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问责制研究分析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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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遏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方法。行政立法和行政问责处于行政执法的两端,研究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路径不能仅着眼于行政执法本身,行政立法的规范、行政问责的到位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这些问题是有一定深层次的原因,本文对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性质及主体方面提出新的见解。同时,改变以往行政法学只研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做法,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体系。而后,详细论述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功能、原则、存在问题、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完善建议。为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完善同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同体与异体相结合的优化意见。关键字:健全行政问责制同体问责异体问责 一、引言(一)研究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起,行政执法在公共行政领域普遍开展,“管理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执法”的说法也越来越流行,随着近几十年我国行政法制的建设,政府管理的法律途径已经成为现实,行政执法己成为政府管理最具生命力的表现形式之一。纵观以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可以发现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常会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执法行为偏误的损害后果难被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结果无人后续负责处理以及就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等。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可行的行政执法问责制度是实现有效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可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正地执法。(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问责制度与机制提供一定的建议与意见。首先,为能够推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权限,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制定监督检查的考核办法;其次,为实施执法违法追究制度,需要对存在执法违法的机关和人员,在核实后根据其执法违法的情节、性质,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此促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从而做到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最后,通过实施领导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全面掌握、全部负责,防止领导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包庇、推诿等。(三)文献综述近几年来,政治学界和法学界相继围绕行政执法问责问题开展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论文,并出版了相关的著作。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王成栋的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姚锐敏、易风兰的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胡建淼、朱新力主编的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郑传坤、青维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理论与实践及对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朱新力、余军主编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杨解君主编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胡建淼等的领导入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蒋劲松的责任政府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等。影响较大的论文主要有:张成福的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关保英、许长华的重大事故的行政责任探讨(载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ll期);胡建淼、郑春燕的论行政领导人行政责任的准确认定(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傅铭玺、付明银的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侯茜、范卫红的01-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莫于川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l期);刘松山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袁曙宏的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田思源的论政府责任法制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等。(四)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大量参考文献的阅读、分析、整理,对行政执法问责制度的建设有所掌握,对行政执法问责现状有所了解,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理论基础。3.案例研究法以具体的行政执法问责案件为案例,通过对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更好的研究行政执法问责的缺陷与完善。(五)创新点一是对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行政执法问责制的性质及主体方面提出新的见解。二是改变以往行政法学只研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做法,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体系。三是详细论述了行政执法问责制的功能、原则、存在问题、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完善建议。二、我国行政问责的内涵及现状(一) 行政问责内涵目前,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诸如“行政问责制”、“政府问责制”、“官员问责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之类的话题。然而,对于什么是行政问责制,法律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统一的解释。笔者认为,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简称“行政问责制”)是根据民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要求,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调整行政问责关系,规范行政问责活动,提高行政问责的效能。