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上传人:94****0 文档编号:241645139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8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器械法律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法规培训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1主要内容12法律法规常识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法规重点内容讲解2主要内容12法律法规常识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2Part1法律法规常识Part1法律法规常识3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Part1Part2Part3法律法规常识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等级更低。4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Part1Part2Part3法律法规常识宪法和基本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基本原则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5Part1Part2Part3法律法规5Part2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Part2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6Part2Part1Part3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部门规章工作文件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Part2Part1Part3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7Part2Part1Part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8部门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局令令第19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82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卫生部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Part2Part1Part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8Part2Part1Part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工作文件公告、通告、通知、函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指导原则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关于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的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条例/总则注册生产9Part2Part1Part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9Part2Part1Part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结构和关系10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5-09-2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5-09-2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5-09-2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5-09-25)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05-19)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14-05-30)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14-09-1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4-09-11)牙科手机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4-05-20)医用口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4-05-20)负压引流装置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3-10-23)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3-10-23)红外线治疗设备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3-10-23)医用吸引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3-10-23)Part2Part1Part3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的10Part3法规重点内容讲解Part3法规重点内容讲解11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年6月月1日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7日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1212Part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7条12条9条17条7条10条13条5条监管部门企业法规重点内容讲解Part2Part313Part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13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1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14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总则15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15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分级分类程度第四级第三级第二级第一级监管级别动态风险分类程度类类类产品本身第一章总则16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16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二章注册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17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二章17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2016.06.312016.01.012015.06.312015.01.01办理延续注册的最后限期2016.12.31届满日期建议办理延续注册日期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时限一年第二章注册18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五条18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第二章注册19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19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三章生产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20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三章20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企业申请提交材料监管部门受理第二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资料审核质量体系核查发证有效期5年符合不符合第三章生产21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企业申请21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三章生产22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三章22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四章经营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23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四章23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五章不良事件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2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五章24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六章督查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督查职权第五十八条生产工艺和原料的变更处理第六十条信用记录25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六章25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七章责任26条款条款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第63条未取得相关证照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第64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相关证照。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第64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1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35倍款罚款。第66条生产不合要求;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10倍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对比旧条例,新条例条款更详细明确,法律责任的情节描述更细化,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处罚额度加大。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七章26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八章附则27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八章附27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八章附则28(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八章28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2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15号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已经2015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年1月月1日日起施行。局长毕井泉2015年7月14日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2929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0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无源医疗器械: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0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1侵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1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2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接触人体器械: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2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3使用时限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术语解释33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4第四条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第五条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4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5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5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6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6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7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7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8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二)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8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9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非接触人体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使用状态使用形式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1护理器械2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3其他无源器械有源医疗器械使用状态使用形式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1临床检验仪器设备2独立软件3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4其他有源器械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三)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39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0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0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1(四)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器械:1)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3)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4)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1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2(四)分类不低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器械:1)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2)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3)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4)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5)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分类规则42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4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4343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总则44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44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总则45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一章45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附则46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注23456。其中: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46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附则472为注册形式:“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3为首次注册年份;4为产品管理类别;5为产品分类编码;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47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附则48第七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备23号。其中: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2为备案年份;3为备案流水号。Part3Part1Part2法规重点内容讲解第十一章48培训结束谢谢!4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