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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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西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西南大学法学院1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一一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二)特征(二)特征第一、法定性即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第一、法定性即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故意杀人意图以故意杀人意图以为目为目的的)第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第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认识因素)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背反态度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背反态度(积极蔑视积极蔑视 消极漠视消极漠视)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罪过与行为同在罪过与行为同在)(一)概念(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包括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合称为罪过)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二)特征(一)2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1.1.必要要件必要要件-罪过罪过 (1)(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 (2)(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 2.2.特定要件特定要件 (1)(1)犯罪目的犯罪目的 (2)(2)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1.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2.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3.3.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动机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动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3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三)结构:(三)结构:(一)概念:(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1414条)条)(二)区别:(二)区别: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构成的犯罪行为。犯罪故意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三)结构:(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4(1)(1)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a.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行为本身(内容性质)A.A.明知的内容明知的内容 b.b.行为结果(性质因果)行为结果(性质因果)c.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份)份)B.B.明知的范围明知的范围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成立阻却故意成立)?观点:观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a.a.必定发生必定发生C.C.明知的程度明知的程度 b.b.可能发生可能发生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a.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罪行为过程的策划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罪行为过程的策划 b.b.意志态度:希望、放任意志态度:希望、放任 c.c.意志努力: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意志努力: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犯5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直接直接故意故意(一)(一)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明知自己的行己的行为会发为会发生危害生危害社会的社会的结果结果(1 1)“明知会发生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自包括: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结果。(2 2)认识内容:)认识内容:a.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性质 b.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害结果 c.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法、对象或特定身份希望发希望发生危害生危害社会的社会的结果。结果。(1 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知的那种结果(2 2)”希望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理态度。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特特征征概概念念表现表现形式形式目的性直接故意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开枪可能性直接故意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己6(二)(二)是指明知是指明知自己的行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为可能发生危害社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并且放任这种结果这种结果发生的心发生的心理态度理态度(1 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2 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明知自明知自己的行己的行为可能为可能发生危发生危害结果害结果放任放任危害危害结果结果发生发生(1 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知的危害结果(2 2)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间接间接故意故意1 1、概概念念2 2、特特征征(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7 3 3、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A.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抢劫暴力致人死亡B.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丈夫毒妻害子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火药枪打鸟打倒人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程度认识程度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成立犯罪的要求成立犯罪的要求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明知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危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害结果希望危害结果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发生。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区分为犯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区分为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发生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 3、间接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8(四)(四)、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的认定1.1.应区分犯罪故意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应区分犯罪故意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1).1).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及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及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2).(2).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2.2.注意刑法总则中的注意刑法总则中的“明知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与分则条文规定“明知明知”的关系的关系 (1).(1).刑法总则上的刑法总则上的“明知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的“明知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2).(2).分则中的分则中的“明知明知”是总则中是总则中“明知明知”的前提,具备了分的前提,具备了分则中的则中的“明知明知”才可能具备总则中的才可能具备总则中的“明知明知”3.3.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二节 犯罪故意(四)、犯罪故意的认定1.应区分犯罪故意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故9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改变的状况。即存在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情形。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的情形。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改变的状况。即存在犯意转化10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月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我们赞成这种观点。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对于另起犯意者,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某甲深夜埋伏路边意欲强奸路过的妇女,待妇女乙骑车路过时,甲以强奸的故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11使用暴力制服乙,结果发现乙长的一点也不漂亮,甲失望之际便另起犯意便对乙实施抢劫行为。对此,由于甲的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行为中止之后产生的,故对甲应以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并罚。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有十分类似之处,但本质不同,最终处理方式也不同,应注意辨析与区别。犯意转化本质是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停止后(即前一犯罪行为既遂、或中止、或未遂),行为人有另起犯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实为数罪。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主要区别在于:(1)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犯意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更;而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使用暴力制服乙,结果发现乙长的一点也不漂亮,甲失望之际便另起12(2)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而存在的;而另起犯意即可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不同对象(更多地体现为不同对象)。