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消费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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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消费税会计1一、消费税税收制度(一)税种设制 指对特定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汽油、摩托车小汽车等)征收的一种税l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1、寓禁于征 2、向富者征税 3、使增值税规范化2(二)征税对象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加工应税消 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三)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3(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l(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l(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l(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l(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金银首饰、钻石及饰品在零售环节交纳)l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l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l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送进口的当天4(五)计税方法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5(六)税基1、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 1)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3)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可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上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征收消费税。6l销售额的确定(续)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率)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税率)7l销售额的确定(续)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82、从量定额-销售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 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 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数量。9(七)税目、税率l1、烟 l)卷烟:每箱(50000支)150元 每条(200支):45%(50元以上)30%(50元及以下)l2)雪茄烟:25 l3)烟丝:30 10l2、酒及酒精l)粮食白酒 0.5元/每斤 l)薯类白酒 0.5元/每斤 l)黄酒 4元/吨l)啤酒 5元/吨(3000元/吨以上)2元/吨(3000元/吨以下)l)其他酒 l)酒精 11l3、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l4、护肤护发品:l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5 l6、鞭炮、焰火:l7、汽油 .元/升(无铅)0.28元/升(有铅)l8、柴油 .元/升 l9、汽车轮胎 l10、摩托车 12l11、小汽车 l1)小轿车 l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l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l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l)越野车(四轮驱动)l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l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l)小客车(面包车)座以下 l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毫升)l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13(八)、税额计算-从价定率1、自产自销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例:某化妆品销售一批化装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假定销费税率为30%应交消费税多少?14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计征消费税:(采用实耗扣税法)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2019.5.1起停止执行)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15实耗扣税法的计算公式:v 当期准于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额 =当期准于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x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v 当期准于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16例某白酒厂购进高度粮食白酒生产低度粮食白酒10月初库存外购高度粮食白酒100吨,当期外购高度粮食白酒200吨,期末库存高度粮食白酒50吨。每吨高度粮食白酒2000元。高度粮食白酒消费税率25%计算当期准于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额l当期准于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100+200-50)*2000=500000l当期准于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额=500000*25%=12500017税额计算:从价定率(续)2、自产自用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税率 或: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率)18税额计算:从价定率(续)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v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税率l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税率)19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处理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已纳消费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酒(已取消)以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以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20例题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额为60000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7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按烟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款。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甲类卷烟并予以销售。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款为1053000元。请计算销售卷烟的应纳消费税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21解答组成计税价格(60000+3700)/(1-30%)=91000 烟丝消费税=91000*30%=27300 卷烟消费税税=1053000/1.17*45%-27300 =37770022税额计算:从价定率(续)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3例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小轿车120辆,CIF价格为7万,当月销售110辆,价税合计价23.4万小轿车关税税率110%,消费税率5%.计算当月应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l应纳关税=7*120*110%=942l应纳消费税=(7*120+924)/(1-5%)*5%=92.84l 进口增值税=(7*120+924)/(1-5%*17%=315.66l应纳增值税=23.4*110/1.17*17%-315.=58.3424(九)税额计算-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25例:例:2019年年2月烟厂生产销售卷烟月烟厂生产销售卷烟120标准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取得不含税收入180万元,本月购入烟叶若干吨,万元,本月购入烟叶若干吨,支付价款支付价款19万元,税金万元,税金3.23万元,本月将其中的万元,本月将其中的2/3投入生产使用。另外,外购部分烟丝,取得的投入生产使用。另外,外购部分烟丝,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万元,税金万元,税金4.08万元,本万元,本月全部投入生产使用。按计划出口卷烟月全部投入生产使用。按计划出口卷烟3800万元,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赠送有关客万元,赠送有关客户白包卷烟户白包卷烟2标准箱,价税合计共标准箱,价税合计共1.755万元。计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算应缴纳的消费税。26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80*45%+120*0.015-24*30%+200*25%+1.755/1.17*45%+2*0.015=81+1.8-7.2+50+0.675+0.03=126.31万元万元27某烟厂为一般纳税人,某烟厂为一般纳税人,4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委托加工收回烟丝价值、委托加工收回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1.8万元。