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行政法概论课件(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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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论行政法概论第一章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政,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社会公共利益益,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决策、进行组织、管理、决策、调控等的活动(也包括行政主体所进行的调控等的活动(也包括行政主体所进行的准准立立法和法和准准司法活动)。司法活动)。一般在不加特别说明时,“行政”即指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行政 公共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私人行政私人行政国家行政国家行政 公共组织行政公共组织行政公行政,行政的一种,与私行政相对称,指公共公行政,行政的一种,与私行政相对称,指公共组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与管理活动。组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与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的一种,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国家行政,公行政的一种,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与管理活动。关从事的执行与管理活动。公共组织行政,公行政的一种,指公共社团(如公共组织行政,公行政的一种,指公共社团(如律协、医协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律协、医协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公共组织的执行与管理活动。等公共组织的执行与管理活动。私人行政,行政的一种,与公行政相对称,指私私人行政,行政的一种,与公行政相对称,指私人企业、组织和团体的执行与管理活动,通常并人企业、组织和团体的执行与管理活动,通常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二、行政的特征二、行政的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一)主体的特定性(二)目的的公益性(二)目的的公益性(三)合法性和裁量性(三)合法性和裁量性(四)整体性和连续性(四)整体性和连续性(五)积极性与主动性(五)积极性与主动性(六)现代行政对沟通和配合的注重(六)现代行政对沟通和配合的注重(七)接受监督性(七)接受监督性(八)内容的发展性(八)内容的发展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行政的内容在不断变化、丰富。行政的内容在不断变化、丰富。三、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三、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一)概念:(一)概念:国家权力的一种,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权力的一种,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二)内容:(二)内容: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等。导、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等。(三)特点:(三)特点: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职务上的行政优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不可处分性先权和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不可处分性第二节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是关于行政权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行使进行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行使进行规范、控制、补救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控制、补救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及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二、行政法的内容二、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行政权的监督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权的补救和救济行政权的补救和救济-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内部行政关系公务员法等内部行政关系公务员法等行行政政法法关关系系管管理理行行政政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指行政权,指行政权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的过程中与相关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的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各方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类别类别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人管理人被管理人被管理人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使行政权行使行政权 监督行政监督行政权权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被管理方)行政相对人(被管理方)行行政救济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政救济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三、行政法的特征三、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2、行政法在内容丰富,、行政法在内容丰富,具有强的变动性,常具有强的变动性,常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3、行政法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法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各种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没没有统一的实体有统一的实体法典;法典;4、行政法在性质是国内公法,通常称行政权、行政法在性质是国内公法,通常称行政权为公权力。为公权力。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1、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导地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法规预先确定,一、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法规预先确定,一般不可协商。般不可协商。5 5、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力同时又是实体义务。、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力同时又是实体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包括内容(权利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包括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三者。义务)、主体、客体三者。(一)行政法关系的主体(一)行政法关系的主体 所谓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关系所谓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二)客体(二)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精神财富。主要有物、行为、精神财富。(三)内容(三)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由法律预先设定,通常不能协商;行政主体的权力预先设定,通常不能协商;行政主体的权力同时也是义务同时也是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基于行政隶属基于行政隶属而发生的法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为律关系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公共行政管理基于公共行政管理而发生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为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人之间形成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受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受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人之间形成的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所谓行政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源。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宪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一)宪法:宪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及职权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及职权的规范;的规范;关于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关于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范;关于国家政策的规范。关于国家政策的规范。