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3:设立运营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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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 AND RECEIVABLESChapter 2 经济法实务经济法实务 任务任务3:设立运营普通合伙企业:设立运营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一、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互相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目的,互相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而、共但风险而建立起来的自愿联合体。建立起来的自愿联合体。二、合伙的特征二、合伙的特征合伙目的营利合伙目的营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愿为基础以自愿为基础合伙企业是合伙最主要的合伙企业是合伙最主要的存在形式存在形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特征具有具有“人合性人合性”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人合性”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稳定。“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富人(资本家、富人(资本家、创投机构、投资者)创投机构、投资者)能人能人(经营者、经营者、“知本家知本家”)有限合伙人,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概概念念狭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狭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 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 法律法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广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广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 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 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中国籍、人数无上限)(中国籍、人数无上限)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成立的基础企业成立的基础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合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真正的出资额=实际交付的出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全体签名生效。全体签名生效。全体签名生效。合伙合伙协议协议应载应载明的明的事项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 期限;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也此外合伙协议也此外合伙协议也此外合伙协议也要载明合伙企业要载明合伙企业要载明合伙企业要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的经营期限和合的经营期限和合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伙人争议的解决伙人争议的解决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事项。办法等事项。办法等事项。办法等事项。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的资格责任承担上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者。担有限责任者。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1。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权追偿权2。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出出资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劳务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评估办法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时间按约定,出资需要评估的出资时间按约定,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自己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可以自己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不转移所有权不转移所有权意外损毁合伙企业不承担意外损毁合伙企业不承担转移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意外损毁合伙企业承担意外损毁合伙企业承担案例介绍: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发营业执照。3.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共有)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财产性质二、财产性质共有财产共有财产1.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期间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不得请求分割(退伙除外退伙除外)3.对对合合伙伙财财产产的的占占有有、使使用用、收收益益、处处分分,均均应应依依据据全全体体合合伙伙人人的的共共同同意志进行意志进行 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归合伙人共同所有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一致同意(入伙)。(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介绍】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7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09年5月,张某的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某的表兄谭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二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在谭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和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二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是本人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们。问:法庭应如何判决?第四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数较少合伙人数较少1委托一名或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数名合伙人执行2重大事务的决策权重大事务的决策权1.处分不动产处分不动产2.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 二、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二、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n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限制,不得对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全体共同执行的事务全体共同执行的事务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全体合伙人都有权1部分执行的事务部分执行的事务只有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有权只有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有权2特别授权的单项执行事务特别授权的单项执行事务依照授权范围依照授权范围 行使权利行使权利3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事务执行权对外代表权监督权查阅账簿权异议权撤销委托权【案例介绍案例介绍】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五人均属红星饮料厂的合伙人。五人均属红星饮料厂的合伙人。20082008年年1212月月7 7日,日,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棋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专门生产冰棋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料厂的产品相同。料厂的产品相同。20092009年年5 5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红星饮料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红星饮料厂经研究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厂经研究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5 5万元。法院万元。法院支持了红星饮料厂的起诉,判决陈某、李某赔偿支持了红星饮料厂的起诉,判决陈某、李某赔偿红星饮料厂损失红星饮料厂损失5 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有义务?陈某、李某违反了哪项义务?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报告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禁止;不得从事 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职权范围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一、合伙企业的入伙一、合伙企业的入伙(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1 1 入入伙伙条条件件与与程程序序(3)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4)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后入伙后与原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前的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2 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护第三人的外观信赖力外观信赖力【案例介绍】2007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规定: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四人对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也作出了规定。2008年1月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并签订了新的书面合伙协议。200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叶公司就合伙人周入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李、周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问:周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二、合伙企业的退伙二、合伙企业的退伙退退伙伙的的种种类类声明退伙擅自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声声明明退退伙伙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4 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但应当提前30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2擅擅自自退退伙伙当当 然然 退退 伙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1243除除 名名 退退 伙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如有异议,在接到除名通知被除名人如有异议,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起诉日内起诉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有一票否决权2.2.退伙的法律效力退伙的法律效力财产继承财产继承退伙结算退伙结算债务和亏损的分担债务和亏损的分担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必须必须)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过多继承人过多无人能继承、无人愿意继承、未一致同意无人能继承、无人愿意继承、未一致同意 退退 伙伙 结结 算算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看出资方式看出资方式 债务和亏损的分担债务和亏损的分担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分担亏损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厂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原则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原则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与与亏损分担原则亏损分担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失公平的约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方案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方案案例:案例:甲、乙、丙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2:3:5。该企业欠丁12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要求甲清偿12万元B.要求甲、乙分别清偿4万元、8万元C.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4万元、4万元、4万元D.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4万元、3.6万元、6万元答案:ABCD解析: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合伙人分别要求清偿或者要求某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因此,以上四个均符合规定第七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一、合伙企业解散条件:条件:(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二、合伙企业清算1.1.清算人的确定清算人的确定全体合伙人担任或半数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担任或半数合伙人同意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委托第三人;若无法同意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委托第三人;若无法指定可申请法院指定。指定可申请法院指定。2.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职责 3.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4.财产清偿顺序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金所欠税款所欠税款债务债务剩余财产剩余财产 5.5.注销登记注销登记6.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然未能清偿的,解散后,合伙人在今后继续仍然未能清偿的,解散后,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五年内五年内有权享有有权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若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清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若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清偿请求,则债务消失。偿请求,则债务消失。第八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二、责任承担二、责任承担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三、责任的追偿责任的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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