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基础资料课件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41522430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PPT 页数:167 大小:887.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法律基础资料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67页
民事法律基础资料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67页
民事法律基础资料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章第一章 法律基法律基础知知识第一章1第一第一节法的概述法的概述一、法的本一、法的本质及特征及特征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质及特征(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 1 1法是经过法是经过国家国家制定制定或或认可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成文法成文法&不成文法不成文法 2 2法凭借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力 实体法实体法&程序法、程序法、“程序正义程序正义”3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行为规范 4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的特征大陆法系(Civil-Law System)&英美法系Common-Law System)大大陆法系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横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二者区二者区别:法律渊源、法典: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纂、法律结构、法律适用、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程序、职业教育教育大陆法系(Civil-LawSystem)&英美法系Co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形式。(一)(一)宪法法(二)法律(二)法律(三)行政法(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五)行政规章章(六)司法解(六)司法解释(七)国(七)国际条条约或国或国际协定定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判例:判例: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在当今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也已被大家所承认。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门裁判文书,在各卷的案例汇编的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育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判例:不同位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的冲突原则:1、宪法至上2、法律高于法规3、法规高于规章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同一位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的冲突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2、特别法优先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4、实体法优先5、国际法优先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法律的位法律的位阶问题洛阳种子案洛阳种子案2003年,洛阳市汝阳年,洛阳市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种子公司司发生合同生合同纠纷,洛阳市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此案此案进行行审理。在理。在审理理过程中,伊川公司同意程中,伊川公司同意对汝阳公汝阳公司司进行行赔偿,但在,但在赔偿损失的失的计算方法上却与汝算方法上却与汝阳公司存在差异。汝阳公司阳公司存在差异。汝阳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售价格应依照国家依照国家种子法种子法的相关的相关规定,按市定,按市场价价执行;伊川公司行;伊川公司则认为,应当依据当依据河南省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确定的政府指确定的政府指导价价进行行赔偿。法律的位阶问题洛阳种子案承承办法官、法官、时年年30岁、拥有刑法学有刑法学硕士学士学位的李慧娟在提交位的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后作出判决:“种子法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市场调节,河南省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作为法律法律阶位位较低的地方性法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其与种种子法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合下发的的通知通知又是依据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范性文件,其与种种子法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无效条款。”承办法官、时年30岁、拥有刑法学硕士学位的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2003年年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称,文称,经省人大主任会省人大主任会议研究研究认为,河南省河南省农作物种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子管理条例第第36条关于种子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价格的规定与定与种子法种子法没有抵触,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适用。且且“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种行为的的实质是是对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会通会通过的地方性法的地方性法规的的违法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力机关的职权,是,是严重重违法行法行为”,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依法行使行使监督督权,纠正洛阳中院的正洛阳中院的违法行法行为,对直接直接负责人人员和主管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依法作出处理,通理,通报洛阳市洛阳市有关有关单位,并将位,并将处理理结果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告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称,经省人大主任11月月7日,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日,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理要求,洛阳中院党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一份出一份书面决定,面决定,准准备撤撤销相关庭的副庭相关庭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和李慧娟的审判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判员资格。格。11月7日,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是指其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是指其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有限的司法审查权查权。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是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无限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类(一)法律规范分类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按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按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规范。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类(二)法律部门(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民法、商法商法、行政法、行政法、经济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三)法律体系(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二)法律部门民、商、民、商、经济法的法的产生和生和发展展历程程1、民法(市民法)的、民法(市民法)的产生生源自于古源自于古罗马时代代公私法划分理公私法划分理论近代近代资本主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主要包括:物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法、合同法、亲属法、侵属法、侵权法、知法、知识产权法等法等民、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1、民法(市民法)的产生2、商法的、商法的产生生商法商法产生于中世生于中世纪的商人的商人习惯法法商法本商法本质上属于民法的特上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等2、商法的产生3、经济法(狭法(狭义)的)的产生生 产生于生于垄断断资本主本主义时代代 国家干国家干预经济法法 主要包括反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争法、消消费者者权益保益保护法、法、产品品质量法等。量法等。3、经济法(狭义)的产生对经济法概念的准确理解法概念的准确理解 1 1、狭狭义的的经济法概念法概念 2 2、广广义的的经济法概念法概念 财会会经济类专业所学的所学的经济法属于广法属于广义的的经济法概念。它的内容法概念。它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上包括了法学部法学部门分分类中的民法、商法、中的民法、商法、经济法。法。对经济法概念的准确理解1、狭义的经济法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体现2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平等性4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案例一:案例一:甲与乙是很好的朋友,一天甲与乙是很好的朋友,一天甲盛情邀甲盛情邀请乙乙去某去某饭店共店共进晚餐,乙愉快答晚餐,乙愉快答应。