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审计法律责任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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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法律责任分析邹相煜 许菁菁一、一、CPACPA审计法律责任含义审计法律责任含义综述综述二、形成二、形成CPACPA审计法律责任的审计法律责任的原因原因三、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制度三、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制度环境环境四、对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的四、对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的建议建议五、五、补充资料补充资料六、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一、CPA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综述(一)基本含义v1、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避的认识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v2、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v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诈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3、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研究从狭义上讲,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其行为主体即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委托者及其他各对审计委托者及其他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这时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其实是注册会计师;从广义上讲,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还应包括审计者、审计委托者、被审计者及有联系的各方在审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责任关系。(二)与审计责任、职业责任关系关于审计责任、职业责任1、审计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公众的损失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者称之为民间审计的职业责任,后者称之为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刘芳,刘爽)民间审计的职业责任范围:(1)发表专业鉴证意见的职责(2)揭露重大舞弊差错和不法行为的职责他们认为:审计责任包括职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2、审计职业责任:任何职业都将服务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社会公众利益视为最根本的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例外。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服务于公众利益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一致努力的职业责任目标。而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职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审计法而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职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审计法律责任是促使审计职业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种社会强制。律责任是促使审计职业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种社会强制。没有审计法律责任的强制,审计职业责任就会因没有约束而流于形式;审计职业责任又是审计法律责任的基础,审计职业责任履行上的缺陷将导致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审计职业责任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减少审计法律责任。(王雄元)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与规范:(1)审计责任的内涵包括对客户的责任、对与客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包括对客户的责任、对与客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同时,因为审计外的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同时,因为审计外溢性的存在,还会使注册会计师担负着对政府、对溢性的存在,还会使注册会计师担负着对政府、对公众的社会责任等。公众的社会责任等。1)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负责。2)法律责任关于会计责任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受所有人委托所承担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会计责任直接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包括: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供真实的、公允的会计信息;对受托资产经营管理的保值增值。具体条款散见于相关法律条款中。客户(委托人)的会计责任是与审计责任容易混淆的相关责任,也是审计责任被扩大的诱因。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负的责任,具体指其对审计报告负责,可分为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职业责任审计责任法律责任会计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二条也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出具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责任”这实际上确立了注册会计师是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CPA作为一种职业,有其承担的社会责任,CPA法将CPA职业责任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包括遵守法律的责任、包括遵守法律的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责任、遵守职业道德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责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责任范的责任(包括保持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职业关注包括保持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职业关注等等)、遵守审计准则的责任等。、遵守审计准则的责任等。1938年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年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 罗宾斯公司破产后,作为其最大债主的汤普森公司将怨气出在审计人员身上,指责price water house会计公司的审计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water house会计公司认为他们是按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6年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检查所规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审计的,并没有过失,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经理人员串通舞弊引起的,审计人员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案最终以会计公司退回历年收取的50万美元审计费用作为了结。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先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几大案件,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如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难看出,一旦由于审计人员的失职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直接关系人就很可能诉诸法庭,将要求赔偿的目标指向会计师事务所,而不论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真正责任人是谁。