万元。2、销售甲级卷烟、销售甲级卷烟8箱箱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收到。3、为一外贸单位加工、为一外贸单位加工80标准箱甲级特制烟。由外贸单位提供标准箱甲级特制烟。由外贸单位提供原材料,外贸单位支付加工费原材料,外贸单位支付加工费3万元,辅料费万元,辅料费2万元,原材料万元,原材料成本成本50万元。期末外贸单位将货物提走。万元。期末外贸单位将货物提走。已知该烟厂无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已知该烟厂无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工收回的烟丝2万元。万元。要求:该厂本期如何缴纳及代缴消费税。要求:该厂本期如何缴纳及代缴消费税。281、外贸单位提货时由烟厂代缴的消费税:、外贸单位提货时由烟厂代缴的消费税:2、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烟厂应纳的消费税:29二、消费税会计处理1、自产自销p2462、委托加工p2533、进口p25530三、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篱划方法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31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配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323尽量生产中、高档酒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每斤5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0,每斤3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6,每斤2元的白酒税负将增加20,如果加上酒厂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将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提高。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O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影响却不是很大(税负仅增加3),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为了减轻税负,企业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也势在必行。(本条也适用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的卷烟)334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由于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所含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减少和委托加工酒生产酒的行为。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二是合并有这种生产能力的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又获得税收利益。白酒行业上规模、上档次的生产尤其重要案例 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34案例1: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分析: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100010002325十10001000 205250(万元)如果A兼并B 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100150(万元)。结论: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35案例2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某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划?36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白酒:28120002584000(元)药酒:5880001046400(元)套装酒:1207002521000(元)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22100015140069600元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12070025(1437002529370010)21000(7356090)7560(元)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37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续)首饰行业的消费税避税1、设立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方式,缩小消费税税基。这种行为多出现于应在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的企业,例如生产经营非金银首饰(例如,铂金首饰等)的工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压低出厂价而将正常的销售价格转让至销售公司,致使计征消费税的税基缩小,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此方法也适用于汽车、卷烟等行业)38案例A企业生产铂金首饰,本年度A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B企业,A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B,通过B实现零售。铂金首饰正常的出厂(批发)价在158元克左右,但是A对B的批发价是128元克,低于正常价格30元克,低幅接近20。其经营行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每克铂金首饰“缩水”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A企业的这项避税行为的结果是,每克铂金首饰将少缴消费税3元392、利用税收规定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由于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范的,换而言之,就是非列举的首饰是不计征消费税或者是其他环节计征消费税的。这样的按图索骥式的税收规定,使我们在对新型产品迭出的首饰行业进行税收管理方面,呈现出不少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客观上,也给某些企业“灵活”运用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别,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创造了条件。40案例某企业生产一种既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型首饰S,由于S既可以认为是金基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税,税率为5,但同时又可以认为是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根据“税不重征”原则,S的征纳环节就具有了相对可选择性,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选择5或者是10的税率进行申报缴纳税款。企业选择在零售环节缴纳税款比选择在生产环节缴纳税款要少计征消费税五个百分点。41三、点击偷税伎俩1、减低自产自用产品成本以减少税负某企业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的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6万元,但其为了少缴纳应纳消费税,采用减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的办法,将成本报为12万元,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基计算如下:组 成 计 税 价 格=(12万 元+12万 元*25%)/(1-10%)=166666.66元应纳税额=166666.66*10%=16666.66元按规定实际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为:组 成 计 税 价 格=(16万 元+16万 元*25%)/(1-10%)=222222.22元应纳税额=222222.22*10%=22222.22元少纳消费税5555.56元422、混淆税率某地方小酒厂,即生产粮食白酒,也利用当地特产的白薯、木薯生产薯类白酒。计生产粮食白酒价值30万元,薯类白酒20万元,但由于该厂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会计核算不健全,许多资料不全,据此,该酒厂浑水摸鱼,故意将粮食白酒销售改为20万元,薯类白酒30万元,缴纳的消费税为粮食白酒5万元(20*25%),薯类白酒4.5万元(30*15%),共计纳消费税9.5万元。433、利用“以旧换新”业务漏税其一:根据消费税计征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计征消费税的依据,包括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如提炼赞、制作费、材料损耗费、加快费等,均应全额计入当期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但是,某些企业在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部分,却仅仅将补贴的黄金部分纳入了当期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而同时收取的“加工费”等,只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未依法缴纳消费税。443、利用“以旧换新”业务漏税(续)其二:某些企业对以原料(黄金)换取相应克数的黄金首饰亦视同“以旧换新”,就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而不是以所换取的黄金首饰的市场均价作为计税依据的。例如,C企业以5000克黄金换取D企业的5000克黄金首饰,并用20000元的现金支票将原料与成品之间的差价补齐,同时,D企业向C企业开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栏中注明是“加工费”。D企业应该以“5000克黄金首饰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征该笔业务的应纳消费税。然而,D企业认为该笔业务是“以旧换新”,所以仅就2000元的加工费计征了消费税。45供娄浪颓蓝辣袄驹靴锯澜互慌仲写绎衰斡染圾明将呆则孰盆瘸砒腥悉漠堑脊髓灰质炎(讲课2019)脊髓灰质炎(讲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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