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防护及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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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老师体罚学生老师体罚学生 蹲地当脚凳蹲地当脚凳一名较胖的男子坐在椅子上玩着手机,两只脚分别放在两个孩子的后背上。两名穿着校服的男孩,耷拉着脑袋,蹲在地板上。经核实,事发的学校是南安市金淘镇南光中学,该男子是生管老师谢某。网友纷纷指责这名老师“霸道、过分”。据学校校长介绍,自修课上,两名初一男生因为吵闹被谢某纠正,但他们没有停下来,所以在下课后,谢某将两名学生叫到隔壁的休息室内进行个别教育,要求两名学生蹲着反思。之所以会有光脚架在学生背上的一幕,据两名被罚学生称,生管老师在开玩笑。目前,涉事老师已被辞退。据海都网教师扛不起“学生跳楼”的责任某小学五年级一班学生冯某某,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一日,冯某某上课不专心听讲,还用铅笔刀破坏书桌,班主任王某发现后,将冯某某叫到三楼办公室谈话,王某批评了冯某某不听讲和破坏桌椅的行为,又对冯某某最近一段的其他不好表现进行了批评。谈话过程中,王某被其他老师叫出办公室处理一些事情,便将冯某某留在办公室内,办公室里也没有其他老师。待王老师回来,发现冯某某已经从三楼办公室窗户跳下。王老师立即和其他老师一起将冯某某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冯某某虽无生命危险,但也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头部有轻微脑震荡,虽经医治,左腿行走仍有一定影响,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冯某某家长遂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教师王某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58000元。现在学生跳楼事件越来越多了,教师的教育就越来越胆战心惊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只要是教师批评教育过后发生的,无论青红皂白,一律要承担一定责任,轻者停职检查,重者降薪降职。如果是批评教育过程中有打骂行为的,那就在劫难逃啦,轻者降薪降职,调离岗位,重者赔款、开除,甚至是坐牢。可见教师这个行当,已经成为高危职业了。教师如何防护校园安全事故?2014年十大学校安全事故一、云南省丘北县幼儿园食物中毒。一、云南省丘北县幼儿园食物中毒。2014年3月19日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佳佳幼儿园32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其中,情况较为严重者7人,目前2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人正在全力救治中。二、海南澄迈县一学校组织春游交通事故。二、海南澄迈县一学校组织春游交通事故。14年年4月月10日日,一辆载有海南澄迈县一所小学学生前往文昌旅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32人受伤,其中30名学生,2名老师和工作人员。三、湖北十堰校园命案三、湖北十堰校园命案4死死5伤。伤。14年年9月1日,湖北十堰小学砍人事件震惊了全国。据了解,行凶者陈严富是一名学生家长,因女儿未能及时完成暑假作业,老师拒绝其女儿入学。为此,陈严富曾4次到校恳求教师,但教师始终未松口让其女儿入学。在9月1日学生开学之际,陈严富藏匿一把水果刀到该小学行凶,造成4死5伤的悲剧。四、昆明学校发生踩踏事故四、昆明学校发生踩踏事故,六名小学生遇难。六名小学生遇难。14年年9月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五、山东蓬莱校车被埋,五、山东蓬莱校车被埋,11幼儿遇难。幼儿遇难。2014年11月19日8时许,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四村机场连接线附近,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为儿童(另一人为面包车司机),另有3名儿童受轻伤。六、山西平遥六、山西平遥6名儿童溺亡。结伴滑冰不慎落水。名儿童溺亡。结伴滑冰不慎落水。14年年2月月22日下午,山西平遥6名儿童放学后结伴滑冰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七、安徽淮北一中学围墙倒塌,七、安徽淮北一中学围墙倒塌,5名学生被砸身亡。名学生被砸身亡。14年年12月8日14时30分,淮北市同仁中学两个班级举行篮球比赛,一名同学崴了脚,多名同学围观时围墙突然坍塌,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八、河北廊坊幼儿园倒塌致八、河北廊坊幼儿园倒塌致3名儿童死亡。名儿童死亡。14年年12月月14日,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徐街村春蕾幼儿园的房屋倒塌,造成3名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轻伤。九、天津校车追尾致学生九、天津校车追尾致学生2死死2重伤。重伤。14年年12月月16日日,天津市武清区一小学校车,在接学生上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至少2名学生死亡,另外2名学生重伤。十、湖南一幼儿园校车翻入水库致十、湖南一幼儿园校车翻入水库致11死死。14年年7月10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径湘潭市交界的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时,翻入水库。此事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青少年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为社会各界和千家万户所关注。广大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家长把他们的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上,把他们的希望、把祖国的未来交到我们手上,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到家,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我们是没有办法向国家向人民交代的。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人才,学校的一切任务是为了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一、校园安全事故的内涵(一)案例学校提前放学学生溺亡责任谁承担【案情经过】某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某与另一同学张某一起回家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某就两腿抽筋,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张某见状,立即上岸大呼救。附近几个农民闻声跑过来,下河施救,但没有找到刘某。两天后,刘某的尸体下游河段浮出水面。刘某的法定监护人(父亲)与刘某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父亲认为,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某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父亲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某死亡补偿费2000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被告市第六小学称: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具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这次举行的大课间体操比赛结束,16:15分学校放学,不属于擅自提前放学。