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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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基本要求: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二、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第一章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1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原则;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联合执法的原则;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2 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五个门类:(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包括基础法(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矿山安全法、消防法、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碳法、铁路法、工会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3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4 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基本要求:了解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一、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二、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三、了解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总则总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 3、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标准的主体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 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全面负责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 4 4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及时准确上报。5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二、掌握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知情权、建议权)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权、拒绝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保障权)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1 1、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的(服从管理的义务)义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2 2、掌握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掌握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一、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三、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四、掌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第四节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 1、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 2、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3 3、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一、了解应急救援体系;二、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三、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五、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六、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急组织及经费保障。1 1、了解应急救援体系、了解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 2、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3 3、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4 4、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处的原则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5 5、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6 6、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一、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二、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 1、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 2、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3 3、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条件及违法责任;工宿同一,不符安全距离工宿同一,不符安全距离无安全通道、标志或封堵无安全通道、标志或封堵限期改进限期改进停产停产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 1.1.未设立机构与人员未设立机构与人员 2.2.危险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危险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核合格 3.3.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和未安全告知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和未安全告知 4.4.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可以并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可以并处2 2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4 4、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个人投资人安全投入责任个人投资人安全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未保证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保证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导致事故违法导致事故 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撤职主要负责人撤职个人投资人个人投资人2 2万万-20-2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1.1.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没有安全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没有安全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2.2.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未按安全设计施工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未按安全设计施工3.3.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使用前未经验收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使用前未经验收4.4.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5.5.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6.6.安全设备未维护检测安全设备未维护检测7.7.未提供劳防用品未提供劳防用品8.8.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合格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合格9.9.使用淘汰工艺设施使用淘汰工艺设施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责令停产,5 5万元以下罚款,造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限期改正行为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处罚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处罚所得所得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51-5倍罚款倍罚款 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没所得或不足没所得或不足1010万元,单处或并处万元,单处或并处2-102-1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 1.1.危险物品未建制度,未采取措施,不接受监督危险物品未建制度,未采取措施,不接受监督 2.2.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未评估监控,没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未评估监控,没应急预案 3.3.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安全管理违法责令改正、停产、安全管理违法责令改正、停产、2-102-10万元罚款,刑事责任万元罚款,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承包租赁法律责任承包租赁法律责任租赁给无安全生租赁给无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产条件,无资质限期改进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所得所得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51-5倍罚款倍罚款没所得或不足没所得或不足5 5万元,单、并处万元,单、并处1-51-5万元罚款万元罚款发生事故损害承包、承租方连带赔偿发生事故损害承包、承租方连带赔偿限期改进限期改进未签专门安全生产合同未签专门安全生产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租方协调管理未对承包、租方协调管理停产停产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承包租赁法律责任承包租赁法律责任限期改进限期改进可能危及对方的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的活动未鉴定安全生产协议未鉴定安全生产协议指定专职人员协调管理指定专职人员协调管理停产停产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同区域作业法律责任同区域作业法律责任工宿同一,不符安全距离工宿同一,不符安全距离无安全通道、标志或封堵无安全通道、标志或封堵限期改进限期改进停产停产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员工宿舍安全法律责任员工宿舍安全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私定免、减协议法律责任私定免、减协议法律责任 协议无效,协议无效,2-102-1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从业人员法律责任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违章违纪给予处分违章违纪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单位重大事故援救处理责任(主要责任人)单位重大事故援救处理责任(主要责任人)不立即组织援救,处理期间擅离、逃匿不立即组织援救,处理期间擅离、逃匿 降职、降职、撤职;逃匿撤职;逃匿1515天以下,拘留天以下,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依前款处罚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依前款处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 隐瞒不报、谎报、拖延隐瞒不报、谎报、拖延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刑刑事责任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违法生产单位、关闭违法生产单位、关闭 与吊销证照处罚与吊销证照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后仍不具备停产后仍不具备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处罚授权处罚授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关闭处罚关闭处罚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拘留处罚拘留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另有规定的另有规定的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单位赔偿责任单位赔偿责任 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业务。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业务。一、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二、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三、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已取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的调查分析和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具有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1 1、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 2、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验工作的法律责任3 3、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出示假出示假证明证明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撤消资格撤消资格没收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所得和处罚所得所得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2-52-5倍罚款倍罚款不足不足50005000元,元,5000-200005000-20000元罚款元罚款主管及责任人,主管及责任人,5000-500005000-50000元罚款元罚款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基本要求:了解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掌握程度;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的类别、适用范围等内容的掌握程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第三章第三章 相关法律相关法律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二、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职工不服管理、违章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单位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提出、未改,造成事故(形成条件1不符标准,2提出后未改,3千万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提出、限改而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四款,造成严重后果,处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37年徒刑。1 1 1 1、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渎职罪: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造成重大损失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徇私舞弊,该移交不移交情节严重以上二款,造成严重后果,处责任人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37年徒刑2 2 2 2、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3 3、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一、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二、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四、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六、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七、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过错相当的原则,行为公布的原则。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 1、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 2、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 3、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 4 4 4、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 (1)公正、公开的原则;(2)依事实为依据的原则;(3)处罚与行为相当的原则。4 4、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并有权予以检举。5 5、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征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除前款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一般程序)行政机关作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 6、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6 6、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行政机关自收罚款,财政部门违法返款或拍卖款项行为非法处理罚款、违法所得或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行政机关牟取私利,以罚代弄,包庇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法律行为7 7、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二、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三、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四、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十三章100条2 2、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劳动法中原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能划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3 3、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检查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4 4 4 4、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一、了解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二、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三、了解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熟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五、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 1、了解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了解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2 2、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职业病预评价制度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危害评价制度预评价、效果评价及服务机构认证及职责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3 3、了解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了解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在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监督负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4 4、熟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熟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构未取得资质营业诊断的责令停止,没收所得,得5000以上的处210倍的罚款,不足5000的处500050000元罚款。超资质营业诊断、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者没收所得,得5000以上的处25倍的罚款,不足5000的处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取消资格。5 5、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财务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财物,并处30005万元罚款,取消资格并从专家库除名。行政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5 5、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二、了解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三、熟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四、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五、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六、掌握矿山事故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1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法的立法目的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是:(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2 2、了解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具、了解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体要求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3 3、熟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熟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具体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作业。4 4、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4 4、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5 5、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6 6、掌握矿山事故处理、掌握矿山事故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6 6、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6 6、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6 6、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总则;二、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三、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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