(二)(二)法律法律中的行政法规范中的行政法规范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等;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行政许可法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行政监督与救济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三)、地方性法规(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四)(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权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机关)只在民族地方适用,在不违背法律和行只在民族地方适用,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民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民族特点享有一定的族特点享有一定的立法变更权。立法变更权。(五)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五)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制定者:行政规章的制定者: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协定(六)国际条约和协定(七)制定法冲突的解决途径(七)制定法冲突的解决途径 制定法的效力等级:制定法的效力等级:宪法宪法条约与协定条约与协定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与行政规章 制定法冲突的解决办法制定法冲突的解决办法(见见立法法立法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矛盾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矛盾 上报共同主管机关上报共同主管机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 首先上报国务院首先上报国务院 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 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常委会立法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进行解释。进行解释。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有权行政机关进行解释有权行政机关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民检察院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干规定。(二)判例(二)判例(三)习惯和惯例(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理)(四)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理)第五节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法的规范一般分为:法的规范一般分为: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权的历史中长时期形成历史中长时期形成的,的,由行政法学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本性规范;基本性规范;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 2、抽象性规范;、抽象性规范;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规范。3 3、普遍性规范;、普遍性规范;普遍适用于并约束和指导行政执法、立普遍适用于并约束和指导行政执法、立行政法以及与行政关系有关的司法活动的行政法以及与行政关系有关的司法活动的规范。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2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经过行政法学者概括与总、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经过行政法学者概括与总结而成的结而成的3 3、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一)依法法(包括?)(包括?)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约束。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1 1、行政职权合法;、行政职权合法;(职权来源合法,反对自我授权职权来源合法,反对自我授权)2 2、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3 3、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正确;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正确;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幅度适当等。行为幅度适当等。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由项应当由法律法律进行立法,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进行立法,其他法律规范无权涉及。涉及。是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的限制。是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的限制。1895年,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年,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在迈耶在德国行德国行政法政法一书中提出。一书中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法无明文规定不?法律保留原则立法例行政处罚法第行政处罚法第9 9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设定。第第1010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在效力上优于其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在效力上优于其他形式的国家意志。他形式的国家意志。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抵触无效。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抵触无效。法律优位原则立法例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第16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规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其他条件。(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1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当留出一定的、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当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理。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无法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5 5分钟收入分钟收入25502550元,南昌交警心情不好就元,南昌交警心情不好就开罚单开罚单-中国法治网中国法治网 2 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考虑的基础上;3 3、公平对待、公平对待4 4、行政的内容和方式合理,如符合自然规律、行政的内容和方式合理,如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等。符合社会道德等。(四)越权无效原则(四)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越权越权”的含义:的含义:1 1、无权限的越权;、无权限的越权;2 2、级别越权;、级别越权;3 3、事务越权;、事务越权;4 4、地域越权。、地域越权。(五)信赖保护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六)比例原则(六)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度的比例。衡量标准:衡量标准:手段的必要性手段的必要性-在诸可选择的手段中是最温和的在诸可选择的手段中是最温和的手段的妥当性手段的妥当性-手段能够达到目的手段能够达到目的法益的相称性法益的相称性-行政行为的实际利益与人民为此付出行政行为的实际利益与人民为此付出的损害间进行的损害间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第二章、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二章、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 1)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历史以以法法国国、德德国国为为代代表表的的大大陆陆法法系系模模式式公公法法模模式式的的行行政政法法;以以英英国国、美美国国为为代代表表的的普普通通法法系系模模式式私私法法模模式式的的行政法。行政法。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行政法的国际化;行政法的国际化;行政法的民主化;行政法的民主化;行政行为的非制式化;行政行为的非制式化;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层次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层次化。(2 2)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初创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1957););停止和遭受摧残阶段(停止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1957-1978););重建和发展阶段(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1978-1989););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 1)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二二战战后后的的5050年年内内发发展展趋趋势势:重重视视行行政政程程序序的的研研究究和和运运用用;注注重重公公民民对对行行政政管管理理的的直直接接参参与与;注注重重政政务务公公开开;注注重重经经济济分分析析方方式式在在行行政政法法学学中中的的运运用用;注注重重借借鉴鉴外外国国的的有有益益经经验验;公公法法与与私私法法呈呈融融合合趋趋势势;行行政政指指导导、行行政政合合同同等新的行政行为兴起。