然而当。然而当乙到达乙到达饭店后,甲店后,甲电话通知乙取消宴通知乙取消宴请。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二:甲听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便告诉乙,乙乙,乙信以信以为真大量真大量购进,事后,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要求甲赔偿损失失案例二:案例三案例三:甲乙二人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定同居期同居期间,女方,女方应当服用避孕当服用避孕药。但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了服用,导致女方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法院判决男方负担孩子担孩子抚养养费。男方要求。男方要求女方承担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任。法院是否应当支当支持?持?案例三:练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甲与乙约定某日商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合作开发房地房地产事宜事宜B.甲甲对乙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你C.甲不知乙不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中毒住院治疗D.甲甲应同事之邀到水同事之邀到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亡练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1、自然人、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2、法人、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3636条第条第2 2款款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依依民法通民法通则意意见第一条,第一条,认定自然人定自然人出生出生时间的的标准依次准依次为:1 1、户籍籍证明明 2 2、医院出生、医院出生证明明 3 3、其他有关、其他有关证明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认定自然人出死亡时间的确定学说分类学说分类:1 1、心、心脏停止跳停止跳动说 2 2、脑死亡死亡说 继承法上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继承法上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有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依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依继承法意承法意见第第2 2条的条的规定,此定,此时不能确定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分不同的,推定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分相同的,推定同同时死死亡。亡。死亡时间的确定学说分类:思考:胎儿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思考:胎儿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上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案例:案例:甲、乙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甲死亡时,未留,未留遗嘱,其妻乙正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有胎儿,问甲的甲的遗产如何分配?如何分配?继承法上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案例: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答案:依答案:依继承法第承法第28条及第条及第10条的条的规定,定,甲的甲的遗产原原则上上应分分为4份,即乙、丙、丁份,即乙、丙、丁各一份,各一份,预留一份留一份给胎儿。胎儿。答案: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原则上应分为但但问题在于,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况,导致不同的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利分配形态:1、胎儿胎儿为活体,活体,则该预留份属于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儿,由其母亲乙乙监护保管。保管。2、胎儿胎儿为死体,死体,则该预留份失去意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依法定继承制度承制度处理,即以甲理,即以甲为被被继承人,以乙、丙、承人,以乙、丙、丁丁为继承人,再分配承人,再分配这一份一份额。3、胎儿出生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留份已转化化为该婴儿的儿的财产,依法定,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理:被继承人承人为婴儿,儿,继承人承人为其母其母亲乙一人。乙一人。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特殊特殊权利能力利能力问题 对于自然人的个于自然人的个别特殊特殊权利能力利能力问题,应适用特适用特别法。如自然人的法。如自然人的结婚能力,依婚婚能力,依婚姻法第姻法第6条的条的规定,要等到女定,要等到女20周周岁、男、男22周周岁才享有。才享有。特殊权利能力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行为取得民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格。简言之,民事行言之,民事行为能力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事权利、承担民事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提供了现实性。性。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类:1 1、完全民事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力 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符合两个条件:(1 1)年)年龄在在1818周周岁以上;(以上;(2 2)精神正常精神正常 2 2、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力有两种情形有两种情形(1 1)年)年龄在在1010周周岁以上,不以上,不满1818周周岁;(2 2)不能完全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自己的行为 3 3、无民事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力两种情形两种情形(1 1)年)年龄不不满1010周周岁;(;(2 2)完全不能辨)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自己的行的行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111条第条第2 2款:款:16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 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 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人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益和智力成果。法律上法律上“物物”的特征:的特征:1 1、客观存在;、客观存在;2 2、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 ;3 3、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经济价值;4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阳光是不是法律上的阳光是不是法律上的“物物”?阳光是不是法律上的“物”?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物物”?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物”?毒品是不是法律上的毒品是不是法律上的“物物”?毒品是不是法律上的“物”?人身可不可以成人身可不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法律上的“物物”?人身可不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物”?-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人身利益思考:死者是不是享有人身思考:死者是不是享有人身利益?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台湾诽韩案案情:案情:1976年年10月月间,有一郭寿,有一郭寿华者以笔名者以笔名“干城干城”,在在“潮州文献潮州文献”第第2卷第卷第4期,期,发表表“韩文公、文公、苏东坡坡给与潮州后人的与潮州后人的观感感”一文,指称:一文,指称:“韩愈愈为人尚不脱古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流病,以致体力体力过度消耗,及后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等语,引起,引起韩愈第愈第39代直系血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思道不满,向,向“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自自诉郭寿郭寿华“诽谤死人罪死人罪”。台湾诽韩案案情:附附录一:一:“对已死之人,犯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罪者,处1年以下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元以下罚金金”,“本章之本章之罪,罪,须告告诉乃乃论”(时台湾台湾刑法刑法第第312第第2项、314条);条);附附录二:二:“刑法第刑法第312条之条之罪,已死者之配偶、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直系血亲、三、三亲等内之旁系血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二亲等内之姻等内之姻亲或家或家长、家属,得、家属,得为告告诉”(时台湾台湾刑事刑事诉讼法法第第234条第条第5项););附附录三:三:“直系血直系血亲者,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身所出之血亲”(时台湾台湾民法民法967条第条第1项)。)。附录一:“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法院法院审理理认为“自自诉人以其祖先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愈之道德文章,素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愈自自应成立成立诽谤罪,自罪,自诉人人为韩氏子氏子孙,因,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自属正当”,因而判郭寿,因而判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已死之人,处罚金金元元”。