二、形成CPA审计法律责任原因从目前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引起诉讼注册会计师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由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与现实的差距引起的,如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所有错误、舞弊;当被审计单位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往往指责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等。Eg.二是由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违约、过失、欺诈行为而引起的诉讼。Eg.(一)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形成机理之一:审计期望差异会计信息使用者总是希望能用钱换来他们据以决策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随着信息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权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风险的增加,他们开始把注册会计师看成风险分把注册会计师看成风险分摊者,从而将自己的风险转嫁于注册会计师身摊者,从而将自己的风险转嫁于注册会计师身上。上。西方学者把这种理解形象地称为“深口袋深口袋”理论理论。具体地讲,信息使用者期望法定审计可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保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可以预防和发现公司中的错弊行为。在现实中,在现实中,信息使用者只要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信息使用者只要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他们就往往要把注册会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他们就往往要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计师推上被告席。companyInfo usercpa审计信息失败Info usercompanycpa诉讼诉讼赔偿转嫁风险深口袋审计委托者、利益相关者、社会大众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自律组织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业界期望)差异审计承担的只能是审计承担的只能是“合理地保证责任合理地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了职业准则,却未能揭示出的错弊,他们不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的保证。1。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复杂性 经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2。时间和成本上的约束 不可能奢求事无巨细。由此,审计委托者、利益相关者、社会大众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公众期望)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自律组织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业界期望)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差异,这种差异就是审计期望差异。审计期望差异构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形成的机理之一。三、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制度环境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兼论“五大”在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为1、法律责任缺乏界定的依据正确区分CPA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CPA是承担过失责任还是欺诈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民事责任,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很难作出合理的界定。虽然,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但都因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条文细则和依据而无法界定。2、起诉主体法律条文不明:谁可以起诉CPA?起诉注册会计师审计失信,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明确起诉主体,即谁可以起诉注册会计师。“到2001 年底,我国仍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红光实业(600083)事件中,先后有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被法院以诉讼理由不成立而驳回;银广夏(0557)事件爆发后,中国证监会的高层管理人员曾鼓励中小股东起诉银广夏管理当局和相应的中介机构,但最后法院以技术不足以胜任为由暂不受理。这表明,至少在2001 年底之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将不具备起诉注册会计师行为失当的法律资格。”按照审计签约书和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只有委托人是唯一有资格起诉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体。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审计委托人通常是公司管理当局经营者,经营者作为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身份,在审计委托关系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在这种特殊关系下,注册会计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屈从委托人的意图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与委托人合谋舞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在这种审计环境下,受损害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虽然我国证券法、刑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均规定了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和误导性的陈述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几大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对象(即起诉主体)的问题。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这对于上当受骗的中小投资者来说,通过起诉获得民事赔偿看到了一线希望。但是,通知的出台,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法律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风险问题,因为通知给出了四项前置条件:四项前置条件:只对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使得象银广夏一类尚未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的公司,成为不可诉讼的对象将受理对象限定为虚假陈述,使得一些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作为认讼对象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从天文数字缩小为“屈指可数”,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3、诉讼门槛起点太高 诉讼取证的技术难度(即诉讼门槛起点)要求越高,注册会计师被起诉的可能性越低,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就越小。目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高院的通知明确将可起诉对象限定为已受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按照解释,其主要考虑就是要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取证的困难。但“当事人举证”的原则不排除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表明其损失与虚假信息披露之间内在联系的可能。原告起诉的门槛虽略有降低,但仍然较高。n审计过程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活动,要求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证明注册会计师履行审计的过程中存在行为不当现象,难度较大。n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信息披露很不透明,中小投资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许多上市公司一手遮天,欺骗中小投资者,而中小投资者却毫不知情,待事情暴露时,中小投资者才突然惊觉自己已经“血本无归”。