等新的行政行为兴起。(2 2)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能代表国家独立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独立承担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组织。1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2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有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3 3、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组织;4 4、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独立行使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5 5、行政主体能够、行政主体能够独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参加承担法律责任(如参加行政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等)。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非日非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行政机关常生活中所说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三、行政主体的种类三、行政主体的种类1 1、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职权行政主体与授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权行政主体;2 2、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方行政主体;3 3、根据行政主体行驶职权与行政相对人是否、根据行政主体行驶职权与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行政隶属关系有行政隶属关系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性行政主体。四、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四、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1 1、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确定法律责任承担2 2、确认行为效力、确认行为效力如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如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下列那些组织或个人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下列那些组织或个人可能成为行政主体:1、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5、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6、福州市劳动局、福州市劳动局7、福州市政协、福州市政协8、某派出所民警张晓明、某派出所民警张晓明9、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10、福州市邮政局、福州市邮政局11、福建省东百集团、福建省东百集团12、福州市气象台、福州市气象台气象局气象局 案例案例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2000年年8 8月月20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第2222条的规定,以殴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100元,并赔偿医药费元,并赔偿医药费45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未殴打他人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未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问题: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提问:提问:1 1、法院、检察院、人大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法院、检察院、人大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2 2、公务员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公务员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3 3、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4 4、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五、行政职权五、行政职权(一)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一)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活动的权能。(二)特点:(二)特点:A A、强制性;、强制性;B B、不可处分性;、不可处分性;C C、职权与职责统一性;、职权与职责统一性;(三)内容:(三)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制权、行政合同权、行政合同权、行政司法权、行政司法权、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等等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含义: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含义: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其职务上的优先条件。政职权而赋予其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内容:内容: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效力先定权。效力先定权。成立条件: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为成立条件: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为行政目的所必需、有法律依据。行政目的所必需、有法律依据。行政受益权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物质保障条件。六、行政职责六、行政职责(一)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一)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二)内容:(二)内容:A 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B 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C 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D D、接受监督。、接受监督。E E、对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行政机关是指依宪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法或行政组织法的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国家机关家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特征:1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从属制;3 3、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问责制问责制4 4、行使职能的过程通常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行使职能的过程通常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的;5 5、最经常、最直接和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最经常、最直接和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交道。国务院国务院省政府省政府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区、市政府县政府自治县政府乡政府镇政府民族乡政府特特别别行行政政区区政政府府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二、行政机关的分类二、行政机关的分类1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 2、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3 3、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4 4、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5 5、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 1、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2 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a.a.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b.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c.c.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d.d.