学校有权利在保证教学内容与课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刘某是在放学后擅自到深水区游泳,校方对其溺水身亡没有过错责任,原告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下河洗澡的危险性,刘某本人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第六小学是事业单位,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由于被告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学校负次要责任,原、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75%、25%,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一审赔偿结果】被告市第六小学赔偿原告刘某殡葬费4500元、死亡补偿费30000元、交通费300元、经济损失费600元等的15%,共计5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二审法院判决】学校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负有部分责任的判决不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某之死无过错。原审判决对责任认定不妥,撤销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二审赔偿结果】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刘某承担200元。(二)有关法条链接及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判断校园伤害事故的核心标准是看事故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没有关系。二、学校(教师)是否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案例初中学生小明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将同学小文的左眼踢伤。经医院诊断,小文左眼巩膜裂缝,为此,他的家长找到小明的父母,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是小明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作为学校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理由是:孩子在学校上学,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二)有关法条链接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学校显然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三、学校(教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一)案例一龙某与顿某是衡阳某中学初一学生。2013年5月21日下午3时左右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在运动场自由活动并离开现场。在做游戏时,龙某被顿某推倒摔伤。伤后,经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门诊检查、住院治疗费用5522.05元。为此,龙某家长将衡阳某中学和顿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依法应当对末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被告衡阳某中学在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又中途离开课堂,未自始自终在场对学生进行监管,导致未成年学生在做游戏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过错责任;法院最终确认衡阳某中学和顿某的监护人对龙某受伤分别承担60%和40%的民事责任。案例二原告某某系小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滑滑梯上玩耍,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11231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方亦无有利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伤害事件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莲湖区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33元由原告承担。(二)有关法条链接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予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义务有别于监护义务,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是否尽到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四、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及监护人之间责任分担生及监护人之间责任分担(一一)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第9条规定: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一旗杆伤人案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案例二上体育课致残索赔龙川附城某小学学生黄某上体育课致残索赔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原告11岁的黄某因伤所花的医药费等费用共66316.1元,由原告自己承担80,被告校方承担20,原告黄某获赔13263元。龙川县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的组织和指导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1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法条链接及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检查、维修,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黄案中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案例教室上课被雷电击伤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案例学生食用豆奶集体中毒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案例一擅离课堂标枪伤人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案例二运动会上铅球伤人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三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伤害小帅和小桐是某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12月17日早自习,小桐作为班干部,根据老师的要求在学校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致使小帅右侧前牙折断。小帅后被医院诊断为前牙冠折。小帅及其家长随后起诉,要求小桐家长和学校给付医疗、更换牙齿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2.8万余元。小桐及其家长辩称,小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受学校老师指派管理课堂秩序,学校没有把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统一管理,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则称,事发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的情形,小帅受伤也不是因为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缺陷所致,不同意赔偿。市二中院认为,事发时,小帅与小桐均是未成年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上课前的时间段内,仅有教师在校内巡视,并无教师对班内学生进行管理,且由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班内自行管理,已超出该年龄段学生能力范畴,故学校对事件发生存在管理不当之责任。小帅受伤虽然是小桐所致,但小桐是经教师指派对班级进行管理,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四案例四女学生怀孕家长指责老师未尽看护责任女学生怀孕家长指责老师未尽看护责任 索赔索赔20万万一位初中班主任,由于平时教学任务很重,根本没有发现这个女生和男生在班级里有什么异常表现。