(二) 我国行政问责现状现状需要对现行行政问题的体制、机制做一描摹。主要包括问责主体、内容、方式、流程、效力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就没有放松过。特别是针对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状况,国务院于2001年首次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特大安全事故问责进行规范。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的出台,也使问责制引起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三、我国行政问责制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上位法规范对下位法的优先效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实施情况看,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框架,忽视上位法对行政问责的规范效力。比如,行政问责中问责形式大多规定了“停职检查”,而我国公务员法没有对这一责任形式作出规定,行政监察法规定“暂停执行职务”是调查中的一项调查措施,不是责任形式。此外,许多省市规定了问责事由、责任形式以及的相关程序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造成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现象。中国政坛由此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据媒体报道,因三鹿奶粉事件,先后免去了冀纯堂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及吴显国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的职务;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也被免职;紧接着,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从孟学农再度辞职,到深圳市龙岗区大火、登封市煤矿事故相关责任官员的被免职,再到云南阳宗海砷污染后行政问责制的立即启动,至少有19名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二)问责趋于形式,官员相互包庇,难以发挥效力在我国当前绝大多行政机关中实行同体单一问责制,包括纵向问责,横向问责和专门机关的问责。由于同体问责使上下部门之间进行,牵一发而动全身,难免会产生领导为维护自身部门的利益,免于处罚。对于问题避重就轻,有意逃避,一时之间,上级成为下级的保护伞,中间还有个人感情。存在各种暗箱操作,出了问题只追究次要人的责任,或者谎称工作人员是临时工,没有编制,把机关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再者寻找替罪羊。虽部门作出处分,却是此地罢官,异地升迁,只免去责任人的无关紧要的职位,但仍有实权。(三)问责范围狭窄。其问责主体的狭隘性决定了问责范围的狭隘性 目前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情况来看,问责仅限于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突发性灾难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群众性事件等能引起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事件。面对决策失误、用人不当、违法行政等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往往关注突发性事件,对于常规事件关注很少。从行政首长到一般行政人员,从管理层到执行层都有可能存在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行为。对于官员的无作为,得过且过,更应纳入问责范围,也不应仅限于事后责任的追究。第三,公民参与的缺乏。人民群众是问责制中重要的一环,只有公民广泛参与问责中来,问责才能发挥实效。首先,公民有知情权,许多事情官员过滤重要信息,甚至隐瞒不上报,造成民众判断干扰,不能很好的行使问责。再者,公民问责意识比较落后,官本位思想影响根深蒂固,“民告官”现象虽多,但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侵害时权利更没有保障。最后,参与途径,在西方国家,公民参与途径是广泛的,在我国,人民虽有监督政府的权利,实际上这种权利也被政府官员各方面剥夺。(四)没有遵循我国宪法规定的责任制原则在行政问责中,责任追究应当符合责任制原则。集体负责制是基于公权力的性质,个人负责制是为了发挥决策效率。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务有最终的决定权,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如出现疏忽或重大失误,应当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协助行政首长工作的副职、下属应当对行政首长负责,这是行政权行使的一般原理。在许多行政问责规定中,没有区分个人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的关系,一方面削弱了行政首长的责任,因为他可以在行政决策时通过集体研究、共担责任的形式来规避追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弱化责任追究的效果。(五)问责程序设置简陋没有通过区分不同法律地位的问责对象来设置不同的问责程序。如以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例,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在程序上没有区分不同法律地位的问责对象设置不同的程序。副市(县)长与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派出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些是人大选举或任命的,有些是政府任命的,他们对人大负责和对上级负责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而问责一概由人民政府负责并适用同样的程序是不合适的。第二,问责主体不清晰。是集体表决决定进行问责,还是由行政首长代表政府问责,没有规定清楚,导致问责的启动和决定不规范。第三,缺乏问责调查程序,只粗略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既没有规定调查组的组成、权限,也没有规定调查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第四,问责回避制度简单以及没有对问责程序阶段的时间进行限定等。(六)行政问责方式配置不合理各地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公开谴责、限期整改、调整工作单位、停职检查、行政处分、建议免职、责令引咎辞职,有的甚至把责任方式细化到“责令在市政府常委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等。各地一般从中选取几种作为问责方式,这种不一致的现状不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形成。同时易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与其他责任混在一起,凭领导个人意志问责,既损害了追究责任的严肃性,也容易使严重违法违纪的行政人员逃避问责。(七)对行政问责对象的救济缺失 近几年,包括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近百名官员在一系列的重大安全事故中,因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被问责。在我国,大多数政府官员会把从政作为终身的事业,那些确有失职行为的官员被免职确实罪有应得,但是有些官员只是因为上级部门要平民愤而牺牲他们,那么这部分官员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证,这说明我国行政问责在实践中确实还存在诸多问题。四、问题和原因没有明显的因果关联,建议问题和原因整合之后合并为一部分 (一)问责法制法规的缺失 行政问责制度应该是一整套的科学体系,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失去法律支持的行政问责制是盲目的、无效的,它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降低了行政问责的权威性,导致行政问责效力的弱化与形象的贬损。