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省省 行政公署行政公署 县县 区公所区公所 区区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1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2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一般行政职能;3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规所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1 1、与所授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与所授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 2、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授职能有关的法律、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授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 3、具备与所授职能有关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具备与所授职能有关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 4、完成特别行政职能的其他特别条件。、完成特别行政职能的其他特别条件。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类型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类型a.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b.b.行业组织;行业组织;独立的行业组织的壮大是节约行政成本、简化行独立的行业组织的壮大是节约行政成本、简化行政职能、缩减官僚机构的有效途径之一。政职能、缩减官僚机构的有效途径之一。c.c.社会团体;社会团体;d.d.事业与企业组织;事业与企业组织;e.e.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又称行政机构)内设机构(又称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等。和派出机构等。?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交警、交警、四、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四、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 1、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相同的法律地位;2 2、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位。五、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五、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受委托组织的含义:(一)受委托组织的含义:由于客观上的需要,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行政职由于客观上的需要,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非行政组织实施。权委托非行政组织实施。行政委托应当有法律依据。行政委托应当有法律依据。(二)委托条件(二)委托条件1 1、具有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2 2、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确有困难的;3 3、行政管理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行政管理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4 4、被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不得委托个、被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不得委托个人。人。(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注意:与授权组织不同注意:与授权组织不同 1 1、权力来源不同:授权组织的行政权来源权力来源不同:授权组织的行政权来源于单行性的法律法规,而被委托组织的行政于单行性的法律法规,而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权来源于具体行政机关的委托。权来源于具体行政机关的委托。2 2、主体地位不同:法律法规的组织是行政、主体地位不同:法律法规的组织是行政主体,主体,被委托的组织在委托事项上不是行政被委托的组织在委托事项上不是行政主体。主体。3 3、责任承担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责任承担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身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委托的组织的行身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委托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某公安局需对居住在邻县的张三执行行某公安局需对居住在邻县的张三执行行政拘留,委托邻县某派出所送达行政拘政拘留,委托邻县某派出所送达行政拘留决定书并执行。留决定书并执行。问:问:哪个机关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哪个机关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小结小结 行政主体的具体范围行政主体的具体范围1 1、国务院;、国务院;2 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3 3、国务院直属部门;、国务院直属部门;4 4、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5 5、部分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分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小结小结 行政主体的具体范围行政主体的具体范围6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 8、各级人民政府的被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被派出机关;9 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被派出、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机构、内设机构、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等;构等;10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注意:注意:行政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况:行政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况:1、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下一级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下一级职能部门;3、各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称行政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称行政机构)仅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有行政仅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有行政主体资格;否则,无独立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否则,无独立主体资格。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一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 省省 行政公署行政公署 县县 区公所区公所 区区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政府的职能部门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原告:朱原告:朱贵,男,贵,男,19491949年年4 4月月1 1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五星律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鄞县钟公庙镇甬兴新村师事务所律师,住鄞县钟公庙镇甬兴新村1313幢幢501501室。室。被告:浙江省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俞宝兴,局被告:浙江省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俞宝兴,局长。长。19971997年年3 3月月6 6日,原告朱日,原告朱贵委托本所工作人员徐贵委托本所工作人员徐(已考(已考取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到被告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到被告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企业档案。朱查阅企业档案。朱贵考虑到徐贵考虑到徐没有律师执业证,就把自己没有律师执业证,就把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交给徐的律师执业证交给徐,让其与鄞县工商局商量一下,如不允,让其与鄞县工商局商量一下,如不允许可以回来另行安排。徐许可以回来另行安排。徐到被告处后,出示介绍信及原告律到被告处后,出示介绍信及原告律师执业证,并说明原告不能来的原因。鄞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以师执业证,并说明原告不能来的原因。鄞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以“人证不符人证不符”为由,暂扣了原告律师执业证,并出具一张为由,暂扣了原告律师执业证,并出具一张“因因人证不符,暂扣朱人证不符,暂扣朱贵律师的律师执业证贵律师的律师执业证1 1份,以对朱律师负份,以对朱律师负责责”的字条并在下面签名,盖上了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的字条并在下面签名,盖上了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的章。朱记管理科的章。朱贵为此向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贵为此向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原告诉称:19971997年年3 3月月6 6日,原告与本所工作人员徐日,原告与本所工作人员徐(已考取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具本所介绍信欲到(已考取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具本所介绍信欲到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企业档案,临行前,原告有急事,故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企业档案,临行前,原告有急事,故托付徐托付徐单独去被告处查档。