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逢期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某丙杀死。因甲的行为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为同一或同类社会关系。犯意转化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同一或者是同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盗窃后,又突生破坏作案现场、毁灭罪证之念,于是又实施了放火行为。行为人前后犯意所针对的犯罪对象、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均不相同,应当以盗窃罪与放火罪(若放火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可以考虑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2)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而存13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即故意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相隔的时间长短不同,将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即故意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相隔的时间长短不同,将故意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故意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突发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突发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经过预谋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经过预谋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不同,把故意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不同,把故意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对意图发生的犯罪事实有明确认识的故意确定故意:对意图发生的犯罪事实有明确认识的故意 概括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概括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但侵害的具体状况不确定例:向人群中投掷炸弹但侵害的具体状况不确定例:向人群中投掷炸弹 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两个结果不会同时发生,但会发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两个结果不会同时发生,但会发 生其中一个结果,例:以生其中一个结果,例:以杀人的意图向甲乙开枪杀人的意图向甲乙开枪 未必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或然未必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在或然基础上发生,基础上发生,但侵害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但侵害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相当于间接故意相当于间接故意.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发生何种具体结果并不明确,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即故意与实施犯14 3.3.根据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意思决定,把故意分为事前故意根据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意思决定,把故意分为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与事后故意。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前就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详言之,行为人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因对犯罪事实判断错误,以为犯罪既遂。又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另一行为,因后一行为才得以完成原来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勒乙的脖子,致乙休克,甲误认为乙已死亡,为了消灭罪迹,甲将乙扔人水中,实际上乙是被水淹死。这种情况通常应将前后两个行为结合起来进行评价,认定为犯罪既遂。事后事故,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已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犯意,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例如,医生为病人甲剖胸作手术,剖开胸膛后,发现甲乃其仇人,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具有事后放意,构成杀人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 3.根据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意思决定,把故意分为事前故意与事15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1.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刑法第刑法第1515条第条第1 1款款)2.2.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3.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统称罪过)的关系: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统称罪过)的关系:相同点相同点: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对法益保护的侵犯: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对法益保护的侵犯态度态度 不同点不同点:1 1)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 2 2)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 3 3)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一般不以危)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一般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害结果为要件 4 4)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16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过失与重过失轻过失与重过失犯犯罪罪过过失失的的类类型型(一)法定分类(一)法定分类(二)理论分类(二)理论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犯(一)法定分类(二)理17 (3).(3).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1.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1).(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没有预见没有预见(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事实,应当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一)(一)犯罪过失的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法定分类 (3).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18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a)a)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判断依据的事实必须考虑主客观实际情况客观实际情况 b)b)判断标准判断标准:主观说、客观说、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折衷说(4).(4).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不需判断意志因素,只需判断认识因素,即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疏忽大意。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到能否预见到 其次,考察行为人的智识水平是其次,考察行为人的智识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低于一般人,一般人认识到而行为低于一般人,一般人认识到而行为人不能认识到,则不具有过失;如人不能认识到,则不具有过失;如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认识到果高于一般人,一般人不能认识到而行为人认识到,则可认定有过失而行为人认识到,则可认定有过失能够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能够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4).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是否应193.3.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自信不会发生结果自信不会发生结果 2.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1).(1).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2).认识因素:认识因素: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主观原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主观原因 没有避免是结果没有避免是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轻信能够避免:1 1)过高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过高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2 2)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 3 3)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轻信轻信”是有一定的依据。是有一定的依据。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三节 犯罪过失3.意志因素: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自信不会发生结果 2.过20 1.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根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是否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普通过失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业务之外的活动即日常生活或一般社会交往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心理。普通过失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违反的是一般的社会生活准则,发生在日常生活或一般社会交往中。过失致人死亡、失火等均为普通过失。业务过失 是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中,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即疏于业务上的注意,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业务过失的主体是从事业务的人员,其违反的是业务上的特别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由业务性质与范围决定;业务过失发生在业务活动中,这里的“业务”具体是指有危险性的,在性质上是反复实施的技术性或技能性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就属于业务过失的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二)(二)犯罪过失的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理论分类 1.