总体来说,我国立法比较落后,总是出了问题在立法,没有提前预防和约束性,自非典以后,问责制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但却没有一门专门的法律对其强有力的约束,对于向谁问责,谁来问责等基本内容都没有确定下来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混乱,缺乏统一性。问责制的实施不是为了惩罚官员而启动的,而是督促官员对权力的敬畏,促使其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政策和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是一法律的形式发布的。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问责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法律效力低下。由于中央乃至地方法律不统一,必将导致在问责的执行上出现问题,在此地问责,在令一地却不一定被问责,缺乏长效性、稳定性以及规范性,影响了问责制的位阶,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在执行处罚时,也是敷衍了事,往往也会出现本地罢官,异地为官的现象。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公职人员的权力也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务员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处罚不服做出申诉。但目前却缺乏对这种权益的维护。(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自封建社会以来,官本位思想深入人心,无论是官员还是公众树立起一种“官大于民”的思想,敬畏官员,害怕官员,而不是官员是人民的公仆的思想。政府官员“唯上是从”从而导致下级官员对上ji官员负责的意识不断加强,做足表面功夫,对人民负责的意识相对减弱。上级掌握下级的命运,下级一心一意对上级官员尽责,从而导致上级满意的事情但人民群众却不尽满意,人民权利没有得到真正保障。官员只在乎面子形象工程,即对上级有利的事情。官大欺民,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利谋取特殊利益,手中拥有的权利不为人民谋利益,而是先满足自己的私利。官员盲目对官阶,职位大小的崇拜,职位越大,权利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权力至上的思想影响颇深,为人民服务成为官员谋取私利最好的掩护。(三)政府与公民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一定意义上,人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促使政府更好地行使权利,做到真正为人民负责。公民对政府出台的政策享有知情权,问责制的实施也需要公民与政府上下互动,才能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目前,政府在一些方面,信息部公开,导致公民部了解现状,胡乱猜测,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比如,在一些重大事故中,政府隐瞒疫情或者死亡人数,引起民众部必要的恐慌,即使在民众的要求下,公布相应的信息,此时,政府已经失去了公信力和权威性。这种信息的部公开不仅会引起不必要的动乱,还会降低政府在实施政策方面的困难二、完善同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同体与异体问责相结合对策和问题相对应,也需要具备逻辑分层。五、完善同体问责(一)规范同体问责,确保切实可行 真正发挥政府内部问责,就应该理顺上下级的关系,严格执行问责制,杜绝上级包庇下级,下级替上级承担责任的现象。明确各自职责,明确的职责划分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职权,责任到人,发挥实际功效。避免权力交叉,权限模糊,人浮于事的现象。使得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每一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责任人,行政人员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是成正比的,因此更应该明确规定,落实到实处。领导和一般行政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一个领导往往要领导十几个领导小组,没有太多的经历,不能一一领导,出现问题,领导首当其冲,为此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领导与一般行政人员的职责,出现问题便于区分是大政方针问题还是执行层的问题。此外,还应该增强政府的权威,威慑公职人员,形成制约力和影响力,促使公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问责制。(二)拓宽问责范围,充实问责内容 问责制的启动意味着行政人员行使权力更加谨慎,行政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不仅应限于重大安全事故,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对于常规时间也应该启动问责,对于非常规事件应提前预防。传统意义上的问责多数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往往比较关注官员的重大失职,贪污腐败的案件,一时成为新闻焦点掩盖住了政府人员的其他违法不当行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无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都应该纳入问责的范围,即主要包括党以及党委,行政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公权力的其他社会组织。问责不是一种事后追偿责任的机制,其目的在于提前预防,达到对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威慑。从重大事故向平时工作人员的普通行政,从违法行为到无作为行为过渡,对于徇私舞弊,用人不当,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甚至是公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的碌碌无为,无业绩,趋于安稳不思进取的形态以及行为都要问责。总之,有权必有责,违法必究,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使问责贯穿履行职责的始终。(三)强化异体问责 人大的问责在异体问责中,人大是最主要的问责主体。人大是我国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问责制最具有权威的国家机构。而目前,人大问责效力及制约力并不高,甚至缺失,要着力提高人大的效力。人大代表专职化,具体负责问责,细化问责事项,中央及地方树立问责的观念,树立公仆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对于问责给予答复。各级官员主动接受人大的问责,积极配合,对于问责事由正确回答,不得隐瞒捏造事实,扰乱公正。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完善执行程序,明确政府执行,人大问责,摒弃党政联合决策,联署执行的工作方式。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项调研等形式,通过认真履行这些职能保障人大的监督权。此外对于人大对政府的质询权和罢免权给予详细的规定,使其在执行过程中更加简便。质询只有在会议期间行使,为此应提供更多的质询时间,要求被质询机关给予答复,如有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质询结果不满意也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再次给出答复。罢免的权利人大须谨慎行使,罢免案的实质条件不需要必须违法的理由,是否罢免完全根据代表对事情所作的判断而定。即人大考虑被监督行为是否恰当,得体,符合国家人民需要。听取述职也是人大问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应当实事求是的对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完成目标及任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做出详细的阐述。人大及其常委认为存在问题就应该依法做出处罚。最后明确人大的责任追究机制,问责者不接受问责,不服从问责或被被问责有错误行为,有权做出追究责任。通过上述措施,树立人大问责政府最高的权威及其法律效力,落实行政问责制。(四)司法机关的问责 司法机关的问责是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问责的实际效果。