可见,对信息处在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要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起诉造假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很难。即使他们有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或是法律赋予他们起诉的权利,实践起来也很难。因为,这些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造假虚构的证据是不公开的,大部分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又如何在法庭上通过一一举证来说明被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呢?所所以以在在目目前前我我国国民民事事诉诉讼讼中中“谁谁主主张张,谁谁举举证证”的的法法律律环环境境下下,诉诉讼讼门门槛槛起起点点太太高高,作作为为投投资资者者的原告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的原告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4、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在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有多大、赔偿金额如何量化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难以确定。一是因为涉及的受损人数众多,二是因为缺乏一个可以计量赔偿金额的依据或标准。是按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额计算损失,还是估出一个合理的损失数额,无法律操作依据。根据民事通则,除了特别的规定外,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证券市场情况比较特殊,当上市公司虚构财务信息或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时,这种过错对投资者的决策会造成多少损失是难以计量的。美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道德风险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度之一就是集团诉讼。按照集团诉讼制度,比如中天勤对银广夏审计案件中,如果某一个或某几个个人投资者起诉获胜,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赔偿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只作了一般规定,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进一步的说明,没有对赔偿数额作出明确规定。5、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责任的规定过少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案处罚的历史来看,呈现出“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现状。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起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实施而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真正发展起来的,民法通则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尽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等都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主要采取的也都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手段,如;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基本很少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众所周知,在90年代早期的“老三案”(深圳原野、海南中水国际、长城机电)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后所受到的处罚仅是吊销执业资格,经办会计师事务所被解散;在1997年及以后暴发的“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中,也是如此,比如红光事件中,中国证监会只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提起刑事诉讼,经济上处以“退一赔二”,在交付罚金及审判了部分有关责任人员之后,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立即解散;此次,银广夏事件暴发后,从财政部公布的处罚公告来看,也是给予行政及刑事处罚,即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拘留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处罚历史上,对受害者的民在处罚历史上,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是前所未有。事赔偿是前所未有。这种缺乏民事赔偿法律机制的情况使违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没有受到物质利益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规现象的滋生。因为行政处罚和微弱的刑事处罚对违规者而言没有任何威慑作用,行政警告处分“不疼不痒”,(注注:肖肖时时庆庆,上上市市公公司司财财务务报报告告粉粉饰饰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研研究究,会会计计研研究究,20012001年年第第3 3期期。)较少的行政罚款伤不了筋骨,微弱的刑事处罚惊不醒“发财梦”,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处罚太轻。对某些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通过舞弊等非法行为能够狠狠“发一笔横财”,“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注注:蔡蔡文文海海,中中国国证证券券欺欺诈诈屡屡禁禁不不止止的的成成因因,信信报报财财经经月刊月刊,1999年第11期。)可见,民事赔偿机制缺失,处罚不力,是注册会计师违规审计现象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四、对审计法律责任制度重构建议综上所述,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所综上所述,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使会计造假和审计舞弊之风愈演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使会计造假和审计舞弊之风愈演愈烈,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愈烈,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需要从整体上提高相应的法律风险水平。因此需要从整体上提高相应的法律风险水平。1 1、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内容、依、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内容、依据和机构据和机构 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界定内容,二是界定依据;三是界定机构。界定内容,二是界定依据;三是界定机构。明确界定内容:CPA审计的法律责任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一是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因为被审计单位对财务报告弄虚作假和注册会计师缺乏起码职业关注两者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文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必须区分和归属两者的法律责任。既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使其成为“深口袋理论”的牺牲者,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被审计单位,让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严格区分二是严格区分CPACPA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项目含义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过失 普通过失 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未保持,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明确界定依据:因为目前:会计界对审计责任的认定过程的合法与否。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执业过程投有恪守执业准则;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以其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过程的真实”。法律界对审计责任的认定结果的合法与否。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则是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所要求的真实是指“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在西方独立审计准则是重要依据。