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二)犯罪过失的212重过失与轻过失 根据过失的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重过失 是指主、客观要件存在着足够预见或者能够避免的条件而未预见或未避免的犯罪心理,这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却违反了这种起码的注意义务。例如,在油库抽烟却没有预见到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就属于重过失。业务过失实际上都应属于重过失。轻过失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预见,需要高度注意才能预见的,或者一般情况下不能避免,需要特别努力才能避免,而未预见或未避免的犯罪心理。也就是较难预见或较难避免的结果,行为人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或避免。轻过失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重过失,故刑事责任轻于前者。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2重过失与轻过失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22 1.1.行为人在棉花仓库里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燃着了行为人在棉花仓库里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燃着了地上的棉花絮。行为人发现了,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后来整个仓地上的棉花絮。行为人发现了,但不采取任何措施,后来整个仓库燃着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库燃着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2.2.行为人在棉花仓库吸烟,边吸边接电话,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行为人在棉花仓库吸烟,边吸边接电话,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接完电话就出去办事了。后来,烟头引发了火灾。行为人是否构接完电话就出去办事了。后来,烟头引发了火灾。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成犯罪?3.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 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A A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 B B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C C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D D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思考题思考题 1.行为人在棉花仓库里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烟头燃着了23一、无罪过事件一、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概念概念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形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的情形。特点特点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第第二二,行行为为人人主主观观上上对对自自己己的的行行为为及及其其所所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害害结结果果不不具具有有故故意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第三三,损损害害结结果果是是由由于于不不能能预预见见的的原因所引起的。原因所引起的。第第一一,行行为为人人的的行行为为在在客客观观上上造造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第第二二,行行为为人人主主观观上上没没有有故故意意或或过失。过失。第第三三,损损害害结结果果是是由由于于不不能能抗抗拒拒的原因所引起的。的原因所引起的。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意外事件不可抗24二、期待可能性二、期待可能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自己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三、严格责任三、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行为要件而不需要心理事实的刑事犯罪责任。四、原因自由行为四、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招致精神障碍,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若引起犯罪性结果,应对该结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行为方式。其中,招致之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原因行为,在精神障碍的状态之下实行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结果行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二、期待可能性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25五、相关概念的区别五、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的区别 1.1.认识因素:认识到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明知 2.2.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不希望不希望 希望希望 3.3.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结果的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结果的 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 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一)(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的区别(二)(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的区别 (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 相同点:相同点:客观上都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客观上都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区别: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预见。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五、相关概念的区别(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一26(五)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关系:(五)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关系: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相同点相同点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区别当时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当时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即使采取了结果发生,或即使采取了措施,也不可能排除或防措施,也不可能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发生;止损害结果发生;后者能够避免危害后者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注意注意!行为人在结果发生的时刻虽然不可能避免的行为人在结果发生的时刻虽然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发生,但此前的时刻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但此前的时刻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此前时刻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有可能如果此前时刻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有可能认定为过失。认定为过失。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五)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关系:不可抗力过于自信过失27(六)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六)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说能否排除或阻止结果发生。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是不作为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六)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第四节 28一、犯罪目的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是对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是对结果的追求或希望。两种类型:两种类型:一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一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害结果的希望。二是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二是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29二、犯罪动机二、犯罪动机2.2.(通说)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通说)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间接故意为以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就是犯罪性犯罪动机就是犯罪性动机。动机。1.1.(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存在犯罪动机。存在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动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动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二、犯罪动机2.(通说)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30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联系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表现表现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前提和基础前提和基础促使形成促使形成区别:区别:1.1.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追求。2.2.同一个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同一个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3.3.一个相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行为人实施目的不同的犯罪。一个相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行为人实施目的不同的犯罪。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犯罪行为表现犯罪目的犯罪动机31一、认识错误的概念一、认识错误的概念1.1.