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死者人格利益的客死者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存在: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顾名思名思义,应当是自然人死当是自然人死亡后有关死者的人格利益,亡后有关死者的人格利益,诸如姓名、肖像、名如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誉、荣誉、隐私等。有私等。有诸多学者从多学者从权利和利益都利和利益都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前提出属于特定主体的前提出发,认为死者既已死亡,死者既已死亡,自无人格利益存自无人格利益存续的可能。的可能。这种种严格从概念格从概念进行行逻辑推理,看似合理,但推理,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恰恰忽略了死者上恰恰忽略了死者人格利益的客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存在。自然人自然人虽然已然已经死亡,但死亡,但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私等人格利益并不必然随之而逝,而是并不必然随之而逝,而是继续存存续一定的一定的时间,甚至有的死者人格利益永世存甚至有的死者人格利益永世存续,如姓名。,如姓名。因此,因此,否否认死者人格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取的。死者人格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取的。死者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死者人格利益,顾名思义,应当是1993年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理名誉权案件若干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属有有权向人民法院起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年2月月26日通日通过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民事侵权精神精神损害害赔偿责任若干任若干问题的解的解释中中的第三条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属因下列侵侵权行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求赔偿精神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第一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学发明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三、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终止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三、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 1行为行为 行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行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意识的活动。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 2事件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情况或者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情况或者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还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还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二)法律事实的分类战争属于行为还是战争属于行为还是事件事件?战争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某医院神经科大夫一日在为病人做检查时,某医院神经科大夫一日在为病人做检查时,使用木槌敲击病人膝盖部位,因病人过于使用木槌敲击病人膝盖部位,因病人过于高大,小腿弹跳幅度过大,将大夫击出窗高大,小腿弹跳幅度过大,将大夫击出窗外,摔成植物人,大夫家属要求病人承担外,摔成植物人,大夫家属要求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事件本案中,造成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事件还是行为?还是行为?某医院神经科大夫一日在为病人做检查时,使用木槌敲击病人膝盖部事件。事件。行行为必必须以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要素事件。第三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合法行为。2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要达到某种人将其要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表的行于外表的行为。意思表示所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利义务的得、的得、丧、变更那更那样效果的意思。效果的意思。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为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区别开来。开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要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观念通知观念通知,又称念通知,又称“事事实通知通知”,是关于某,是关于某种事种事实或或认识的通知。的通知。如:承如:承诺迟到通知、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与通知、买卖标的物瑕疵之通知的物瑕疵之通知观念通知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是关于某种事实或认识的情感表示情感表示被立法予以情感表示被立法予以规定的情形极少。定的情形极少。我国民国我国民国时代制定的代制定的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053条条规定:定:“对于前条第于前条第1款(与人通奸)第款(与人通奸)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款(夫妻之一方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情事,有之情事,有请求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6个月,或自其情个月,或自其情事事发生后已逾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年者,不得请求离婚。求离婚。”情感表示情感表示被立法予以规定的情形极少。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1 1、明示、明示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语汇。(1 1)口头)口头 (2 2)书面)书面2 2、默示、默示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要通过推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1 1)推定)推定 (2 2)沉默)沉默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7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更或者解除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1 1)欺诈)欺诈(2 2)胁迫)胁迫(3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4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效力、确定行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效力、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主张撤销权、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人的责任、主张撤销权、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3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条件;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4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从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5 5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则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实践法律行为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有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有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结婚属于婚属于单方法律行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是双方法律行法律行为?结婚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立立遗嘱属于嘱属于单方法律行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是双方法律行方法律行为?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即可成立。且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即可成立。(二)法律行为的生效(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取得的法律认可的效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取得的法律认可的效力。力。