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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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讲三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诊疗过程中应注意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常见医疗纠纷案。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87年办法)“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办法第24条)“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335条)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87年办法)“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医疗事故。”(88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87年办法)三级乙等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须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的,造成组织器官较大损伤;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94年卫生部关于永卫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中规定:“对确因诊疗护理错误,给病人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应酌情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1989)第23号文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据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02年条例)注意三点:1)违法的“法”已超出广义上的法律范畴;2)“人身损害”不需要达到功能障碍;3)去掉了“直接”,区别刑法与民法追究责任的异同。二、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应关注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问题 2)手术全程录像及手术公证现象 公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仍不为法院采信。(类似民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内容的”为无效行为)2、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 权益权益 (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3、坚持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相、坚持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相一致一致三、不属于医疗事故六种情况 1、紧急避险(第1项)2、医疗意外(第2、3项)3、无过错输血感染(第4项)4、患方原因(第5项)5、不可抗力(第6项)(注意:医疗差错)四、医疗事故的分类五、医疗事故的等级(四级)一级:死、重残;二级:中残、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残、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后果。16种损害(注意:拔错牙等“小”事也属医疗事故)六、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1、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报告、保管与封存、查处、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条例第18条)条例第十条:患者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有权复印或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有应当有患者在场患者在场。注意:第一,有权复印主体(患方及第一,有权复印主体(患方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关);第二,区分主客观病历;第二,区分主客观病历;第三,住院病历书写第三,住院病历书写应当应当使用蓝黑、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门(急)诊碳素墨水,门(急)诊可以可以使用蓝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2、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 注意:注意:1)医疗事故鉴定 二级:首次鉴定为设区的市级和县(市)地方医学会,再次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申请:医患共同委托(协商缴费);向县以上卫生部门报告或申请,视需要移交鉴定(医方支付鉴定费;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申请方支付);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不予受理:一方申请的;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委托除外)鉴定费的尴尬;受理后5天内提交材料、10天内书面陈述及答辩、45天内鉴定并出具鉴定书;v“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案由不同导致两个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构成民事侵权的,不能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5月11日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发表讲话。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月1日实施)v医方态度:从不希望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到2004年5月11日后,一些医院在医学会鉴定陈述上承认是医疗事故,但强调属于“轻微责任”。原因分析原因分析:可以规避患方再次提出法医鉴定;适用条例赔偿标准低,且“轻微责任”只能得到10%赔偿。v 患方态度:尽量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旦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可申请司法鉴定。关于赔偿计算关于赔偿计算条例条例: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陪护、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用具、丧陪护、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用具、丧葬、被抚养人生活、交通、住宿和葬、被抚养人生活、交通、住宿和精精神损害抚慰金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死亡为均生活费,死亡为6年年,残疾,残疾3年)年)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居民年平: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均可支配收入(04年上海年上海16683元,元,20年年,则为,则为33万多。)