第71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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