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与实际不一致的理解。的事实情况有与实际不一致的理解。2.2.种类:种类:一是法律认识错误;二是事实认识错误。一是法律认识错误;二是事实认识错误。3.3.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影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影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1.概念: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第六节 32二、法律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1.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2.2.三种情形:三种情形:(1 1)假想的犯罪假想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2 2)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假想的他罪与他刑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3 3)假想的非罪假想的非罪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没有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33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3.3.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1)(1)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定罪。定罪。(2)(2)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社会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了。危害性,不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了。(3)(3)但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因为不知法而导致没有但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因为不知法而导致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则不成立犯罪。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则不成立犯罪。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3.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第六节 认识错34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三、事实认识错误三、事实认识错误(一)(一)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不一致。真实情况不一致。(二)(二)类型类型 1.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1 1)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事实的认识错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三、事实认识错误(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所35 (2 2)处理:)处理:A A 具体的符合说:具体的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B B 法定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遂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成立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 (2)处理: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第六节 认识错误36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3 3)具体情形)具体情形A A 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的对象不相一致,但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但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如:如:甲想杀张某,但误把李某当张某杀了甲想杀张某,但误把李某当张某杀了 B B 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攻击的对象与实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如:乙欲杀王某,开枪瞄准王某,但由于枪法不准,结果打死了张某如:乙欲杀王某,开枪瞄准王某,但由于枪法不准,结果打死了张某C C 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行为人所预想的危害结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行为人所预想的危害结果发生,只是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果发生,只是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水很浅,乙不是溺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水很浅,乙不是溺死,而是摔死的。死,而是摔死的。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将乙丢入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的亡,为了毁尸,将乙丢入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的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3)具体情形B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37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1.若犯罪构成不是同质的,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或仅成立故意若犯罪构成不是同质的,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或仅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罪的未遂;2.2.若若犯犯罪罪是是同同质质的的,且且重重罪罪不不处处罚罚未未遂遂,在在重重合合的的限限度度内内成成立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轻罪的故意既遂犯。3.3.但但如如果果犯犯罪罪是是同同质质的的,重重罪罪处处罚罚未未遂遂且且重重罪罪未未遂遂的的处处罚罚要要重重于轻罪的既遂犯,成立重罪的未遂于轻罪的既遂犯,成立重罪的未遂2.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1 1)概念:)概念: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致,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错误。(2 2)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1.若犯罪构成不是同质的,阻却犯罪故意的38(3 3)具体情形:)具体情形: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但所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体现但所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的法益,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甲想杀一头猪,但黑暗中误把张某当作猪给杀了。甲想杀一头猪,但黑暗中误把张某当作猪给杀了。甲本想杀人,但黑暗中误把猪当作人给杀了。甲本想杀人,但黑暗中误把猪当作人给杀了。甲本欲盗窃一般财物,但误把枪支当作财物给偷了。甲本欲盗窃一般财物,但误把枪支当作财物给偷了。B B 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构成。甲想开枪瞄准打死人,却打死了该人旁边的价值近万元的宠物狗。甲想开枪瞄准打死人,却打死了该人旁边的价值近万元的宠物狗。乙想开枪瞄准打死人乙想开枪瞄准打死人旁边的宠物狗旁边的宠物狗,却打死了旁边的人。,却打死了旁边的人。丙想开枪打死王某,却因为枪法不准致旁边的李某轻伤丙想开枪打死王某,却因为枪法不准致旁边的李某轻伤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3)具体情形:B 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39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本章重点问题提示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一、无过错责任一、无过错责任(一)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行为要严格责任,是指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行为要件而不需要心理事实的刑事犯罪责任。件而不需要心理事实的刑事犯罪责任。(二)代理责任(二)代理责任 代理责任,是指被告对他人的行为和精神状代理责任,是指被告对他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而不是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有罪的责任。态而不是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有罪的责任。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第六节 认识错误一、40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本章重点问题提示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二、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自己的现实情形,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自己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则为期待不可能性。三、原因自由行为三、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招致精神障碍,陷入无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招致精神障碍,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若引起犯罪性结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若引起犯罪性结果,应对该结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行为方式。其中,果,应对该结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行为方式。其中,招致招致之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原因行为,在精神障碍的状态之下之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原因行为,在精神障碍的状态之下实行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结果行为。实行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结果行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本章重点问题提示第六节 认识错误二、41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13部手机,价值部手机,价值2 26 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误B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C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思考题思考题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421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与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是出租车司机,乙是教师。后来乙想学开车,找甲借车,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无犯意则无犯人1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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