万多。)七、关注三大现象七、关注三大现象(一)医生执业保险(原第5条取消)(二)医疗卫生法的性质自然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剖妇产案中的“可能要剖妇产”)(三)医患认识差异劳动合同及非诉讼文本运用二、现行诊疗中应注意的刑事责任 1、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第330条)2、医疗事故罪(335条)3、非法行医罪和擅自为他人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罪(第336条)9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第141、142条)5、利用医疗职权作“伪证罪”(第305条)6、利用行医的“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罪”(第385、388和392)7、利用行医杀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 三、介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类典型医疗纠纷案82、1、12实施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护理人员要树立专业思想,认真执行医嘱和护理常规,根据分级护理原则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严格执行交接班、查对等护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做好各项护理纪录。实行护理查房、计划护理和夜间护士长总值班制。注意总结护理经验,开展护理科研工作。搞好病房管理,减少陪住,控制探视,建立良好的病房秩序。”(第九条)1、病人住院期间因护理不当出现事故责任谁负?案例:某医院儿科一护士,一日提两大铁壶开水回病房,走廊上与一突然从病室跑出的7岁男孩相撞。开水不仅烫伤男孩双腿、双脚,因孩子被绊扑倒,脸部也被烫伤。医院立即进行有效救治,并通知了患儿家长。虽然医院为此同意承担一切治疗费用,但由于患儿脸部遗留烫伤疤痕,家长要求医院赔偿。医院深感不平,认为提水护士毫无责任,造成如此后果完全由孩子突然出现而致。但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患儿交通费、家长陪护误工费、营养费、今后治疗费等6千余元。评析:本案法院判决是对的,作为患儿律师,应如下诉称:1)从法律上说,病人住进医院就意味着医院与患儿间建立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至少应属非典型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属民法调整。2)儿童是7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住院期间的监护权当然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医院,故医院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3)单位是否有过错?82、1、12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9条第二款“搞好病房管理,减少陪住,控制探视,建立良好病房秩序”该医院执行这项制度比较好,该医院执行这项制度比较好,实行无陪护制度,因此这种监护权转移实行无陪护制度,因此这种监护权转移在本案中就更加明显。在本案中就更加明显。如果本案中是精神病人,如精神病分裂症住院的病人,夜间发作对邻床发起攻击,造成病人伤害的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辩护焦点仍是:医院是否有过错?且有过错,也仅是“可以适当给予赔偿。”具体应如是辩护:1)从法律上讲医院是否有过错,应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患方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患方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医院愿意提请法院对我院是否有过错进行调查,以证据证明事实是:医院无过错。2)作为医院,病人住院后,应尽其所能完成对病人的诊疗护理责任,但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有其特殊性,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即精神病人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常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冲动伤人等意外,因此,医院对精神必要措施预防消极自杀、冲动伤人等,故我院精神科病房的设施有特殊要求,定期安全检查、病区每天24小时有医护人员值班,护理人员每15分钟巡视病房一次等一系列特殊的精神病房护理制度,即我院对住院的精神病人已负特殊的护理责任,我院是尽到了监护之责的。3)如果该案在我院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我院败诉,其结果就会导致:医院不再接收病情严重的精神病人,这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且87、4、20卫生部、民政部、病人除负一般诊疗护理责任外,还应采取公安部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中也反复强调“目前我国的精神病发病率高,但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床位、人力、财力又严重不足”,并列举了大量因“一部分精神病人流散社会,造成上海86年一年共发生精神病人肇祸528起,其中杀人29起,放火3起,黑龙江省1女病人,几次到北京混入毛主席纪念堂砸水晶馆,上海也发生1位精神病人驾车肇祸,连续撞伤撞死15名行人。”故请法院权衡利弊,既为本案中患者的利益考虑,也为全社会患者的利益考虑,更从社会稳定的高度来把握,依法公正裁决。案例2:输血感染病毒索赔案 案情:94、4、22上午,上学途中的徐某被解放牌卡车撞成“右侧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5、5、5在武汉某部队医院手术过程中输入新鲜血液(编号118,A型)300毫升。6、3徐某伤愈出院,不久即感浑身乏力,厌食恶心。经查,已患上急性无黄亘丙型病毒肝炎,随即又住进了医院。“丙肝”是一种对人体危害极大的疾病,常通过血液传染。徐某既往无肝炎病史,唯在该部队医院进行股骨手术中输过血。她父母认定孩子是通过输血传染“丙肝”的。95、6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共同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共计7万余元。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染患“丙肝”系因在该院输血引起的;第一被告医院辩称:徐某所输血液系武汉市中心血站提供,作为血液使用单位,除使用前进行必要的常规检验外,没有“丙肝”抗体检测义务,对此不负责任。第二被告血站辩称:该118号血液是94、4、28从湖北省松滋县人民医院血库采集的抗乙肝免疫血液,由献血员李顺福所献,李按供血者健康体查标准体检、化验合格。次日,该站检验科又对采集的李新鲜血液进行复检,全项检验合格。故认为原告所诉因输该站提供的血液感染“丙肝”毫无根据,请法院驳回。判决:部队医院与徐某感染“丙肝”无直接关系,所有相关费用由武汉市中心血站承担责任。本案法官通过调查取证,走访献血人后发现徐某手术所输血液300毫升系武汉市中心血站于94、4、28从湖北省松滋县 人民医院血库采集,由该县农民王某以李某之虚名所献,而王某系丙型肝炎病患者,丙型肝炎以血液传播为主要途径,徐某因输入该血液导致丙肝病毒感染成立;认定武汉市中心血站应对献血着王某体检、化验及对血液复检不严,以致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承担过错责任。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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