原告考虑到徐单独去被告处查档。原告考虑到徐无律师执业证,无律师执业证,把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交给徐把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交给徐,并告知如被告不允许查阅的话,并告知如被告不允许查阅的话,可回来另行安排。徐可回来另行安排。徐到被告处后,出示证件并告知原告不能到被告处后,出示证件并告知原告不能到场原因,希望给予方便,被告工作人员以到场原因,希望给予方便,被告工作人员以“人证不符人证不符”强行强行扣押了原告的律师执业证。原告认为,被告依照自身规定不让扣押了原告的律师执业证。原告认为,被告依照自身规定不让徐徐查阅企业档案,这无可厚非。但被告明知自己无权扣押律查阅企业档案,这无可厚非。但被告明知自己无权扣押律师执业证,却仍要越权扣押,这不仅是对律师人格及职业的轻师执业证,却仍要越权扣押,这不仅是对律师人格及职业的轻视,而且也是对法制建设的粗暴践踏。要求撤销被告扣押律师视,而且也是对法制建设的粗暴践踏。要求撤销被告扣押律师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归还原告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归还原告的律师执业证。被告辩称:根据规定,徐被告辩称:根据规定,徐无律师执业证不能查阅无律师执业证不能查阅企业档案。其暂扣律师执业证是对原告的负责,且在企业档案。其暂扣律师执业证是对原告的负责,且在扣证后用电话通知过市司法局。扣证后用电话通知过市司法局。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鄞县工商行作为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案例简介】【案例简介】原告:某县中医院。被告:某县邮电局。原告:某县中医院。被告:某县邮电局。1997年年8月月15日,原告某县中医院被省卫生厅确认为日,原告某县中医院被省卫生厅确认为二级甲等医院,具备了设置二级甲等医院,具备了设置“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急救专用电话的条件。条件。1997年年12月月8日,某县卫生局确定原告某县中日,某县卫生局确定原告某县中医院设置医院设置“120”急救电话,成立急救中心。同日,急救电话,成立急救中心。同日,原告向被告某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原告向被告某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120”急救急救专线电话的报告,该报告有县长和主管副县长的批专线电话的报告,该报告有县长和主管副县长的批示。示。12月月13日,被告为原告安装了日,被告为原告安装了“120”专线电话,专线电话,并收取了安装费用。并收取了安装费用。1998年年7月月25日,市卫生局批准日,市卫生局批准了原告安装了原告安装“120”急救电话的报告。急救电话的报告。【案例简介】【案例简介】7 7月月2727日,原告再次书面请求被告开通安装的日,原告再次书面请求被告开通安装的“120120”专线电话,但被告以原告不符合安装专线电话,但被告以原告不符合安装“120120”专线电话的条件为由专线电话的条件为由拒绝拒绝为原告开通为原告开通“120120”专线电话。原告遂以县邮电局行政不作为为专线电话。原告遂以县邮电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行开通“120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损失8 8万元。万元。【问题提出】【问题提出】: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三三)项,参项,参照照湖南省通讯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通讯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1997)15号号关于规范全省关于规范全省“120120”医疗急救专用电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话管理的通知本案涉及授权理论和行政主体地位的有本案涉及授权理论和行政主体地位的有关法律问题。关法律问题。点评: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模式。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经过改革目前虽然邮政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经过改革目前虽然邮政和电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和电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电信市场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电信市场并未全面放开国有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并未全面放开国有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指的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被告: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被告: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 1993 1993年年7 7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608608号房间。号房间。7 7月月1313日上午日上午1010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1212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解决争端,经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解决争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将胶卷留在派出所。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将胶卷留在派出所。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村有村有4 4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否认认识这否认认识这4 4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吗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吗.下午下午3 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7 7月月1414日凌晨日凌晨2 2时许,某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时许,某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4 4名名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608号客房,号客房,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员遂向某区公安分局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员遂向某区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进一步的情况。事后,朱某在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进一步的情况。事后,朱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1111时许,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时许,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8 8月月2121日,朱某以某区公安日,朱某以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以及记者的采访权利为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以及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向原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点评:本案涉及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组织的法点评:本案涉及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律地位问题 ,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权。思考:此诉讼案法院能否受理?思考:此诉讼案法院能否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500元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500元以下罚款行为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一旦引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本案中,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本案中,原告先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原告先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其作出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其作出变更。变更。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自自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公公务务员员是是依依法法代代表表行行政政机机关关行行使使行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政权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一般有三重身份公务员一般有三重身份:一一是普通公民是普通公民;二是公务员这二是公务员这一特殊职务的成员身份一特殊职务的成员身份;三三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在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公务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公务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公务人员概述行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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