目前司法机关并不独立,受制于政府,问责权难以实施,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尤为重要,改政府领导为司法机关内部的垂直领导,下级司法机关受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受政府干预。人员编制,部门设置,由上级司法机关和同级人大控制。确保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切实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责。该地方拨款为中央统一划拨,保障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其次,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为。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通过行使其职能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遵守法律规范。必须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才能保障合法性有效性。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依法受理贪污腐败,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案件,可见司法机关的问责更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司法机关的问责是一种“刚性”问责,因此能够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五)各民主党派的问责 在我国,各民主党派有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共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独一无二的权利。我国的各民主党派并不向西方政治的在野党和反对党,不能通过批评问责执政党的行政方式,提出反对意见来推翻执政党的领导。也就是说,民主党派的意见只是建设性的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将民主党派的问责纳入制度化轨道,使得民主党派的问责发挥作用,发挥群策群力的优势,贯彻“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民主方针。通过让民主党派担任部门职务的方式,融入执政党的主体,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而不是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政府无力或者没有太多的经历管辖的领域可以让民主党派人士介入。其次,规范民主党派人士的纪律,使其符合执政党的主流思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下接受民主党派提出各种不同的建设性的意见。最后,提高其素质,目前,各民主党派素质参差不齐,要使其符合中共共产党关于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确保各民主党派真正发挥问责的作用。(六)新闻媒体的问责 在西方,新闻媒体被成为第四种权力,拿破仑说过“三家敌对的报纸比一千只枪更可怕”,可见新闻媒体的威力是无穷的,其传播力和影响力也是巨大的。公众往往通过新闻了解社会政策及重大事件,新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媒体通过各种重大问题的纰漏,引起社会剧烈影响,在问责主体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加强媒体的问责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保障媒体的知情权。目前政府垄断信息,造成信息的封锁,报喜不报忧,报道内容完全取决于政府,从这方面看,媒体的知情权和自由权尤为重要。媒体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报道,推动公众对问责事由的关注,产生全民问政,监督政府的热潮。其次,保证媒体的相对独立性。媒体在问责官员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但受制于政府,报道的内容经过政府层层过滤,丧失了新闻原有的真实性,适当的解除对媒体的限制是一项可行措施,保持媒体正当的采访权,政府适当介入,正确引导舆论。最后,完善新闻法。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维护新闻媒体的权利,及时排除对新闻报道的干扰以及蓄意破坏新闻报道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同时,提高媒体自身素质,确保舆论公平公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对于报道严格把关,减少不必要的炒作。(七)人民群众的问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党的宗旨。人民群众的力量不可小视,发挥人民群众的问责至关重要。只有让人民参与问责中来,才能完善问责主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公民的问责意识。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加强宣传,公民广泛参与社会事务中来,设立专门的宣传部门,普及问责知识,加大普法宣传。舆论推动问责,政府与公民上下互动,推动问责实施。扩大公民参与问责的途径。公民有充分的空间行驶问责权利,如通畅知情权,人民群众对政府的问责是对政府的知情权为基础的,建立民众参与问责的平台与机制。健全信访制度,要研究扩宽信访渠道,信访电话,建立信访接待处等。防止打击报复,为难信访者,落实信访,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答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形式是一个获得民意的良好的方式,而频繁定期的听证会更是通达民情民意最好的途径。通过听证会了解民意,听取各方面,各阶级的意见,接受人民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决策。建立健全民众举报制度。实践证明,很多违法不当行为都是通过人民群众提供的线索成功查处的,这种力量毋庸置疑。为了防止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国家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举报人,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鼓励民众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6.参考文献:【1】郑泰安,陈静.论行政问责主体的界定.党政干部论坛.2007(1). 【2】范茹平.行政问责主体从同体单一向异体多元转化的历史必然及其构建.前沿2011年第01期.【3】朱波.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法律思考.中国福建省党校学报.2012年第5期.【4】毛超锋,蓬宁.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分析及解决J.中国商界.2010.(5):206-207【5】颜风杰.行政问责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4)第316页 【6】冯云 行政问责制研究.天津 检察出版社.2006(4)第314页 【7】蒿亮.行政问责的主体分析.求实.2006()【8】黄健荣、梁莹.建构问责制政府:我国政府创新必由之路J.社会科学,2004(9)。【9】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10】阮爱莺.从公共职责理论看我国官员问责制的优化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1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2006 。 参考文献引用著作时,注文的样式为:著者.书名.出版者(社).出版年份.页码-页码王众托.企业信息化与管理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0-30引用报纸杂志文章时,注文的样式为:作者.文章题目.报刊杂志名.年份(期数).页码-页码冯惠玲.拥有新记忆电子文件管理.档案学通讯,1998(1).6-8 引用互联网站上的文章时,著文的样式为:作者.文章题名.网址.访问时间夏敬华.企业流程管理中的常见问题.http:/www.amteam.org/docs/bpwebsite.asp.2003年8月9日访问(注:详见行政管理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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