但在我国,法律界不承认在西方独立审计准则是重要依据。但在我国,法律界不承认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所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殊性,应从法律为纯粹的行业标准,所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殊性,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证。制度上予以保证。认为:在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应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的最高纲领是注册会计师法,就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而言,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应做出纲领性的规定,以作为其他相关规范的指导。对各法律法规相矛盾之处,应修改协调。如可以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法规,制定出一部比较明确的解释性规则,作为执法的依据。明确界定机构:可以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人民法院。府的财政部门;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人民法院。n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经常主动参与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以审计准则作为法律判断的重要依据。n可以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注册可以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此机构出具的鉴定报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此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应同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告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应同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过程中的有力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过程中的有力证据。证据。2 2、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前以述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起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我国我国在修订有关法律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内容:在修订有关法律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1)鼓励民事诉讼,确立鼓励民事诉讼,确立“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的原则。法院应积极受理投资者诉讼案件,使众多投资者成为自发监督证券市场的一股自律性力量,这比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市场监督的力度要大的多。2)2)明确民事诉讼的主体。明确民事诉讼的主体。针对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自身经济实力、诉讼成本以及信息收集等方面存在劣势,法律应允许采用集团诉讼和法律应允许采用集团诉讼和代理诉讼的形式。代理诉讼的形式。因为合理的集合组织以及选举合适的代表或代理机构进行诉讼,是投资者在状告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只有集合分散的力量进行集团诉讼,在诉讼中才不至于处于劣势。因此,我国在修订法律过程中,可以参考允许采取集团诉讼形式。3)3)降降低低诉诉讼讼门门槛槛,实实行行举举证证倒倒置置的的原原则则。我国到目前为止的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责任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将这一原则应用于对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的诉讼,其诉讼门槛太高。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在证券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明确指出了举证倒置的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不需要证明其依赖了财务报告或者审计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舞弊行为,而只需证明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会有重大错误或遗漏,而将举证归咎于被告注册会计师或上市公司一方。注册会计师必须自己证明其在审计过程中已经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和足够的关注,或者投资者的损失不是由误导性的财务报告因素造成的。这种举证倒置原则,大大保护了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成本及诉讼成本。这一点值得我国在修订有关法律时学习和借鉴。4 4)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的上限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的上限规定 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尚处初步发展阶段,事务所抗风险能力较弱(风险基金积累较少),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中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进行必要的上限限制,以避免因对审计责任的追究而影响行业的壮大和发展。在这方面,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1992年美国伊利诺伊州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律:注册会计师应被裁定对原告承担小于其所遭受损失25的责任,中止注册会计师已承担原告全部损失50以上责任的原告的重新诉讼权。另外,在涉及巨额赔偿时,还应对赔偿额规定一定的上限(如以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经营为上限),以免因诉讼影响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3 3、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据资料统计,截至2002年11月底,我国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近5000家,其中实行合伙人制的只有400多家,不到十分之一。原因是原因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协议约定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协议约定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按出资额对其债务负有限责任。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按出资额对其债务负有限责任。这就是事务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不同,其责任与风险也是不同的。就是事务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不同,其责任与风险也是不同的。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故而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而我国国内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采用有限责任制,且法律规定的起点较低(30万元),作为有资格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也是有200万元,这与其收入及相关责任很不相称的。一旦遇到民事诉讼,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资产,就成为其最大的赔偿金额,这对于要求赔偿损失的不计其数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同时,有限责任制不利于遏制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和失信行为,因为在失信被发现的概率极低的情况下,眼前利益越大,出资人出资额越少,审计失信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合伙是由于要求合伙人在发生审计失败时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赔偿的不仅仅是本次审计收入,还可能包括过去的全部汗水及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合伙制是维系独立审计诚信的最有效的组织制度。