直到家长找上门来,她才知道两个人好上了,而且女生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女生家长先找到了男生家长,对方歉意的同时,明确态度:“双方都有责任,各打五十大板。”碰了软钉子的女生家长随即找到了学校。家长指责班主任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导致女儿小小年纪就要遭受身体、精神和名誉上的伤害。指责老师未尽看护责任指责老师未尽看护责任 索赔索赔20万万。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是否履行了这两个法定义务成为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法律依据。学校免责前提学校免责前提如果学校能证明依法开设了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方面的课程或进行了有关辅导或培训;制定过包含生理安全内容在内的安全制度,则有可能免责。学校负补充责任前提学校负补充责任前提如果学生家长举证证明两个孩子早恋行为在校园内比较公开,偷尝禁果的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发现或应当发现而未尽到相应的教育保护责任,学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例五受到校方批评后学生服毒自杀责任该如何分担?小晨(化名)1988年出生,家住庄河市明阳镇,生前系庄河市某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25日至28日,小晨与同班其他4名同学违反校规夜不归宿。此事被校方知道后,对几人进行了批评,但没想到,小晨一时想不开竟然选择了用极端的方式早早地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当时,该校校长得知几名同学违反校规夜不归宿后,分别找到小晨等同学确认,随后又到其教室内宣布小晨等人以后不准到学校上晚自习,并在该班对5位同学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当时小晨不在教室内,小晨母亲当天接到校方电话到学校处理此事。下午3时许,小晨与母亲一起回到家中。第二天上午,小晨正常上学,下午正常时间放学回家。大约当晚7时许,小晨服药自杀。2个小时后才被家人发现,但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时,小晨已经被证实死亡。小晨的父母认为,小晨虽然没有到校方指定地点住宿,但校方所采取的处理手段极不负责任,在校园内以及其恶劣的语言,公开侮辱、诽谤小晨,随后又将家长叫到学校,勒令小晨晚自习期间离开学校。导致小晨在名誉上受到了严重损害,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打击,最终选择了服毒自尽。校方的行为不仅夺走了小晨的生命,而且给其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为此,小晨的家人要求校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16万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庄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校方对小晨进行批评,并不准其到学校上晚自习,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对小晨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视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可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小晨服药死亡,系个人原因导致,可以免除校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小晨家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小晨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万多元,同时驳回小晨家人其他诉讼请求。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我认为,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案例组织小学生采白蒿被判赔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在安排这些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老师罚跑学生心脏病发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2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案例学生发病老师该咋办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13日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西宁市成东区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最终延误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上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受到伤害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案例体罚学生法律不容9岁男孩刘帅,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1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保育员要尊重学生和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教师体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上述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案例学生带刀伤人教师之过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期间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正确教育引导,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若学校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学生擅自离校死亡,未及时通知家长担责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三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第12条规定:因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四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第13条规定:下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五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第14条规定:因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五、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五、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只要是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个教师,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但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六、学校及教师容易承担的刑事责任六、学校及教师容易承担的刑事责任学校及教师容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1、故意伤害罪。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的,会构成此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6、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7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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