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1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 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 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 1)自始无效()自始无效(2 2)当然无效()当然无效(3 3)绝对无效)绝对无效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 5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6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1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2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1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 3)行为效果不同)行为效果不同(4 4)行使时间不同)行使时间不同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对“重大误解”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第七十一条规定: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认定为重大误解。”对“重大误解”的理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解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解。如将甲公。如将甲公司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以信任为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基础的合同中,如的合同中,如赠与、无与、无偿借借贷等;在以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特定人的技能为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的合同中,对当事人当事人的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解。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 3、对标的物的的物的误解解。对标的物的的物的误解,解,包括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的物的品种、质量、量、规格、数量格、数量等等误解。解。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三)撤销权(三)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以撤销权人撤销权以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享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之日起1 1年内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撤销权(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从行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合同被确认为无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 3追缴财产追缴财产(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1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事法律行为。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 1)条件与行为)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性质相违背的;(2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2 2条件的特征条件的特征(1 1)所附条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 2)所附条件是将来)所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不确定的事实的事实(3 3)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 4)所附条件是合法的)所附条件是合法的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3 3条件的分类条件的分类 (1 1)附延缓条件;()附延缓条件;(2 2)附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4 4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当事人各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条件的分类(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将所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将所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1.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附生效期限民事法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附生效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2.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附终期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附终期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消灭。(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张三开三开办了一个骨灰盒制造作坊,一了一个骨灰盒制造作坊,一日,李四和日,李四和张三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如定:如果李四的父果李四的父亲去世,李四将向去世,李四将向张三三购买高档骨灰盒五个。高档骨灰盒五个。本案中,双方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行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附条件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是附期限?案例张三开办了一个骨灰盒制造作坊,一日,李四和张三签订合同,期限。期限。因因为李四的父李四的父亲必定是要死亡的,只必定是要死亡的,只是期限不确定而已是期限不确定而已期限。张三开三开办了一个骨灰盒制造作坊,一了一个骨灰盒制造作坊,一日,李四和日,李四和张三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如定:如果李四的父果李四的父亲在在2013年年12月月31日前去日前去世,李四将向世,李四将向张三三购买高档骨灰盒五高档骨灰盒五个。个。本案中,双方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行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附条件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是附期限?张三开办了一个骨灰盒制造作坊,一日,李四和张三签订合同,约定条件。条件。因因为在在2013年年12月月31日前,李四的日前,李四的父父亲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条件。所附条件的合法性问题实践当中,践当中,经常有常有这样的案例的案例发生:生:如果你与我的外甥如果你与我的外甥结婚婚,我就我就赠送送10万万元元,这样的附条件有效的附条件有效吗?所附条件的合法性问题实践当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在司法在司法实践中,附加以践中,附加以结婚婚为条件的条件的赠与,确与,确实干涉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干涉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违背了背了结婚自主自愿,不受威逼利婚自主自愿,不受威逼利诱的原的原则,大多,大多认定定这种种赠与无效。与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附加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确实干涉了当事人的婚姻思考但是,如果这种赠与仅是希望促成婚姻的但是,如果这种赠与仅是希望促成婚姻的善良期待,没有善良期待,没有“利诱利诱”,没有违背当事,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接收赠与能给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接收赠与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好处,也是其所期待的。人带来极大的好处,也是其所期待的。一一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没有损害他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三没有违背善良风俗。人利益,三没有违背善良风俗。如果一律如果一律认定为无效,不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民事行认定为无效,不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精神。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这种结婚为的精神。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这种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且结婚的。能不能统统为条件的赠与,并且结婚的。能不能统统认定为赠与无效?值得思考认定为赠与无效?值得思考思考但是,如果这种赠与仅是希望促成婚姻的善良期待,没有“利第四节第四节 代理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构成(一)代理的概念及构成1 1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内,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包括三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包括三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权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第四节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理论2 2代理行为的构成代理行为的构成(1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 2)代理需要有)代理需要有三方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和相对人(3 3)代理人需要)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代办被代理人而代办被代理人的事务,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事务,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4 4)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行为的构成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行为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得代理。违法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