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可以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4 4、应防止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转嫁于注册会计师、应防止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转嫁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是审计业务的受托者,应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注册会计师负有关问题的具体责任。所以(注册会计师法)应区别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范围,以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赔偿责任转嫁于注册会计师。5、加强行业宣传加强行业宣传前以述及,报表使用者的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所起作用之问存在一定的差距。民间审计职业界有责任使报表使用者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使他们懂得注册会计师不是公司财务记录绝对准确的保证人。所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五、补充资料1、我国:我国关于我国关于CPACPA及事务所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直到九十年代中后期才初步健全。及事务所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直到九十年代中后期才初步健全。我国第一个规范CPA执业行为的规范是1986年7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主要规定的是CPA和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并提及CPA的刑事责任,但未涉及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才较为明确地规定了CPA及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和CPA的刑事责任,并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法要求事务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提高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随后颁布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对CPA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及CPA及事务所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才健全起来。美国的CPA行业在六十年代进入了诉讼时代,八十年代便进入了“诉讼爆炸”时代,有的事务所每年在法律诉讼方面的支出高达业务收入的10。我国我国CPACPA行业在行业在19961996年才进入第一轮年才进入第一轮“诉讼浪潮诉讼浪潮”。即在1995年之前,极少有事务所因业务关系被起诉。之后,有的事务所因曾出具验资报告而被追加为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才有了相关的司法判例。在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6号函之后,整个CPA行业进入了被诉高潮,针对CPA验资业务的相关司法判例如雨后春笋。从此,整个CPA行业切身感受到了法律诉讼的威胁,开始切实重视审计质量控制,不少事务所甚至放弃了审计风险较大的验资业务。2、美国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国家,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除主要依据一些习惯法的规定外,同时也依据有关成文法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成文法是美国联其中最主要的成文法是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邦政府颁布的美国美国19331933年证券法年证券法和和美国美国19341934年证券交年证券交易法易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和和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下列责任:l、证券法第11条第A款规定:假如经注册会计师审查过的报表的任何一部分-对重要事实作了不实说明,或者有意隐瞒报表所要求的、保证报表不被误解所必须说明的重要事实,购买这种证券的人均可以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2、证券交易法第10条第B-5款规定,任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被视为违法:第一,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策略和计谋进行欺诈;第二,对重大事实说明不实,或者有意隐瞒在当时情况下能使财务报表不被误解的重大事实;第三,以虚假或欺诈他人的方式从事证券买卖的任何行为、业务或经营。第18条第A款规定,注册会计师签证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财务报表要承担民事责任。3、根据证券法第24条和证券交易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实,违反了证券法,注册会计师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种违法行为被证实是有意的,注册会计师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一般判处罚金10000美元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并处。新华网纽约2002年10月16日专电(记者白卫涛)美国休斯敦联邦地方法院16日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妨碍司法调查作出最严厉的判决,对其罚款对其罚款5050万美元,并禁止它在万美元,并禁止它在5 5年内从事相关年内从事相关业务。业务。安达信因销毁与安然公司有关的文件,于今年3月份被起诉。由于安达信负责安然公司审计的戴维邓肯已向陪审团承认,他曾指示下属销毁文件,并知道其中可能包含与安然公司有关的内容,联邦大陪审团于6月份裁定,安达信公司妨碍司法罪成立,检查官也要求对这一案件作出尽可能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在陪审团的裁定公布后,安达信美国公司已于在陪审团的裁定公布后,安达信美国公司已于8 8月月3131日宣日宣布将退出从事了布将退出从事了8989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关闭了在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关闭了在全国各地的绝大多数办事处,员工数量也从全国各地的绝大多数办事处,员工数量也从2.82.8万人下降到目万人下降到目前的不足前的不足20002000人。人。来源:新华网3、法国(一)民事责任按照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疏忽或判断错误导致公司或第三者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1)导致错误;(2)产生损害;(3)错误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注册会计师发生错误的情形为:(1)对帐簿和单据查证不足;(2)对管理当局报告中有关资料查证不足;(3)对股东间平等原则的遵循情况查证不足;(4)特殊报告中的错误;(5)未能向股东大会揭示违规和会计报表数不准确情况;(6)由于帐簿和单据不足,未能发现虚假的股息分红;(7)注册会计师未注意到法令的改变。上述错误导致的损害应是确定的,既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也包括物质上的损害。注册会计师委托助手或合作者所犯的错误,如导致损害,也要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可追诉到导致损害后的3年内。六、参考文献1.李若山,1996:我国会计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会计研究第6期.2.刘振华,200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财会月刊第1期.3.张福康,2003年:CPA审计法律责任的制度缺失与重构,当代经济科学第3期.4.徐文学,2004 年: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及其规避的认识,第9 期.5.熊程,2002年: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财会研究第7 期.6.赵保卿,200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研究,审计研究第3期.7.邓廷梅,2006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与规范,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8.刘峰,许菲,2002年: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兼论“五大”在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为,会计研究.9.肖时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会计研究,2001年第3期.10.蔡文海,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信报财经月刊,1999年第11期.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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