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危大工程实施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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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9年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年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主讲人:阮光汉2019年11月28日2019年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主讲人:阮光汉1目目目目 录录录录一、一、一、一、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二、二、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三、八大作业安全规范三、八大作业安全规范三、八大作业安全规范三、八大作业安全规范目 录一、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2一、一、一、一、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3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3737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20182018201831313131号),号),号),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程安全管理。程安全管理。程安全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4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危大工程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是),是),是),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程范围的补充。程范围的补充。程范围的补充。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5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保障前期保障前期保障前期保障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危大工程范围包括:危大工程范围包括: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一)基坑工程(一)基坑工程(一)基坑工程1.1.1.1.开挖深度超过开挖深度超过开挖深度超过开挖深度超过3m3m3m3m(含(含(含(含3m3m3m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2.2.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开挖深度虽未超过开挖深度虽未超过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3m3m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1.1.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2.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5m5m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10m10m10m及以上,或施工及以上,或施工及以上,或施工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10kN/m210kN/m210kN/m2及以上,或及以上,或及以上,或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15kN/m15kN/m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3.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第二章 前期保障6(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4.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1.搭设高度搭设高度24m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4.高处作业吊篮。高处作业吊篮。5.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6.异型脚手架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7(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1.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3.人工挖孔桩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4.4.水下作业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五)拆除工程8第六条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1.1.开挖深度在开挖深度在3 m3 m至至5 m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2.开挖深度超过开挖深度超过5m5m(含(含5m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18m及以上,或施工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总荷载(设计值)15kN/m2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20kN/m及以上。及以上。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7kN及及以上。以上。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9(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程。2.2.起重量起重量300kN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200m及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3.3.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1.搭设高度搭设高度50m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2.提升高度在提升高度在150m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3.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处作业吊篮。4.4.分段架体搭设高度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0(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1.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1.1.施工高度施工高度50m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2.跨度跨度36m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工程。3.3.开挖深度开挖深度16m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4.水下作业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5.重量重量1000kN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五)拆除工程11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八条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施。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12第三章第三章 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 专项方案编制13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如同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如同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14第四章第四章 专项方案论证专项方案论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家论证会。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5 5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况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专家论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3 3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四章 专项方案论证15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包括:(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5 5人);人);(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16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5 5人。人。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的专家不少于2 2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2 2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2 2名。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17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施工单位应当从本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任;(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施工单18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三)出具论证报告;(三)出具论证报告;(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论证组组长,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一)明确论证组组长,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三)专家表达意见,就施工方案询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三)专家表达意见,就施工方案询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方案进行讨论;方案进行讨论;(四)论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四)论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9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四)对含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四)对含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专项方案是否可行。评估,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不得代替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不得代替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二十三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2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或者“不通过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21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应当向施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调整。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项目负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4 4次,专职安全员每天开展巡查。次,专职安全员每天开展巡查。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23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24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对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单对于按照规定,对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单位,需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位,需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容、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报送等。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总监理工程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方可实施。师审核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三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对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需要进行第三25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26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旁站、验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旁站、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27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进行监督抽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证会进行监督抽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论证专家专业是否符合要求,专家论证结论是否一致等。如发现施是否规范,论证专家专业是否符合要求,专家论证结论是否一致等。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应责令停止,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应责令停止,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28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省住建厅将相关违法违规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省住建厅将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况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29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于6 6个月。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并纳入省级不个月。对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由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并纳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设区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认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的专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的专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家资格。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县级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县级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30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鄂建办201420144343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与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第七章附则31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湖北危大工程实施细则课件32基坑支护的安全要求基坑支护的安全要求1、基抗开挖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坑壁支护结构:(1)因放坡开挖工程量过大而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2)因附近有建(构)筑物而不能放坡开挖;(3)边坡处于容易丧失稳定的松散土或饱和软土;(4)地下水丰富而又不宜采用井点降水的场地;(5)地下结构的外墙为承重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开挖范围和深度,以及防塌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别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结合防止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间应保证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0.5m以上。2、基坑顶四周地面应设置截水沟。坑壁(边坡)处如有阴沟或局部渗漏水时,应设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边坡冲刷而坍塌。(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基坑支护的安全要求(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333、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2)集水坑和集水沟一般应设在基础范围以外,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大型基坑可在中间加设小支沟与边沟连通;(3)集水坑应比集水沟、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于集排水;(4)集水坑深度以便于水泵抽水为宜,坑壁可用竹筐、钢筋网外加碎石过滤层等方法加以围护,防止堵塞抽水泵;(5)排泄从集水抗抽出的泥水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6)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出坡面;(7)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止措施。4、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5、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3、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基坑支护、降水工346、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7、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8、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井点降水工作结事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黏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10、在地下水位高而采用板桩作支护结构的基坑内抽水时,应注意因板桩的变形、接缝不密或桩端处透水等原因而造成渗水量大的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桩的渗漏水,防水因抽水过多使板桩外的土随水流入板桩内,从而淘空板桩外原有建(构)筑物的地基,危及建(构)筑物的安全。(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6、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抽35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挖土前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和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作业过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缆2m范围内和现场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m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3、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一般规定:(二)土方开挖工程364、挖土过程中遇表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5、槽、坑、沟边1.5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开挖深度越过2m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6、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7、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剌。打锤人不得戴手套。8、从槽、坑、沟中吊运送土至地面时,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垂直运输设备、工具应完好牢固。起吊、垂直运送时,下方不得站人。(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4、挖土过程中遇表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379、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清土。10、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11、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12、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行其他工作,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选挖坡脚的危险作业。13、基坑开挖应严格按照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9、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38基坑开挖的防护基坑开挖的防护1、开挖深度越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3)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4)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3、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需同时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采取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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